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8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4)——借的车警察可以随便搜吗?
伯德诉美国政府
——警察能搜公民借来的车吗?
原案名:Byrd v. United States
判决日期:2018年5月14日
案号:16-1371
判决原文: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7pdf/16-1371_1bn2.pdf
主笔:肯尼迪大法官(托马斯大法官撰写协同意见,戈萨奇大法官附议;阿利托大法官亦撰写协同意见)。
判决主旨:当租车人违反租车协议,允许他人驾驶其所租赁的汽车时,即使后者在租车协议上未被列为授权驾驶人,只要他对该汽车具有排他的支配和控制权,就有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政府对该汽车的搜查就必须合法、合理,否则可能违反第四修正案。
判决译述:
1. 案情背景
2014年9月17日,拉塔莎·里德(Latasha Reed)和本案原告泰伦斯·伯德(Terrence Byrd)一起来到新泽西州维恩镇的一个百捷乐租车点(Budget car-rental facility)准备租车。伯德在停车场等候,里德进入租车点并租用了一辆福特汽车。在签署租赁合同时,里德没有把伯德列为额外驾驶员名单中,这意味着除了合同中列明的额外驾驶员外,其余人不得驾驶该汽车。同时,协议中还约定,若里德允许未经授权者驾驶汽车,将构成违约,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所有保险归于无效。
然而里德仍然将租来的福特汽车交由伯德,伯德将自己的私人物品放在该车的行李箱后,开车前往宾夕法尼亚州的匹兹堡。途中,有骑警看到伯德坐得离方向盘很远,双手握的位置又很奇怪,觉得可疑,因此把他拦下来。在核查证件时,骑警发现伯德驾驶的汽车是租来的,而他本人并非汽车租赁协议中的额外驾驶员,于是骑警得出“伯德不享有‘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a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的结论。
另外,骑警还发现,伯德有买卖武器和毒品的前科。于是骑警质问伯德车内是否有非法物品,伯德承认车内有大麻烟并提出将主动上交。然而骑警更希望直接搜查伯德的车辆,他们认为伯德并非汽车租赁协议中的额外驾驶员,所以无须经过伯德的同意就可以直接搜查。于是,骑警将汽车里里外外搜了个遍,在车内发现了防弹衣和49块海洛因。
2. 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
在审前阶段,伯德提出,骑警搜车的行为违反了第四修正案(不得侵犯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因此向法院提出动议,请求排除在车辆中搜查到的证据(即防弹衣和49块海洛因)。但是初审法院拒绝了他的动议,随后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也支持初审法院的裁定。他们都认为,由于伯德不属于租赁协议中的额外驾驶员,因此对于该租赁的汽车,他不享有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从而否定骑警的行为构成“搜查”,故而也不必探讨骑警的搜查行为是否有合理根据。
什么是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呢?美国最高法院在1964年审理了著名的Katz v. United States案(以下简称“Katz案”),在该案中确立了“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的标准,将界定刑事搜查行为的重心放在对公民的隐私利益的保护之上。Katz案后,“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标准成为美国法律判断政府行为是否构成搜查的标尺。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要确定政府对公民的干涉行为是否受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需要越过两个门槛:(1)政府的行为是否构成搜查?(2)如果构成搜查,该搜查是否合理、合法?
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标准解决的是第一个问题。只有在确定政府行为构成“搜查”后,才可能对搜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考察。政府行为若不构成搜查,警察在实施该行为时,就无须满足第四修正案的合理根据与令状原则的要求,更谈不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了。
那么“如果租赁协议上没有添加额外驾驶员,那么租赁汽车的唯一占有者是否享有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呢?各巡回法院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于是最高法院同意审理此案的上诉。
值得说明的是,伯德向最高法院提出,里德出于信任将该租赁的车辆转交给他,因此他属于英美法中的保管受托人(Bailee),享有该租赁车辆的财产利益,所以对其享有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对此,最高法院认为,伯德没有在一审、二审提出该观点,而最高法院的职责在于对法律问题进行再审而不是初审,因此,最高法院并不考虑伯德是否对该车辆享有受托人层面上的财产利益。
3. 并非所有在汽车上的人都享有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
政府的观点基于最高法院于1978年审理的Rakas v. Illinois一案(以下简称为“Rakas案”)。该案案情是:拉卡斯在乘坐他人驾驶的汽车时,因该汽车与另一辆抢劫逃逸的车辆相似而被警察拦了下来。警察搜查了该车辆,并在车中发现了枪支弹夹等。在审判中,拉卡斯的律师以第四修正案为由请求排除上述证据。最高法院认为,由于拉卡斯既不是汽车的所有者,也不是汽车的有权占有者,因此他对汽车不享有隐私保护期待。
基于该案,政府运用了以下三段论进行推理:在Rakas案中,乘客不享有对汽车的隐私保护期待;在本案中,如果租车人开车的话,未经授权的司机(比如伯德)在法律上仍属于乘客;因此未经授权的司机不能享有对租赁汽车的隐私保护期待。因此,政府主张未被列入额外驾驶员的司机缺乏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
那么,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是否同意政府的观点呢?
4.未被列为额外驾驶员并不能排除其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
首先,最高法院认为,财产利益和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并不是完全对等的。对某项财产享有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的公民并不一定就必须拥有该项财产的财产利益。例如在1960年的Jonesv. the United States案中,当事人虽然对朋友的公寓并不拥有所有权,但对该财产拥有完全且排他的支配和控制,于是当事人享有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
而公民对搜查地点有“合法在场前提”(Legitimate Presence on the premises of the place searched,比如乘客对于他所乘坐的车辆是有合法在场前提的,但没有财产利益)也不足以说明公民享有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否则会导致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权利范围过大,正如在Rakas案的判决书中所写:本案法官的判决并不认为“合法在场前提”与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无关,但也不认为这两者是绝对对等的关系。
“财产概念”对“确定隐私利益存在与否”具有指导意义。最高法院认为,尽管没有详尽的清单去界定什么情况下享有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但是,法官“在确定社会的合理隐私保护期待时,应参考动产和不动产方面的法律以及社会承认并接受的各种隐私观念”,即法律和社会习俗。而本案的解决思路在于考虑两个概念:第一,财产权的一项主要权利是排除他人的权利;第二,一个拥有或合法拥有或控制财产的人可因财产的排他特点而拥有合法的隐私保护预期。
政府一方认为,若汽车驾驶者没有在汽车租赁协议规定范围内,则其因没有得到汽车租赁公司的授权而不享有合法的隐私保护预期。最高法院认为这种观点过于限制了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
而伯德认为,该租借车辆的单独使用人(Sole Occupant)对该车有单独的占有和控制,并因此享有隐私保护期待。最高法院虽然更加倾向于伯德的观点,但是提出,这种观点并没有考虑一些极端情况,例如偷车贼虽然也是单独使用人,但肯定不能对所偷汽车拥有隐私保护期待。
对于政府的前述三段论推理,最高法院认为,政府的大前提完全是对Rakas案的误读,因为Rakas案并没有说乘客就不享有隐私保护期待,该案的判决只是有“合法在场前提”并不足以使其享有第四修正案规定的权利。同时,政府的三段论推理也离题了,本案和Rakas案根本就是两码事,因为本案里根本没有乘客,伯德是租赁车辆的司机和唯一占有者。反倒是Jones案与本案有一些相似之处——Jones虽然不拥有他朋友的公寓的所有权,但仍对该公寓有完全的支配、控制和排他的权利,享有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而本案中,伯德对朋友的汽车也拥有完全且排他的支配和控制,所以也拥有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至于汽车是朋友自己的还是租来的,在所不问。
其次,政府主张,由于伯德驾驶汽车的行为违反了里德签署的租赁协议,因此伯德将没有权利基础来主张其隐私保护利益。但是最高法院指出,只要租过车的人就会知道,租车协议里写满了各种各样的限制条款,例如不准在非路面行驶、不准在开车时使用手机等,但是违反这些条款并不能与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挂钩。
但此时政府又主张,把车借给一个未经授权的驾驶者与违反租车协议的其他条款并不相同,因为这个违约行为过于严重以至于导致协议失效。最高法院反驳道,协议中并没有这种条款。这种违约行为最多也就是多付点罚款或者超出保险理赔范围,但绝对不会和失去合理隐私保护期待扯上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合法占有(Lawful Possession)。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不但要求对被搜查场所具有完全且排他的支配和控制,还要求该支配和控制是合法的。如果当事人是偷车贼,那么无论如何支配、控制汽车,当事人都不能享有隐私保护期待。
政府此时又抛出“阴谋论”,认为伯德因为有犯罪记录无法租车,所以故意让第三人代他租车以满足他运输海洛因的犯罪目的,所以伯德因为他的犯罪行为而无法对车有合法的支配和控制,也就无法享受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但是政府的这个“阴谋论”并没有在一审和二审中提出,对于最高法院来说,该“阴谋论”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最高法院对该问题不作判断。
政府一方试图作最后的抗辩,认为即使伯德对汽车享有合理对隐私保护期待,骑警仍有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认为汽车可能藏有犯罪证据而启动不需搜查令的调查程序。但是因为上诉法院直接认定伯德缺少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因此并没有讨论这一问题。最高法院对此也不作判断。
5.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认为,只要司机合法地占有和控制汽车,即便没有被列为租赁协议的额外驾驶员,也可能享有合理的隐私保护期待。但由于本案仍有诸多问题需要下级法院重审判断,最终,最高法院裁定撤回原判,发回重审。
本篇译述作者:蒋彧
责任编辑:郑家豪
蒋彧,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金融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在读,师从高凌云教授,梦想是成为一名律师。非常有幸能够加入高老师组织的英美法判例研究小组,在高老师的帮助指导下,我明显感觉到了自己的进步。目前,我很享受做译述的过程,并且希望能够一次比一次做得更好。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高凌云
副主编: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崔伟 丁伯韬 朱文
撰稿人:赖雪金 蒋佳颖 蒋彧 管洁泉 商可航 倪国伟 董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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