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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63)——三星抄苹果,怎么赔?

赵予慈 法与译 2019-03-23


三星电子公司诉苹果公司

——零部件也有法律地位


原案名:SamsungElectronics Co.,Ltd., et al. v. Apple Inc

判决日期:2016年12月6日

案号:15-777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777_7lho.pdf

 

主笔: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全体大法官一致同意)

 

判决主旨:三星手机的部分零部件侵犯了苹果的外观设计专利,三星并不一定要就出售整个手机所获利润进行赔偿,因为零部件也可以独立成为美国《专利法》第289节中的“制品”。

 

 

判决译述:

 

1. 三星抄苹果

 

《美国法典》第35卷(即《专利法》)第289节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且未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侵权人应当将其因出售侵权制品所获得的所有利润赔偿给专利权人,且赔偿金额应不少于250美元:

(1)出于销售的目的,而将外观设计专利或与外观设计专利容易发生混淆的设计,运用到任何制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上;

(2)销售或为销售而展示运用了外观设计专利或运用与外观设计专利容易发生混淆的设计的制品。……

 

苹果在2007年发布第一代智能手机iPhone时,就已经为许多外观设计申请了专利,其中包括:带有圆形四角的黑色长方形手机背面(专利号D618,677)、带有圆形四角且边缘凸起的长方形手机背面(专利号D593,087)、黑色屏幕上的16个彩色图标(专利号D604,305)等。

 

由于三星出品的一系列智能手机酷似iPhone,苹果发起诉讼,认为三星侵犯了其所享有的上述专利权利。一审中,陪审团认定三星的智能手机构成侵权。法院因此判决三星赔偿苹果3.99亿美元,这个金额系三星出售的侵权手机所获的所有利润。

 

三星为此提出上诉,主张自己只是侵犯了苹果手机的部分零部件,例如手机外壳,因此赔偿范围应当限于所侵权的范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三星的上诉请求,认为消费者不可能买不带外壳的手机,而是购买整个手机,因此认为被指控侵权的手机整体才能被认定为第289节中的“制品”,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星不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2. 不要不拿零部件当回事儿

 

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依据第289节规定来确定赔偿金额,通常分两个步骤,第一步是要明确侵权设计被运用到哪些“制品”上,第二步才是计算侵权人因此所获的利润。

“制品”有两种,一种是单一零件的产品,例如餐盘,还有一种是多零件的产品,例如厨房烤箱。而本案唯一的争议焦点是在于,对于一个多零件产品,前述规定中的“制品”只能是最终的产品整体,还是产品的零件也可以被认定为“制品”。

 

根据权威词典中的释义,“制品”(articleof manufacture)中的“品”(article)是指某样东西。“制”(manufacture)是指通过手工或机器对原材料进行加工、转化。“制品”就是指用手工或机器制造的东西。因此,“制品”的范围之广足以将产品的零部件包含其中。大法官们认为,这样的定义与《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1、171节对于“制品”的定义一致。

 

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拒绝将第289节的侵权金额限定在被侵权的手机零部件范围内,认为只有整个手机才能作为该规定中的“制品”,是将“制品”的范围限缩了,这不符合第289节规定的本义。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要求下级法院按照本案确定的意见进一步审理。



本篇译述作者:赵予慈


赵予慈,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现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复旦大学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在读。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崔伟  蒋彧  管洁泉  丁伯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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