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首个人工智能国际公约签署(附文件)
9月5日,匈牙利(欧盟现任主席国)宣布在立陶宛首都维尔纽斯代表欧盟签署了《人工智能框架公约》。这份公约标志着全球首个对人工智能领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协议的诞生。
美国、欧盟成员国以及英国也都会签署欧洲委员会提出的《人工智能框架公约》,该公约特别强调在监管公共及私营部门的人工智能系统时,应维护人权和民主价值。经过两年的精心筹备,这份公约由超过50个国家共同拟定,参与国包括加拿大、以色列、日本和澳大利亚等。本公约应在五个签署国(包括至少三个欧洲委员会成员国)表示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三个月后的第一天生效。
公约预览(超律志在文末附本公约的下载方式):
本公约有12页,标题原是《《欧洲委员会关于人工智能与人权、民主和法治的框架公约》。其主要目标是促进人工智能系统全生命周期的活动与人权、民主和法治的高度一致性。为此,公约强调了建立全球适用的法律框架的重要性,以有效保护共享价值,并利用人工智能推动这些价值的实现。同时,公约也关注了数字素养、对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开发、使用和淘汰的知识及信任培养等问题。各缔约方承诺采取适当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实施本公约的规定,并建立后续机制和国际合作,以确保有效执行。此外,公约还提及了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书以及其他重要文件,如《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2006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具体各章内容,小志总结如下:
序言:介绍了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及其他签署方签订本公约的目的,包括实现成员之间的更大团结、尊重人权、民主和法治,以及促进合作等。
第一章:一般规定( General provisions),规定了本公约的目标和各缔约方应采取的措施,以确保人工智能系统在其生命周期内的活动与人权、民主和法治相一致。
第二章:一般义务(General obligations),规定了各缔约方在人工智能系统生命周期内应采取的保护人权、维护民主程序和法治的措施。
第三章:与人工智能系统活动相关的原则(Principles related to activities within the lifecycl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ystems),规定了各缔约方在人工智能系统生命周期内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包括尊重人类尊严和个体自主性、透明度和监督、责任和问责等。
第四章:补救措施(Remedies),规定了各缔约方应采取的补救措施,以确保对人工智能系统活动导致的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
第五章:风险和不利影响的评估和缓解(Assessment and mitigation of risks and adverse impacts),规定了各缔约方应采取的措施,以识别、评估、预防和减轻人工智能系统对人权、民主和法治的潜在风险和不利影响。
第六章:公约的实施(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规定了各缔约方在实施本公约时应遵守的原则,包括无歧视、考虑残疾人和儿童的特殊需求等。
第七章:后续机制和合作(Follow-up mechanism and co-operation),规定了缔约方之间的会议和合作机制,以促进本公约的有效应用和实施。
第八章:最后条款(Final clauses),规定了公约生效日期、修正案以及签署、批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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