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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诉记 | 股东从公司不当获得财产的行为一定会构成抽逃出资吗?

黄广德 夏梦雪 植德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作者:黄广德 夏梦雪

本文共计1733字,阅读需约4分钟



题记

Preface

植德诉记是植德争议解决部出品的系列专业文章。


通过借鉴英美法学专业中倡导的“IRAC”分析方法,对司法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以内容简洁、结论明确、指导实践为要旨,同时结合我们在办理具体争议案件时对争议解决策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心得,讲求格物致知。


期待通过植德诉记与大家分享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问题的提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对股东抽逃出资作出了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股东从公司不当获得财产的行为一定会被法院认定为抽逃出资吗?

简要回答

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相关案例可知,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经法定程序,抽回部分或全部已缴纳出资,导致公司资本减少的行为。但不能将股东从公司不当获得财产的所有行为都笼统认定为抽逃出资,法院在审理中,重点审查股东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资本,这是构成抽逃出资的重点要素。

案件事实

2013年7月1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琼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A公司因违反供汽合同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2476.6026万元。2013年8月19日,A公司向B公司在某银行尾数为9046的账号支付案款2508.764676万元。B公司收款前,该账户余额仅893.5元。同日和次日,B公司分别将该账号的案款通过电子银行支付给陈某和徐某。


2015年5月,李某因与B公司合同纠纷,依据仲裁裁决书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后李某提交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申请将B公司的股东陈某追加为被执行人,理由是股东陈某将B公司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海口海事法院裁定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陈某不服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A公司向B公司支付案款前,B公司的账户余额仅893.5元,陈某所转移的B公司1504.498万元来源于B公司的案件执行款,系B公司的公司资产,并不属于B公司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金。故陈某转移B公司1504.498万元款项的行为不构成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抽逃出资。

李某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持相同意见,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法律规则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能将股东从公司不当获得财产的所有行为都笼统认定为抽逃出资。认定股东从公司获得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则应重点审查其行为是否对公司资本构成了侵蚀这一因素。根据公司法原理,公司资本不等同于公司资产,公司资产包括公司资本、公司对外负债、公司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产中的股东出资部分。


陈某转移上述款项的行为固然损害了B公司的财产权,但其行为并未侵蚀到B公司的资本,不构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抽逃出资行为。


思考

认定公司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主要有两方面要件:一是公司股东存在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行为,这是认定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形式要件,抽回的资金应当属于公司资本;二是公司股东的上述行为实质上损害了公司权益,这是属于构成抽逃出资的实质要件。公司资产≠公司资本,这是容易被混淆的两个概念,公司资产包含公司资本,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产中股东出资部分,因此即便股东转移公司资金,如果没有损害公司资本,很大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不过这也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就没有途径追究转移公司资金的股东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尝试从构成财产混同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或要求其在转移资金的金额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角度追究股东责任;而股东也应当注意,在与公司进行资金往来的过程中,应保存好相关交易记录及债权债务证明文件,避免被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的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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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争议解决

植德争议解决律师具有复合背景及工作经历,多位合伙人曾于法院、检察院任职多年,擅于结合司法、监管、商业及法律思维进行案件分析与规划,从客户整体利益出发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尤其擅长疑难复杂纠纷案件。植德争议解决业务以商业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广泛涵盖金融资管、资本市场、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争议等商事纠纷、民事纠纷、刑事风险防控及辩护、行政复议及诉讼等。 植德律师代理过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经常活跃在各级人民法院及国内外商事仲裁院,在跨境仲裁领域亦具有丰富经验。与非诉讼业务部门的紧密配合使得植德争议解决律师能始终站在行业前沿、具备宏观视角,并凭借高超的庭审实力和强大的谈判能力,力求使客户的核心诉求得以圆满实现。



作者介绍

合伙人 黄广德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银行与金融

13600166016

guangde.huang@meritsandtree.com

夏梦雪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

mengxue.xia@meritsandtr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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