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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刘畅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2022-03-20

编者按: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系列文章的核心要旨:一是跟踪、分析域外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数据安全,特别是个人数据,流变的立场;二是服务我国企业走出去;三是给国内相关监管制度设计提供借鉴。此前该系列中已经发表的公号文章:



另外一个系列“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分析的是美国对我国在电信行业的“清算”:



本公号也曾就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撰写过系列宣介文章:



本系列文章将就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开展研究:


今天这篇文章关注近日所谓的美商务部“修改”华为禁令——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近日有一条新闻在科技版新闻中十分抢眼:“美商务部修改禁令: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美商务部到底修改了哪条“禁令”?真的是放宽了对华为的限制吗?真相到底如何?今天我们就来探究一下实体清单与5G标准的是是非非。


一、实体清单的“禁”与“放”


2019年5月16日,美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将华为及68家关联企业列入“实体清单”,禁止向这些实体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让任何美《出口管理条例(EAR)》所列物项和技术。


2019年5月22日,BIS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发布最终规则,修订EAR,补充了“临时通用许可(TGL,Temporary General License)”作为附录,允许华为及其68家关联企业在4种特定情形下继续获取EAR所列物项和技术:


  1. 现有网络和设备的继续运营;

  2. 现有手机的技术支持;

  3. 网络安全研究和漏洞披露;

  4. 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5G标准制定所必要的。


那我们重点来看一下4:




根据这一部分内容,(美国企业、机构和个人)与华为及68家关联实体在IEEE、IETF、ISO、ITU、ETSI、3GPP、TIA和GSMA等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共同开展必要的5G标准制定工作是被允许的。可以说,几乎所有做5G标准的主流国际标准化组织都被包含在内。


而该“临时通用许可”,从2019年5月发布之日起,前后5次被延长有效期限,目前有效期至2020年8月13日。


二、“禁令”从何来?


既然实体清单对5G标准制定中技术交流的限制作用被TGL“豁免”,那么此次媒体所报道的被“修改”的“禁令”到底从何而来呢?


首先必须要仔细研读一下美商务部的声明(以下摘重点):



从以上声明内容中可以看出两个关键内容:一是BIS在2019年8月17日发布的指导意见不再有效;二是新规将允许在华为参与的“自愿共识性标准机构”中,以为标准制修订提供贡献为目的,在不获取许可证的情况下披露EAR99类技术或仅由于反恐原因而受限的CCL物项相关信息。


乍看之下信息量有点大,我们一项一项来分析。


首先,BIS曾经在华为及其相关实体进入实体清单后发布“涉及‘清单’实体时禁止标准制定活动的一般指导意见”(General Advisory Opinion Concerning Prohibited Activities in the Standards Setting or Development Context When a Listed Entity Is Involved)。该指导意见开篇说明,BIS收到了很多关于在标准化组织中涉EAR相关技术或软件信息披露的问题,且都与华为被列入实体清单有关,故而发布该指导意见,意在澄清哪些信息披露是被禁止的。以下是指导意见给出的被禁止活动举例:



这些描述就非常微妙了。大家都知道,即使像ISO、ITU这样的国际组织,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尤其是工作组或项目组开工作会议交流讨论时,也不是完全公开的,只有专家或成员能够拿到参会权限和项目相关资料,且标准的阶段性成果也不是publicly available的。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例子里面的non-public范畴呢?如果是的话,明显构成了与TGL原则的矛盾。也难怪此指导意见一出,美国企业出于对这种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的担忧,开始缩手缩脚不敢在5G标准领域发声。


2020年4月14日,美著名“反华”参议员卢比奥同其他五位参议员共同致信美商务部长罗斯、能源部长布鲁耶特、国防部长埃斯波以及国务卿蓬佩奥,指出“在美国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受到实体清单限制的时候,中国的华为就占据了有利地位,准备填补‘真空’”,要求美政府尽快发布条例,明确参与标准制定不受出口管制的限制。


快进到今天,我们就看到了商务部的声明,以及随后即将在“联邦纪事”发布的BIS新规。


下面,再来看一下声明中关于新规透露了哪些信息。新规将允许在华为参与的“自愿共识标准机构”中,以为标准制修订提供贡献为目的,在不获取许可证的情况下披露EAR99技术或仅由于反恐原因而受限的CCL物项相关信息。


这段话看下来,限制条件非常多。首先是要在“自愿共识标准机构”中。“自愿共识标准机构”,即voluntary consensus standards bodies,这个概念大家可能并不是太熟悉。它来自于OMB的Circular No.A-119,定义如下:



其次,是要求“以为标准制修订提供贡献为目的”,也就是说只能是出于做标准的目的,不能是商业目的。第三,是只可以“在不获取许可证的情况下披露EAR99类技术或仅由于反恐原因而受限的CCL物项相关信息”。所谓EAR 99类技术,是EAR下的一类物项,指的是受EAR管辖,但没有明确出口管制分类编号(ECCN)因而不受具体出口限制的,一般为低技术含量的消费商品[i]。这么看来,允许披露的信息其实非常有限。


三、总结


所谓美商务部“修改禁令”,就目前已有信息来看,最主要的是废除了BIS先前发布的模棱两可的指导意见,回应议会的施压,向产业界释放出可以继续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的信号。且商务部废除指导意见与出台新规,都不构成对华为“禁令”的任何放松或退让,而是为允许美国企业得以参与对美至关重要的5G国际标准制定。至于BIS新规具体如何,也只能等“联邦纪事”公布之后再作评判了。



[i] https://www.trade.gov/eccn-and-export-administration-regulation-ear99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近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4.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7.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10.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11.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13.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4.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5.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6.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7.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8.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2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2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3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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