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观天下事】赵祥瑞:平台与用户的较量——数据财产该何去何从?

赵祥瑞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 2022-11-09

B D A I L C 

 欢 迎 关 注 


Elaine Jones


平台与用户的较量

——数据财产该何去何从?


文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赵祥瑞



在这个颠覆者屡现的时代,纷争涌现,大浪淘沙,互联网如同一个规则缺位的竞技场,所有的选手使出浑身解数,用尽各种方式去争夺、开辟自己的领地并建立领先优势。而所有互联网平台的信息、资料都由数据作为载体,数据蕴含巨大的财产价值并作为平台的核心资产加以保护。伴随互联网平台成为超级平台,数据问题隐现,用户在互联网平台上传并使用的数据究竟是用户财产还是互联网平台的财产,这个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影响用户的数据保护与数据自由。




01用户数据与数据财产的界定



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用户数据有“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诸多概念。

应对互联网时代用户数据亟待保护的趋势,2013年实施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界定了个人信息的概念,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与之相类似,2017年实施《网络安全法》也将个人信息界定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并列举了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由此可见,个人信息主要标识数据化的人格特征,具有个人识别性。与之相衔接,《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的范畴,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由此,个人信息正式进入人格权,赋之以不可与人身分离的强大保护,互联网平台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必须通过用户同意,不能私自收集、使用、处分。欧盟更是出台了苛刻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违法运营商被施以重罚。

但是,除了标识个人特征的“个人信息”之外,用户上传至互联网平台的并使用的无法识别其个人特征的数据更为广泛,如昵称、头像(不显示真实身份)、评论等。这些用户数据无法从现行法律上界定为用户个人信息,民法总则一方面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的范畴加以保护,但是其他不具有标识个人特征的用户数据却无处安放,此间学术纷争不断,不得已用“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条款模糊处理,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留给了未来。

对于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上传并使用的匿名性用户数据究竟属于何种权利类型,是放置于既有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还是创设出一种全新的财产权,笔者难以给出答案,但用户数据由用户切身思考输出而成,具有财产属性,也体现财产特征,通过“数据财产”一词界定匿名性用户数据不失为一个折中的方案。本文所探讨的数据财产是无法标识个人特征与身份的用户数据,具有财产利益,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支配利益并可以将财产流转给交易相对人。




02数据财产的权属纷争



数据财产往往通过数据集合的量级标识其价值,用户在互联网平台上传并使用的昵称、点赞、评论等单独而言财产价值极低,除个人信息以外,用户很少会关注自己上网所留下的种种痕迹。但是,以亿为单位的用户群体所产生的数据经由互联网平台进行规模化处理之后可以得到一系列用户行为分析的可靠结论并产生巨大的财产价值,互联网平台生存、成长、迭代、壮大所依赖的种种产品策略,如精准推送、推荐算法、广告投放等皆依赖对巨量用户行为模式的分析。面对如此庞大的经济价值,无论是互联网巨头还是创业公司都将获取用户作为头等大事,但数据财产缺乏权利类型确定的现状,就如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于每一个互联网平台的头顶。

面对野蛮生长,“水大鱼大”的中国市场,立法者对于互联网领域立法的矜持态度让互联网平台可以游走于规则的边缘,但是平台运营者的内心深处,仍然对数据财产充满了确权的期望。但问题是,作为用户智力输出的数据财产,体现用户创造性的智慧成果,虽然借用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便利条件进行操作,但用户对于数据财产的权利主张不可忽视。侵损用户知情权以及选择权在任何文化体系、民族国家都会被认为是对社会公正的破坏,并要求侵权人付出代价。面对数据财产权属纷争,域外难有成熟经验可循,中国的立法者需要寻找自己的道路。




03网络平台对于用户数据的财产权利



如果赋予用户对于数据财产极大的权利,苛责互联网平台充分尊重用户对数据的支配利益,那么被绑住手脚跳舞的大象们难以施展拳脚去探索产品策略和商业模式,并进而对整个社会福利和社会进步带来不利影响。更值得深入思考的是,如果域外削弱了对于互联网巨头们对待用户数据的保护强度,中国逆其而行恐怕并不是让所有人拍手叫好的结论。

互联网平台”蒙眼狂奔”般竞争态势之下,与投资人签订某某对赌条款、股价平仓、亏损加剧等新闻不绝于耳,径行排除互联网平台对于用户数据的财产权利,增加企业的违法可能性,不仅会带来一系列监管难题,也会逼迫互联网平台用脚投票,逃离中国市场。二十年来中国在互联网创业创新取得的巨大成就,被誉为中国企业家唯一可以塑造伟大的行业,将会面临空前的危机。

另外,排除互联网平台的数据财产权利将会导致平台强化对于内部控制的数据商业秘密的保护。头部平台依托先占优势和领先优势,对于其获取的用户数据拒绝分享甚至严密封锁,这将强化头部平台的垄断,损害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秩序。对于数据财产的权属争议给出错误答案的代价无比高昂。

是否应该给互联网平台进行赋权,究竟赋予多大的权利,亟待立法者与学界商讨,笔者期待在未来可以听到更多更成熟的声音。




04数据战争下的用户选择权



对互联网平台所控制的数据财产的赋权是否可以干涉用户对于自己所上传信息的移转和处分,可以放置在民法框架下进行讨论,即作为数据控制者的互联网平台对于数据的财产权利能否对抗原始数据提供者的用户自己对于数据的财产权利。上述问题涉及基本价值的衡量,该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导致用户对平台的选择权以及数据自由的范围。

如果平台对数据财产的权利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包括处分,那么可以说平台已经掌握了其用户数据的所有权,可以不经用户许可而移转用户数据,用户对自己数据的财产权利受到极大的压缩,此种情形真的符合社会基本价值吗?排除用户对于自己数据的最终控制,将用户数据褪去个体价值,完全沦为互联网平台进行竞争和比拼的工具,很难说这符合社会公正的期许。

对互联网平台所掌握的数据财产的赋权,应该区分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在原始数据层面,因为数据由用户直接提供,用户对于所上传数据应当掌握包括处分权能在内大部分财产权利,可以授权平台进行数据分析和传播等权利。在衍生数据层面,由于该数据是平台耗费大量技术措施分析、整理、加工而成,而且具有完全匿名化特征,且无法恢复成原始状态,该种数据应当归属于平台所有,平台可以不经用户同意自由处分和流转。在以上两种数据类型的层面构建数据财产的归属和流转秩序,是一种折衷的办法,以应对平台与用户对于数据财产权利的争夺。




感谢作者的授权

本文仅作学习交流之用


张大千 



往期荐读




编辑:钟柳依


欢迎点击“阅读原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