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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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友峰 | 自然美理论重建的知识学考察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自然美理论重建的知识学考察推荐语本篇论文深入分析了当代自然美理论重建的知识学基础,认为生态世界观的兴起是自然美理论重建的知识前设。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自然美重建的代表性思路对知识学基础的理论后验,并从时代条件、理论背景与学科趋势视角探究了其背后蕴含的内在法则,从更深层次理解自然美理论的重建。作者简介胡友峰,山东大学特聘教授,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自然美学、康德美学相关领域的研究。先后入选中组部“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摘要:生态世界观的兴起是自然美理论重建的知识前设,并从“主体融入”“自然复魅”与“实践共同体”三个方面确立了自身的哲学观念。在生态世界观的知识预设下,赫伯恩建构的“环境美学”和阿多诺对自然美“非同一性”的生态正义伦理得以明确,彰显了自然美理论重建的两种思路。自然美理论的重建是在时代条件、理论背景与学科趋势等深厚的知识论语境中进行。主体环境保护意识的深化与生态伦理观念激发了自然美的实践价值;后现代存在哲学与本真自然的呈现凸显了自然美的理论积淀;美学史内在话语的自然生态转向体现出理论的纠偏与丰富。对自然美的重新关注是当代美学重构的一个契机。关键词:自然美;理论重建;赫伯恩;阿多诺;现代美学自黑格尔建构了以艺术为中心的美学话语,自然美便在西方现代美学中处于边缘化的位置。西方现代美学似乎将美学等同于艺术哲学,这已经成为毋庸置疑的学界共识。事实上,西方现代美学并非真的“遗忘”了自然美;自然美在美学理论中的逐渐边缘化是艺术哲学对自然美进行驱逐的结果。然而,西方人对于自然的审美体验从未中断过,自然美理论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进行了重建。近代以来人与自然二元分离的认识关系与利益至上的实践关系在推动人类社会深入发展的同时,也使自然审美走向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方向。同时,美学领域更为重视艺术美,并从艺术的视角对自然对象进行审美欣赏,未真正尊重自然的本真面貌。在人与自然依存关系基础上也生发出自然全美的理论,但总体仍是从自然物性角度对自然美的规定,未真正做到人与自然的平衡与和谐。当代的自然美理论已经建构出多种理论谱系,对此,我们不仅要问:在其知识学方面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引发了自然美理论的重构?而当代自然美的代表性理论能否验证这些知识前设?知识前设与理论后验又反映出自然美理论转向背后怎样的内在逻辑?追问这些问题,不仅能够使我们更为深入地探析自然美理论重建的深层知识论根源,还能够从具体理论角度验证知识论的合法性问题,并最终探究其背后蕴含的内在法则,从而更深层次理解自然美理论的重建。一、自然美理论重建的知识前设:生态世界观的逐步确立如果要分析当代自然美理论重建的知识学基础,我们就需要深入阐释生态世界观的兴起与发展,因为这里涉及实体性世界观向生态世界观的转变历程。随着近代主体性哲学的兴起以及自然科学的飞速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近代由笛卡尔-牛顿建立起来的物质实体世界观采取二元分立的思维与认识模式具有鲜明的机械论色彩。在资本主义向纵深发展、科学技术飞速进步的工业文明时代,笛卡尔-牛顿世界观最大限度地提高了人类发展生产力的效率,有力地促进了经济与社会的进步。但随着工业文明深入发展,人类逐渐发现自己并未获得启蒙运动所允诺的幸福,反而陷入极大的危机之中。首先,启蒙理性与现代性工程割裂了主体与自然的诗性融合关联。“人类为其权力的膨胀付出了他们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不断异化的代价”,人类自身也成为被工具理性操纵的一员。其次,资产阶级市场伦理与工业生产凸显了主体面向自然的“异化”场景。人类与自然之间诗意栖居的“如画”体验也被现代性“时空分离”所割裂。物质存在不断挤占主体的生活空间,“空间不是一种纯洁的表现,而是传达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准则和价值观,而且首先是交换和商品的价值观,也就是拜物教”。从自然环境异化的视角而言,笛卡尔-牛顿世界观将自然视为被动存在的实践对象。在工业革命的推动下,人类开启了对自然无节制的掠夺与支配,这导致资源枯竭与环境破坏现象愈演愈烈,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由此可见,近代哲学转向确立起来的笛卡尔-牛顿世界观在推动工业文明发展、使人享受进步成果的同时,也割断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使人陷入孤立无援的状态,面临着精神与物质生存层面上的双重危机。因此,西方哲学也对近代以后确立的笛卡尔-牛顿世界观进行反思,传统哲学理所当然地将理性自主的人类视为世界的支配者,由此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在获得理性的过程中,人类应该如何认识自身?应该如何认识世界?人类应如何处理与世界的关系?这些问题需要哲学重新追问和思考,也引发了西方生态意识的萌生与兴起。在这一过程中,西方哲学逐步从工业文明立场转向了生态文明立场,开始反思批判以往人类对自然整体片面狭隘的认识,从而解决人类所面临的种种问题。近代以来物质实体的世界观逐渐转向整体有机的生态世界观,生态哲学思想逐步兴起。生态哲学(生态世界观)“以人、社会、自然关系为基本问题,以实现人、社会、自然和谐为目标,是一种整体论的哲学世界观”。与此同时,中国古典美学天人合一、生生不息的理念内蕴主体与自然之间的诗性关联,以“天地感而万物化生”的整体观念凸显审美精神的自由跃动,也形塑了整体论哲学世界观。自然、审美、艺术与主体在美学跨文化研究的视域中得以融合,也丰富了自然美研究的知识资源。世界观的生态化转变和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构可以视作哲学生态化转向的一体两面,二者为自然美理论的重建提供了坚实的知识论基础。针对近代二元机械世界观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生态世界观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确立了自身的哲学观念。(一)主体:深层融入生态系统在世界的构成方面,西方哲学虽然在近代研究重点由本体论转向了认识论,但并未放弃从形而上层面对世界本原的思考。近代以后,随着人类主体性的觉醒,人类摆脱外部束缚的渴望不断增强。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的哲学宣言,使人因理性的思考能力而掌握了自身的存在依据,人类成为思维的主体,自然也就成为被人类认识的客体,由此,人与自然走向了主客分离的道路。这种二元的认识模式在近现代科学思维的推动下深化发展,形成了灵魂—身体、理性—感性、社会—自然等一系列二元认知模式。但近代物质实体的世界观遮蔽了人与自然真实的依存状态,忽视了二者之间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的物质交换、信息沟通等复杂联系,从而导致人与自然关系陷入纠结两难的境地。因此,生态世界观在转型过程中首先便反思了这种世界构成的二元论的解释方式,正如卡普拉(F.Capra)所总结的,在生态世界观中始终贯穿着两个主题:“相互联系和运动”。生态世界观不再像传统哲学一般,孜孜不倦地在纷繁现象背后寻找一个恒定不变的抽象本体,而是从关系的视角出发肯定生态系统中的处于动态变化中的联系。在这一世界观的转换中,自然整体作为万物生成与发展的根源,其基础性作用被重新发现,人类不再以主人的姿态和冰冷的认识方式对待自然,相反,从整体角度重拾了对自然的依恋与关怀。人类是自然诸多物种存在的其中一种,并有机融入自然生态系统内部,推动自然生命的平等共存景观。生态世界观所倡导生态整体论、生态中心论是对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思维逻辑的调整,将深层的主体“自我实现”意识放置于宏大的自然生态体系,在生命有机整体存在的价值论视野中彰显主体的生态智慧与精神认同。正如阿伦·奈斯所倡导的深层生态学的“生态中心主义”与“自我实现”双重目标,“自我实现”构成人类在生态命运共同体之中的深层存在意识。如果说“本我”与“社会自我”是对现代性工程确立的主体性话语的延续,肯定了主体在社会实践中的自我认同;那么“生态自我”则是从更高意义上对主体存在“大写自我”的观照。“生态自我”将个体的物质与精神存在、生命形式、价值诉求等都融合进自然整体的共生多样性中,凸显中国古典哲学所倡导的“天人合一”“生生与共”“气韵生动”“天地合德”等诗性生命本体的目标。生态自我的建构也正是从个体到群体、从主体到交往、从自我到整体生命系统的辩证动态进程,人类重新回归、体验、融入自然内部,以共生价值理念考察雨林、荒野、沼泽、草原、河流以及大雁、鲤鱼、野狼等自然生物的存在景观。人类作为自然界的有机存在与自然生命进行融合交流,以整体化的生命追问呈现跨越时空的诗性智慧。生态自我也在主体社会交往、生态中心、多元价值的基础上重塑后现代语境中自然诗性主体,彰显了主体融入自然之中的家园意识、生命意识与诗性体验,自然美的话语意义也得以生成。“我们为这支几乎就在我们的门口台阶上唱出的清晨赞歌而骄傲。而且,不知怎么地,在秋色中,那些松树上发蓝的针叶,从那时起,就变得更蓝了;甚至那些松树下由悬钩子铺成的红地毯,也变得更红了。”在这一过程中,人类认识到了美并不单纯局限于艺术领域,与自身紧密相连的自然整体同样具有审美价值。在生态世界观的影响下,美学开启了对自身的反思,逐步关注以往被遗忘的自然美。(二)自然:“复魅”的生态整体伦理观念在对世界的认识与分析方式上,生态世界观也体现出从二元分离走向融合统一的趋势,从对实体的碎片化分析转变为对系统的整体性观察。近代以来的机械世界观建基于当时给社会带来飞速发展的物理学之上,因此,实验室研究中行之有效的方法被理所当然地移用至自然分析之中,这使近代世界观带有鲜明的还原主义与机械主义倾向。机械世界观的科学认知方式在最大程度上为自然“祛魅”,自然的有机性与神秘性在科学仪器冰冷的洞察下逐渐消散,自然成为无生命的客体对象。不同于建基于物理学之上的近代二元机械世界观,生态世界观的科学基础是生态学,因此,其在认识自然的过程中不再专注于对自然实体的分解与分析,而是采用生态整体论的视角研究个体间复杂的联系。这也就颠覆了传统二元分裂的自然认识方式,从系统整体性与生命有机性两方面看待自然。自然不再是分裂的片段,而被视为完整的整体与体系化的系统;人类也需要全面地认识自然的本真面貌。同时,生态世界观也为自然整体重新“复魅”,这并不是重新肯定蒙昧状态下自然所具有的未知性与神秘性,而是承认自然尚且存在自然科学所无法描述和解释的现象与联系,并且肯定自然整体的系统性与合目的性。针对现代性工程导致的自然与主体相分离的状况,大卫·雷·格里芬(David
9月3日 下午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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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黄柯达,郑晓雪 | RCEP背景下中国大陆对台湾地区贸易壁垒调查的潜在经济冲击研究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RCEP背景下中国大陆对台湾地区贸易壁垒调查的潜在经济冲击研究推荐语长期以来,台湾地区对大陆采取歧视性的贸易限制措施。2023年,商务部就此启动贸易壁垒调查,认定台湾地区的相关措施构成贸易壁垒。为了增进两岸同胞福祉,保护大陆相关产业发展利益,本文基于两岸双边贸易依赖度,筛选出不同强度的贸易反制产品组合,并运用全球贸易分析模型(GTAP),量化了大陆潜在的反制措施、反制措施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叠加、台湾当局不同应对策略对两岸经济影响。这一研究为规范两岸贸易互动、促进两岸高质量融合提供了数据支持。作者简介李月,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厦门大学台湾研究中心研究员。曾在日本早稻田大学交换留学、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学,长期致力于台湾经济与两岸经贸关系的研究。近年来,先后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海峡两岸经济一体化研究”子课题,承担多个部委多项两岸经贸关系相关课题。在《世界经济》《中国工业经济》《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统计研究》《南开经济研究》《世界经济研究》《经济地理》等期刊发表CSSCI论文50余篇。智库成果方面,资政建议获得省部级领导批示5份、中办采用1份。黄柯达,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郑晓雪,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摘要:长期以来,台湾地区对大陆产品采取歧视性进口限制,2023年4月12日,商务部就此启动贸易壁垒调查。基于两岸双边贸易依赖程度,筛选出低—中—高三个强度的大陆对台贸易反制产品组合,运用全球贸易分析模型(GTAP)设定10个不同的情景,分三步模拟大陆对台贸易壁垒反制、RCEP效应叠加以及台湾当局可能的应对措施等多个情景对两岸经济的影响。研究发现:(1)果蔬产品、水产品、饮料及酒、加工食品、纺织品和钢铁产品可作为大陆对台贸易反制的可行产品组合;(2)大陆若采取进口限制的反制措施,将对台湾地区纺织品带来深重打击,就业将下降23.6%;农产品出口贸易亦将受到巨大冲击,水产品和果蔬产品的出口额将分别下降31.4%和47.3%,且绿营县市受到的冲击更大;(3)RCEP的生效将放大反制措施对大陆的积极影响,消解反制措施对大陆的负向冲击,台湾地区反之;(4)在对贸易壁垒调查的应对措施上,不论对于大陆还是台湾地区而言,台湾地区取消对大陆的进口限制均优于加入CPTPP。因此,两岸贸易互动应逐渐走向规范,在“九二共识”的共同政治基础上努力寻求加入RCEP是台湾地区应对贸易壁垒调查的有效途径,同时台湾地区应充分依托福建新路,积极推进两岸高质量融合。关键词:贸易壁垒调查;台湾地区;RCEP;GTAP模型;潜在经济冲击一、引言20世纪90年代起,在贸易自由化的推动下,以全球价值链分工为特征的国际分工体系逐渐形成,这成为过去几十年世界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动力。随着资本跨境流动与跨国公司的发展,台湾产业在大陆建立生产或组装基地,将产品出口至欧美市场,该模式逐渐成为两岸携手参与全球供应链的主要方式,也是两岸经济关系发展的重要驱动因素。2023年,台湾地区对大陆出口额为1993.5亿美元,贸易顺差为1308.6亿美元,而台湾地区总体贸易顺差仅为809.7亿美元,这意味着除去两岸贸易,台湾地区的贸易逆差为498.9亿美元。因此,来自大陆的贸易顺差成为台湾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据测算,2023年两岸贸易顺差对台湾经济增长贡献率高达17.3%。两岸贸易的快速增长,一方面源自经济因素驱动的功能性一体化,另一方面也极大地获益于制度性一体化。2001年两岸先后加入WTO以来,两岸进出口贸易额迅速攀升。2002年,两岸进出口贸易额较2001年增长71.3%,2001—2010年平均增幅达29.8%。2010年,两岸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并通过“早收清单”针对部分产品先行实施互免关税等优惠性的贸易措施。据2011—2022年的贸易数据测算,“早收清单”产品对大陆的出口额约占台湾地区对大陆出口总额的23%。截至2023年11月,台湾地区累计向大陆出口享受ECFA
8月15日 上午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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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凯 | 早期青年团开展“内部训练”研究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早期青年团开展“内部训练”研究推荐语早期青年团内部训练的开展是提升团的组织力、实现为党输送党员功能的关键举措。文章从全国层面呈现1922—1926年青年团内部训练实施的主题主线;勾勒中国共产党、共产国际对青年团内部训练的外在指导,团中央、团地执委与团支部之间互动的丰富图景;探讨日常性支部训练、专门的训练班的问题意识和影响因素。这些早期探索对从新时代党的系列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亦有启发。作者简介贾凯,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早期传播史、中共党史人物和早期党、团历史研究。在《中共党史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曾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若干项。摘要:“内部训练”是青年团开展组织建设、团员教育的重要举措。团的一大至二大之间,少数青年团的内部训练注意研学马克思主义“入门读物”。团的二大至三大期间,青年团的内部训练虽然强调“理论”和“工作方法”方面的教育,但实际上侧重共产主义和国民革命运动问题的自学、讲授、讨论与解答,“工作方法”方面的训练则显得无从下手,团地委主导、团中央指导或巡视的模式初步形成。自团的三大至北伐战争前,各地青年团普遍开展的内部训练有趋同之势,日常性训练分为“思想训练”“行动训练”和“互相批评”三个方面,讲授与讨论现实政治问题、提高实务能力、严格执行纪律、强化服务意识成为训练重点,组织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训练班成为新趋势。这些训练举措为国民大革命的高涨提供了亟需的人力资源。关键词:内部训练;青年团;思想训练;行动训练;互相批评1922年5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一大在广州召开,这标志着青年团的正式成立。当时中国共产党是秘密的,青年团是公开或半公开的,党往往以团的名义开展活动。青年团为中共组织发展贡献了巨大力量,至1925年9月全国团员发展到9000多名,向中共输送的超过23岁的团员则超过3000名。青年团力量的发展自然与革命形势的高涨有关,但实际上内部训练的实施才是提升团员“质”、团组织持续发展的关键。关于内部训练问题,以往学术界有所涉及,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然而,早期青年团开展内部训练的目标为何?训练的内容、材料、步骤和场域有何发展演变?不同区域团组织的侧重点有何异同?学术界对于这些问题的回应和呈现还较为匮乏。鉴于此,本文运用中共中央和青年团中央的各类文件,各地革命历史文件汇集所收录的书信、工作计划、工作汇报、会议记录等文献资料,从团中央与地方团组织互动和不同阶段、不同区域团组织比较的视角,揭示1922年至1926年青年团内部训练的丰富面相,希冀推进中国青运史研究。一、团的一大至二大:“主义的教育”最重要最急迫开展内部训练是共产国际和青年共产国际所属各国共产主义青年组织的日常活动。1921年7月,青年共产国际二大提出“用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十万、百万青年无产者的广泛的群众团体”的任务,要求“改变整个工作的方法、方向和组织形式”,“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向团员介绍党纲、党的策略和组织情况”。中国青年团的内部训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初步探索的,围绕“主义”开展训练成为建团之初的倾向。(一)“内部训练”任务的提出与初步实施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少年运动问题的议决案》强调革命实践和团组织对于训练青年的意义:“革命的教育在无产阶级少年运动当中成了很紧急需要,这种教育的重要教材就在他们日常的奋斗当中。组织的本身就要是个训练的指导师,每种运动都要是训练少年劳动者成为阶级觉悟的革命分子的课程。”简言之,内部训练是为了培养具有阶级觉悟的青年革命分子。同年10月25日刊出的《先驱》首次列“应注意的事项”,要求各地方执行委员会:一是每月召集大会,作为最重要的训练机会,大会不宜讨论琐碎事务,讲述、分析的重点是每月实际运动的经验和国内政治经济情形的变化;二是要了解每个团员的志愿、能力、长短处,团员每三个月填一次调查表、统计表,并呈送一份给团中央;三是将所有团员列一名册,每次集会按照名册点名;四是每次集会指定速记人员二名,二人接续记录,以免遗漏。不难看出,中国共产党和团中央都强调内部训练对于青年团的重要性,并对各地青年团提出了具体要求,重点是活动的“日常化”。1922年5月团的一大召开后,各地青年团呈现出团员数量有所增长而组织建设不完善、日常活动不规范的迹象,这是各地团组织开展内部训练的现实因素。例如,保定团组织的内部训练艰难起步:“本无所谓训练,后渐次训练,严守密秘,服从中央命令,及其他个人应有之道德。”之后,渐趋进步。9月10日,保定团负责人王仲强作《本团应具的两种大精神》演说,议决研究学理、演说——训练、时局问题、报告四项。10月1日,王仲强再作演说《无产阶级的道德》,王其彭作《联络京汉铁路总工会保定分会》报告。10月8日,演说者为安志成,题目是《从资本的再生产行程上考察劳动者的地位》。10月15日,该组织要求团员至少要看《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入门》《共产党的计划》,并讨论能否参加理发工会一事。11月19日下午,决定团员至少要买《先驱》1份、《向导》1份。12月3日,该组织召开“第一次讨论问题”,其内容主要围绕《共产党宣言》、辨析各类国际组织,这基本属于共产主义常识范围。尽管相关会议记录未说明这几次会议是地方团大会还是执行委员会会议,但根据该地团组织23—26人、每次到会19—22人的情况来看,应当是全体会议。这些会议以理论演说、本团事务讨论为主,演说内容主要是理论性较强的马克思主义“入门读物”,重点显然是加强“主义”的教育。对于“主义”知之甚少是当时团员的普遍情况,如团衡州地委在给陈独秀的信中汇报说:“此地S.Y.的人都是富于德幕克剌西的思想……现在渠们好像由第三阶级的思想——平民政治思想——变移到第四阶级的革命思想了。”总之,青年团的内部训练在河北、湖南起步,注重通过研究、演说和讨论理论、时局问题使团员了解“主义”。(二)青年共产国际与团中央关于内部训练问题的讨论1922年12月,青年共产国际肯定了中国青年团的成绩,认为其“居然能在广泛的中国青年中开展急进的革命工作……从马克思主义的小团体变成几千团员的广大组织”。不过信中着重剖析了中国青年团的组织薄弱、纪律不振、“学院主义”等问题,指出“学院主义”出现的原因是团员脱离实际地研究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组织薄弱、纪律不振是因为团的工作脱离团员的实际生活;要求团员必须努力为团体工作,并且不能参加“非共产主义”团体;强调工作重点应转向工农群众。1923年1月6日,团中央发出第35号通告,强调本团不建立在青年无产阶级基础上便不会形成坚固的团体,因为学生没有经济地位、富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为此,一方面要训练本团同志,使其革除小资产阶级的思想、心理和感情;另一方面要采用种种办法,到群众中吸纳青年工人。即对小资产阶级出身的学生团员开展训练,使其“无产阶级化”;发展新团员的重点是“无产阶级出身”的青年工人。关于团组织发展与内部训练的关系问题,团中央领导人还开展了公开讨论。1923年7月出版的《先驱》刊载了施存统、邓中夏的通信,他们认为“组织未完全独立”是影响团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因为同志们认为入团是入党的门槛、团是党的预备学校,这会造成团员“出工不出力”现象——能入党便感荣耀,不能入党就失望。施存统指出青年团组织涣散的症结是“训练不好”——缺乏责任心、自由行动和不守纪律。至于如何“训练同志”,施存统指出:“或由开大会方式来训练,或用个人谈话方式来训练,或用指配工作方式来训练,均可应时应地来应用。惟态度不妨和平点,以使同志彻底了解为主。而在普通同志方面,则千万不要自视太高,看不起地方执行委员,以为学问或能力不如己,不配训练或指导我。”而关于内部训练的内容,他认为“主义的教育为最重要”,“我们这些主义智识浅薄的同志应该要向主义智识较高明的同志虚心领教”。针对共产国际、青年共产国际批评中国团员“只晓得在研究室里研究马克思”的看法,施存统回应说从各地团员调查表可知大多数团员不懂得马克思主义,团员同志即便不都成为马克思主义学者,至少应当了解共产国际、中国共产党的理论、政策,以及青年团的方略。各地方团应当尽快恢复、整顿马克思学说研究会,可以先开展较长时间的演讲活动,进而能够自己研究、相互讨论、相互辩论,最终能根据主义来分析、批评及解决各种现实问题。显然,施存统认为中国青年团的问题是训练不够,训练可以通过“开大会”、个人谈话或给同志分配工作等方式开展;“学院主义”倾向不存在于中国青年团,事实上多数团员完全不懂“主义”,训练的重点应当是“主义”的教育。总之,团的一大之后,内部训练问题成为青年团建设的焦点问题之一。训练不够普遍被视为青年团组织发展薄弱的症结,这其实是团组织日常活动没有开展的体现,甚至远在欧洲的旅欧团组织也建议团中央:“青年团的内部教育工作,其在训练,严格纪律,强制服务,实有着意施行之必要。”根据团中央领导人的讨论和河北、湖南团组织的实际情况来看,围绕“主义”开展训练和教育成为各地不约而同的倾向,这可以视为早期团组织与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内在承继。二、团的二大至三大:在理论和工作方法上作系统的教育1923年8月,团的二大贯彻中共三大决议精神,强调“以共产主义的原则和国民革命的理论教育青年工人、农民、学生群众是本团最重大的责任”,
8月12日 上午 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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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光,李忠民 | 汉晋南朝买地券镇墓功能探析——以砖质买地券为中心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汉晋南朝买地券镇墓功能探析——以砖质买地券为中心推荐语对汉晋南朝买地券书写模式的探究,学界多从“地券”与“镇墓券”的划分展开。本文从“镇墓”一词所具备的三重义涵出发,集中检视汉晋南朝数百年间买地券书写模式所经历的三阶段演变,讨论券文的程式化趋势与宗教神仙色彩的增强,以此为基础透视东汉初、汉末吴晋、南朝三个历史时期买地券镇墓功能的异同与发展。作者简介张剑光,上海嘉定人,上海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校中国史建设委员负责人、博士后流动站负责人,兼任中国唐史学会副会长,上海历史学会副会长。出版著作《唐五代经济与社会研究》《江南城镇通史(隋唐五代卷)》《中古时期江南经济与文化论稿》等多种,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余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摘录多篇。《唐五代江南工商业布局研究》《宋人笔记视域下的唐五代社会》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著作奖。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史、历史文献学、中国史学史。李忠民,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摘要:汉晋南朝买地券书写模式的转变,经历了东汉初、汉末吴晋、南朝三个演变阶段,其镇墓功能也随着书写模式的转变而发生改变。东汉初年初兴之际的买地券,书写模式更接近实用买卖契约,但其随葬明器的性质和买卖契约的书写格式,决定了它本身所具备的镇墓属性。这种镇墓属性是买地券作为“冥契”的固有属性,其存在与否与券文中宗教神仙色彩的有无强弱无关。汉末吴晋时期,买地券诸要项日渐完备,宗教神仙色彩日益浓厚,并出现了程式化演变趋势,但买地券的镇墓方式并未发生改变,其镇墓功能亦并未实现根本性的增强。汉末出现的糅杂了解注文内容的特殊买地券,不代表这一时期买地券演变的主流趋势。南朝时期由于道教的深入影响,一系列厌镇神仙鬼吏、慰抚亡魂、护佑生人的宗教语言出现在买地券文之中,至南梁时期,这种新式的券文书写模式已成为南朝各地买地券文的主流。南朝买地券书写模式的转变拓展了买地券的镇墓方式,增强了买地券的镇墓功能。关键词:汉晋南朝;买地券;镇墓;砖刻文献买地券,也被称为“墓莂”“地券”,是东汉至明清墓葬中一种常见的随葬明器,其所承载的文字内容,则是传统葬仪“斩草建旐”环节使用的重要文本。买地券兴起于后汉初,汉晋南朝之际,因券文制作中宗教神仙思想的不断引入与买地券文诸要项的日益完备,券文书写模式在这一时期发生了剧烈转变。对汉晋南朝之际买地券书写模式的转变,学界一般将其笼统视作镇墓功能的增强,甚至有“地券”与“镇墓券”的划分,但并未对这一时期买地券书写模式的转变及其镇墓功能作详细考察。本文在深入检视汉晋南朝数百年间买地券书写模式转变的基础上,集中讨论不同历史阶段买地券镇墓功能的变化。现存汉晋南朝买地券七十余块,材质以砖石铅为主,其中,砖质买地券最具代表性与典型性。一方面,名山路艰,贞石难采,刻石立券代价较高,冶铅随葬更为昂贵。而汉晋时期,烧结砖制作工艺大为发展,砖券廉价易得,在民间社会大受青睐,广为使用。另一方面,砖券质脆且坚,不但方便刻画券文,而且能长久保存在墓室内而不致字迹漫漶,更能长久地发挥镇墓功能,具有石券、铅券、木券等难以比拟的优势。正由于此,在现存汉晋南朝买地券中,砖券数量最多,分布范围亦最为广泛,在数量与地域分布上占有巨大优势,具有较强的典型性,能够代表这一时期买地券发展的总体水平。因此,为增强券文的典型性与代表性,避免部分券文同质化倾向,本文以砖质买地券为考察中心展开讨论。一、镇墓与东汉初买地券的镇墓属性学界对买地券的研究,大多是从镇墓文书的视角展开的,黄景春将买地券纳入广义的镇墓文范畴,就是这一研究范式的集中体现。但自罗振玉对“镇墓券”展开讨论以来,学界对“镇墓”一词的具体含义从未有过清晰的界定。有基于此,本文首先讨论“镇墓”一词的具体含义。“镇”,《说文解字》释为博压,段玉裁注曰:“博当作簙,局戏也……谓局戏以此镇压。”由此可见,“镇”即“压镇”之意。但是社会生活中的丧葬礼仪与局戏毕竟不同,亡魂对阳世亲属而言所具备的既可亲、又可憎的双重特性决定了“压镇”之外,还有“坐镇”,即“为其镇”的含义。故本文以为,镇墓一词,具体来讲至少包含三重含义:一是镇压亡魂,防止其祟扰生人;二是镇压地下鬼神,包括鬼魂与冥府官吏,防止其凌虐墓主;三是慰抚亡魂,使其安享幽冥世界。这三重含义可以从阳世之人对待亡魂的两种态度展开探究。一方面,生人恐惧、排斥、憎恶亡魂,故采取多种手段镇压亡魂,防止其为阳世生人带来厄运。两汉之际,战乱灾荒不断,疾疫横行,注鬼论因此大行其道。“注”即注鬼和注鬼为害,注鬼论认为人之一切灾厄祸殃,都有可能是亡魂注鬼作祟所致。因此,巫觋方士采取多种措施为亡魂“解注”,解注术的核心手段,就是断绝死生,切断亡魂与阳世生人的联系,以此来杜绝注鬼作祟。注鬼论思想主导下的解注术,在东汉墓葬出土的陶瓶朱书解注文中得到了鲜明的体现。如陕西西安出土的阳嘉二年(133)陶瓶朱书解注文:阳嘉二年八月乙巳朔,六月丙戌,[直]除。天帝使者谨为曹伯鲁之家移殃去咎,远之千里。咎(?)□大桃不得留,□重复之鬼,不得□□。生人得九,死人得五,生死异路,相去万里。从今以后,保子孙寿如金石,终无凶。何以为信?神药镇压,封黄神越章之印。如律令!自称为“天帝使者”的巫道为曹伯鲁家解注的程式今已不得而知,但从这篇仪式结束后随葬的陶瓶朱书中能看到,这场解注仪式厌镇的是“重复之鬼”,即以“重复”方式祟扰阳世的注鬼,方式之一是“生死异路,相去万里”,即断绝死生,目的是护佑生人“寿如金石”,无灾无难。就目前考古所见,类似的陶瓶朱书解注文近百篇,核心内容皆是厌镇亡魂、断绝死生、解除注咎、祈福增寿。因此可以说,对墓中亡魂的厌镇,主要是为了断绝死生,通过切断亡魂与阳世的种种联系从而避免生人受到注鬼的祟扰,为生人祈福增寿,着力点虽在幽冥,而最终的关照却落在阳世之人的吉凶祸福上。另一方面,亡魂虽令人憎怖,却与阳人存在着难以割舍的亲密关系,儒家以神道而设教,看中的就是幽冥神鬼对现世的教化功能。从另一个层面讲,保证亡人冢墓的安宁,避免亡魂因幽冥世界的种种不安因素遭受苦难,沦为注鬼从而祟扰生人,也是亡人亲属在葬仪中应当着重考虑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一定手段确保墓主不受地下邪神恶鬼的骚扰,不受幽冥官吏的割剥,使亡魂能够安享死后的幽冥世界,避免阴阳之间的沟通,自然成为丧葬仪式与随葬文书中的应有之义。于是,厌镇地下鬼神与慰抚亡魂的种种方式便应运而生。厌镇地下鬼神有多种方式,解注文书中巫觋道士以天地使者、黄帝、黄神使者名义敕告冥府官吏的行文就是其中之一,如汉桓帝永寿二年(156)陶瓶朱书解注文中“天帝使者告丘丞、墓伯、地下两千石”的表述,就是典型代表。慰抚亡魂的方式在解注文中亦有体现,解注文中常见以“假人代形”的方式解除墓主罪谪冢讼以慰抚亡魂,如汉灵帝熹平二年(173)朱书陶瓶解注文:熹平二年……上党人参九枚,欲持代生人;铅人,持代死人。黄豆、瓜子,死人持给地下赋。解注文中既有代生人受注之物,亦有持代亡人之物,更有持代亡人地下租赋之物。用意不言自明,一方面使生人免受注祟,另一方面使亡人解除罪谪,免受冢讼,安享幽冥,不与现世亲属发生任何的联系。简单来说,在注鬼论思想的指导下,镇墓一词的三重含义得以具象化。镇压地下鬼神与慰抚亡魂,是为了让亡魂安享地下幽冥世界,避免其沦为注鬼;而镇压亡魂、断绝死生,则是为了防止注鬼祟扰生人。对买地券镇墓功能的讨论,也应该从这具体的三种镇墓方式展开。明晰了“镇墓”一词的具体内涵之后,才能够以此为标准,对不同阶段买地券镇墓功能的变化展开考察。学界认为汉晋南朝之际买地券文中宗教神仙色彩的日益浓厚,标志着这一时期买地券镇墓功能的不断增强,如果这种看法成立,那么,东汉初书写模式接近实用买卖契约而不含任何宗教神仙色彩的“真实”“地券”,是否具有镇墓功能呢?本文认为,买地券的镇墓属性存在与否,与券文中宗教神仙色彩的有无强弱无关。这种镇墓属性,是由券文中体现出的“慰抚亡魂”的镇墓方式与其随葬明器的性质所决定的。就考古发现而言,现存最早的买地券是出土于河南偃师的永平十六年(73)姚孝经买地券,券文如下:永平十六年,四月廿/二日,姚孝经买槁/伟冢地,约束出/地有名者,以卷/书从事。历/中弟功,周文功□。其次是被罗振玉称为“双绝”之一的建初六年(81)武孟子男靡婴买地玉券:建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乙酉,武孟子男靡婴买马熙宜、朱大弟少卿冢田。南广九十四步,西长六十八步,北广六十五,东长七十九步,为田廿三亩奇百六十四步。直钱十万二千。东陈田比介,北、西、南朱少比介。时知券约赵满、何非,沽酒各半。以上两券是迄今为止所能见到的年代最早的买地券,也是学界所称“真正属于土地买卖契约”的买地券的代表。两券券文内容多少不等,但包含了立券时间、钱主、业主、中保人等基本信息,建初玉券在此基础上注明了标的、券价、酒礼银等更为详细的信息,书写体例更完整,与居延汉简中两汉之际实用买卖契约更为接近。两券风格朴实,尚未见到巫觋方士参与制作的宗教神仙色彩。契约的订立意味着产权的转移,同时意味着对新的产权关系的承认与保护。通过模仿现世买卖契约制成的买地券,同样承载着一般买卖契约所具备的基本功能,即保护契约确定的归属于亡人的冥世冢田所有权。凭借买地券,亡人拥有了冥世的冢墓所有权,买地券作为冥世买卖契约的核心功能得以实现。初兴之际的两方买地券,以订立买卖契约的形式,保证了墓主的冥世冢田所有权,这便是买地券的核心功能,也正是学界所称的“买地”功能。“买地”功能的实现,使得制券人慰抚亡魂、安宁冢墓、断绝死生的目的间接得以实现,因此可以说,买地券通过确定冢墓所有权的方式,间接消灭了亡魂在幽冥因冢宅不安等因素沦为注鬼、注连生人的可能性,在慰抚亡魂、确保冢墓安宁的过程中间接实现了买地券的镇墓功能。镇墓功能的实现,决定了买地券镇墓属性的存在。由此可见,这种镇墓属性存在与否,与券文中宗教神仙色彩的有无强弱无关,而只与券文中所表述的“慰抚亡魂”的镇墓方式有关。所以,从根本上来讲就不存在“纯买地性质”而无镇墓功能的买地券,学界有关“地券”与“镇墓券”的划分,也从根本上不成立。对买地券镇墓属性的讨论,只能从券文中存在的具体镇墓方式展开。二、汉末吴晋买地券的程式化演变与镇墓功能就考古发现而言,买地券在东汉的演变存在着断层。建初六年(81)玉券是东汉初年初兴之际买地券的代表,自此直至桓帝延熹四年(161)钱仲游妻买地券的出现,在这一长达八十年的历史时段内目前尚未有买地券出现,因此难以观察买地券书写模式在东汉中期的演变轨迹。自汉末至吴晋,买地券的演变进入了第二个历史阶段,与第一阶段的买地券相较,这一阶段买地券的书写模式开始偏离实用买卖契约的风格,宗教神仙色彩逐渐增多,并出现了程式化的演变倾向。宗教神仙色彩的日渐增多,指的是道教神仙体系中的神仙鬼吏,如东王公、西王母、土伯、土公等人物,开始以业主、中保人的角色出现在券文中。而所谓程式化,指的是买地券在书写格式上呈现出一致性,尤其在业主、标的、中保人等核心要素的表述上更存在着趋同性。汉末吴晋买地券的演变,主流趋势就是宗教神仙色彩的日渐增多与券文程式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汉末的买地券成分非常复杂,在当时道教大为发展的历史背景下,部分糅杂了解注文内容的买地券不断涌现并引发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认为,从汉晋南朝买地券演变的历史大背景来看,汉末部分糅杂了解注文内容的买地券是特殊时代的特殊产物,不代表这一阶段买地券演变的主流趋势。对汉晋南朝买地券演变趋势的研究,应该认识到这几方买地券的历史特殊性,避免产生误判。在两汉注鬼论和解注术的影响下,以厌镇亡魂、断绝死生、镇墓解谪为中心的解注文与买地券一道,共同兴起于东汉初年。东汉末年,经过长期的发展,两种不同类型的镇墓文书糅杂在一起,共同刻写在券版上,使得汉末的部分买地券文呈现出新的形态。如光和五年(182)刘公买地券:[光]和五年二月五年二月戊子朔廿八日乙卯,直[闭],[天]帝神师,敢告墓上、墓下……土□、主土、墓□永/□、地下二千石、墓主、墓皇、墓舀、东仟、西仟、南佰、北佰、丘丞墓伯,东……南成北□,魂□□/□、口中游徼、佰门卒史:□太原太守中山蒲阴县所博成里刘公……早死,今日合墓,□□□/口。上至仓天,下至黄泉。青骨死人刘公,则自以家田三梁……得东佰南田廿八亩,南北长七/十步,东西广九十六步。田有丈尺,券书明白。故立四角封界,□……□,天帝谨为刘氏之家,解/除咎殃。五残六贼,女□□猾,七十二不殃,天□夜光;八尸九煞,或有□□不□。生死异路,/不得相妨。死人归蒿里戊己,地上地下,不得苛止。他时不……无適,有富,利生/人子孙,□□□无敢劳苦,无呼繇□,无得苛止,无责……令死人无適。/□即□□,得待焦大豆生叶,段鸡子雏鸣,铅券华荣。……诸神□□。何以为□?尺六桃□为/□。□□则绝。其上绝天文,下绝地理。绝墓葬口,□適除解。千秋万岁……复死者,世世富贵,永宜子孙。/目前所见此类糅杂了解注文内容的汉末买地券共五方,鲁西奇认为这类成分复杂的买地券,集告地、买地、镇墓三方面内容于一身,这一说法大体不差,只是券文“天地神师敢告……佰门卒史”部分的内容并非来自西汉的告地策,而是直接来自东汉的陶瓶解注文,如邹安旧藏陕西凤翔出土灵帝熹平元年(172)墨书陶瓶解注文、山西出土灵帝熹平二年(173)朱书陶瓶解注文、陕西出土熹平四年(175)墨书陶瓶解注文、献帝初平四年(193)朱书陶瓶解注文均有类似的“告移”内容,这本身即属于东汉道士解注法术的一种,与西汉的告地策有很大区别。券文“天帝谨为刘氏之家……永宜子孙”部分是典型的解注文内容,从“解除咎殃”“生死异路”“利生人子孙”“死人无適”“永宜子孙”等内容来看,所表达的核心内容即是通过各种解注法术解除死人罪谪,让其免于冢讼,避免沦为注鬼;同时断绝死生,切断阴阳沟通,避免亡魂祟扰生人,最终的落脚点仍在于对阳世的关照。这一部分内容与券文之前的“告移”内容相结合,构成了一篇完整的本应书写于陶瓶之上的解注器文。而真正属于买地券的内容,则是“□太原太守中山蒲阴县……故立四角封界,□……□”部分,这部分内容包含了钱主、标的、券价交割等基本内容,构成了一篇相对完整的买地券文。买地券文与解注文的杂糅,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两者性质的相似性。这一类糅杂了解注文内容的买地券,是在汉末道术兴盛、注鬼论与解注术大行其道的背景下产生的,有其特殊性,应当放置于汉末吴晋买地券文书写模式演变的大背景下去考察,而不应该将其视为东汉以来买地券文书写模式演变的必然结果与主流趋势。认识到汉末五方糅杂了解注文内容买地券的特殊性,才能够避开这五方特殊的买地券的干扰,认识到汉末、吴晋两个历史时期买地券的同质性,也才能够从系统的高度把握汉末吴晋买地券演变的主流趋势。买地券兴起于东汉初年,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演变,至东汉末年桓灵之际,书写格式已相当完备,不但基本具备了后世买地券的诸多要素,而且包含的信息更加丰富、对相关要项的描述更为准确,以契约形式强调亡人冢墓所有权的倾向更为强烈,如熹平五年(176)刘元台买地券:熹平五年七月庚寅朔,十四日癸卯,广武乡乐成里刘元台从同县刘文平妻买得代夷里冢地一处,买钱二万,即日钱毕。南至官道,西尽坟渎,东与房亲,北与刘景□为冢,时临知者刘元泥、枕(沈)安居,共为券书,平执。不当卖而卖,辛(幸)为左右所禁固(锢),平□为正(证),如律令。与初兴之际的买地券相较,刘元台买地券虽仍留存着现世买卖契约的诸多痕迹,但包含的信息更为具体完整,一方面对于钱主信息、标的信息的描述更为具体、准确,另一方面增加了违约罚则、神道护法等内容,买地券诸要项更为齐备。又如建宁四年(171)孙成买地铅券中“根生土著毛物,皆属孙成。田中若有尸死,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的表述,从更高的层次规定了墓主孙成对冢墓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仅涉及冢田本身,更包括冢田中的各类游魂土物。这类表述同时存在于光和元年(178)李叔雅买地铅券、光和元年(178)曹仲成买地铅券等多方买地券中,表明在当时是一种较为通用、普遍的表述。汉末,张角等人以太平道为号召发动起义,随即遭到残酷的镇压,在汉末战乱与人口迁移的历史大背景下,道教徒参与制作的买地券在中原地区不复存在。此后在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原地区随葬买地券的风俗基本绝迹,汉末制券随葬之风迁徙至江南六朝,并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六朝时期的南方买地券,存在着明显的阶段性差异。吴晋时期的买地券是汉末买地券的接续发展,而南朝时期的买地券,则在汉末吴晋买地券的基础上,发生了明显的质变。现存吴晋买地券近三十方,就其书写模式而言存在着两个特点:一是不再存在以镇墓解谪为中心的解注文内容;二是要项逐渐完备,程式化倾向日益凸显。如东晋太和元年(366)冯庆买地券:泰和元年十一月乙丑朔八月壬申,□□□□□□/治□里司马冯庆,从天买地,从地买窄,□□西/界下白果村偭龙之坑,雇钱千万。东极甲乙,南/极丙丁,西极庚辛,北极壬癸,中英戊己。若欲问/地,当问天帝;若欲问[宅],当问土伯。任知者东王公、/西王母。分券:时人□堂为主。如/律令/由冯庆买地券来看,汉末以镇墓解谪为目的的解注文内容消失不见,这种倾向在吴晋时期近三十方买地券中均得以体现,这即是学者所称的“买地成为相当于今天苏、浙、皖、鄂、湘地区墓券的突出特点”。另外,冯庆买地券包含了立券时间、钱主、业主、标的、券价、业主担保、中保人、神道护法等基本信息,后世买地券所具备的诸多要项均在其中得以体现,由此能明显看到汉晋之际买地券的传承轨迹。吴晋时期的买地券逐渐脱离了实用买卖契约的书写模式,宗教神仙色彩日益浓厚,并出现了明显的程式化倾向,这种倾向集中体现在业主、标的、券价、业主担保、中保人等基本信息的表述上。这一时期的业主、业主担保与中保人,更多地书写为东王公西王母、土公、天地、天帝、丘伯等神仙色彩浓厚的虚拟意象;标的更多地使用“东至甲乙,西至庚辛,南至丙丁,北至壬癸”这样的笼统表述;券价的描述极为夸张,动辄数百万乃至于上千万,这样夸张的地价为后世券价的“九九之数”奠定了基础。综合来看,汉末吴晋时期的买地券,在东汉初兴之际买地券的基础之上实现了新的发展,不但要项更加完备,而且宗教神仙色彩逐渐浓厚,程式化倾向日益突出,愈到后期,这一倾向表现得愈加明显,太和元年(366)冯庆买地券就是汉晋以来买地券程式化演变的代表。但是,宗教神仙色彩的增强与程式化倾向的凸显并不意味着买地券的镇墓功能发生质变。汉晋时期买地券的根本功能,仍然是以契约的形式确保亡人的冢墓所有权,以安宁冢墓的方式慰抚亡魂,消除其沦为注鬼的不安因素,以这种间接方式实现其镇墓功能。东王公、西王母、天帝、土伯等神灵人物的引入,是买地券宗教神仙色彩日益浓厚的外在表现,更是道教的发展在买地券文中的体现。这些具有超凡神格的人物出现在买地券文中,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买地券作为冥契的神圣性,但买地券文中所表述的镇墓方式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也就意味着吴晋时期买地券的镇墓功能并未实现根本性的增强。汉末五方糅杂了解注文内容的买地券,是汉晋之际买地券演变的异类。糅杂了解注文内容的买地券,具备了解除罪谪、断绝死生、厌镇鬼神、慰抚亡魂等多重功能,镇墓方式的拓展导致其镇墓功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这五方买地券的存在,导致部分学者对汉晋南朝买地券的演变趋势产生误判。有学者指出,从东汉买地券主要的发展变化即是镇墓文在买地券中的渗透越来越多,迷信化、鬼神信仰的成分越来越大。这样的说法在学界影响较大,但并不符合汉晋买地券演变的主流趋势。事实上,这五方买地券是在汉末道教的发展与解注术思想盛行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有其特殊性,并非汉晋买地券演变的主流,因此这一类型的买地券仅在汉末昙花一现,随即消逝在镇压太平道的战火之中,对汉末糅杂了解注文内容的买地券,应当有准确的认识。三、道教南传与南朝买地券镇墓功能的质变现存南朝买地券二十余方,类型比较复杂,鲁西奇依据券文的繁简程度将其分为“南京—桂林类型”与“荆湘类型”两种,黄景春在此基础上以天师道色彩的强弱为标准,将其划分为“江浙型”与“湖广型”两种。简单来看,券文繁简与道教色彩的浓淡是判定两种券文类型的标准。本文认为,对南朝买地券不能仅依据券文内容与出土地做静态地的分类,更要注意到随着时间的推移两种买地券之间呈现的趋同倾向。南朝初期,各地买地券存在着发展程度的不同,有的地方(如湖南长沙、广东韶关等地)券文繁复、道教色彩浓厚,而有的地方(如广西桂林、柳州等地)券文书写模式较为朴实。随着时间的推移与道教影响的深入,两者之间有趋同的倾向。到南梁时期,南朝各地买地券都程度不同地受到道教的深刻影响,书写模式呈现出相当的一致性。买地券在南朝时期出现的新式书写模式,至南梁时期已成为南方各地买地券的主流。新式券文不但以冥契形式强调墓主的冢墓所有权,更增入了大量震慑冥神鬼吏、慰抚亡魂、护佑生人的宗教语言,这使得券文中表述的镇墓方式大为拓展,南朝买地券的镇墓功能由此大为增强。东晋末期发生的孙恩、卢循起义道教色彩强烈,前后十余年,转战江南、岭南广大地区,极大促进了天师道在江南、岭南的传布,也深刻影响了这一地区民间买地券的书写模式。因此,南朝初期,今湖南长沙、湖北鄂州、广东韶关、江苏南京等起义波及之地均出现了内容繁复、天师道色彩强烈的买地券,而与此同时,广西桂林、柳州等起义未波及之地,买地券书写模式较为朴实,实用买卖契约痕迹较为浓厚,应是承袭汉晋以来传统的买地券书写格式。至南梁时期,随着道教在岭南地区的深入传布,桂林、柳州地区出土的买地券,也呈现出较为浓厚的天师道色彩,两种类型的买地券出现了趋同的倾向。南朝时期券文繁复、天师道色彩浓厚的买地券,以广东韶关始兴县所出元嘉二十一年(444)田和买地券为代表。券文“宋直日:元嘉廿一年太岁九月癸卯朔十四日丙午,新出太上老君符敕:天一地二……传送随斗十二神等”部分,以道教最高神太上老君的名义行神符传敕令,敕告对象庞杂,基本上属于保护坟墓宅兆及全主身魂的天地四时、神祇和冥界鬼官,都能在此一时期的道教文献中找到。券文以太上老君的名义行符敕令,在性质上类似于东汉解注文中的“告移”部分,是震慑冥神鬼吏、护佑亡魂的道教法术。券文“始兴郡曲江县……日月为证,星宿为明,即日葬送”是买地券的主体部分,包含了墓主、标的、中保人等基本信息。汉晋买地券程式化的演变,在南朝券文中得以延续。其中“自□□/遵奉太上诸君丈人道法……不问龟筮”部分,是道教之主葬埋不择时日之俗的反映,类似的表述南朝其他几方券文中亦有体现,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墓主与道教的密切关系,或者墓主本身即是奉道之人。券文“板到之日,丘墓之神,地下禁忌……女青诏书律令”是券文中震慑冥神鬼吏、慰抚亡魂、安宁冢宅的部分,主要包含了两重含义:一是丘墓鬼神不得“禁呵志讶”,而是应该“开示亡人道地,安其尸形,沐浴冠带”,使得“亡者开通道理,使无忧患,利护生人”。丘墓鬼神不得凌虐、留难墓主,而是要尽可能地慰抚亡魂,为墓主魂神指明去处,排除障碍,沐浴墓主尸魂,以便其登入天界,尤其要“开通道理”,尽可能地避免亡魂沦为注鬼祟扰阳世,达到“利护生人”的目的。二是申明对丘墓鬼神的奖惩,若奉行敕令则“加其秩禄”,反之则“依玄都鬼律治罪”。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券文的第一部分与第三部分构成了一篇完整的敕告文,巫觋道士以太上老君名义行符发敕于地下鬼神,要求其安宁冢墓、慰抚亡魂,避免亡魂沦为注鬼注连生人,从而保佑阳世安宁,部分券文中更是直接点明了“不得复注生人”的核心目的,通过震慑冥神鬼吏、禁止其凌虐墓主实现其镇墓功能。而券文的第二部分,是汉晋以来程式化买地券的延续,以冥契的形式确保亡魂的冢墓所有权。不但如此,部分券文将众多的神仙鬼吏列为买地券的钱主,如“地下先人、高(蒿)里/父老、墓乡右秩、左右冢候(侯)、丘丞墓伯、地下两千石、/安都丞、武夷王等,共卖此地”,以这种方式增强买卖契约的神圣性和墓主产权的不可侵犯性。更有部分券文着重强调“听健于此地中掘土作冢葬埋。/不得使左右比居,妄志此地,侵犯分堺(界)”,以明文形式确定墓主的冢墓所有权。就此而言,南朝券文繁复、道教色彩浓厚的买地券,不但以契约形式确保了墓主的冢墓所有权,更以敕告文的形式震慑冥神鬼吏,防止亡魂祟扰生人,镇墓方式的扩展,极大增强了其镇墓功能。这是南朝买地券与汉晋买地券的本质区别。与此同时,南朝初年广西桂林、柳州地区出土的买地券,延续了汉晋买地券的书写模式,如桂林地区出土的泰始六年(470)欧阳景熙买地石券:宋泰始六年十一月九日,始安郡始安县都乡/都唐里没故道民欧阳景熙,今归/蒿里。亡人以钱万万九千九百九文,买此冢地。东至龙,南至朱雀,西至白虎,/北至玄武,上至黄天,下至黄泉。四城/之物,悉属死人。即日毕了。时王傐、赤/松子、李定、张故。分券为明,如律令。/买地券要项基本齐备,表示券价的“九九之数”也已经出现,张坚固、李定度也已经作为中保人出现在券文中,这表明了南朝买地券书写模式的进一步演变。但券文的镇墓方式与汉晋相较并发生改变,因此其镇墓功能仍然未发生质的飞跃。经过买地券书写模式的长期演变与道教在岭南地区的深入传播,至南梁时期,广西桂林、柳州地区买地券的书写模式发生了改变,如柳州地区出土的中大通五年(533)周当易买地石券:中大通五年太岁甲寅三月甲申/朔十四日丁酉,老君神符敕:/道路将军禁防、地下两千石、/豪里父老、丘丞墓伯:今日大化,复除道民,/象郡新安县都乡治下里没/故女民周当易,醉酒命终,今/归里豪,置宅在本郡县乡里来会/癿上。付到,部吏营卫皆令如法,敢有/志讶,有犯者先诛后奏,当安隧迁/者,使千年万岁,不得干犯生人。/明承奉行如太上老鬼律令。/券文内容虽不如上述田和买地券繁复,但两者书写模式无异。周当易买地石券开篇以太上老君名义行符敕告丘墓鬼神,接着叙述墓主信息与买地置券的基本情况,最后告诫鬼神“如法”,不得“志讶”,否则“先诛后奏”,以震慑冥府鬼神的方式确保亡魂冢墓安宁,从而实现“不干犯生人”的目的。部分券文的叙述更为详尽,不但将“地下先人[父老](万久)、墓乡右秩、左右冢侯、丘丞墓伯、地下两千石、安都丞、武夷王”等一众神仙鬼吏列为卖地人,更有“不得使左右比居,他姓神人妄志此地,辄使侵犯”之类确保墓主冢田所有权的申告。由此可见,至南梁时期,经过长期的演变,南方各地买地券的书写模式都受到了道教的深刻影响,在券文中不但有确保墓主冢墓所有权的表述,更有以太上老君名义行符敕告、震慑冥神鬼吏,避免亡魂祟扰生人,以护佑生人安康的含义。就此而言,至南梁时期,桂林柳州等地的买地券,书写模式与同一时期湖南、广东等地的买地券更为接近,镇墓方式进一步拓展,由此带来了镇墓功能的质变。有学者指出,随着买地券的书写模式的转变,南朝买地券中“买地的情况反而在券文中显得不太重要了”,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南朝买地券的书写模式受道教影响颇深,券文中加入了较多震慑冥神鬼吏、护佑生人的宗教语言,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券文中以冥契形式确保亡魂冢墓所有权的内容并未削弱,反而通过一系列敕告内容得到了增强,无论是田和买地券中的“志讶冢宅……依玄都鬼律治罪”,蕑谦买地券中的“不能左右比居,妄志认此地”,还是桂林地区买地券文中的“不得使左右比居,他姓神人妄志此地,辄使侵犯”,均是增强亡魂冢墓所有权的表述,而这种倾向也是汉晋南朝买地券演变的总体趋势。四、结语买地券兴起于后汉初,演变至汉末书写格式已相当成熟。汉末与镇压太平道相一致,道教徒参与制作的买地券在中原核心区亦不复存在,在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汉代制券随葬之风迁徙至江南六朝,并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从宏观视角来看,汉晋南朝买地券的演变,总体上经历了东汉初、汉末吴晋、南朝三个历史阶段,三个阶段前后相承,并展现出各自不同的书写模式。买地券书写模式的演变,从根本上意味着不同阶段买地券镇墓功能的不同。东汉初年初兴之际的买地券书写模式较为朴实,与实用买卖契约更为接近。但初兴之际的买地券以买卖契约的形式随葬墓中,确保亡魂的冢墓所有权,避免其沦为注鬼祟扰生人,以慰抚亡灵的方式间接实现其镇墓功能,镇墓功能的实现决定了初兴之际买地券镇墓属性的存在。就此而言,不存在学界所称的“地券”与“镇墓券”的严格区分,买地券中宗教神仙色彩的存在与否,不决定其镇墓属性的有无。汉末吴晋之际,买地券书写模式进一步演变,诸要项逐渐完备,出现了程式化的演变趋势,业主、标的、券价、中保人等基本信息的表述日益象征化、程式化、固定化,但买地券的镇墓方式并未发生改变,其镇墓功能亦未实现质的飞跃。另外,汉末五方糅杂了解注文内容的买地券,是特殊时代的特殊产物,不代表这一阶段买地券书写模式演变的主流趋势,对其应有准确的认识。南朝时期,孙恩卢循起义加速了道教在江南地区的传布,受此影响,今浙江、湖南、湖北、广东等起义波及之地买地券的书写模式发生了质的变化,以太上老君行符发敕震慑冥神鬼吏以护佑生人的敕告文内容融入了买地券文之中,使得南朝的买地券不但以冥契的形式确保亡魂的冢墓所有权,更以震慑冥神鬼吏的方式安宁冢墓,避免亡人祟扰生人,镇墓方式的拓展使得南朝买地券的镇墓功能大为增强。至南梁时期,随着道教影响的日益深入,南方各地买地券出现了趋同倾向,其书写模式均在汉晋买地券的基础上完成了镇墓方式的拓展,由此实现了镇墓功能的增强。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第55—64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相关文章:朱圣明
8月9日 下午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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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君,董静然 | 区域国别法学的理论内涵与体系架构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区域国别法学的理论内涵与体系架构推荐语文章提出了“区域国别法学”这一新兴的交叉学科,厘清了区域国别法学学科概念、学科定位、研究方法等基础性问题,为该学科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的构建方案。这一研究表明,面向国家战略和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需求,区域国别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新时代价值,有助于为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机制提供学科支撑。作者简介张晓君,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区域国别学院(东盟法律研究中心)院长(兼)、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负责人,司法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专家,重庆市巴渝学者、重庆英才哲学名家名师、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首席专家。《中国—东盟法律评论》主编,牵头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法律数据库与查明服务平台。董静然,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摘要:区域国别法学作为新兴的交叉学科,在新时代法学教育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学科地位和时代价值,我国需要以问题为导向,在厘清该学科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科学系统的理论建设和学科建设。该学科是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进行研究,探究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运行规律,从整体上把握该国或该地区的法律特点和法律发展方向,进而探寻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共同价值观念与契合点。区域国别法学要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外交思想,服务于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并为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作出贡献。该学科的人才培养,要打破常规,走跨学科、跨院系的协同创新之路,构建国别法律人才“双协同”培养机制。关键词:区域国别法学;涉外法治;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引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上,我国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推进涉外法治建设,通过创新国际法知识体系,为涉外法治提供学术支持。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为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研究指明了方向。两办《意见》在“优化法学学科体系”的要求中指出,要加强区际法学等学科建设,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鉴于此,区域国别法学在新时代法学教育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学科地位和时代价值,亟需对其进行科学系统的学科建设。当前,法学界已经开始着手探讨区域国别法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问题。2023年6月,首届“区域国别学学科建设暨区域国别法治人才培养”研讨会在重庆举行,并宣布成立“区域国别法学科建设与区域国别法治人才培养协同联盟”。该联盟旨在为新时代区域国别法学科建设、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贡献力量。本文希望在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为区域国别法学这一新兴交叉学科的理论体系建构与学科发展提供可行性方案。一、区域国别法学的基本内涵明确区域国别法学的内涵,是该学科理论体系建构的重要内容。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区域国别法学需要在深刻认识该学科时代价值的基础上,探究该学科的基本定位及其研究方法的特殊性,为系统的学科体系筑牢理论基础。(一)区域国别法学的概念在加快完善法学教育体系的要求中,两办《意见》提及了“区际法学”“国别法”等概念。有学者认为,新时代法学的学科体系可以重新划分为八个学科群,包括法学理论学科群、法治运行学科群、法学交叉学科群、国别法与比较法学科群等。国别法与比较法学科群主要研究世界各国法律制度,涵盖各国国别法学等学科。虽然,我国目前在官方文件中还未正式提出区域国别法学的概念,但根据最新相关文件的指导精神以及学界最新研究可以发现,区域国别法学已经在法学界引起了足够的重视,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区域国别法学并不是像民法、刑法等一样,作为一种规则总体的法。换言之,美国法、英国法等并不等同于区域国别法学。区域国别法学是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进行研究,探究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运行规律,从整体上把握该国或该地区的法律特点、法律文化和法律发展方向,并探寻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共同价值观念与契合点,为各国法律之间的合作和多边规则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赵可金教授指出,区域国别学是融合多学科资源、致力于构建域外知识体系的学问,本质上是一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寻根立基之学。区域国别法学则是融合各部门法及相关学科资源,致力于构建法学的域外知识体系的学问。目前,区域国别法学还处在初期探索阶段。随着学界研究的不断深入,区域国别法学的概念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认识区域国别法学的概念可以从三个层次展开:首先,认识特定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是区域国别法学的重要学科目标。我国的国别法研究仍然存在“重大国、轻小国”的问题。例如,我国对哈斯萨克斯坦、沙特阿拉伯、文莱、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的法律制度还不甚了解,但这些国家却是我国“一带一路”沿线重要的合作伙伴。为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我国需要深入了解不同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其次,区域国别法学是以问题为导向、从整体上研究某一国或某一地区的法律体系。了解外国法律制度,是要为我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国家战略服务。因此,区域国别法学需要为国家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而不仅是了解外国法律制度。例如,防范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需要区域国别法学分析对象国关于外资审查相关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最后,区域国别法学需要努力探寻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价值共同点,进而寻求合作的可能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多边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区域国别法学要为多边主义作出贡献,就需要在认识外国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注意分析各国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之间如何才能形成价值共识、观念共识,进而为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提供法律方案。(二)区域国别法学的学科定位及研究方法的特殊性1.学科定位以问题为导向的交叉学科,是区域国别法学的基本学科定位。2022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确定将区域国别学纳入交叉学科一级学科目录,并可授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学位。由此可见,区域国别法学具有交叉学科的基本属性,法学与区域国别学是支撑区域国别法学发展的重要学科基础。一方面,传统法学为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源泉。另一方面,区域国别学又为区域国别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交叉学科的基本理念和“田野调查”等特有的研究方法。区域国别学是一门以问题为导向的学科,有利于突破我国既有的大学学科建制,实现学科与专业的融合、学术与政策的融合、中国与世界的融合。基于区域国别学的该项特点,区域国别法学的学科建构对整合法学学科体系、突破传统部门法学之间的壁垒具有重要作用。区域国别法学需要从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去认识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任晓教授指出,区域国别研究与社会科学理论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区域国别研究为社会科学理论提供了重要参照。同时,区域国别研究有利于检验、修正社会科学理论。区域国别法学与法学之间,同样存在着这样的紧密联系。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可以为不同部门法的研究提供国别参照,还可以检验不同法律文化、法律体系下法学理论作用于实践的不同效果,为优化传统法学体系、促进各部门法的融合发展,提供了一种重要的途径。因此,区域国别法学与法学之间,并不是彼此重合与冲突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支撑、良性互动的关系。当前,我国的国别区域研究难以支撑国家对外发展的需要。不同于传统学科建设,区域国别学作为一级学科,要立足于应用型基础理论研究和实用性基础研究。区域国别学要以融通范式,结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梳理出解决国家问题最为重要的关联学科理论和方法。区域国别法学作为区域国别学的重要内容,要以应用型基础法学理论研究为基本定位,围绕国家面临的重大涉外法律问题,梳理出认识他国法律的学科方法,并归纳出特定国家法律文化的核心特点与发展规律。2.研究方法的特殊性区域国别法学学科的建设与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是不同的。钱乘旦教授指出,区域国别学与区域国别研究有差别,区域国别学更强调对人才的培养。两办《意见》也将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作为加快完善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区域国别法学要将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作为重要学科建设任务,围绕人才培养体系、课程建设等内容进行学科建设。同时,区域国别法学研究与比较法研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不能等同视之。比较法本身包括三个层次:(1)叙述的比较法,即外国法研究;(2)评价的比较法,即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3)沿革的比较法,即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关系的研究。从这三个层次可以看出,比较法本身并不是具体的某项规则,其强调的是法的比较,是一种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不仅包括外国法的比较,也包括国内法中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区域国别法学研究需要比较法,但这并不是区域国别法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区域国别法学以整体性掌握目标国法律体系和法律运行规律为研究目标。在此过程中,如果通过比较目标国以外的法律,可以更好地认识目标国法,此时比较法将作为研究目标国法律的一种研究方法。从二者的联系上看,比较法从封闭式研究走向了跨学科研究,强调了与其他学科交互交叉对比较法发展的重要作用。区域国别法学同样也十分注重交叉学科的研究,尤其是历史学、国际关系学对区域国别法学的支撑。同时,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可以为比较法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前提和基础,即可作为比较法的第一层次“叙述的比较法”。比较法学的本质决定了它是以外国法律为主要考察对象的法学领域。而区域国别法学并不只是等同于“叙述的比较法”,其不仅要以掌握目标国法律体系为目标,还要以问题为导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国别法学具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和新时代特征,应当服务于国家涉外法治建设。一方面,区域国别法学要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服务,使我国企业更为熟悉目标国法律,以防范法律风险,维护我国企业的海外利益。另一方面,区域国别法学要为我国构建国际新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服务。只有深入认识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才能更好了解他国需求,寻求各国的共同利益所在。由此可见,区域国别法学是构建新型国际秩序的前提和基础,其并不局限于“叙述的比较法”,而是有着重要的新时代学科使命。区域国别法学也需要区别于所谓的“涉外法研究”。何谓涉外法?黄进教授指出,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国内法治对外的延伸和扩展。同时,涉外法治也是国际法治的一部分。由此可见,涉外法既包括我国处理涉外事务的国内法,如《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等,也包括国际法。而区域国别法学则主要以外国国家法律为研究对象。从范围上看,涉外法的研究范围要远大于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范围。(三)区域国别法学的新时代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目的是聚焦互联互通,深化务实合作,携手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充分了解、认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文化与法律特点,是系统推进“一带一路”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目前,我们对众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还不甚了解,相关法律服务还难以满足我国高水平扩大开放的目标。因此,充分发展区域国别法学学科建设,有利于我国弥补短板,进一步推动涉外法治建设,进而对“一带一路”建设形成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区域国别法学的新时代价值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区域国别法学是国家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我国需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需要坚持问题导向,也需要围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线。涉外法治建设的走深走实,不仅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反制打压遏制,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更要强化海外利益的法治保障。区域国别法学的学科发展,将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同时,区域国别法学也将在深入分析和研究外国法律的基础上,为我国反制裁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法律基础,并为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保障提供最为全面的法律资料。其二,区域国别法学是加快完善法学教育体系的要求。为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两办《意见》提出了“加快完善法学教育体系”的要求,并进一步指出要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加强区际法学学科建设,加快培养精通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一方面,区域国别法作为新兴学科,具有交叉学科的基本特征。区域国别法的学科建设,需要打破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模式,综合不同法学二级学科,甚至需要形成法学与历史学、经济学、国际关系学等学科之间的交叉。另一方面,区域国别法致力于培养我国涉外法治人才中目前特别紧缺的国别法人才。国别法人才需要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习俗有充分的了解,还要把握该国或该地区的法律演变与发展规律,这对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三,区域国别法学是区域国别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区域国别学正式成为一级学科。然而,目前区域国别学并没有明确划分学科内容和范围,研究对象也仍在探索阶段。法律是对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制度性、权威性提炼,是认识和研究特定国家或地区不同领域最为直观的表达。因此,区域国别法学是区域国别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应对区域国别学展现出应有的担当。建设区域国别学学科体系,必须重视以法学研究为基础的区域国别法学在区域国别学学科建设中应起的作用。法学研究的缺失会使得交叉学科属性的区域国别学研究的完整性、综合性、全面性不足,学科建设成效难以有效发挥,不利于区域国别学的学科发展。区域国别法学与区域国别学之间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区域国别法学的发展为区域国别学提供法律资料和法律数据,区域国别学的理论成果和研究方法又可以为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提供学术和学科的支持。二、区域国别法学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遵循。区域国别法学要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外交思想,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国别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一)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法律本质的揭示、对法治规律的阐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中国的区域国别法学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区域研究(Area
8月2日 下午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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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玮杰 | 马克思对资本剥夺性的透视与批判——基于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两度分离的考察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马克思对资本剥夺性的透视与批判——基于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两度分离的考察推荐语在当代西方经济学话语下,资本被视为具有特殊“贡献”的神秘之“物”,这与马克思的思想背道而驰。本文通过分析《资本论》关于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两度分离的阐述所蕴含的批判性内涵,考察马克思对资本的“贡献”的证伪以及对资本的剥夺性的透视,进而分析了资本以及为其辩护的西方经济学话语的历史局限性,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层面思考为资本设置“红绿灯”的内涵与意义。作者简介黄玮杰,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资本论》哲学、法国马克思主义哲学、语言哲学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代精神分析与马克思主义社会批判理论发展研究”,出版专著《“精神分析+马克思”理论运动的当代效应》,在《哲学研究》《哲学动态》《世界哲学》等刊物发表文章二十余篇。摘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再现了在资本主义历史发展过程中,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离以及之后的管理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离,并透视了资本在此过程中的剥夺性本质。随着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两度分离,脱离现实的再生产过程的资本在非生产领域依靠虚拟资本投机以及吞并其他资本所占有的剩余价值而延续着其剥夺性,其历史局限性进一步暴露,进而也离其自身的消亡越来越近,这为劳动者对资本进行“积极的扬弃”提供了条件。《资本论》所蕴含的对资本剥夺性的透视可以有效证伪当代西方话语将资本视为具有特殊“贡献”的永恒神秘“物”的拜物教思想,揭示资本作为剥夺性关系的实质与界限,这有助于在实践中“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探索资本作为“带动各类生产要素集聚配置的重要纽带”的关系性功能。关键词:马克思;《资本论》;资本;所有权;再生产“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是当前经济实践为理论研究提出的切实要求。在当代西方经济学话语下,资本被视为具有特殊“贡献”的永恒神秘“物”。与之相反,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清晰地揭示了资本的本质是一种具有剥夺性的“关系”而非中性的“物”,这种剥夺性关系在资本主义历史发展过程中建立、凸显于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两度分离: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离以及在股份制下管理劳动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分离。本文将通过分析《资本论》关于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两度分离的阐述所蕴含的批判性内涵,考察马克思对资本的“贡献”的证伪以及对资本剥夺性的透视,进而在理论研究层面分析资本的历史局限性,为“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提供一种思考维度。一、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离:马克思对资本剥夺性起源的分析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批判了一种当时流行的资产阶级叙事。他指出,在此叙事下,财富的积累被认为源于个人的素质和禀赋,“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两种人,一种是勤劳的,聪明的,而且首先是节俭的精英,另一种是懒惰的,耗尽了自己的一切,甚至耗费过了头的无赖汉。……第一种人积累财富,而第二种人最后除了自己的皮以外没有可出卖的东西”。讽刺的是,这种类似的叙事在当代西方依然流行,并由此衍生出关于当代特定资本家凭借“勤劳”“聪明”致富的叙事。在《资本论》“所谓原始积累”一节中,马克思将这种叙事讽刺为“儿童读物的观点”,这种叙事的幼稚性在于它有意忽略一个核心的问题——所有权。在“所谓原始积累”一节之前,马克思已然论述了资本与剩余价值的互为前提关系。在此关系下,资本的运动仿佛“在一个恶性循环中兜圈子”。实际上,资本“恶性循环”的持续运转建基于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起点的资本原始积累。在《资本论》语境下,资本的原始积累所涉及的并非个人的勤劳致富,而是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离。伴随着这种分离,失去了生产资料的大量劳动者为了获得生活资料,只能将自身的劳动力出卖给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资本,从而成为雇佣工人而从属于资本。这一历史过程并不是“温和的政治经济学”所钟爱的“田园诗”可叙述的;相反,它是“用血和火的文字载入人类编年史的”。在此基础上,资本主义生产不断生产出这种分离,它“不仅保持这种分离,而且以不断扩大的规模再生产这种分离”。资本在其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过程中,不断占有既有的和新增的生产资料,从而迫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既创造维持其自身生命的生活资料又创造维持资本家生命的生活资料。然而,一些作为资本代言人的西方经济学却鼓吹资本也为人类生活资料和社会财富的创造作出了“贡献”,从而试图为资本的存在提供辩护理由。例如,在当代西方知识界依然流行着一种庸俗经济学的思路,认为资本和劳动都是生产的要素,二者共同为人类财富的创造作出贡献,因而资本和劳动皆具有历史存在的理由。事实上,资本本身并没有生产性,它之所以产生生产性的效应,仅仅在于它与劳动产生了某种关系。在现代社会,伴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发展,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马克思的时代,一种观点认为,纵然劳动很重要,它也需要同固定资本结合才能生产。因而,劳动和固定资本共同为财富的创造作出贡献,甚至固定资本的贡献更大,它具有历史存在的理由。马克思认为,这种错误观点“把固定资本说成是和劳动时间无关的、独立的价值源泉,是何等荒谬。固定资本只有从它本身是对象化劳动时间来说,并且从它创造剩余劳动时间来说,才是这样的源泉”。这种错误观点是从物化的视角来理解资本的,认为机器乃至科学技术天然就等同于资本,这种资本是独立于劳动的生产要素。然而,这种观点所忽略的是,机器本身也是劳动创造的,科学技术的发现与发明则源于科学家的研发劳动,工业生产的生产性实际上是既有劳动与新加的工业生产劳动结合的产物,而非资本的产物。对于这种错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曾批判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直接生产者的财产,不是资本。它们只有在同时还充当剥削和统治工人的手段的条件下,才成为资本。但是,在政治经济学家的头脑中,它们的这个资本主义灵魂和它们的物质实体如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实际上,伴随着机器和科学技术的运用,“这里已经不再是工人把改变了形态的自然物作为中间环节放在自己和对象之间;而是工人把由他改变为工业过程的自然过程作为中介放在自己和被他支配的无机自然界之间”。可见,这里所谓的资本的“贡献”依然不过是资本通过占有生产资料(如蕴含高新科技的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压迫劳动者创造了更多生活资料。为生活资料生产作出贡献的依然是劳动,而非资本,而这种状况依然是建立在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离基础上的。与之相关,西方话语中还有一种为资本辩护的理由是:尽管科学技术和机器的研发也源于劳动,但它需要货币资本的大量投资;没有货币资本的投资,科研人员和工厂工人既没有生活资料,也没有生产资料,他们也就失去了生产的前提。货币资本的这种“贡献”被定义为“货币生产力”。然而,不难反问,这种用于投资机器大工业生产的资本又是从何而来?答案是:它源于上一次对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夺。换言之,资本实际上是用劳动创造的价值构建起了支配新劳动的条件,进而与新劳动相结合从而释放了巨大的生产力。对此,马克思从再生产的视角指出了这一过程的实质:“资本家阶级不断地以货币形式发给工人阶级票据,让工人阶级用来领取由它生产而为资本家阶级所占有的产品中的一部分。工人也不断地把这些票据还给资本家阶级,以便从资本家阶级那里取得他自己的产品中属于他自己的那一部分。”那么,第一次对剩余价值的剥夺又缘何而来?答案又回到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在原始积累过程中,资本运用暴力强行使生产资料与劳动相分离,并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垄断以隐蔽的方式支配所谓“自由”的劳动力。事实上,劳动力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并不自由,他们离开了资本垄断的生产资料无法生存,受资本支配实际上是“别无选择”的抉择。正如马克思所指认的,这种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事实上的基础或起点”。在此基础或起点上,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再生产出剥削工人的条件,并使之永久化”。资产阶级经济学所鼓吹的所谓资本的“贡献”根源于血腥暴力的原始积累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劳动者的持续剥夺,资本主义社会并没有“站得住脚的辩护理由”可以为资本辩护。那么,资本的生产性的表象从何而来?事实上,资本是在强迫劳动进行剩余价值生产的过程中一方面扩大了劳动时间,另一方面推动了科学技术的研发与运用从而降低必要劳动时间,从而推动了生产力的进步。对此,马克思指出:“发展社会劳动的生产力,是资本的历史任务和存在理由。资本正是以此不自觉地创造着一种更高级的生产形式的物质条件。”由此可见,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是社会劳动的生产力。资本在其原始积累过程中推动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离,并因剥夺和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而得以强迫和盘剥劳动,不断吞食劳动所创造的财富。资本在强迫和盘剥劳动的过程中参与了生产过程,资本的辩护者将这种对劳动的强迫和盘剥称为“管理”,从而认为资本的“管理”为人类财富的生产作出了“贡献”。然而,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所指认的,伴随着管理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进一步分离,这种为资本所作的辩护也变得更加苍白无力。二、管理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离:马克思对资本剥夺性加剧的透视既然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资本与从事现实生产的劳动是分离的,那么资本是否完全没有为生产作出“贡献”?对此,当代西方一种观点认为资本参与了对生产要素的合并、配置、管理,它为生产作出了贡献,理应获得相应的收益。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并不否认资本及其人格化(资本家)参与了劳动与其他生产条件的合并以及生产过程的管理。一方面,资本可以参与劳动与财富生产的原始要素的合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一旦合并了形成财富的两个原始要素——劳动力和土地,它便获得了一种扩张的能力,这种能力使资本能把它的积累的要素扩展到超出似乎是由它本身的大小所确定的范围,即超出由体现资本存在的、已经生产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数量所确定的范围。”另一方面,资本可以参与劳动和科学技术的合并。正如《资本论》所谈到的:“科学和技术使执行职能的资本具有一种不以它的一定量为转移的扩张能力。同时,这种扩张能力对原资本中已进入更新阶段的那一部分也发生反作用。资本以新的形式无代价地合并了在它的旧形式背后所实现的社会进步。”资本将劳动与各种生产条件合并起来,并放置在自身的价值增殖过程中。在无限扩大的增殖需要下,资本不断驱动新的剩余劳动,以至于“获得的剩余劳动不单纯仍然是量上的剩余,同时劳动(从而剩余劳动)的质的差别的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样化,本身越来越分化”。为追逐剩余价值,资本一方面提高劳动强度(生产绝对剩余价值),另一方面则提高生产力(生产相对剩余价值)。伴随着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推进,既有劳动部门游离出剩余劳动,资本通过开辟新的劳动部门来吸收不断溢出的剩余劳动,从而扩大了财富生产的范围。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为缓解利润率的不断下降也会不断开辟新的生产领域以吸收活劳动。在此趋势下,资本“尽可能使劳动的使用价值或生产部门倍增,以致资本的生产会不断地和必然地一方面造成劳动生产力强度的提高,另一方面造成劳动部门的无限多样化,也就是说,会使生产具有包罗万象的形式和丰富多彩的内容,使自然的所有各个方面都受生产的支配”。马克思因而指出:“资本和劳动关系的这个方面正好是重要的文明因素,资本的历史的合理性就是以此为基础的。”当代西方一种观点认为,恰是因为资本对于劳动和其他要素的合并、管理和组织,即所谓的“优化资源配置”,生产力才有效地提高,资本为生产作出“贡献”,因而理应获得参与组织管理的“回报”。实际上,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类似的观点也曾存在。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指认:“在资本家的脑袋里必然产生这样的观念:他的企业主收入远不是同雇佣劳动形成某种对立,不仅不是他人的无酬劳动,相反,它本身就是工资,是监督工资。”然而,这种观点在马克思看来是站不住脚的。第一,资本家虽然执行了管理或监督的职能,但他的职能是生产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第二,资本家所执行的管理或监督活动并未改变剩余价值性质、起源和条件,他的收入依然来源于剩余价值;第三,资本家虽然执行了管理或监督的职能,但他之所以可能执行职能是因为他代表了生产资料所有者而非工人的利益,他执行的是资本的职能。由此,马克思得出了一个重要的判断:“资本家所以是资本家,并不是因为他是工业的管理者,相反,他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在资本的压迫性关系下,任何所谓的“优化资源配置”不过是以不同的方式更高效地榨取剩余劳动。生产力不会凭空提高,生产力的发展只是因为劳动更有效地被暴力地剥夺或被柔性地动员,并与自然或劳动本身创造的生产条件相结合,进而提高和扩大财富的质与量。资本并非神秘的“黑箱”,而拜物教的观点却总是认为将各生产要素放进资本的“黑箱”中就能“优化配置”。任何“优化”归根结底都离不开劳动的发展,资本的暂时“合理性”不过是出于参与了劳动的管理和监督过程,并且目的在于不断压迫和追加剩余劳动以实现所谓“优化”。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资本家甚至退出了对劳动的管理过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指出,伴随着资本的发展,“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于是,“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在此条件下,资本不但使劳动与生产资料相分离,而且使所有权与经营相分离。在社会化的资本中,“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于是,管理劳动的主体即“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而资本的人格化即“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伴随着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第二度分离的产生,马克思指出,“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像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完全分离一样”。在资本主义所推动的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完全分离”下,资本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而与真正推动社会生产的劳动彻底相对立,资本家以它参与了对劳动的组织和经营为口实来为自身辩护。然而,在股份资本的条件下,正如《资本论》第三卷所指认的,“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占有权相分离”,资本甚至将组织、经营劳动的职责也交给了劳动者(“单纯的经理”),其结果是“留下来的只有执行职能的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也就是说,伴随着股份资本的发展,资本及其人格化(资本家)仅仅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而让渡了资本的职能,它已然彻底脱离了社会生活资料的生产,呈现为纯粹的剥夺者。于是,一方面,资本家变成了“单纯的所有者”;另一方面,管理者变成了单纯的经理,他的收入“只是某种熟练劳动的工资,这种劳动的价格,同任何别种劳动的价格一样,是在劳动市场上调节的”。“单纯的所有者”可以在不参与实际生产的前提下不仅支配自己的资本,而且支配社会资本进而支配社会劳动,甚至将社会财富用于私人投机。在此条件下,一切为“资本贡献”作辩护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和意识形态因而都失去了现实的根据。正是在此语境下,马克思指出:“在这里,一切尺度,一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多少还可以站得住脚的辩护理由都消失了。”既然彻底不参与生产,那么仅仅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而不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又在从事什么活动呢?马克思认为,尽管股份制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但这是一种依然在资本主义范围内的消极过渡点。在此状态下,虽然财产已开始转向社会财产,但社会财产却还是被少部分人所占有,他们凭借信用开始从事纯粹的冒险投机。马克思将这少部分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所谓“发起人”“创业人”“董事”“金融贵族”称为一种“新的寄生虫”,他们并不参与生活资料的再生产,而是“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了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然而,“金融贵族”在这些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却在当代西方话语下被打扮为“投资回报”“风险收入”等,它的剩余价值来源却在此话语下被掩盖。由此可见,伴随着第二度分离,一方面,资本及其人格化代表脱离生产过程而食利,其剥夺性实质变得愈发纯粹;另一方面,资本在不推动生产和再生产扩大的条件下却进一步推动了剥夺范围的扩大,其历史局限性进一步暴露,进而也离其自身的消亡越来越近。以下我们将考察《资本论》语境中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两度分离后资本剥夺性的延续,在批判这种为资本辩护的话语的过程中指认其意图掩盖愈发临近的资本的危机。三、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两度分离后资本扩张的实质:马克思对资本剥夺性延续的批判当代马克思主义学者列斐伏尔曾以“幸存”来指认当代资本主义的存在状态。在《资本论》语境下,伴随着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两度分离,资本已然远离了现实的再生产过程,更谈不上对社会生活资料的生产作出贡献了。真正作出贡献的是劳动者及其劳动,资本所获得的收益源自对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直接或间接的剥夺,资本主义仅仅凭借不断扩展的显性和隐形暴力“幸存”。然而,在当代西方经济学话语下,脱离生产的资本所获得的收益却被打造为资本家的“投资回报”“风险收益”等,后者甚至可以被量化。伴随着管理经营劳动与资本所有权的分离,仅仅占有资本所有权却不参与现实再生产过程的“金融贵族”往往以货币资本的形式参与投资,其投资的“回报”并不源于所谓的“风险”,而依然源于剩余价值,后者的唯一源泉则是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科学地指认了,这些脱离现实再生产过程的“金融贵族”作为货币资本家实际上是“把货币作为资本的这种使用价值——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让渡给产业资本家”。产业资本家通过剥夺工人的剩余劳动获得剩余价值,作为货币资本家的“金融贵族”则以利息的形式从产业资本家那里收割了后者所剥夺的部分剩余价值。由此,“金融贵族”虽然没有参与现实的再生产过程,但却在投入了货币后以利息的形式获得了剩余价值。这就让人产生了一种幻象,仿佛“货币或商品具有独立于再生产之外而增殖本身价值的能力”。于是,“创造价值,提供利息,成了货币的属性,就像梨树的属性是结梨一样”。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不少理论恰恰是这种资本拜物教在知识领域的反映。事实上,正如马克思所言,“金融贵族”脱离现实再生产而获得的“投资回报”不但无法证明其贡献,而且正好表明,“劳动条件作为资本而存在,同劳动处于社会对立中,并且转化为同劳动相对立并且支配着劳动的个人权力”。这种资本的存在状况恰恰更加明显地“把资本的这种性质表现为某种在生产过程之外属于资本的东西,而不是表现为这个生产过程本身的独特的资本主义规定性的结果”。资本的腐朽性、寄生性、食利性在此进一步彰显。面对平均利润率的下降,不参与现实再生产过程的资本所有者甚至不将其货币让渡给产业资本。换言之,他们甚至不以间接的方式进入现实的再生产过程;相反,他们将投资变成了股票投机,“投资收益”变成了“投机收益”。那么,这种“投机收益”是否又源于“风险”呢?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曾指出,在信用投机过程中,“因为财产在这里是以股票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它的运动和转移就纯粹变成了交易所赌博的结果;在这种赌博中,小鱼为鲨鱼所吞掉,羊为交易所的狼所吞掉”。在这种投机和赌博中,脱离现实再生产过程的大资本所有者(“鲨鱼”和“狼”)的收益并不是源于个人的素质,也不是源于“风险”,而是源于对小资本家(“小鱼”和“羊”)所剥夺和占有的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吞并。于是,“在这里,成功和失败同时导致资本的集中,从而导致最大规模的剥夺。在这里,剥夺已经从直接生产者扩展到中小资本家自身”。换言之,即便不参与现实再生产过程,资本所有者的收益依然根源于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然而,资本拜物教的观点却掩盖了这种资本收益的真实来源,简单地将经济发展理解为“投资—收益”而忽略了“投资—收益”的领域的差异。与之相应,当代西方资本在现实的实践中往往也将大量货币资本投入到虚拟资本投机领域和各类非生产领域。这正如《资本论》第二卷所揭示的:“生产过程只是为了赚钱而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只是为了赚钱而必须干的倒霉事。[因此,一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都周期患一种狂想病,企图不用生产过程作中介而赚到钱。]”资本主义社会的这种“脱实向虚”的发展模式无异于竭泽而渔。当资本全部转化货币资本,从而再也没有货币投入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购买中,资本增殖的源泉消失了。它一方面无法维系其自身增殖,另一方面也不再推动甚至不再参与生活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对于这种资本发展所遭遇的界限,列宁曾批判道:“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这样的程度,商品生产虽然依旧‘占统治地位’,依旧被看做全部经济的基础,但实际上已经被破坏了,大部分利润都被那些干金融勾当的‘天才’拿去了。这种金融勾当和欺骗行为的基础是生产社会化,人类历尽艰辛所达到的生产社会化这一巨大进步,却造福于……投机者。”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然而,当资本主义社会已然开始以脱离生产的方式寻求虚假的增殖,这是否意味着它所能容纳的生产力已接近历史界限?诚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指出的:“一旦生产关系达到必须蜕皮的地步,这种权利的和一切以它为依据的交易的物质的、在经济上和历史上有存在理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源泉,就会消失。”当资本彻底与劳动分离,资本的非生产性和剥夺性已然充分凸显,资本也就到达了它转化为新生产方式的过渡点。马克思认为,在此过渡点上,工人可以“积极地扬弃”生产资料私有制,让“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当资本因其内在本性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与生产劳动过程分离,它愈发无力推动有生命的个人的生存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它也愈发临近其历史临界点。这既是旧社会形态的终点,也将是新社会形态的起点。面对这一历史发展趋势,劳动者有必要依据具体历史条件,对资本进行“积极地扬弃”,从而使生产关系逐渐向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过渡。四、余论在当代西方话语中,依然存在大量为“资本贡献”作辩护的经济学理论。《资本论》所蕴含的科学理论恰恰可以证伪这些依然为资本辩护的拜物教思想。在《资本论》语境下,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在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中分离,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资本得以坐享完全由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并将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从而剥夺更多的劳动。资本的再生产循环在此基础上得以不断维系。在此过程中,为现实的生产生活资料的创造作出贡献的是与一定自然条件相结合的劳动,而非资本。伴随生产的不断社会化,股份资本不断发展,对于劳动和生产资料的管理与经营也与生产资料所有权(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的所有者仅仅占有了生产资料所有权而不执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它与劳动“完全分离”进而使其作为剥夺性关系的本质彻底凸显。马克思因而在此语境下指认,“一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多少还可以站得住脚的辩护理由都消失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随着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两度分离,资本及其人格化逐渐脱离现实的再生产过程。可是资本却依然可以在非生产领域依靠虚拟资本投机以及吞并其他资本所占用的剩余价值而“幸存”,资本的腐朽性与神秘性在此一同加深。资本的这种存在状况在当代西方变得愈发普遍。其已脱离了生产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甚至已遭遇其界限而站在了历史发展的对立面。在当代西方经济学话语下,资本被视为具有自行增殖能力的一成不变的神秘“物”。相反,《资本论》科学地指认了资本并非永恒的神秘“物”,而是追逐价值增殖的“关系”,这种关系因其内在矛盾而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临近其历史界限,为此劳动者需要在把握历史发展趋势和具体历史条件的前提下对其进行“积极地扬弃”。这为我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提供了一种科学的思考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是带动各类生产要素集聚配置的重要纽带,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要合理发挥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作为“纽带”的关系性力量,就需要“历史地、发展地、辩证地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存在的各类资本及其作用”,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从而“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促进各类资本良性发展、共同发展,发挥其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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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猛 | 青年马克思对黑格尔批判方法的再现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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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24年第3期精彩回顾

——以斯图尔特·莫斯罗普为起点的考察欢迎关注“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微信公众号投稿平台https://xdxbs.xmu.edu.cn/https://xmds.cbpt.cnk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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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月珍 | 仪式表演和公共情感 ——《礼记·月令》与中国早期的感物经验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仪式表演和公共情感——《礼记·月令》与中国早期的感物经验推荐语情感是理解文学的一个维度,但其内涵往往被单一化。事实上,情感表述往往成为一种套语,若仅局限于个人情感而缺失公共性情感维度,会造成文本理解之错位。在礼制背景中,所谓中国文学抒情性,其早期形态并非指向个人情感,而是指向公共情感。伦理、道德和政治意义赋予了情感以公共性,如《礼记·月令》中的祭祀仪式具有表演性和公共性,其情感具有群体性和社会性,而非局于一人一事。作者简介闫月珍,暨南大学文学院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哈佛大学、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现为中国古代文论学会常务理事、《文心雕龙》学会常务理事。摘要:在月令图式中,四时物候的更迭是一个程序,诸多文本均具有这样的叙述结构。从四季兴替的自然时间到仪式表演,显示出月令图式影响到社会行为。从祭祀仪式的意义看,感物的发生逻辑在于天时引发阴阳二气之动,促成自然物变,引发人心之感,形成感通互动的境域。在此一语境中,祭祀物色与所处季节直接相关,祭物参与仪式展演,成为意义的生成方式。月令图式是祭祀仪式的根据,这一图式展现出物候、农事和政令的协调。因而,感物与礼制场景直接相关,感物应物候之变,感人循礼制之限。在早期文本中,物不仅是外物,更是祭祀之物;情不仅是私人情感,也是公共情感。通过情实现群体的共鸣,是仪式表演的抒情策略,它最终指向家庭、族群和社会,在更高层面实现它们之间的协调。因此,在礼制背景中,所谓中国文学抒情性,其早期形态并非指向个人情感,而是指向公共情感。关键词:《礼记》;月令;仪式;礼乐;公共情感引言在中国早期文本中,情感的公共层面主要体现为程序化表达。不同月令文本往往具有相同的叙述套式。事实上,在此一经验体系中,月令图式、仪式表演和公共情感呈现对应关系。如果将月令与物候变化联系起来,从文化史层面展开文本分析,会发现情感与礼制、群体、社会的相互适应,即情感更为丰富的层次。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关于中国早期感物经验的发生学基础,学术界缺少对这一集体无意识行为的深描,特别是缺少对感物之原始语境的分析,这导致对于物和情之理解的泛化。如果分析原始文本,会发现感物的早期形态与月令、祭祀和礼乐直接相关。基于阴阳二气交感而天下万物得以产生的预设,《礼记》从制度、仪式、月令层面解说礼仪的根据,对中国早期的感物经验进行阐述。其月令图式与四时之物之间关联密切,形成阴阳消长与万物消长相一致的自然感知,形塑华夏民族独特的思维方式。其中,“感物”蕴含着天与人、人与物之间的感应。因此,这里尝试通过对《礼记·月令》之分析,发现物和情之仪式意义和公共层面。一、合于天时:月令与物候通过观察天象和自然万物的盛衰,人们认识到昼夜更替和四季轮换的感性现象,掌握记录年份、月份和十二时辰的方法,逐渐形成明确的纪时观念。意大利哲学家维柯指出,在起源阶段,各民族根据感性的天文观测,建立时间观念和历法,这称为“诗性时历”。不同于“哲学智慧”或“理性的形而上学”,诗性智慧是一种想象性和形象性思维,往往采用以己度物的隐喻,即把自己变成衡量一切事物的尺度,将自己的本性投射于事物身上。通过对太阳照射周期的观测,人们认识到昼夜更替和寒暑变迁,将其作为一天和一年的历法基础;又根据月亮的盈缺和变化周期,认识到月的纪时单位。《尚书·尧典》载:“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可见,早期对四时观念有着较为明晰的认识。依据天干地支和阴阳五行学说形成的时空观,人们再现天、地、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显示天人合一的观念基础。在月令的四时图式中,天、地、人呈现对应性关系。《礼记·礼运》展现四时与天地、阴阳二气的关系,天地有阴阳之分,天持阳气而显现日月星辰的光芒,地持阴气通过山河的洞穴通气。五行、四季和十二月交替为世界的本始,人的行为也随着这一规律发生改变。五行分为金木水火土,木配春,火配夏,金配秋,水配冬,土配季夏与孟秋之间。五声、六律、十二管,依次交替为宫声;五味、六和、十二食,依次交替为主味;五色、六章、十二衣,依次交替为主色。人作为天地的核心,是五行的端首,能够调和五种不同滋味,辨别五种不同声音,穿着五种不同颜色的衣服生活。《礼记》的“天道”思想则表现为,天通过日月星辰等天象显现,实现对圣人的教导,圣人懂得学习它、效法它,郊祭就是要彰显天道。《礼记·礼运》揭示“天”作为自然序变的基础,在不断生发的“阴阳”“五行”“四时之气”观念之中,形成人格化的模型,实现“自然之天”与“人文之天”的结合。华夏文明以农业为根基,重视直观自然现象,往往从太阳东升西落、月亮圆缺、草木荣枯、昆虫蛰动、鸟兽徙居等物候变化中获得经验,采取顺时而动的生产和生活行为方式,逐渐形成与四季代序紧密相关的月令行为模式。《礼记·礼运》载:“孔子曰:‘我欲观夏道,是故之杞,而不足征也,吾得《夏时》焉。’”《夏小正》作为夏之四时的记录,记述夏代的生活状况。《夏小正》以夏历的月份分别记载12个月的物候和农事安排,以清晰的短句形式和丰富的物象内容,记述物候变更与生产活动的互动。《礼记·月令》则是以孟、仲、季的顺序,分别记录春夏秋冬四季的天文与物候,侧重于以五行相配的原则调和社会生活,突显农业生产、战事和祭祀等方面的时机与禁忌。《礼记·月令》对于四季物候的记录,体现四时代序规律,其中对物候与禁忌的规定,直接关系到仪式的礼乐内容(见表1)。四时的时机性更强调四季的气候是否称时或者物候是否称时。比如春行夏令,雨水不及时,草木旱落,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又如种植农作物不可错失农时,否则会受罚。因此,圣人根据天地为万物的根本制作法则,将阴阳作为开端,将四时作为把控的权柄,这样才能抓住事物的本质,并遵循其自然规律。“天”作为文化范畴,不仅有展现自然“天空”之义,更指代“天时”“天命”“天道”等人格化意义。《尔雅·释天》云:“穹苍,苍天也。春为苍天,夏为昊天,秋为旻天,冬为上天。四时。”郭璞注曰:“天形穹窿,其色苍苍。”人们仰观天空,发现天是青色的,中间高而四周下垂,于是根据四时物候给“天”命名:春天万物勃发,一片青绿,故名曰“苍天”;夏天万物繁茂,有浩大旺盛之感,故名曰“昊天”;秋天有草木枯落的肃杀之意,故名曰“旻天”;冬天万物藏息,取从上往下看之义,故名曰“上天”。《周易·节》云:“天地节而四时成。”孔颖达疏:“天地以气序为节,使寒暑往来,各以其序,则四时功成之也。”天地按照宇宙之气的次序运转,四时也就运行不悖。从自然之天、自然之时到天命和天道思想,“天”成为秩序和伦理的象征,这意味着自然、人事和社会的相互适应和协调。与现代时间观相区别,中国古代的“时”包含着时令和时机的双重意蕴。在农耕社会中,人们形成顺应天时的行动原则,讲求凡事应时而作,万物皆得其时,从而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时”建立在自然时间的基础上,经由农耕生产的过程,不断深化成华夏民族的经验时间,展现出时机化的意味。在四季代序中,大自然呈现往复循环过程,《礼记·月令》记述十二个月的物候现象和生产活动。从物候学层面来说,《礼记·月令》通过四季植物的生长荣枯、动物的蛰动繁衍等物变现象,记录四时气温变化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四时各有“主气”,春天气清而温暖,夏天气赤而光明,秋天气白而收藏,冬天气黑而清英。四时之气和顺,像美玉一样温润、烛火一样明亮,所以《尔雅》称春天为“发生”,夏天为“长嬴”,秋天为“收成”,冬天为“安宁”。这四个别称是根据五谷菜蔬等作物在四时的不同生长特征命名的。阴阳二气之变化产生时令,时令产生时物,这种关系被描述为“生物”,即天地化育万物之过程。这一描述是程序化的,体现为一系列物候文本,均采用四时模式展开叙述,并引入动物、植物和仪式内容。从纵向看,陈梦家发现这一模式来自战国楚帛书,以四时、十二月、四方、四色、五帝、五神、五行相配的组合,乃是较后的《吕氏春秋》十二纪、《礼记·月令》及《淮南子·时则训》所从来。之所以产生这种因袭,固然出于文本的仿照,但更出于四时模式之稳固,由此可发现各个文本之间表达的程序化和一致性。从原始社会到农耕社会的转变和发展,伴随着人们对时间认识的深化与月令思维的定型,月令图式体系将春夏秋冬四季与东南西北四方、金木水火土五行等因素相配,形成古代社会的时空域。天学自其产生,往往与王权政治挂钩,是统治者解释自身政权合法性并形成垄断的手段。天学关乎整个王权政治的存在,并在长久的时间中为统治者重视,占据古代知识体系的特殊地位。《月令》开篇就强调根据天象的观测来安排人事。物候成为“人时”的依据,在这一知识体系中,感物、祭祀、仪式和情感,都处于王朝政治框架中,是一种精心设计的集体的、公共的时间。祭祀的仪式、物品、程序,都要合时,依附于时间的公共性。在四时祭礼中,春天最能体现“感于物而生”的催发作用。作为四时之首,春天阳气萌动,万物逐渐呈现苏醒焕发的状态,宜举行迎春、祈谷、春社和祷高禖等春祭,这都是顺应春天的物候而为。立春当天,帝王亲自率领三公、九卿、诸侯、大夫,在东郊举行迎春礼。夏季是万物持续生长和繁衍的时节,白昼变得越来越长,天气愈发炎热,显现出万物竞相生长的气候特征。秋季乃成物之终,从孟秋开始,风变得凉爽,白露降落,寒蝉鸣叫,鹰捕捉小鸟而陈列在地面上不食用,这与人的祭祀相似。这个月,开始秋收,天地间呈现肃杀之气,天子不可以松懈政令。仲秋八月,疾风吹起来,大雁从北方飞来,燕子南归,群鸟开始储备食物。冬季三个月阴气更为萧瑟,进入孟冬,水开始结冰,大地开始上冻,彩虹藏敛不见。立冬时节,天气上升,地气下降,天地之间不互通,所以闭塞成冬。仲冬之月,白天的时间最短,冰变得越来越坚硬,大地开始冻裂,山中的鸟也因为天气寒冷不再鸣叫,老虎开始交配。冬季天寒地冻,万物只能在天地间休养生息,处于结束与新生的状态,冬的主题是万物的闭藏和衰落。在物变过程中,自然物作为祭物参与祭祀,无论是从应时性来说,还是就其出现的场合、物品种类等方面而言,祭物都展现出自然物在礼典仪式中的功能。人们往往以应时、应地的物享作为祭祀之需,所谓“礼也者,合于天时”
7月1日 上午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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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汉文,欧娟,杨道广 | 组织内部的资源配置行为识别研究——来自会计师事务所的经验证据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组织内部的资源配置行为识别研究——来自会计师事务所的经验证据推荐语在资源约束下如何在组织内部合理配置资源是管理领域的核心研究议题之一。文章实证检验会计师事务所在配置审计资源过程中是否存在区别对待不同客户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学术探索价值:其一,从审计资源配置行为的识别出发,有助于进一步揭开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经营与治理的黑箱。其二,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繁忙程度是否影响审计质量的争论提供一种可调和的经验解释。其三,提供了来自会计师事务所的经验证据,丰富了知识密集型组织资源配置行为的研究。作者简介陈汉文,经济学博士。南京审计大学内部审计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会计名家(2020),教育部首届“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4)”入选者。兼任中国政府审计研究中心(CCGAR)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会计学会英文会刊China
6月27日 下午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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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艳,樊立伟,何如桢 | 创新赋能与资本市场定价效率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创新赋能与资本市场定价效率推荐语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首要特征,创新是否以及如何赋能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这一问题日益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本文基于2011至2020年A股上市公司研究发现,创新产出显著缓解了盈余公告后的股价漂移,提升了资本市场定价效率,且这种促进效应随突破性创新程度的提高而增强。具体的作用机制表现为:创新产出高的企业具有较高的盈余持续性更高和较低的信息不确定性。本文为理解创新如何赋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以及进一步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学理基础。作者简介王艳艳,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资助,入选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计划、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首届国际高端会计人才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荣获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和厦门市杰出人才等荣誉称号。主要研究领域为审计理论和会计信息披露等。近年来,在国际国内顶尖及权威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包括JAR、RAST、CAR、POMs、《管理世界》、《会计研究》、《管理科学学报》等。主持并完成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优青项目、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等。研究成果获得科研奖项十余项,包括高等教育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财政部暨中国会计学会年度优秀论文一等奖和福建省优秀成果奖等。樊立伟,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何如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研中心讲师。摘要:新质生产力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推动力和支撑力,而创新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首要特征,是否以及如何赋能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以2011—2020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从盈余公告后的漂移视角,可探究创新产出与资本市场定价效率之间的关系,并尝试厘清创新产出对资本市场定价效率影响的作用机制。研究发现,创新产出能够显著缓解盈余公告后漂移,提高资本市场定价效率;而且创新产出的突破性程度越高,其影响作用越强。机制检验发现,企业创新对资本市场定价效率的提升主要缘于:创新水平高的企业具有高的盈余持续性以及较低的信息不确定性。异质性检验发现:创新产出对盈余公告后漂移的抑制作用主要发生在分析师跟踪人数较多、媒体报道较多以及机构投资者持股较高的企业;而且,相对于非“四大”审计的公司,“四大”审计的公司的创新产出对盈余公告后漂移的作用更为突出。关键词:创新产出;盈余公告后漂移;信息不确定性;定价效率;新质生产力引言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是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而有效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发挥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必要条件和基础保障,对缓解信息不对称和证券价格发现具有直接作用和重要意义。发展新质生产力,创新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然而,创新的高投入、长周期和不确定性加剧了信息不对称,使得创新活动容易被低估,从而影响资本市场定价效率。因此,理解并提高企业创新活动的信息价值,有利于改善资本市场定价效率、赋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对服务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有重要意义。从Q理论出发,现有的研究分别从创新的投入和产出视角研究了创新对企业盈利持续性、估值和市场回报的影响。相关的研究表明,R&D投入的强度、增长性等均包含价值相关性信息,对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股票回报都具有关联性。与创新投入相比,创新产出作为创新活动的直接成果,更能直观反映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效,在分析其对资本市场信息效率的影响时,可以提供更清晰和直接的证据。研究发现,以专利为表征的创新产出能够提供关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的重要信息,对未来盈余和股票回报同样具有预测性。然而,企业的创新产出是如何影响资本市场定价效率的?现有研究尚缺乏相关的证据。从创新的价值驱动角度看,由于高的盈利能力通常伴随高的市场估值和回报,创新驱动型的企业具有较好的增长性,创新高的企业通常未来的盈利增长前景好,因此创新包含了关于企业未来盈利增长的信息和对评估其未来现金流有用的信息,有利于投资者预测企业的未来价值,提高股票定价效率。Hirshleifer等的研究也表明,原创性和创新效率可以预测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和市场回报,原创性和创新效率较高的企业通常伴随着较高的未来盈利能力和市场回报。因此,企业的创新产出越大,其未来盈利能力持续性越高,市场回报也较好。当盈余公告时,创新水平作为一个显性信号,投资者会对创新水平高的企业做出充分的市场反应,导致盈余公告后漂移降低。然而,根据有限注意力理论,由于投资者的注意力有限,不能充分理解盈余中包含的信息,使得股价通常不能及时充分反映盈余公告信息,从而导致盈余公告时的股价反应不足。同时,由于创新过程的难以理解和高度不确定性,即使企业通过申请专利对外披露其技术和创新战略,投资者在评估公司的价值时仍然可能难以处理这些信息。此外,由专利转化到产品生产和最后的市场接受,需要较长的时间,并且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因此,创新伴随的高难度信息处理过程和高不确定性可能会进一步分散投资者的注意力,导致其不但不能评估企业的专利信息和充分理解其中的未来盈利成长信息,而且可能会对盈余公告时的信息反应不足,从而增强盈余公告后的漂移。综上分析,创新驱动的发展如何影响投资者盈余公告时的反应,或是否会助力资本市场效率的提升,是一个有待实证检验的问题。本文试图从盈余公告后的漂移视角,探究创新产出与资本市场定价效率之间的关系,并尝试厘清其中的作用机制,以为创新赋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提供学理基础。为了验证上述问题,本文选取2011—2020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检验了公司创新产出对盈余公告后漂移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公司的创新产出能够减缓盈余公告后漂移,且这种缓解效应随着突破性创新产出的增加而增强。该结果在不同的窗口期和衡量方式下仍然具有稳健性。机制检验表明,公司的创新产出通过降低企业信息不确定性和提高上市公司的盈余持续性,有效缓解了PEAD。异质性分析发现创新产出对盈余公告后漂移的抑制作用主要发生在分析师跟踪人数较多、媒体报道较多以及机构投资者持股较高的企业;而且,相对于非“四大”审计的公司,“四大”审计的公司的创新产出对盈余公告后漂移的作用更为突出。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包含以下方面:第一,本文从资本市场定价效率角度丰富了企业创新信息价值相关研究。以往关于创新对资本市场影响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对未来业绩、股票回报等方面的影响,但对于创新如何影响资本市场信息处理的效率,特别是对盈余信息的反应关注较少。本文检验了企业创新产出对盈余公告后漂移的影响,有助于从资本市场定价角度拓展企业创新活动信息价值相关研究,丰富企业创新与公开股票市场之间关系的文献。第二,本文的研究为理解中国市场新阶段的盈余公告后漂移异象,推动中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学理基础。我国已进入创新驱动的高质量发展阶段,其中企业创新和与资本市场提质增效是关键要素,二者需要相互赋能、协同发展。本文研究了企业创新产出对资本市场效率的作用机理,为我国资本市场效率提升和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证据和实现机制。一、理论分析与假说提出理论上,创新产出对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存在两种可能的解释。一种是Q理论,从创新的价值创造出发,认为创新驱动型企业具有较好的未来成长能力,创新包含了关于企业未来盈利增长的信息和对评估其未来现金流有用的信息,有利于投资者预测企业的未来价值,提高股票定价效率。另一种解释是从投资者的认知偏差和信息处理能力出发,认为创新会加剧投资者的认知偏差,进而影响盈余公告后的漂移。在Q理论下,第一,创新产出能够传递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确定性信息。创新研发活动是一项高收益和高风险的活动。高收益表现在创新产出后,成为企业内生增长的动力。高风险主要表现为创新产出之前的创新研发活动具有长周期和高不确定性,而形成创新产出后可以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创新活动成效,缓解投资者对创新活动风险的担忧,降低创新活动的信息不确定性。研究表明,在考虑研发投入的情况下,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依然具有信息价值,能够向市场提供增量信息。具体研发项目的进展和成果有助于加强投资者对企业研发活动的认知,并为投资者解读创新内容提供增量信息,缓解信息不确定性和不对称性,引起投资者的关注和反应。因此,创新产出可以传递关于企业未来的确定性信息,降低信息不确定性,从而提高投资者对未来盈余的判断和预测准确性,缓解盈余公告后漂移。第二,创新产出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持续性。研究发现,企业的创新产出可以增加公司的市场份额、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降低成本和风险等,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提升企业的内在持续增长能力,为公司带来持续的利润。因此,创新产出对企业盈余具有显著的持续性正向影响。而持续的盈利能力有利于降低企业盈余波动,提高投资者、分析师等对企业盈余时序特征的判断和预测,从而降低未预期盈余,缓解盈余公告后漂移。然而,从投资者的认知偏差和信息处理能力角度看,由于投资者的注意力有限,不能充分理解盈余中包含的信息,使得股价通常不能及时充分反应盈余公告信息,从而导致盈余公告时的股价反应不足和盈余公告后的漂移。同时,由于创新过程的难以理解和高度不确定性,即使企业通过申请专利对外披露其技术和创新战略,投资者在评估公司的价值时仍然可能难以处理这些信息。此外,由专利转化到产品生产和最后的市场接受,需要较长的时间,并且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而信息不确定性是盈余公告后漂移产生的关键原因和重要影响因素,不确定性会加剧投资者的认知偏差和行为偏见,加剧对不确定信息的反应不足程度,从而加剧盈余公告后的漂移。综上分析,从Q理论角度分析,创新产出能够缓解盈余公告后漂移;从投资者的认知偏差和信息处理能力角度下,创新产出则可能加剧盈余公告后漂移。基于以上分析,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说:H0:公司的创新产出对盈余公告后漂移没有显著影响。二、研究设计(一)数据来源及样本选择考虑到2011年前创新产出数据缺失较多,本文选取2011—2020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其中专利数据来自CNRDS数据库,其余财务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和锐思数据库。样本剔除了科创板企业247个观测值、ST企业923个观测值、金融行业986个观测值、分析师预测盈余缺失的企业13058个观测值和存在财务数据缺失值的公司8904个观测值,最终保留12922个公司—年度观测值。此外,我们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1%和99%水平上的缩尾处理,以避免极值对结果的影响。(二)模型设定根据前人的研究,我们构建了如下模型以检验创新产出与PEAD的关系:(1)其中CAR为累计超额收益率,SUE为标准化的未预期盈余,Output为创新产出。在控制变量方面,本文参考以往文献,选择的控制变量包括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核心利润(CoreProfit)、账面市值比(BM)、公司的市值加权贝塔值(Beta)、分析师覆盖(Analyst)、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Inshold)、公司的审计师是否为“四大”事务所(Big4)和公司的产权性质(SOE)。此外,我们还控制了行业(γ)和年度(δ)固定效应。各变量的定义及衡量见表1。(三)核心变量说明和衡量1.被解释变量累计超额收益率(CAR)。采用市场指数法计算公司2011—2020年的盈余公告后3日、30日和60日内的股票累计超额收益率:第一步,如模型(2)所示,将个股每日收益率(Ri,d)减去当日A股综合市场收益率(Rm,d)作为该公司的日超额收益;第二步,如模型(3)所示,将盈余公告60日内的日超额收益加总得到累计超额收益(CAR0,60)。(2)(3)2.解释变量创新产出(Output)。参考黎文靖和郑曼妮的做法,本文采用专利申请量衡量企业创新产出。考虑到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我们还采用专利授权量衡量企业创新产出水平。此外,参考于李胜等的做法,我们将专利申请数或授权数缺失的观测值赋值为0,并对专利申请数和授权数加1后取自然对数,分别得到变量Apply和Grant,以缓解创新产出数据的右偏问题。标准化未预期盈余(SUE)。未预期盈余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根据当期盈余和历史盈余计算的标准化未预期盈余,即基于随机游走模型,使用上一期或前几期的实际盈余作为预测值;另一种方法使用分析师预测数据作为预测值进行计算,更加接近市场真实情况。有大量文献指出,公司盈余并非随机游走,而是服从一阶差分自相关的时间序列关系。因此,本文参考Hung等和丁明发等的做法,使用分析师预测数据作为预测值来计算标准化未预期盈余(SUE)。具体而言,计算盈余公告发布前180天内所有证券公司分析师发布的预测数据的均值作为盈余的预测值(ForeEPS),以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Pi,t)进行标准化处理计算SUE。SUE代表投资者每投资1元钱带来的超预期盈余,计算公式如模型(4)所示:(4)三、实证结果及分析(一)描述性统计表2为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累计超额盈余方面,均值为0.001,标准差为0.192。在创新产出方面,企业年平均新增专利申请数略高于专利授权数(均值分别为2.682和2.436);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的标准差分别为1.816和1.728,表明不同企业的专利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此外,其他变量的分布均在合理区间,与前人研究保持一致。(二)基准回归结果与分析基准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列(1)为没有考虑创新产出影响的回归结果,未预期盈余(SUE)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我国A股市场目前仍存在盈余公告后漂移现象,与前人研究结果基本一致。列(2)和列(3)为模型(1)的回归结果,未预期盈余(SUE)与创新产出(Apply、Grant)交乘项SUE×Apply、SUE×Grant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37和-0.039,并且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以上结果说明,无论是以新增专利申请数还是专利授权数衡量企业创新产出,对盈余公告后漂移都有显著的负向调节作用。因此,回归结果表明,企业创新产出可以显著降低盈余公告后的漂移。四、拓展性分析(一)机制检验如前文所分析,创新产出具有传递企业未来确定性信息、提高企业盈余持续性的作用,能够降低信息不确定性,从而提高投资者对未来盈余的判断和预测准确性,最终缓解盈余公告后漂移。为验证这一作用机制,本文拟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检验:第一,企业信息不确定性;第二,企业盈利持续性。1.企业信息不确定性分析师的预测精度被视为衡量市场参与者面临的企业信息不确定性程度的关键指标,我们参考相关研究构建模型(5)和模型(6)衡量分析师预测精度。(5)(6)其中,EPSi,t为公司i在第t年的实际每股收益水平,ForeEPSi,t是t年内所有分析师对公司i的每股收益预测的均值,并对二者差额取绝对值。Pi为公司i在分析师最新发布盈利预测月的期初收盘股价。Ferrori,t反映t年对公司i的盈余预测误差,值越大表示盈余预测的准确性越低。表4列(1)结果显示,Apply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表明创新产出能够显著提高分析师的盈余预测准确性;列(2)结果表明,在控制了Apply后Ferror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创新产出能够通过降低信息不确定性缓解盈余公告后漂移。2.企业盈利持续性(7)其中,Earni,t为公司i在第t年的会计盈余。对企业而言,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余是经常发生的,最具有持续性的。Applyi,t是第t年内公司i的专利申请总和。表4列(3)显示,Apply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创新产出可以提高上市企业的盈余持续性;列(4)结果显示,在控制了Apply后Earn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表明创新产出能够通过提高企业的会计盈余持续性降低盈余公告后漂移。(二)创新质量的影响Hirshleifer等的研究表明,创新的质量和创新的效率均包含价值相关的信息,创新原创性高和效率高的公司,盈余的持续性和股票回报更好。为了进一步检验创新质量和创新方式的差异对盈余公告后漂移的影响,我们根据前人的研究,将创新分为渐进性创新和突破性创新。渐进性创新是一种模仿性创新,它在现有技术路径的基础上,改进产品的外观、功能等方面,以追求短期利益为主要目标。而突破性创新则是在新领域进行探索和知识创造,它需要更高的专业性和原创性,具有差异化的先进技术,是企业提高长期价值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来源。拥有更多突破性创新产出的公司往往被认为更具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受到分析师和投资者的更多关注。因此,投资者对这些公司的信息反应更迅速,可以更大程度上缓解PEAD现象。为了度量创新产出的突破性程度,本文参考相关文献,构建变量BreakInnov以衡量企业创新产出的突破性程度,并基于模型(1)进行检验。BreakInnov计算公式为,其中Sik为i公司在二级分类k下的专利比例,该比例越小表明专利在某领域集中度越低,即公司专利分布的领域越分散。因此,当Sik越小,即BreakInnov数值越大时,创新突破水平越高。SUE×BreakInnov回归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结果未汇报),表明突破性程度更高的创新产出能够更大程度上显著缓解企业盈余公告后漂移。(三)异质性检验1.分析师跟踪已有研究表明,分析师可以通过发挥信息解读和监督作用来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传播速度,进而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借助其专业能力,分析师可以更及时地识别和传递公司的创新产出信息,加强投资者对企业创新产出的认知。因此,对于分析师跟踪数量越多的企业,其创新产出对PEAD的缓解作用应该越强。为检验以上推理,本文按照分析师跟踪数量将样本分为高、低两组,并分组对模型(1)进行检验。结果如表5列(1)和列(2)所示,SUE×Apply的回归系数在分析师跟踪人数较高的组别中显著为负,而在分析师跟踪人数较低的组别为负、但是统计上不显著,组间差异在10%水平下显著。以上结果表明,分析师有助于发挥创新产出的信息价值,强化创新产出对盈余公告后漂移的缓解作用。2.媒体报道数量在资本市场上,媒体也是重要的信息传递中介。媒体报道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关注,从而使公司的信息更充分地反映在股票价格上;另一方面,它可以深入挖掘公司的信息并整理后传递给投资者,使其更好地理解公司的披露信息。因此,媒体报道能够从投资者关注和信息传递渠道这两个角度,更好地将公司的创新产出信息传递到资本市场上。为了验证媒体报道的异质性作用,本文按照上市公司的媒体报道数量将样本分为高、低两组,分组回归结果如表5列(3)和列(4)所示。SUE×Apply的回归系数在媒体报道数量较多的组别中显著为负,而在媒体报道数量较少的公司组别统计上不显著。以上结果表明,媒体报道有助于加强创新产出信息对盈余公告后漂移的抑制作用。3.审计质量现有的研究表明,高质量审计师不但能提高公司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盈余的可信度,降低公司的不确定性,而且能提高公司另类业绩报告和非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因此,对于高质量审计师审计的公司,我们预期其创新投入和产出信息相对更加可靠,专利中传递的未来盈余持续性信息的可靠性也越高,专利在缓解盈余公告后的漂移作用更明显。为了进一步验证上述推测,我们将样本分为“四大”和“非四大”审计的公司进行回归。分组回归结果如表5列(5)和列(6)所示,SUE×Apply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而且“四大”组的回归系数绝对值显著大于“非四大”组,组间差异在10%水平下显著。这一结果表明,“四大”审计强化了客户专利产出信息在缓解盈余公告后的漂移中的作用。4.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起到监督作用,能够提高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不对称水平。与散户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信息解读能力,对公司未来盈余的预测更加准确。因此,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的公司,其披露的创新产出信息将更有效地反映在股价中,从而更有助于缓解盈余公告后漂移。为检验上述推理,本文将样本分为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高、低两组,并分组对模型(1)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列(7)和列(8)所示,SUE×Apply的回归系数在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高的分组中显著为负,而在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低的分组中回归系数为负,但统计上不显著。以上结果说明,机构投资者持股有助于发挥公司的创新产出信息对盈余公告后漂移的缓解作用。五、稳健性检验(一)改变CAR计算窗口期为了检验本文实证结果对盈余公告观测窗口期的敏感性,我们分别计算盈余公告后的3日、30日和90日内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得到变量CAR0,3、CAR0,30、CAR0,90,进而检验创新产出对盈余公告后漂移的影响在不同窗口期内的稳健性。回归结果表明(未汇报),无论以专利申请数量还是专利授权数量衡量企业创新产出,都能观测到3日、30日和90日窗口期内盈余公告后漂移得到抑制,因此本文结论稳健。(二)创新产出的替代衡量我们采用专利的新增被引用量作为创新产出的代理变量,并对其进行了加1取自然对数的处理,将其作为解释变量(Cite),并构建交乘项SUE×Cite进行检验。回归结果显示(未汇报),在以3日、30日、60日和90日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为被解释变量时,SUE×Cite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本文的研究结论依然稳健。(三)创新产出的滞后效应我们还考虑了专利申请存在滞后性。专利从申请到授权是一个长期过程,这意味着当年的授权量可能反映的是过去几年的创新努力,因此,我们使用滞后三年的专利授权数据来衡量企业的创新水平(Grant3)。回归结果显示(未汇报),SUE×Grant3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表明以滞后三期的专利授权数衡量创新产出时,本文研究结论依然稳健。(四)遗漏变量问题我们使用工具变量法缓解潜在的遗漏变量问题。具体地,参考相关研究,使用研发补贴和税收优惠作为工具变量(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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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全成,熊方洲 | 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大陆)的状况变动研究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大陆)的状况变动研究——基于2010—202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人口社会学比较分析推荐语本文以2010年和2020年的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分析了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自然结构和社会结构方面呈现出的新特征与新变化:在中国内地来自韩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高素质的外国人在锐减;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居民的受教育层次显著下降;来自亚非国家低素质的外国人在激增。亟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移民法》《难民法》等移民法规。作者简介宋全成,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移民研究所所长,山东大学杰出中青年学者。主要研究国际移民、移民政策及移民治理。曾留学格拉茨大学、巴斯大学、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明斯特大学。兼任中国世界民族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口学会理事、中国社会学学会移民社会学专委会常务理事、国家移民管理局政策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在《中国人口科学》《世界民族》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30余篇。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等。获民政部理论与政策研究优秀成果一、二等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熊方洲,山东大学移民研究所副研究员。摘要:2010—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在自然结构和社会结构方面呈现出以下新特征:在自然结构上,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的规模大幅增长,其中外国人、香港人以及澳门人的数量均有增长,但台湾人的数量有所下降;外国人是主要群体;高度年轻化;男女性别比从严重失衡趋于基本正常,但有显著内部差异。在社会结构上,在中国的外国人来源国遍布六大洲且来源国数量仍在增加,其中非洲国家数量增长最多;亚洲依然是外国人的最主要来源地;缅甸、越南超越韩国、美国,成为前两大外国人来源国;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以商务为动机的人数呈下降趋势,就业、定居的人数显著增长;整体受教育程度有所下降;西南地区的外国人数量增长迅速;居留5年及以上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的数量和比例均显著增长,中国内地(大陆)作为外国人和港澳居民的长期居住地的吸引力在显著增强。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的持续增长以及在人口自然结构、社会结构方面出现的新变化值得高度关注。关键词:外国人;港澳台居民;自然结构;社会结构2010—2020年是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一方面,中国经济与社会高速发展,各行各业创造了大量且多样的国际就业、国际投资、国际贸易机会,社会环境友好、安全,且长期稳定,能够为包括外国移民在内的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发展环境;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入、“一带一路”倡议的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战略的实施等一系列举措,中国与世界各国以及港澳台地区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联系更加紧密。由此,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进入中国内地(大陆)定居、工作和生活,2010年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数量为102.01万,2020年这一数字增长至143.07万,增长了40.24%,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大陆)的人口迁移态势也引起了国际社会和中国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18年,为更好地为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中国政府设立了专门的国际移民管理服务机构——国家移民管理局,标志着我国的移民治理体系的发展进入新时代。2020年中国司法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被看作中国国际移民政策开放的重要步骤,引起了中国社会民众对在华国际移民的广泛关注。学术界也将在华外国人的社会融入问题纳入学术研究的视野。现有研究中,学者们主要关注外国移民群体在华局部地区的分布以及社会融入。一方面,关于外国移民在华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其形成机制的研究较多,且相关研究尤其集中于外国移民较多的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云南、浙江义乌等。另一方面,学者们对在华外国移民的社会融入也较为关注,如在京外籍人口的社会融入,上海日韩人、广州非洲人、义乌中东人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小社会的治理,中缅边境、中越边境跨境劳工治理等。关于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大陆)的状况的研究主题较为分散,包括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大陆)的总体社会融入成效,以及工作、创业、生活等状况。而关于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整体层面的规模、结构、变化趋势的研究较少,代表性文献主要有:宋全成、杨菊华均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对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大陆)的人口自然结构与社会结构进行了分析;刘云刚和陈跃则研究了1990年代以来在华跨国移民的规模变化及其在2010年代的人口与社会特征;段成荣和邱玉鼎利用世界银行和联合国的相关数据分析了1960—2020年在华国际移民存量及其来源地的变化。总体来看,对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研究较为匮乏,尤其缺少利用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对其自然结构、社会结构的现状及其变化进行全面分析的研究。基于此,本文拟依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和最新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运用人口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2010—2020年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自然结构、社会结构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一、2010—2020年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自然结构特征比较从人口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人口的数量与规模、性别结构、年龄结构是人口自然结构的重要内容。限于篇幅,本文选取以上三个指标作为比较2010年、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自然结构的主要维度。(一)2010—2020年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大陆)的规模比较人口数量与规模是人口自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察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大陆)的数量与规模及其2010年到2020年的变化,有利于在总体上把握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情况,为移民政策的实施和调整提供参考。依据第六次、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大陆)的数量和规模及其动态变化出现如下新特征:1.2010—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呈增长趋势,其中外国人、香港人、澳门人的数量均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台湾人的数量有所下降。从总体来看,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总数为143.07万人,与2010年的102.01万人相比,增加了41.06万人,增长率为40.24%。具体来看,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的数量从2010年的59.38万增长到2020年的84.57万,增加了25.19万人;香港人的数量则从23.48万增长到37.14万,十年间增加了13.66万人;澳门人的数量从2010年的2.12万,增长到2020年的5.57万,增加了3.45万人;台湾人的数量则稍有减少,从2010年的17.03万减少到2020年的15.79万,减少了1.24万人。出现这种特征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一是中国持续的开放政策、“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深度参与国际经济、贸易和技术发展,这是越来多的外国人进入中国工作、生活和居留的最重要影响因素。二是中国政府的粤港澳大湾区政策的实施,推动了香港、澳门与中国内地的经济发展的联系密切,由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香港人、澳门人来内地工作和生活。三是2016年以来台湾民进党的“台独”政策,造成了中国大陆与台湾的关系紧张和交流困难,影响了台湾人来大陆工作和生活,这是台湾人的数量在大陆下降的主要原因。2.2010—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中,外国人均是最主要的群体。201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总人口为102.01万,外国人的数量为59.38万,占201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总数的58.21%;其次是香港人23.48万,占201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总数的23.02%;随后依次是台湾人17.03万、澳门人2.12万,分别占比16.69%、2.08%。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共143.07万,其中外国人84.57万,占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总数的比例高达59.11%;随后依次是香港人37.14万、台湾人15.79万、澳门人5.57万,分别占比25.96%、11.04%、3.90%。与2010年相比,2020年外国人仍然是中国内地(大陆)境外人口的最主要群体,且所占比例有所上升。中国对世界持续的开放政策和中国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是外国人作为中国内地(大陆)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最主要群体的重要原因。(二)2010—2020年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年龄结构比较人口年龄结构是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各年龄组人口在全体人口中的比重,通常用百分比来表示”。依据第六次、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2010年、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年龄结构见表1。表1表明,2010—2020年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年龄结构出现如下新特征:1.2010—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总人口均呈现出高度年轻化的特点。2010年,20—59岁的劳动年龄人口为69.65万,占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总数的68.27%;2020年,劳动年龄人口为96.13万,占比67.19%,尽管占比稍有下降,但从数量来看,劳动年龄人口依然有较大规模增长,十年间增加了26.49万。2010年0—19岁的青少年儿童数量为24.53万人,占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总数的24.04%;2020年青少年儿童数量增长到35.21万人,占比24.61%,与2010年相比所占比例几乎没有变化,但绝对数量增加了10.68万。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中,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从2010年的7.84万增长到2020年的11.73万,其分别占当年总人口的7.69%、8.20%;老年人的数量和比例均较低,同时增长规模较小。中国内地(大陆)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比从2010年的13.26%增长到2020年的18.70%。与中国内地(大陆)的人口年龄结构相比,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呈现出高度年轻化的特点。这也符合国际移民理论中关于青年人更倾向迁移的基本规律。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中的劳动年龄人口、青少年儿童的数量和比例较高,且增长规模较大,在中国内地(大陆)劳动力总量、出生人口数双双减少的情况下,他们是中国内地(大陆)劳动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2.2010—2020年劳动年龄人口依然是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的主体,其中外国人中的劳动力占比上升,而香港人中的劳动力占比下降、青少年儿童的占比上升。在中国的外国人中,劳动力的数量从2010年的42.07万增至2020年的65.58万,占中国外国人的比例也从70.85%上升至77.54%,这是因为中国吸引外国人迁移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就业机会。在中国内地的澳门人的人口年龄结构特征几乎没有变化,主体依然是劳动年龄人口。在中国大陆的台湾人中,劳动力的数量从2010年的12.36万减少至2020年的10.63万,占比也从72.59%下降至67.34%,这主要是因为台湾民进党当局对台湾同胞来大陆就业和发展横加阻挠。在中国内地的香港人中,劳动力的数量从2010年的13.98万增加至2020年的16.64万,增长规模较小,其占中国内地香港人的比例从59.52%下降至44.80%;与之形成对比的是,青少年儿童的数量大规模增长,从5.78万增至14.57万,占比从24.62%上升至39.23%。中国内地的香港人中,青少年儿童的占比大幅上升,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第一,随着中国内地第三产业的飞速发展以及交通的日益便利,香港人中成年女性迁移大陆的规模逐渐扩大,性别角色观念使她们更加倾向于携带子女迁移,因此中国内地的香港人中青少年儿童的数量显著增长。第二,中国内地关于香港青少年入读内地学校的政策进一步完善,“2018年港澳适龄青少年在内地就读中小学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就全国来讲,绝大部分省市港澳学生可以与当地户籍学生一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其中,与香港联系密切的广东省,自2018年起规定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或其随迁子女来广东接受基础教育的,平等享受与当地随迁子女入学相关政策、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和基础教育公共服务;2020学年中小学在读港澳学生9.5万人,20所中小学开设港人子弟班。(三)2010—2020年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大陆)的性别结构比较依据第六次、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2010—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性别结构出现如下新特征:1.2010—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中的性别比总量上从严重失衡发展到趋于正常,但呈现出不同群体的结构性差异。具体表现为:外国人由男多女少变为女多男少,台湾人的性别比依然严重失衡。根据出生人口性别比,100名女性应对应大约106名男性。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中,男女数量分别为73.63万、69.44万,性别比为106,与2010年的146相比,性别比大幅下降且已趋于平衡。2010年在中国的外国人的性别比为131,2020年在中国的外国人中有40.20万男性、44.37万女性,性别比下降至91,性别结构从男多女少转变为女多男少。2010年在中国内地的香港人的性别比为151,2020年其性别比下降至120,性别比失衡状况有所减轻,但依然处于男多女少的状态。2010年在中国内地的澳门人的男女性别比为123,2020年下降至109,性别比已接近正常值。2010年在中国大陆的台湾人的性别比为217,男女比例严重失衡,男性数量远多于女性;2020年其性别比下降至187,但并没有动摇男性数量远多于女性的性别格局,且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各类境外人口群体中,台湾人的性别比失衡最严重。2.2010—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香港人、澳门人、台湾人中,青少年儿童、劳动力的性别比大多呈下降趋势。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境外总人口中,青少年儿童的性别比从2010年的111下降至2020年的107,劳动力的性别比则从158降至100,二者的性别比均呈下降趋势,且接近正常值。在中国的外国人中,青少年儿童的性别比从109下降至97,劳动力的性别比下降幅度更大,从136下降至88;在中国的外国人中,青少年儿童和劳动力均从男多女少变为女多男少。在中国内地的香港人中,青少年儿童的性别比从119变为121,性别比稍有上升;劳动力的性别比则从155下降至105,男女比例趋于平衡。在中国内地的澳门人中,青少年儿童的性别比从112降至108,劳动力的性别比从133下降至101,均接近正常值。在中国大陆的台湾人中,青少年儿童的性别比从110降至105,已趋于正常;劳动力的性别比从262下降至215,虽呈下降趋势,但性别比依然严重失衡。中国内地(大陆)的各类境外人口群体总性别比的下降主要受到劳动力性别比下降的影响,劳动力性别比下降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依据国际移民性别类型理论,男性比女性有更强的迁移意愿和迁移能力,但是,交通技术的发展使国际迁移变得更加容易,而且伴随着全球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去工业化和服务业的迅猛发展,女性的性别角色契合了第三产业的劳动力需求,大量女性成为了独立的劳动力移民。第二,中国男女比例失衡以及农村女性大量流入城市,对落后地区的男性造成了婚姻挤压,这些地区的男性为了解决婚育问题以及补充劳动力,积极寻找外国女性作为妻子;同时,外国女性受到“上嫁婚配”观念的影响,主动从相对落后的国家嫁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中国,以通过跨境婚姻达到社会经济地位的向上流动。3.2010—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中,性别比失衡最严重的群体均为老年人,其中港澳台居民中的老年人的性别比不降反增。在中国的外国人中,老年人的性别比从2010年的188下降至118,性别比失衡状况显著好转。在中国内地的香港人中,老年人的性别比从155上升至172,男女比例失衡状况反而更加严重;在中国内地的澳门人中,老年人的性别比从110上升至149,从接近正常变为严重失衡。在中国大陆的台湾人中,老年人的性别比从262上升至288,是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中性别比失衡最严重的群体。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中,老年人性别比失衡的主要原因有:第一,从迁移意愿来看,男性老年人比女性老年人更具冒险精神,对经济利益更加敏感,迁移的意愿更强;第二,从迁移能力来看,老年男性的体力好于老年女性,更符合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实现迁移的能力更强。二、2010—2020年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社会结构特征比较“人口的社会结构是人口依据具有社会意义的特征而形成的结构,如阶级结构、社会劳动力资源结构、文化教育结构、婚姻结构、家庭结构等等。”依据第六次、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本文选取来源国结构、移民动机、受教育程度、地理分布结构、居留时间五个方面,来考察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大陆)的社会结构特征及其动态变化,这对于我国制定移民相关政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2010—2020年在中国的外国人的来源国结构比较在中国的外国人的来源国结构,不仅反映了移民的来源地和迁移流向,还反映着中国移民吸引力的辐射范围。依据第六次、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在中国的外国人的来源国洲际分布、来源国结构及其变化具有如下新特征:1.2010—2020年在中国的外国人的来源国遍布六大洲,且来源国数量仍在增加,其中非洲的来源国数量最多且增长规模最大。2010年,在中国的跨国移民数量不少于100人的国家有127个,2020年在中国的跨国移民数量不少于100人的国家增至147个,分布范围进一步扩大。这说明,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和国际经贸活动的参与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信赖,跨越国境的人员国际交流日益频繁,这是我国的外国人的国家来源增多的重要因素。从来源国的大洲分布来看,非洲是来源国数量最多的大洲,2010年来自39个非洲国家的跨国移民进入中国,2020年增长至51个国家,比2010年增加了12个,可见2010年到2020年新增的20个跨国移民来源国主要分布在非洲。非洲来源国家的增多是中国与非洲国家频繁经贸往来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直接结果。亚洲、欧洲也是跨国移民来源国的主要分布大洲,2010年分别有37个和31个国家的移民进入中国;2020年分布在亚洲的来源国增至40个,欧洲的来源国数量依然是31个。分布在南美洲、北美洲、大洋洲的来源国数量较少,分别为南美洲11个、北美洲5个、大洋洲4个;2020年其来源国数量分别为11个、9个、5个,数量变化较小。2.2010—2020年亚洲始终是在中国的外国人的最主要来源地,且其移民数量和占比均呈增长态势。2010年,中国来自亚洲的外国人数量为36.50万;2020年,来自亚洲的外国人数量增至61.79万,十年间增加了25.29万人。中国的外国人中,来自亚洲的外国人增长规模最大。2010年来自亚洲、欧洲、非洲、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的外国人占在中国的外国人总量的比例分别为61.47%、13.85%、2.91%、15.52%、1.93%、2.89%;2020年各大洲的占比分别为73.07%、7.78%、4.86%、9.42%、2.56%、1.98%,可见,亚洲依然是中国外国人的最主要来源地,而且中国的外国人来自亚洲的比例呈现进一步增长的趋势。出现上述特征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国经济与社会高速发展的辐射效应。由于中国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对亚洲国家形成了强烈的辐射效应,中国与亚洲国家的政治、经济、贸易方面的交往更加密切,使得众多的亚洲国家的人员来到了中国。二是地缘因素的影响。由于亚洲国家距离中国的地理位置较近,跨国移民的成本较小,而且广泛深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文化融合的程度较好,因此,更容易跨越国境线来到中国。3.2010—2020年缅甸、越南超过韩国、美国,成为在中国的外国人的前两大来源国。2010年,中国外国移民的前五大来源国依次为韩国、美国、日本、缅甸、越南,移民数量分别是12.08万、7.15万、6.62万、3.98万、3.62万,占在中国的外国人总数的比例分别为20.33%、12.04%、11.14%、6.70%、6.10%。2020年,缅甸和越南成为第一、第二大来源国,移民数量分别为35.12万、7.92万,占比41.53%、9.37%;其后依次是韩国、美国、日本,移民数量分别为5.92万、5.52万、3.68万,分别占比7.01%、6.53%、4.36%。可以看到,来自缅甸的移民增长规模最大,达到了31.15万,而中国新增外国人的总规模也仅为25.19万;增长规模第二大的是来自越南的移民,增加了4.30万人。来自缅甸、越南的外国移民规模大且增长显著,首先是因为地缘优势,迁移距离较短、迁移成本较低;其次是“一带一路”倡议推动和加强了缅甸和越南等国家与中国的经济文化社会交流;最后是最近10年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缅甸和越南国家近邻国家的国民形成了进入中国的强大“拉力”,而缅甸和越南相对落后的经济水平和不稳定的社会环境,则是其国民进入中国的“推力”。4.2010—2020年来自发达国家的移民数量有所减少,中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吸引力在增强。来自欧洲、北美洲、大洋洲的移民数量分别下降了19.99%、13.57%、2.67%,而发达国家主要分布在以上三个洲;同时主要发达国家,如韩国、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澳大利亚、英国、新加坡、意大利在中国的跨国移民数量均呈下降趋势。这主要是因为2016年以来,欧美国家民粹主义的崛起、欧美国家政坛上的右倾以及美国发起的中美贸易摩擦,深刻影响了中国与欧美西方国家的政治、文化与经贸往来。来自亚洲、非洲、南美洲的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移民数量分别增加了69.27%、138.43%、88.91%,而且新增的20个来源国主要为非洲国家。这是中国国际政治经济地位上升、“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积极影响。这也验证了世界政治格局以及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政策均会对国际移民的流向与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的观点。(二)2010—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移民动机比较研究移民动机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移民的基本需求,帮助政府制定和完善更有效的相关移民政策,以发挥其有利作用,同时预防其可能带来的移民问题。依据第六次、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移民动机详见表2。表2的数据表明,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移民动机包括商务、就业、学习、定居、探亲五大类型。移民动机主要呈现出以下新特征:1.2010—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移民动机从主要是商务、就业、学习、定居,转变为集中于就业和定居。2010年,出于商务、学习、就业、定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分别为20.5万、20.25万、20.20万、18.66万,所占比例分别为20.9%、19.85%、19.80%、18.30%;入境探亲的境外人员数量最少,仅为10.01万,占比9.81%。可见,201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移民动机几乎均匀分布在商务、就业、学习、定居,所占比例大约为20%。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移民动机集中于就业和定居,出于就业、定居目的来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数量分别为44.43万、41.95万,分别占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总数的31.06%、29.32%;学习、商务、探亲动机的占比分别为15.36%、5.38%、5.22%。从数量变化来看,以商务为动机入境人口减少的规模最大,而因就业、定居入境中国内地(大陆)的人口数量均显著增长。2.2010—2020年分群体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的移民动机呈现出差异化的特征。2020年外国人、台湾人进入中国内地(大陆)的最主要动机是就业,而香港人、澳门人最主要的移民动机是定居。对比来看,2010年外国人来中国的前三大动机是学习、就业和商务,分别占在中国的外国人总数的25.87%、22.72%、18.31%;2020年就业和定居分别占比是39.45%、23.03%。2010年,香港人、澳门人来中国内地的最主要目的均为定居,分别占在中国内地香港人、澳门人总数的40.48%、37.87%;2020年,港澳居民的移民动机更加集中于定居,分别占比44.92%、50.86%,在中国内地的香港人、澳门人中大约半数的移民动机是定居。2010年台湾人来中国大陆的最大动机是商务,占在中国大陆的台湾人的33.33%,其次是就业,占比27.19%;而2020年就业成为台湾人来中国大陆的最主要动机,占比41.51%,其次是定居和学习,占比分别为18.72%、17.18%。因就业、定居、学习进入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数量增加主要是因为,就业、定居、学习多为长期活动,不容易因临时性因素而中断,而更多受到移民目的地长期形成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氛围与生活环境、教育水平等因素的深刻影响。第一,2010—2020年,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各行各业创造了大量的工作岗位,同时,我国的开放政策不断扩大,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吸引了众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周边国家的人员来中国就业。第二,大量香港人、澳门人以定居为目的进入中国内地,主要是因为港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与内地的关系较为密切,香港人、澳门人能够更迅速地适应内地的生活。第三,来华学习的外国人数量减少,主要是因为受新冠疫情、美国发起的中美贸易摩擦以及欧美与中国的脱钩断链等导致近年来中美关系、中欧关系紧张的消极影响;进入内地(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居民增长明显,主要是因为中国内地(大陆)的高等教育水平不断提高,许多高校的国际排名、国际认可度大大提升,由此吸引了众多的港澳台的青年学子来内地(大陆)高校学习。因商务、探亲进入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数量减少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一方面,线下的商务、探亲活动被不同程度地终止或限制,另一方面,现代化的视频通讯和商务会议更容易被互联网的方式所替代。第二,2018年欧美民粹主义思潮盛行,特别是美国民粹主义总统特朗普执政后发起的中美贸易摩擦,直接影响了中国与欧美国家正常的经贸关系和正常的外交关系。这是因商务、探亲入境中国内地(大陆)的人员数量减少的两个重要因素。(三)2010—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受教育程度比较受教育程度不仅反映了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的人口文化素质,而且直接影响到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就业机会、职业结构、收入水平,进而影响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的社会融入水平。依据第六次、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见表3。从表3可以看出,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受教育程度具有如下新特点:1.2010—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整体受教育程度有所下降。2010年,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中,拥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数最多,达到了35.78万人,占中国内地(大陆)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总数的35.07%,但2020年其数量下降至29.11万,占比也降至20.76%。2020年大专学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人数也有下降,占比从10.57%降至7.54%;研究生学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人数虽有所上升,从8.31万增至10.88万,但占比从8.14%降至7.76%。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中,小学及学前教育学历的人口数量最多,从2010年的12.09万猛增至41.57万,占比也从11.85%上升至29.65%;初中学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数量从9.72万增至19.33万,占比也从9.53%上升至13.79%。总的来看,2010年到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中受过大专及以上教育的比例从53.78%下降到36.06%。与此相反的是,中国内地(大陆)人口中受过大专及以上教育的人口比例从9.53%上升到15.88%,但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的高等教育比例依然高于内地(大陆)人口。2.2010—2020年在中国大陆(内地)的外国人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下降幅度最大,台湾人中高等教育群体的比例依然最高,香港人、澳门人中高等教育群体的比例变动较小。2010年外国人中本科学历的占比最高,达到了42.49%,而2020年仅有19.80%的外国人为本科学历,同时大专、研究生的比例也呈下降趋势,因此学历为大专及以上的人口比例从60.35%下降到了32.99%;而受过小学及学前教育的人口比例从12.55%上升到34.15%,初中学历的占比稍有上升。2010年中国内地(大陆)的台湾人中有62.99%受过高等教育,其比例远高于其他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群体,2020年这一比例继续上升为66.62%,遥遥领先于其他移民群体;而且台湾人中大专学历的占比下降而本科、研究生的占比上升,整体学历层次更高;台湾人中未受过教育的人口比例从6.29%降低至0.59%,其他学历的占比几乎没有变化。香港人中未上过学、受过小学及学前教育的人口比例变化较为明显,未上过学的比例从13.21%下降至0.91%,受过小学及学前教育的人口比例从12.44%上升到了25.88%,其他学历的变动较小;澳门人中未上过学的人口比例从9.70%下降到1.16%,其他学历的占比几乎没有变化。在中国的外国人受教育程度大幅下降可能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带一路”的非洲和亚洲国家以及近邻中国的东南亚国家如缅甸、越南等国的外国人大量进入中国,这些国家的外国人出于其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原因,往往受教育程度较低,只拥有较低的学历层次,这在今天的广州和义乌的外国人中得到了印证。在中国内地的香港人中,受过小学及学前教育的人口增加与其青少年儿童的大规模进入内地有关,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的实施,吸引了众多的港澳居民及其子女在内地定居和生活。而在中国内地(大陆)的港澳台居民中未上过学的人口比例下降到1%左右,主要是因为内地(大陆)基础教育的广泛普及以及社会各界对教育的普遍重视。(四)2010—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地理分布结构比较地理分布结构是人口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揭示了人口的空间分布差异与动态变化,为深入研究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聚居地及其社会融入问题提供了基础,并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完善和城市规划与发展等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第六次、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2010—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地理分布呈现出如下新特点:1.2010—2020年,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主要分布实现了由华东、华南地区到华南、华东和西南地区的转变。2010年居住在华东地区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数量达到了41.14万,占在中国内地(大陆)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总数的40.33%;2020年其数量略微上升到41.77万,但占比跌至29.20%,降为中国内地(大陆)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的第二大居住地。而居住在西南地区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数量从2010年的6.33万猛增至40.93万,其占比从2010年的6.21%大幅度上升至2020年的28.61%;西南地区成为仅次于华南、华东地区的中国内地(大陆)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的第三大居住地。华南地区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数量从2010年的34.35万增至2020年的45.05万,占比从33.67%降至31.48%,但2020年居住在华南地区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最多。西南地区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尤其是外国人迅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云南地区近邻越南和缅甸,云南省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吸引了上述两个国家的众多移民来到云南工作和生活;另一方面,四川、重庆和贵州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下,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同时,中国与东盟的经贸联系日益紧密,跨国公司多在西南地区设立了分公司或从事与中国的国际贸易,这就为外国移民创造了众多的工作机会。这是西南地区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迅速增加的主要原因。2.2010—2020年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地理分布最多的省份排名由广东省、上海市、北京市、江苏省和福建省,变化为广东省、云南省、上海市、福建省和北京市。2010年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排名前十位的省份是:广东省31.61万人、上海市20.86万人、北京市10.74万人、江苏省6.42万人、福建省6.26万人、云南省4.74万人、浙江省3.64万人、山东省3.31万人、辽宁省2.38万人、广西壮族自治区2.34万人。2020年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数量排名前十的依然是上述十个省份,但排序发生了较大变化:广东省41.85万、云南省37.93万、上海市16.40万、福建省10.62万、北京市6.28万、江苏省5.82万、浙江省4.62万、广西壮族自治区2.60万、山东省2.18万、辽宁省2.06万。云南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数量增长规模最大;北上广只有广东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数量呈增长趋势,北京、上海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数量均减少了4.46万;福建、浙江、广西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数量均有增长,江苏、山东、辽宁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数量均呈下降趋势。总体来看,南方省市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人数在增加,而包括北京在内的北方省市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减少。这与十年来南方省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及开放政策普遍好于北方省市紧密相关。3.2010—2020年,中国的外国人的最主要居住地从华东地区变为西南地区;华南地区仍是香港人、澳门人的聚集地;台湾人依然主要进入华东地区。2010年外国人主要进入华东地区,其次是华北、华南地区,这三个地区的外国人分别占中国外国人总数的44.34%、19.94%、16.44%;而2020年外国人主要进入西南地区,数量从5.70万增至39.34万,占中国外国人的比例从9.60%跃升至46.51%,这主要是因为云南省的外国人数量大幅度增长了33.09万。2010年进入华南地区的香港人占中国内地香港人总数的76.32%,2020年这一比例下降至69.83%,但华南地区的香港人数量依然呈增长趋势,主要是因为作为香港人最大聚集省份的广东省,其香港人数量的增长规模在各省份中最大。2020年进入华南地区的澳门人占中国内地澳门人总数的比例进一步增加,从77.87%上升至79.27%,主要是广东省距离澳门最近的地缘优势的影响。2020年中国大陆58.99%的台湾人聚集在华东地区,比2010年的60.05%稍有下降,但华东地区仍是台湾人在大陆的最主要聚集地。除了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外,外国人聚集于西南地区,港澳居民聚集于华南地区,台湾人聚集于华东地区,还受到移民历史传统以及长期形成的移民网络的深刻影响。(五)2010—2020年在中国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的居留时间的比较居留时间的长短
6月25日 上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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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志,孙琪琪 | 外部需求冲击对中国地区间经济差距的影响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外部需求冲击对中国地区间经济差距的影响推荐语文章从对外开放的视角探讨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的成因,从产业结构的角度解释其中的作用机制。文章从理论模型层面分析了地区内主导产业和关联产业在外部需求扩张拉大地区间经济差距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以城市为分析对象进行了实证验证。文章还探讨了外部需求扩张对东西南北各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的异质性影响。文章丰富了与贸易之收入分配效应相关的研究,也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区域协调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政策启示。作者简介张明志,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入选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和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和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校区(UIUC)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中国工业经济》《经济学动态》《财贸经济》和《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著作3部。研究成果多次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厦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励。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等科研课题20余项。
6月24日 上午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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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向东 | 亚太小多边合作兴起的权力逻辑——关系性权力和多节点结构的结合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亚太小多边合作兴起的权力逻辑——关系性权力和多节点结构的结合推荐语奥巴马时期的“亚太再平衡”,特朗普的美国优先下的“印太战略”,而拜登政府加速推进“印太战略”,拉拢盟伴加入遏华的二、三、四、五“小圈子”,即小多边合作。亚太地区的大量小多边合作就是拜登政府所推行的遏华政策的具体表现。究其原因与权力因素相关。小多边合作的兴起,背后是权力逻辑的转换和地区结构的变化所引起。美国主导的小多边合作对中国周边外交造成的压力和风险会长期存续,中国如何对此做出科学研判、合理应对是本文所要回答的核心所在。作者简介金向东,厦门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南洋研究院助理教授,博士,日本明治大学客座教授(2019年9月—2020年10月)。主要从事东亚区域合作、朝鲜半岛政治经济、区域经济整合等领域的研究。出版专著1部,在《东北亚论坛》《南洋问题研究》《立命馆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30余篇。摘要:亚太地区的大量小多边合作,由美国及其盟友、伙伴推动,与权力因素相关。小多边合作的兴起,背后是权力逻辑的转换和地区结构的变化。根据来源,权力可以分为个体性权力、结构性权力、关系性权力。三类权力运行逻辑存在差异,适用于不同的现实条件。冷战期间的亚太地区处于两极结构,结构性权力发挥主导作用。冷战结束后,亚太地区演变为多节点结构,使关系性权力重要性上升。在关系性权力的逻辑下,地区国家对大国采取“融合”路径,将大国利益和地区规范融合。美国及其核心盟伴,对中国进行权力制衡,谋求利用结构性优势重构关系格局,再借助关系性资源重塑地区结构。小多边合作因灵活性、自主性、低成本等特征契合其需求,有助于整合盟伴体系、推进机制联动、形成全面合力。因而,关系性权力制衡驱动了小多边合作兴起。关键词:亚太地区;小多边合作;关系性权力;结构性权力;多节点结构引言近十五年来,亚太地区逐渐兴起了大量小多边合作(minilateral
6月21日 上午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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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小衡,陈子充 | 海峡两岸碳排放关联效应与低碳化合作路径研究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海峡两岸碳排放关联效应与低碳化合作路径研究推荐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大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也孕育着两岸经济进一步融合发展重大的机遇和动能。本文通过量化研究方法,揭示了两岸碳排放的复杂关联,并精确识别出机械、电气电子设备制造等产业应作为两岸协同减排、绿色发展的重点。在此基础上,本文针对当前两岸绿色低碳化合作方面的诸多问题,提出了多维度策略建议,探索两岸如何将经济低碳化、绿色化合作作为两岸经济进一步融合发展的新动能提供参考。作者简介曹小衡,南开大学台湾经济研究所所长,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东亚经济、台湾经济、两岸经贸关系、两岸经济比较研究。先后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独立或主持完成国务院台办、国家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及其他部委委托课题。相关成果曾多次获正国级和省部级领导批示,并得到相关部门多次认证、表彰、获奖。代表著作主要有《海峡两岸经济一体化研究》《东亚经济格局变动与两岸经济一体化研究》等。陈子充,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摘要:近年来,两岸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与合作,为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与此同时,两岸产业合作仍以“高碳”部门为主,如何提升以低碳化为目标的两岸经济合作质量已成为紧迫课题。基于世界投入产出与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可定量分析两岸碳排放关联效应并对协同减排重点产业进行划分。测算发现:中国大陆区域内碳排放乘数效应远高于台湾;两岸间碳排放溢出效应呈现台湾对中国大陆远高于中国大陆对台湾的“单向”特征;两岸协同碳减排重点产业以机械、电气电子设备等制造业为主。当前两岸低碳化合作面临基础薄弱、制度化合作进展缓慢、服务业碳排放问题逐渐凸显等制约因素,应从机制、技术、产业、政策等多角度切入,积极探索海峡两岸低碳化合作路径,应对两岸产业合作低碳化转型挑战,推进两岸经济合作高质量发展。关键词:海峡两岸;低碳经济;碳关联效应;合作路径引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与效益逐渐提升,经济社会发展与碳排放增加初步脱钩,发展的轨迹逐渐绿色化、低碳化,正在清晰地描绘出低碳发展的蓝图,开启绿色低碳循环的高质量发展征程。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经济体以及二氧化碳排放地,依照自身经济发展阶段与特征,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减碳行动方案,提出2030年实现“碳达峰”与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双碳”目标的设立既是立足于基本国情,坚定不移地走绿色低碳高质量经济发展之路的内在要求,也是顺应国际形势,对构建双循环发展格局、完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等现实需求的切实回应。“双碳”目标约束下,海峡两岸经贸合作面临低碳转型挑战。自两岸开启经贸交流以来,生产要素与经济发展阶段高度互补的优势推动贸易、投资总额持续增长,两岸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地位也不断提升。但两岸凭借生产要素价格优势,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与合作,为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的同时,也付出了二氧化碳排放过量等巨大环境成本。根据美国耶鲁大学等研究机构联合发布的《2022年全球环境绩效指标(EPI)》评测结果,全球参评的180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大陆仅位列160位,中国台湾地区位列74位,这一结果凸显出海峡两岸环境治理的严峻性与紧迫性。当前,两岸产业合作以“高碳”工业部门为主,低碳化转型任务比较艰巨,主要原因是中国大陆整体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能源利用效率不高,导致在陆台企生产活动呈现出较高的能耗强度与碳排放强度。多重因素使当前两岸产业合作面临“结构减排”与“技术减排”双重压力。因此,深入研究两岸产业低碳化合作的现况与挑战,探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合作路径,对实现两岸区域绿色一体化以及提升两岸经贸合作质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综合运用世界投入产出与国际能源消耗数据,深入剖析海峡两岸产业间碳排放关联效应,并依据测算结果为两岸低碳化合作提供政策参考。文章可能的边际贡献包括:第一,将区域间投入产出模型与经济关联理论拓展至两岸碳排放关联研究领域,并细化至产业层面考察两岸区域内与区域间各产业碳排放的相关性;第二,结合碳排放关联效应测算结果,对两岸协同减排进程中各产业优先级进行划分;第三,总结当前两岸低碳化合作面临的挑战并针对性提出低碳化合作路径。以上三点对两岸低碳化合作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研究方法与数据说明
6月19日 上午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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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东平,王舒 | 论中国传统法典立法技术的发展——以唐明律计亩论罪为中心的考察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论中国传统法典立法技术的发展——以唐明律计亩论罪为中心的考察推荐语文章针对中国传统涉财犯罪的研究多围绕着“唐六赃”及其配套的“计赃论罪”量刑模式展开所存在不足,以唐明两代“计亩论罪”的立法技术为切入点,阐明其原理及量刑方式与六赃未必相同,其计亩论罪立法技术沿革模式可以区分为两类,并呈现出鲜明特点。该研究推进了中国传统法典立法技术研究的细腻和深化,彰显了农耕社会法律文化的特色。作者简介周东平,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曾任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客座教授,兼任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及东方法律文化分会会长等。著有《论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之影响》《中国中古法史论衡》《新编中国茶文化简史》《犯罪学新论》等,发表论文、译文百余篇,合译《汉唐法制史研究》,主编《晋书》《魏书》之刑法志译注及连续出版物《法律史译评》等。目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23ZDA079)等。王舒,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摘要:中国传统立法沿革表明,其法典立法技术在不断进步,而唐明律计亩论罪量刑方式则较为明显地反映出这种变化。其立法技术沿革模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他人田土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犯罪,罪刑虽然有所改动、整合,但传承关系明显;另一类与土地分配、赋役征派等基本国策相关联,因政策调整,犯罪类型差异大,但其部分刑等设计却随刑罚体系传承下来。计亩论罪与计赃论罪的原理不同,不能简单视为实物计赃,其行用与犯罪不符合盗罪构成有关,也是国家财政方针在法律中的如实反映。唐明两朝计亩论罪呈现出量刑从公私不分到区分官民、刑罚偏轻且具备体系性的鲜明特点。与唐代相较,明代更加重视官有财产保护以及体系内各罪刑罚间的联系,其立法技术更趋完善。关键词:唐明律;立法技术;计亩论罪;计赃论罪;量刑引言立法技术的不断进步,是我国古代法典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在秦汉时期,法典尚未确立,立法技术处在质朴粗糙阶段,但简明、直接的技术风格已初见雏形,尤其注重适应低识字率的基层政府适用法律的需求。同时,一些重要的传统法律术语如“与盗同法”“监守盗”“坐赃”等已经出现。魏晋南北朝以降,伴随法典化运动,此期的立法技术渐趋成熟,律典宽简精炼。如律令分野、法典体例自觉贯彻“篇章之义”、中古刑罚五刑体系的形成、《具律》改为《刑名》第一乃至法律儒家化与胡汉融合的关系等问题,在《晋书·刑法志》等史料中都有相当深刻的阐述。隋唐时期,法典高度成熟,且不说以《名例律》为首的十二篇五百条的体例之完善与垂范久远,以及五刑二十等、十恶、八议等规则的历代沿用,即使“轻重相举”的立法简明技术、“例分八字”的法律用语规律、规范夺取或授受非法财物的“六赃”,乃至人身伤害方面的“六杀”等,都已经相当完善。与此同时,以成文法为主的传统立法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还通过注疏等方式对律条含义加以解释,并完善了问答结构,使不变的律典条文获得更多的弹性。传统法典立法技术的进步,也体现在目前尚较少关注的“计亩论罪”的量刑方式上。众所周知,在六赃刑等的基础上,计赃论罪是唐明律涉赃条款设置刑罚的一般原则。但不计赃的涉赃犯罪,亦不在少数。在涉赃罪名体系研究框架下,明律的强盗以及唐律“盗不计赃立罪名”的诸多条款是典型代表。然而,也有不少律文的相关款项并不与六赃挂钩计赃论罪,却鲜见垂注。其中,计亩论罪的量刑方式针对不动产设计,又牵涉税收财政,尚无专项研究,值得考察。“计亩论罪”指刑罚轻重与土地(包括普通田地、园圃等)大小成正比的一种惩处原则。两代之间,所在条款各方面发生许多变化,有的罪名差异很大,量刑上似乎又有一些共通之处,这是何故?计赃和计亩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为何采用计亩论罪?从止刑点来看,计亩论罪的量刑普遍偏轻,但采用这种量刑方式的犯罪行为看上去似乎危害不小,为何如此规定?本文将对此一一探索。一、唐明律有关计亩论罪规定的沿革唐律与明律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两大法典。明律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内容新旧并呈,在篇章结构方面又采用完全不同的编纂方式,变与不变之间最能体现出唐明律在立法技术方面的沿革发展,故清末薛允升曾“仿班、马异同及新旧《唐书合钞》之义”而作《唐明律合编》。计亩论罪应来自秦简“盗徙封”、汉代“夺田罪”,北魏推行均田制以来禁止私卖口分田和占田过限,并规定盗耕种公私田罪。自唐律系统规定计亩论罪后,其在唐明两代律典的应用领域与应用方式有所发展,更定的条款排列顺序也反映出这些条款在律内地位的变化。唐明律采用计亩论罪量刑方式的条目,唐律计有《户婚律》的“卖口分田”“占田过限”“盗耕种公私田”“妄认盗卖公私田”“在官侵夺公私田”等5条,明律计有《户律·田宅》的“欺隐田粮”“检踏灾伤田粮”“功臣田土”“盗卖田宅”“典买田宅”“盗耕种官民田”等6条。这些条款或删或增或并,顺序也有改动。下面,我们将结合唐明律的律文内容及计亩论罪的技术发展脉络展开分析,厘清唐明律相关规定的沿革情况。(一)一脉相通:旧有条款的延续与整合在前述计亩条款中,有两组条款犯罪类型基本一致,规定相近,明显以延续为主,可谓“一脉相通”。同时,其中又夹杂些许调整,如明律将唐律的多条规定合并为一条,从而引发具体规定的变化。这两组条款分别是:明律的“盗耕种官民田”与唐律的“盗耕种公私田”;明律的“盗卖田宅”与唐律的“妄认盗卖公私田”“在官侵夺私田”两条。为便于观察,列为一表,并将行为可能与此两组规定存在整合或继承关系的其他规定一并补入(见表1)。由表1可见,明律“盗耕种官民田”与唐律“盗耕种公私田”的沿革关系比较明确。二者相比,前者公私田同一处罚,后者官田加重处罚;明律最高法定刑有所减轻,其余规定则基本沿自唐代。二者看似变化不多,但若罗列其刑等,则会发现量刑阶梯的设计差别较大。尤其当具体到某一情节时,刑等阶梯的间隔、刑罚区间的大小、起止刑的变化十分明显。明律民田25亩以下量刑与唐律持平,25亩以上轻于唐律;官田35亩之下量刑都重于唐律,35亩以上则因罪止有所不及(如表2所示)。这里,我们需要重点分析表1内余下诸款复杂的沿革关系。明律“盗卖田宅”条的层次较多,是对唐律多条规定的整合。计亩论罪的第一款,它的两个主要犯罪行为“盗卖”“冒认”及其处罚,均出自唐律“妄认盗卖公私田”条。这一款还增加了三种犯罪行为:(1)盗换易;(2)虚钱实契典买;(3)侵占。这些行为与“在官侵夺私田”条的“侵夺”有重合。主体层面,“在官”也能被“盗卖田宅”条的一般主体涵盖,这或许是《律条疏议》等书说明律“并妄认盗卖公私田、在官侵夺公私田二条为一”的原因。但若观察量刑会发现,新增立的“功臣田土”条在量刑方面也受到唐律“在官侵夺私田”条的影响(见表3)。明律虽然给予“功臣”本人刑罚上的特权,但在仅有的几条田土罪名中,就两次特意强调功臣犯罪,已经明确表达出对功臣触犯此类罪名的重视。主体有权有势容易挟权势犯罪,是这两条规定共同的防范重点。或许也是这一相似之处,使立法者在制定罚则时,选择唐律最重的“在官侵夺”条以3亩为差的计亩论罪规定来规范其行为。(二)主次有别:新规定的确立及其联系上述计亩论罪诸条中,唐律计亩论罪还有“卖口分田”与“占田过限”两条没有被继承下来。但明律制定了4条计亩论罪的新规定。其中,以排在第一序列的“欺隐田粮”条最为重要,甚至与余外几条的多款规定之间形成了类似凡例与节目的关系。该条规定:凡欺隐田粮,脱漏版籍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〇若将田土移坵换段,那移等则,以高作下,减瞒粮额,及诡寄田粮,影射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改正,收科当差。〇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〇其还乡复业人民,丁力少而旧田多者,听从尽力耕种,报官入籍,计田纳粮当差。若多余占田而荒芜者,三亩至十亩,笞三十,每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旧田少者,告官,于附近荒田内,验力拨付耕种。该条的基本罪状在第一款:“凡隐瞒而不报籍,是占田而不纳粮当差。”但因所隐有多寡,故设立刑等,计亩论罪。第二款用“若”字起首,表示其“文虽殊,而会上意”,起到“广其意”的作用。“若那移等则,是虽纳粮当差而不及额数;诡寄影射,是虽纳粮而欲避差。”事虽不同,其“罔上背公”之情与欺隐田粮一致,所以“罪亦如之”。只因其“原入版籍”,不属于脱漏,所以不没收其田地,仅勒令改正,收科当差。第三款知而不举属于连带责任。前三款可视为一个整体,也是前文所说的凡例部分。第四款属于例外规定,是欺隐田粮一般规定对国家恢复生产、尽地利开垦政策所做的让步,有单独的罚则。在该条之外,还有几款规定与所谓凡例联系最为密切:首先是“检踏灾伤田粮”条的“人户冒告灾伤”一款:“若人户将成熟田地,移坵换段,冒告灾伤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纳税粮,依数追征入官。”该款与“欺隐田粮”条第二款的手段、结果都有相似性,刑等设计上二者也无区别。其次是“功臣田土”条,规定见表1。它属于与一般条款(“欺隐田粮”条)对举的特别条款,是对特殊主体“功臣之家”犯欺隐田粮加重处罚的特别规定。最后是“典买田宅”条的“不过割”一款,量刑亦与“欺隐田粮”同,其田入官。正如《笺释》所言:“不过割,主卖者而言,恶其混淆册籍,故计亩论罪……宅无粮差,故不言过割之罪。重于不税契者,诚以民间册籍难清、赋役难核实,皆由过割不明之故也。不过割,多由卖主留根作难,故买主不坐,然其田入官,则买庄之罚亦不轻矣。”上述诸款虽然情境、主体、手段等与“欺隐田粮”有所差异,但它们均是围绕违反田地登记规定展开的,进而带来的法律后果隐匿田粮、影响差役等与“欺隐田粮”也无区别。在量刑上,除了“功臣田土”加重外,其余几款也基本一致。由此可见,“欺隐田粮”无疑具有更高的地位与意义,它通过量刑将自身与其余三条新规串联起来,成为轻重有序的整体。三条新规其他款项的惩处,只要将严重程度与作为线索的前述款项进行比较,自然能够制定得合理恰当。例如,“功臣田土”条“若里长及有司官吏,踏勘不实及知而不举者”与线索款项的关系,和“欺隐田粮”第三款(里长知而不举)与前两款之间的关系一致,如此,“与同罪。不知者,不坐”的量刑自然水到渠成,不会产生参差。
6月17日 上午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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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勤 | 高质量发展引领下ESG信息披露的规制优化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高质量发展引领下ESG信息披露的规制优化推荐语文章通过分析ESG信息披露规制的全球发展趋势及特点,提出新形势下我国监管机构应当软硬兼施优化ESG信息披露的规制方式、明确ESG信息披露规则的实体内容、采取多元化的监管方式以及引入第三方强制鉴证机制。这一研究有助于构建既与国际标准相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ESG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从而引领可持续性投资,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者简介朱晓勤,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法学博士。担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福建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能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主持两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教育部社科规划青年项目,以及原国家海洋局、外交部条法司和地方政府部门委托的多项科研项目。曾在英国伦敦大学学院(UCL)法学院和美国华盛顿大学(UW)海洋事务学院访学,2013年作为富布莱特学者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学。摘要:ESG理念与高质量发展的内涵高度契合。当前,我国ESG信息披露规制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政出多门不成体系、披露比率偏低、披露标准不统一、披露内容不全面、“漂绿”现象比较严重等。从ESG信息披露规制的发展趋势及特点来看,各国(地区)对ESG信息披露的规制趋向严格,规制方式多以硬法为主、软法为辅,比例原则得到重视和适用,全球可持续披露准则加速统一。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与国际标准相接轨,新形势下我国监管机构应当软硬兼施优化ESG信息披露的规制方式、明确ESG信息披露规则的实体内容、采取多元化的监管方式以及引入第三方强制鉴证机制。关键词:高质量发展;ESG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规制方式;强制鉴证引言环境污染、气候变化、贫富差距等问题给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诸多挑战,各界希望通过市场手段来解决这些外部性问题,包括ESG在内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ESG概念最早出现于2004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主持的全球契约领导人峰会(UN
6月14日 上午 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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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中礼,郑志泽 | 论超越守法及其治理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论超越守法及其治理推荐语文章着眼于法律与社会规范的互动,在关注企业利用消费者的社会规范促进其守法行为并减轻合规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这种互动机制下企业可能对消费者权利行使施加的不当限制。文章以经典法治理论对隐秘存在的不当限制予以揭示和批判,从多元主体与规范互动的角度分析了问题成因,立足现有制度结合学术前沿提出了相应对策。这一研究展示了数字社会中自下而上建立法治社会的经验教训,为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贡献了新的角度及经验总结。作者简介彭中礼,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湖南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研究基地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会法学理论研究会会长。长期从事法理学法哲学研究教学工作,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120篇。出版独著5部、合著5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2项,主持其他省部级项目9项。郑志泽,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摘要:超越守法是指企业制定并遵守比法律更为严格的自治规范的现象。企业自治规范在国家法的强制要求与社会许可的自发推动下趋于严格,促成了超越守法现象的发生。超越守法现象可分为负担自承和负担转移两种类型,其中负担转移型可能违反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企业自治规范缺乏对企业自身的限制,形式合法性欠缺以及违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原则。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多元规范助力机制的扭曲、议程设置的反制措施难以启动以及企业优位下的消费者权利契约化等。合理规制超越守法,需要从立法上明晰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合理的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形成完备、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等。超越守法现象揭示了自下而上的法治社会建设路径具有的可能性,但其违反法治原则的问题也表明自上而下的法治社会建设路径也应当同时相向发力,合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关键词:超越守法;法治;社会规范;自治规范;备案审查一、问题的提出超越守法(beyond
6月12日 上午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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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熙 | 延迟退休政策的功能替代、系统拓展与协同治理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延迟退休政策的功能替代、系统拓展与协同治理推荐语文章提炼了传统延迟退休政策的实践维度和理论话语,剖析了政策的推进难点及思维窠臼。提出应跳出思维定式,从系统观念出发,以养老金制度的保障性和清晰性、生命历程的纵贯性和交叉性、退休阶段的适老化和过渡性为原则,对延迟退休政策进行功能替代与系统重构,探索更适应中国老龄社会发展趋势和劳动形态转型特征的延迟退休新表达。作者简介林熙,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入选四川省“天府青城计划”哲社文化青年人才。兼任中国社会保障学会青年委员会委员、世界社会保障研究分会理事,中国社会学会社会发展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理事等。主要从事退休制度改革相关研究,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四川省社科基金项目等各类科研项目8项。出版学术专著2本,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社会保障评论》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多篇,多次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转载。相关成果获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摘要:传统延迟退休政策的思路在国际实践中已遭遇瓶颈,且日益不适应中国延迟退休的推进目标,昭示着应跳出既有政策思维定式,寻找政策设计的新突破。延迟退休政策的核心目标在于推动劳动者生命历程重构,应以公平清晰的养老金制度设计来替代养老金延迟领取,以老龄多元就业代替职业生涯的固化延续,建立延迟退休政策推进的新思维。需要从养老金制度的保障性和清晰性、生命历程的纵贯性和交叉性、退休阶段的适老化和过渡性出发,对延迟退休政策进行系统化拓展及功能分解,推动养老金制度和劳动就业制度的协同优化,强化老龄劳动能力提升和老龄多元角色协调。通过延迟退休政策的系统拓展和协同推进,可以探索延迟退休政策从消极被动走向积极有为的可行路径。关键词:延迟退休政策;老龄多元就业;系统拓展;制度协同延迟退休政策历来被视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核心要素。在2003—2013年期间,我国就开始在中央层面研究部署延迟退休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正式提上中央的议事日程;国家“十三五”规划、“十四五”规划,国家“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都明确提出要实施延迟退休。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历经十年讨论,延迟退休改革至今悬而未决,仅在上海、江苏、山东等地有零星的自主探索,难以在政府、市场、劳动者三方的诉求中找到最大公约数。因此,亟须在正式推行延迟退休政策前,破除思维定式和路径窠臼,转变理念,拓宽制度,超越当前主要由西方改革话语所形成的延迟退休政策局限,从延迟退休的功能内核中寻求“分而治之”的拓展思路,化解延迟退休政策推行过程中的舆论压力,推动延迟退休实际目标的实现。一、传统延迟退休政策实施的维度及局限(一)传统延迟退休政策实施的两个维度当前主流的延迟退休政策思路,主要基于过去三十年来的西方国家先一步进行的延迟退休改革实践。延迟退休政策一般牵涉两个不同的政策维度。其一为延迟公共养老金的领取年龄,一般指延迟收入关联型公共养老保险的领取年龄,不包括普惠型、救助型养老金,也不包括职业养老金等补充养老金。养老金领取年龄是退休年龄的基础,前者的延迟会带动后者同步调整。但是,延迟领取养老金对于延迟退休的触动作用,与公共养老金的制度定位和劳动就业制度结构有直接关系。从而,延迟领取养老金能起到的对劳动力市场的调节作用,不同国家有很大差异。其二为提高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劳动权保护年龄,一般指相关制度法规中规定的允许在合同中设置退休条款的年龄。退休年龄的设置为劳动力市场提供了释放劳动力的出口,而提高退休年龄在劳动关系中体现的是对正规劳动权的延续。因此,部分国家在推行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政策时,会同步推进对老龄劳动权益的保障,确保老龄群体能切实延长就业年限。也有部分国家在表述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时,所指向就是对裁员的保护年龄。(二)传统延迟退休政策的主要局限第一,调控效果和调控范围存在瓶颈。一方面,以延迟领取养老金为核心的延迟退休政策对实际延迟退休行为的触动不够。即使历经多年政策调整,OECD国家普遍实际退休年龄的增长幅度仅能达到同时期人均寿命增长幅度的一半左右。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国家存在因经济衰退、疫情影响等造成的政策反复,而市场主体也拥有对延迟退休政策的“对冲”手段,导致延迟退休的政策效果未及预期。另一方面,延迟退休年龄的调整上限,难以跟上人口老龄化超出预期的发展步伐。当前已有发达国家的延迟退休年龄趋近70岁,达到其健康预期寿命的上限,难以进一步调增。在健康预期寿命形成的“上限”制约下,延迟退休年龄调整难免遭遇瓶颈。第二,容易在不同职业群体间形成相对剥夺。传统上以标准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延迟退休政策几乎无法触及灵活就业者和农民的退休养老问题。虽然灵活就业者的超龄就业和农民的终身无休是常态现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劳动者会认同延迟退休政策。恰恰相反,他们会认为延迟退休有利于正规就业部门获得更多的劳动权利。对于我国这类正规就业者并不占主流的国家,非正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不完善在就业领域遭受的社会排斥被延续到退休领域形成二次剥夺,是必须正视的政策问题。第三,政府和市场在延迟退休推行中的固有矛盾难以调和。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标准劳动关系是政府通过法律规制自上而下形成的,政府是劳动关系的制定者、界定者和仲裁者。这一结构使政府考虑延迟退休政策时,既要考虑公共养老金财政问题,也要考虑宏观就业问题,又要考虑用人单位的负担和内部劳动力结构问题,还要考虑社会公众的舆论问题。更有甚者,还需要考虑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政府和公共部门之间在延迟退休政策和就业目标的内部博弈,难以避免“手心手背都是肉”的决策困境。第四,延迟退休政策的推行思路欠缺灵活,较为狭隘。当前主流的延迟退休政策思维往往只着眼于公共养老金延迟领取和职业生涯固化延长两大方面,没有直面正在经历人生重大转型的老龄群体自身的身心特征,也未能囊括老龄群体从经济价值到社会价值的广阔作为空间,难以切实激发其内生的劳动积极性,本质是将过去作用于激励青壮年就业的方式向老龄群体进行简单化延伸,政策思路亟需新的突破。二、延迟退休政策的功能替代延迟退休政策的本质是引导劳动者重构其生命历程,在全生命周期中合理分配工作和退休的构成。因此,应以延迟退休政策的核心功能为前提,跳出既有延迟退休的话语窠臼,以更广的视野拓展对延迟退休的认知维度和实践指向,促成延迟退休政策的语义重构,并在功能分解和功能替代中寻求新的制度协同模式。(一)以公平清晰的养老金缴费待遇关联替代养老金延迟领取以推进延迟领取来减轻公共养老金收支压力是一种传统思路,也被认为具有客观合理性。但公共养老金收支失衡本质是养老金待遇结构设计和筹资机制设计的配合问题。因此,在未能充分解决养老金缴费—待遇关联之公平性前,以延迟领取养老金来解决养老金财政失衡,会模糊和掩盖养老金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如果制度中的养老金待遇计发不能清晰反映缴费—待遇关联,养老金筹资责任也没有在各级财政结构中充分厘清,那么以推行延迟退休为手段来解决公共养老金财务失衡问题肯定力不从心。所以,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幅度,取决于特定养老金制度结构,其内核在于养老金贡献和待遇之间是否能够呈现出对公平、正义、共享原则的清晰关联。对于劳动者而言,合适的养老金领取年龄,是建立在劳动者终身缴费所作出的贡献和其待遇水平的平衡的基础上。例如,在养老金总缴费率为20%、养老金替代水平为40%的前提下,一个获得平均收入的劳动者在20岁参保缴费且同队列的预期寿命为80岁时,退休年龄设定在60岁就是合理的;如果在职业特征或健康水平的客观限制下其预期寿命低于正常水准,那么劳动者反而应当具备提前退休的机会。因此,养老金的合理领取时点是缴费—待遇关联机制的函数,是内生于待遇设计,而非外生于环境变化的。当前延迟领取养老金的政策设计思路,应重新表达为在确保消费平滑的养老金合理替代水平的底线上,引入公平、清晰的缴费—待遇关联机制,在此基础上赋予不同劳动者选择领取养老金的合理区间。同时,还应尽量避免以养老金待遇的奖惩机制来描述不同时点领取养老金的金额变化。在公平清晰的养老金待遇设计中,提前领取的养老金减少并不是惩罚,延迟领取的养老金增多也绝非奖励。以奖惩来表述养老金待遇的增减,会使某些理所应当的提前退休行为遭遇污名化。(二)以多元化和适老化的就业形式替代职业劳动的固化延续延迟退休意味着延长劳动年限,二者互为表里。受西方政策话语影响,延迟退休被长期表述为延长在同一单位的职业生涯。以延续职业生涯为路径的延迟退休,必然会遭遇正规部门合理雇佣数量的天然限制。如果正规部门不能释放足够的就业空间,青壮年就业这一最大的民生问题就会遭遇瓶颈。而对于正规部门规模本就有限、大量青壮年尚且游离于灵活就业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会形成更大的矛盾。破解这一矛盾,需要立足对就业的广义理解和老龄劳动者自身的经济社会特征,来拓展老龄群体延迟退休形式的认知。首先,延迟退休所对应的老龄就业应当多元化。伴随工业社会走向数字社会,生产形态的转型催生新的就业形态,为劳动注入了新的外延。在我国,标准劳动关系(适用全部劳动法标准)、非标准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共享用工、劳务派遣等)、非劳动关系(如合伙制、众包、兼职、零工、退休返聘等)已呈现共存发展的状态。其中,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就业形态,与本已多元化的就业分类相叠加,形成了更加多元的就业选择。有学者指出,未来中国从事灵活就业的群体可能占到七成。《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1)》蓝皮书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企业采用灵活用工比例约为55.7%。显然,这些群体在步入老龄后的延迟退休形态,是无法涵盖到传统延迟退休的框架中的。但是,新的劳动形态也为更多元化的劳动参与提供了更加包容性的基础。近年来,已办理退休的老人继续从事多样化劳动在我国并不罕见,且已有相当丰富的劳动参与类型,以非标准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就业形态已在事实上构成广义延迟退休的实践形式。因此,在就业形态变革的大势中,延迟退休的方式也应得到同步拓展,将职业生涯的固化延续替代为多元化的生产性活动。其次,延迟退休过程中的劳动形态应当充分适应老龄群体的经济社会和生理心理转型。步入老龄过程中,劳动者工作精力、人力资本储备、劳动心态与青壮年群体大异其趣,他们既可能需要通过适度劳动来维持社会纽带,但也需要从事更适合其身心特征的工作类型。对于老龄群体而言,发挥余热、发扬兴趣都可以成为创造价值的方式;投身家庭和社会也有其不可或缺的珍贵价值。中国老年人才网招聘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50—65岁中老年群体是退休再就业的主力,其中有46.7%的老年人退休再就业是为了寻求个人和社会价值。而要让老龄群体能够享有适老性的劳动环境,就需要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适应性的调整。简言之,老龄劳动应当建立在适老化的劳动形式创新和劳动场景拓展中,而非建立在对其既往劳动形态的简单复制和延续上。延迟退休政策应立足老龄群体的内生心理转变与社会角色转变,有的放矢地进行优化调整、构建更加适老的劳动环境,从弹性化、自主化重构老龄工作和退休的关系,帮助老年人从工作状态逐渐过渡到退休状态。三、延迟退休政策的系统拓展与制度协同公共养老金走向公平、统一、清晰和劳动就业模式走向多元化这两项功能替代,明确了延迟退休政策需要脱离渐进延迟领取养老金和延长职业劳动年限的思维窠臼。在此基础上,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维度应大幅拓宽,走向更加多元的领域。需要突破单一化、简单化的延迟退休政策既有思维,立足系统观念,打造多元化、整体化、纵贯化的延迟退休政策。应通过拓展退休系统、打造配套机制,建立对延迟退休政策的新表达,消除对延迟退休的偏见、成见,引导塑造新的延迟退休观念。(一)延迟退休政策系统拓展和制度协同的基本要素与理论逻辑延迟退休万变不离其宗的主线是重塑个人工作和退休的生命历程阶段。在系统视野下,退休制度可以视为养老金制度嵌入劳动就业制度所形成的生命历程制度。一个有效的退休制度应当通过养老金制度和劳动就业制度形成的系统内部协同,以及生命历程的纵贯交织形成的系统环境协同来适应不同类型老龄群体的退休愿景,形成整体化、动态化的延迟退休政策思路,引导劳动者逐步延长从全职劳动走向完全退休的过渡时间。第一,退休制度的系统内协同,需要养老金制度和劳动就业制度的协同优化。首先,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公平统一、清晰可靠是延迟退休政策的必要条件。在中外宏观经济学者的长期研究中,这一议题形成基本定论。早在20世纪80年代,戴尔蒙德和费尔德斯坦等经济学家便建构世代交叠模型、社会保险隐形税和养老金财富等理论工具论证了养老金制度设计对退休行为倾向的触动效应。此后中外学者的理论推进和实证检验持续丰富了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明确指出养老金待遇结构的充足性、公平性、可持续性是推行延迟退休政策的必要条件。其次,通过劳动就业制度的优化,实现劳动—退休路径的多元化、弹性化是延迟退休政策体系的必备元素。在放宽老龄就业约束的基础上,为老龄群体打造可进可退、柔性过渡的退休过程,是协调政府、市场、个人等不同利益主体客观诉求的重要载体,也是政府宏观调控退休行为的政策工具箱。第二,退休政策调整往往只能为劳动者放开约束,却难以形成全面的激励,需要将退休制度充分嵌入劳动者生命历程,实现系统和环境的协同。卢曼在其系统理论中指出,系统和环境有着对立统一的关系,系统为环境提供简化的路径,环境则需要将系统纳入自身的行动中来改变自身。延迟退休政策的系统环境所指向的,是劳动者自身的生命历程——退休制度为劳动者的人生阶段提供简化的可能,而劳动者则将退休纳入其生命历程来实现整体性的决策。因此,退休制度既需要透过个体既往生命历程的积累结果而起效,也要透过不同个体的生命历程相互缠绕和影响的结果而起效。其中,青壮年时期的职业能力储备、家庭和婚姻角色、“代际权衡”考量等均会对劳动能力与空间构成约束,意味着延迟退休政策需要有纵贯生命历程的长期布局,并为老龄多重角色留出空间。在系统内部协同和系统—环境协同的双重作用下,延迟退休政策应通过适应老龄群体生理心理与经济社会的多重转型,激发老龄群体的内生劳动积极性,帮助其建立更加弹性、自主、可控的晚期劳动生涯,激发老龄群体挖掘出内生劳动意愿。如此才能切实帮助老龄群体有意愿、有能力、有机会以多元化的方式从劳动向退休过渡,为政府、市场、家庭与个人留出更多的调整空间。基于以上阐述,延迟退休政策拓展的基本要素和传导路径如图1所示:(二)延迟退休政策的系统内拓展——优化养老金和劳动就业的制度协同在延迟退休政策设计中,需要建立能兜底、可预判的养老金待遇设计制度,在此基础上引入弹性多元的退休路径,并引导劳动就业制度在不同维度进行适老化改进。1.优化公共养老金制度的保障性、公平性和清晰性首先,提高覆盖全民的基本养老金待遇,确保各类劳动群体都能获得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的养老金。延迟退休绝不能成为因欠缺基本保障被迫劳动的现象。在我国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长期并存、传统业态和新业态共同发展的劳动力市场面貌下,推进延迟退休过程需要优先完善覆盖灵活就业者和农民群体的养老金待遇,让所有劳动者均能具有可预期的退休收入。在延迟退休政策推进中,需要明确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待遇,使其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各类劳动群体建立老龄收入的底线。同时,需要加大拓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灵活就业群体建立“基本保障+补充养老储备”的多层次覆盖,重新思考和定位个人养老金、养老金融的目标群体和风险兜底机制,为未来越来越庞大且多元化的灵活就业群体提供可预期的退休收入。其次,建立清晰、透明、自动调节、实时可查的养老金待遇/权益核算机制。应帮助正规部门的就业者建立对养老保障的清晰预期,为其树立退休收入的多寡源于劳动投入的多少这一基本理念,从而更加明智地规划老龄生涯。这就意味着必须全面优化传统上以待遇确定(DB)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发规则,明确劳动贡献和养老金待遇之间的关联机制,在此基础上引入弹性化的养老金领取方案。在这一领域,部分国家已开始进行一些探索,例如引入能自动实现养老金缴费历史和养老金待遇调节的新型计发机制,设定自动化的计算公式来实现养老金待遇的自动化调节方式的养老金自动调节机制(AAM机制)。当养老金领取年龄难以无限制提升时,引入清晰、自动的养老金待遇调节机制来实现养老金制度参数伴随制度的资产负债情况的自发调整,有助于绕过延迟领取养老金所涉及的复杂艰难的政策博弈。瑞典的养老金改革正呈现了这一思路,基本实现了在不直接延迟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前提下优化养老金的内生可持续性,并促进了实际延迟退休。瑞典将其养老金体系中的普惠型基础养老金领取年龄严格保持在65岁,确保养老金的底线保障。同时,引入名义账户制(NDC)作为养老金计发方式,通过名义记账和名义利率的组合,让劳动者能够准确把握其养老金权益的积累情况,从而知晓不同退休时点能够领取到的养老金待遇。名义账户的核心在于名义利率的设置,而名义利率是根据制度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每年自动化调整、并反映于账户的积累额。在1999年正式实施这一机制后,瑞典的养老金领取年龄的起始点从65岁降到61岁(2023年后才提升到63岁),不仅没有刺激提前退休,反而提升了老龄参与率,其原因就在于让劳动者随时对养老金待遇积累保持清晰的预期。2.拓展精准、灵活、可控的退休路径在确保养老金制度公平统一、权责清晰的基础上,需要适应不同群体的劳动特征,赋予职业群体更加灵活的养老金领取选择,建立灵活的退休方式。一方面,柔性而精准地保留提前退休路径;另一方面,尝试以渐进式、过程化的退休代替非此即彼的“一刀切”退休。首先,保留精准化的提前退休路径。提前退休是部分不适宜长期工作的职业劳动者的“退路”,其本身不是问题,对其滥用才是应当遏制的。提前退休的人性化、精准化,其根本在于做好劳动能力评估和退休需求识别。不仅需要对提前退休申请严格审核,还需要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申请给予严格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尤其要避免因遵循延迟退休大方针而造成的对提前退休渠道的一刀切关停。同时,在延迟退休实施过程中,特殊提前退休年龄不宜以水涨船高的方式来同步提升,例如因病、因特殊劳动环境因素而设计的提前退休年龄,应保持不变,以消解公众疑虑。事实上,近年来的国际实践中,针对残障者、特殊工种等特殊劳动群体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不会与标准延迟退休年龄联动。例如法国2023年推动的最新一轮延迟退休改革,就明确规定残障者的最低养老金领取年龄不做调整,“残疾工人”最早可于
6月7日 上午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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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秋萍 | 青年马克思的内在批判方法及其哲学基础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青年马克思的内在批判方法及其哲学基础推荐语文章在哲学上细致考察了青年时期马克思方法论转变的内在逻辑,透视了其内在批判方法的历史性、现实性与规范性内涵。该研究呈现了青年时期马克思在批判方法上的独特性,厘清了其对理性主义批判方法的内在超越。通过揭示哲学批判方法与把握时代问题的内在关联,该研究亦为推进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哲学方法论上的启示。作者简介黄秋萍,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哲学博士,美国乔治城大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精神分析哲学等领域的研究,主持福建省社科基金基地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元理论研究”,已在《世界哲学》《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摘要:从康德到黑格尔的理性主义批判方法尽管在概念上有着内在批判的渊源,但又没有完全进入现实的内在批判。青年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内在地揭示了理性国家的二律背反,并发现了现代国家中由政治理智和政治解放都无力解决的非理性因素,由此使真正的哲学批判聚焦到无产阶级这一现代社会的内在分裂点上。不同于表象上的批判和非历史的、抽象的教条主义批判,青年马克思通过哲学把握时代问题的内在线索,聚焦于现代社会与其自身的内在矛盾,并以此为现实的否定性中介而内在揭示了德国的时代困境,最终为德国的现代化发展与人的解放打开了可能性。青年马克思具有现实性、历史性与规范性基础的内在批判方法是对理性主义批判方法的内在超越。关键词:青年马克思;内在批判;理性;辩证法;规范性引言青年时期的马克思呈现了许多批判性文本,然其对于“批判”的用法则不尽相同。如果我们抛弃一种从语言学上对批判概念进行定义的方式,而是以哲学把握时代问题的方法来考察马克思对“批判”概念的用法,那就能够在这些不同的含义中找到一个共同的重心,即面向现实生活中的矛盾的批判。这种内在于社会现实之中的批判方法始终与对社会结构的深刻批判联系在一起,由此,马克思的批判方法也被当代学者当作“内在批判”方法的典范。青年时期是马克思世界观和方法论转变的关键时期,也是马克思在哲学上直接面对现代国家和社会现实的复杂性难题的时期。在哲学上考察这一时期马克思方法论转变的内在逻辑,透视其内在批判方法的历史性、现实性与规范性内涵,有助于把握这一批判方法的独特性,并在哲学方法论上厘清其对理性主义批判方法的内在超越。一、内在批判的方法论起源:从康德到黑格尔
6月5日 上午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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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总第283期)

录内容摘要马克思主义研究批判官僚制:马克思主义行政学说的理论逻辑与主要论辩张
5月30日 下午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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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24年第2期精彩回顾

论民国时期男女同泳与分泳之争欢迎关注“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微信公众号投稿平台https://xdxbs.xmu.edu.cn/https://xmds.cbpt.cnki.net/
5月17日 上午 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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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全有 | 论民国时期男女同泳与分泳之争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论民国时期男女同泳与分泳之争推荐语民国时期的男女同泳与分泳问题,曾经引发了地方政府的政策变异,舆论界也为之分化对立,最终是实践层面的选择导致了争论趋同于合泳。男女同泳与分泳之争,是解读近代中国男女交往关系的一大标本,是对男性缺位的性别史研究的纠偏。
5月15日 上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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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学勇,梁琚雯 | 中国左翼“红色鼓动剧”的戏剧表达与“大众化”实践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中国左翼“红色鼓动剧”的戏剧表达与“大众化”实践推荐语本文采用感官文化的研究方法,着重从声音实践的角度分析了中国左翼“红色鼓动剧”的戏剧效果及其社会反响,关注到动态的戏剧演出等艺术形式对于传播民族认知、促进大众化实践的作用,颇有新意,为“红色文艺”的大众化实践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作为“红色文艺”的一种,中国左翼“红色鼓动剧”在动员与组织大众、发扬革命的战斗精神、与时代民族情绪同频共振、实践文艺大众化的路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值得后人重视与研究。作者简介赵学勇,陕西师范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传奇不奇:沈从文构建的湘西世界》《延安文艺与20世纪中国文学的价值体系重建》等1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文学评论》《文艺研究》《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延安文艺与二十世纪中国文学研究”“红色文艺与百年中国研究”首席专家。梁琚雯,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摘要: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红色鼓动剧”,是外来思潮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成果,并在中国的社会现实中曲折发展。“红色鼓动剧”综合运用了标语口号、演说、音乐、锣鼓等丰富的声音形式,在戏剧演出中营造了“台上台下相互呼应”的戏剧效果,从而起到了鼓动民族情绪、唤醒劳苦大众的作用,引导群众由发声走向行动。“红色鼓动剧”配合着抗日救亡热潮,表现了中国人民在帝国主义的压迫下奋起反抗的决心,“怒吼吧,中国!”作为民族觉醒的时代情绪表达,不仅包孕着知识分子的国族想象,也传递着广大民众空前的时代大音。它紧贴劳苦大众的现实生活,契合了民众高涨的时代抗争热情和社会心理,即使是大量急就章的戏剧演出,也能引起观众的强烈反响,从而发挥了戏剧的战斗性、鼓动性作用,扩大了左翼戏剧运动的影响。其在大众化实践中生成的群情激奋的时代精神、勇于搏战的革命传统,承载着一代人的民族信仰,在血与泪的洗礼中生成了壮阔的时代美学,积累了丰富的艺术经验。关键词:红色鼓动剧;戏剧表达;声音实践;文艺大众化引言大革命失败后,在民族危机和社会现实的沉重压迫下,为动员民众参与革命斗争,中国左翼剧人充分利用戏剧的宣传鼓动作用,通过翻译、创作、演出大量的“红色鼓动剧”开展大众化实践,在其时充分发挥了“鼓动民众、教育民众”的重要作用。数十年来,
5月13日 上午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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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杨晨 | “审美降级”论:数媒时代文艺评论的困境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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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 下午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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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荣,毕云霄 | 信任的“双刃剑”效应:基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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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 上午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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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斌,黎涵 | 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与共同养老金制度设计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与共同养老金制度设计推荐语本文从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的现实出发,以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为立论基础,提出将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建立共同养老金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的可行方式,并对共同养老金制度进行了制度设计和可行性分析。这一研究为摆脱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困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养老保障体系提供了新思路,也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提供有益参考。作者简介杨斌,经济学博士,著名财政学家、税法专家,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教授,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已在《经济研究》《管理世界》《财政研究》等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出版《财政学》《税收学》《税收学原理》《国际税收》《比较税收制度》《国际税收制度规则和管理方法的比较研究》等著作、教材12部;先后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9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励20余项。黎涵,经济学博士,福建省审计厅干部。摘要:落实以全民所有制为根基的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建立现实具体的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机制,让全体人民分享归他们所有的国有资产收益。将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建立共同养老金制度,平等地为达到一定年龄(依据国家一般退休年龄确定)的全体老年人发放一份社会主义性质的共同养老金,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的可行方式。以国有资产收益建立的共同养老金制度具有国有企业产品消费倾向增长效应,不仅为老年人提供可持续、均等和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还能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其自身的可持续性。并且,与直接动用国有资本补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建立共同养老金制度能够有效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付差距问题。这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混合养老保障体系,即共同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相辅相成的新型养老制度,提出新思路。关键词: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共同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混合养老保障体系引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仅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也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制主要形态是全民所有制。虽然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可分割,但国有资产收益权却必须加以实际体现,即建立现实具体的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机制,让全体人民分享归他们所有的国有资产收益。否则全民所有制很容易变成只是名义而不是实际的,全民所有制就很容易变成政府部门所有、企业所有,甚至在具体运营中变成政府或部门领导人所有或国企领导人所有。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应当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2021年中国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为660.70万亿元,净资产总额为149.10万亿元,不含金融国企的税后净利润为4.52万亿元。虽然国有资产十分庞大,利润数额也不小,但采用简单的全民分享方式,每个人分享数量有限,对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微乎其微,还可能影响国有经济扩大再生产。基于国有经济发展阶段和分享国有资产机会均等的原则,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当前阶段应采用初级形式,即将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建立共同养老金制度。共同养老金资金来源于国有资产净收益,平等地为达到一定年龄(依据国家一般退休年龄确定)的全体老年人发放一份社会主义性质的共同养老金,与领受者在具有劳动能力期间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税(费)无关,以此体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以所有者身份参与了国有资产净收益的分享。因此,共同养老金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的方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内在要求,是一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养老金,与现存的养老保险制度,一并构成混合养老体系。共同养老金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的方式和老年人人人享有的养老金,为老年人提供一份基本生活保障,这一份养老金可持续、不存在给付的差距。现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性质上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不仅存在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可持续性问题,还存在因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而产生的多个养老保险体系给付水平的巨大差异问题。虽然有不少学者早就意识到要通过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来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性问题,有关部门也已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但无法改变基本养老保险本身存在的给付差距问题,通过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也没能完全体现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特征。本文从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的现实出发,以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为立论基础,试图从社会主义角度或采用社会主义思维方式研究养老金问题,创立中国特有的共同养老金制度,建立混合养老保障体系,为解决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困境提供独特思路。一、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方式:共同养老金仅仅从市场经济范畴研究养老金问题,往往只能囿于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来为退休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可是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要忘记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无论采取怎样的发展模式、走怎样的发展道路、用什么名称来描述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只有具备基本要素即生产资料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在公有制条件下,就不能只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养老保险金,还必然存在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也不可能有的独特的养老金制度,这就是共同养老金。共同养老金是建立在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机制基础上,全体人民在其退休后人人享有的退休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立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机制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首先,增强人民对社会主义的实际感受。随着国有资产规模扩大、效益提高,全体人民能够适时从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机制中获得实际利益,感受到每个人都是国有资产的主人(即现实所有者),使全民所有制不仅是概念也是现实存在。有了这样制度安排,全体人民朝共同利益、共同目标奋斗的举国体制优越性就具备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就有了更加可靠的落实机制,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具备了内在动力。其次,增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性。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决不能只是市场取向的改革,而应当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融合,建立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机制可强化经济体制中的社会主义成分,使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进一步发挥各自的优越性,也克服市场经济的内在局限性,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有生机活力。最后,提升对国有经济运行监督的有效性。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机制,使国有经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和其他单位)的运营结果与全体人民的实际利益挂钩,就会增强人民群众自觉监督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的经营和运营情况的积极性,避免国有资产变为少数人所有、享有的情况出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直接方式。其中最简单的就是在一定期间,通过对所有国有资产进行科学合理核算得到的税后收益,再扣除用于发展的基金后的净收益平均发放给全体人民。也可以通过发放国有资产收益权证的方式发给全体人民,并建立国有资产收益交易市场,让人民群众自行选择是否变现。虽然随着国家经济长期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当前国有经济规模和净收益也十分庞大。但相对于十四亿人民而言,将国有资产净收益平均分配给全体人民,人均数额还比较小,对不少具有较高市场性收入的家庭或个人而言,分到的国有资产净收益可能比较微不足道。只有将来国有资产规模更大、盈利能力更强,积累的国有资本更丰厚时,才能实行国有资产净收益无差异地归全体人民享有的直接方式。第二种方式是间接方式,就是在当前以至今后一段时期,不将国有资产净收益进行直接平均分配,而是集中起来建立共同养老金,用于保障一定年龄离开工作岗位退休的人员。间接方式在目前更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资产收益分享的方式和方法,用于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更具有现实可行性。与市场经济体系中养老保险制度资金来源于个人收入不同,共同养老金资金来源于国有资产净收益,平等为全体老年人发放一份社会主义性质的共同和均一的养老金,虽然不能也不必要拉平老年人收入差距,但这份共同养老金与领受者在具有劳动能力期间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税(费)无关,它是老年人作为国有资产法定所有人应得的收益分享,只要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国有资产运营总体正常持续,这份共同养老金不仅永续而且会不断增大,这就避免了市场经济体系中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导致的给付不可持续的风险,可以保证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从制度上彻底消除老年人的绝对贫困。二、共同养老金制度的现实背景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养老保险可持续性问题是中国乃至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难题。自2013年开始,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已不足以弥补当期支出,缺口由2013年0.054万亿元扩大至2023年1.36万亿元,据学者估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缺口将在2050年达到百万亿规模。学术界对养老保险可持续性及其应对措施展开了详尽的探讨,解决方案主要分为参数改革、结构改革以及引入外源资金三种途径。参数改革的举措主要包括通过适度控制养老金增长水平、增加缴费率、提高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来直接影响养老保险收支,以及通过延迟退休、鼓励生育和引进移民等政策来增加缴费人口,减少领取人口。结构改革是指通过建立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给付压力。引入外源性资金,是指政府利用公债、税收收入等渠道对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补贴,政府补贴资金来源不同对宏观经济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然而,各项举措均存在问题。适度控制养老金给付水平是参数改革的重要措施,典型做法是将养老金增长指数与社会通胀或消费价格指数挂钩而非与增速更快的社会平均工资挂钩,减少养老金支出规模,但该措施将影响老年人实际购买力,降低老年人生活水平。提高缴费率则指的是提高个人或企业的社保缴费率来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收入。该措施会增加在职职工和企业负担,造成代际不公,影响参保热情,从长期来看,还会改变劳动力供给水平,影响经济增长。减少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则是通过延迟退休,从减少支出和增加缴费收入两方面纡解养老金缺口,但这会在劳动力市场挤出年轻劳动力,且推行“延迟退休”与鼓励生育政策之间存在冲突,会降低人口政策效果。反之,增加缴费人口则是通过提高生育率和引进移民方式增加劳动人口。移民政策能够在短期内发挥增加养老金缴费人口,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给付压力,但容易诱发社会动荡。鼓励生育政策则能持续保障养老金缴费人口增加,改善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但养老保险的普及和优化本身就是生育率下降的根源,并且从政策实际运行情况来看,鼓励生育政策效果在短期内难以显现,“二胎”政策实施以来,总和生育率不升反降,由2016年的1.7下降至2020年的1.3。此外,生育政策的调整也会引发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例如抚养孩子负担加重与增加防老储蓄的矛盾。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则是通过建立主权养老基金,考虑更加具有收益投资组合,这不仅能够缓解当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资金荒”现象,而且也能起到资本市场“压舱石”的作用。如前所述,结构改革是通过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给付压力。但无论是企业年金还是商业养老保险都无法对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有效的补充:首先,中国企业年金企业参与率仅为0.5%,企业年金累计结存17985亿元,占同期养老金总资产的28%,GDP的1.78%。其次,个人养老金启动时间晚,居民金融保险知识缺乏,个人养老金难以普及。最后,也有研究指出,在市场经济尚不完备的发展中国家,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对老人福利提升有限,且容易带来潜在风险。至于第三条途径,无论是政府利用公债、税收收入等渠道对公共养老保险进行补贴还是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也都存在不可取之处。财政补贴会导致财政收支压力加大,福利支出刚性、预算赤字增加,这会引起经济连锁反应,最终会提高居民税负水平,挫伤企业或个人积极性,且还会引发代际不公。划拨部分国有资产的政策则会进一步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对老年人收入差距的逆向调节效果。由此可见,学术界提出的应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方案多是从应对人口老龄化冲击角度出发,难以有针对性地全方位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问题,划拨国有资本政策虽然是中国政府应对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问题的特色举措,但同样无法真正解决可持续性问题。一方面,划拨国有资本政策会直接降低国企管理层可供支配的资源,减少国企高管的隐性收入,进而使得国企会通过转移利润和劣质资产“注水”等方式减少利润的分享。具体而言,对于直接划拨固定比例国有股权的上市国有企业,国企管理层会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无法监管的关联公司来控制国企利润规模和盈余管理,进而减少固定比例的国有股权的利润分享规模。对于尚未上市进行资产划拨的国有企业,国企管理层会通过劣质资产“注水”的方式,大量兼并本应分割的劣质资产,进而将劣质资产划拨至社保基金名下,减少划拨国有资本政策所应得的利润。另外,划拨国有资本政策还会影响国企经营效率。划拨国有资本政策采用“一刀切”方案,虽然划拨模式更加简洁,但忽视了不同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状况、发展阶段、所处行业等因素的不同,对现金流的需求也不同,既会影响现金流需求大和新兴国企发展,也会出现“鞭打快牛”的现象,降低国企经营效率,最终导致划拨政策的不可持续。此外,划拨国有资本政策不能有效解决给付不公平问题。在中国,除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存在可预见的缺口所引发的可持续问题外,给付差别所引发的不公平问题也十分凸显。中国当前基本养老保险的特点是按照身份设置不同的体系,对应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也存在三个体系,三个体系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给付待遇上存在着较大差异。2021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均养老金77804.48元,是企业职工人均养老金的2.13倍,是城乡居民人均养老金的33.96倍。此外,还存在财政在不同险种之间“逆向补贴”问题,201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个保险的人均财政补贴分别是8448元、1285元、539元。另外,由于中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且地区发展不均衡,同一种养老保险还存在较大的区域差别。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均给付水平,北京和上海分别是11420.70元/年和17346.15元/年,河南和贵州分别是1550.60元/年、1393.94元/年,地区差异明显。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格局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划拨国有资本政策显然会加剧给付差距。综上所述,学术界普遍认为: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正面临着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同样的两难问题,即不解决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问题,会引起社会不稳定,而要解决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问题,势必加大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同样导致不稳定;另一方面又面临中国发展阶段遇到的特殊问题,即不同阶层人群给付水平的巨大差异。之所以出现这样难以解决的困难,其根本原因在于思维方式上局限在市场经济范畴,忘记或忽略了中国不仅是市场经济国家,更是社会主义国家。从社会主义角度,即从全民所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角度加以思考,必能另辟蹊径,寻求到解决问题的方案,即在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推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建立共同养老金,推行具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混合养老保障体系。三、共同养老金的制度设计与可行性分析(一)共同养老金的制度设计1.受益主体和运行机制以国有资产收益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共同养老金,其受益主体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全体中国公民。除年龄限制外,受益人还需要对中国具有归属感且对中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可在领取资格标准上要求受益人在劳动年龄期间需在中国居住或工作满固定年限。考虑到中国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可将这一条件设定为工作满15年或居住满20年。共同养老金基于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体现全体人民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均等享有。国家要代表人民,定期核算、统计并公布国有资产价值及其收益,在作为所有者的全体人民同意下,拟定分配前各项扣除的标准和办法,仔细核算净收益,定期将国有资产净收益转拨至国家共同养老基金账户。国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定期拟定共同养老金受益主体标准、给付标准、领受程序、监督监察程序和基金结余经营管理章程。有领受资格的老年人在银行开设专门的共同养老金账户,政府将共同养老金定期拨付到该账户。从共同养老金资金来源看,它不是通过个别或局部的国有资本或资产划拨,而是对所有国有资产净收益进行标准化核算后按一定比例提交给共同养老金账户,在提交规模上兼顾发展的未来需要和上缴利润的当前需要,就根本上避免了当前划拨国有资本方式可能存在的“注水”和“鞭打快牛”等问题,只要国有资产不断发展壮大,资金来源就具有可持续性。市场经济体系下的养老保险金,其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险费(税),其税基为被保险人工薪所得,因此社会保险税也称工薪所得税,实质上其经费来源是“自然人”的净收益;共同养老金的资金来源是占我国国民经济主体地位的国有企业“法人”的净收入,在中国目前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其收缴和支付的稳定性不亚于传统的养老保险金。2.混合的养老保障体系实行共同养老金制度,并不排斥和否定现存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相应养老保障体系也由两个制度混合而成,共同养老金与传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共同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养老保障体系。首先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个体系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市场经济通行惯例运行,待遇与个人缴费水平挂钩,多缴多得,体现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其次,新型共同养老金基于社会主义制度,采取有资格老年人无差别共享原则,每一个有资格老年人获得共同养老金是相同的、均一的、无差异的。根据国有资产净收益情况,确定每年用于共同养老金的总额,将其分配拨付至有资格的老年人专门的共同养老金账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共同养老金两个部分相对独立,但不是截然分开,而是混合关联、一体运作、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为了解决当前养老保险基金不充分、几大养老保险体系给付待遇差别过大的问题,混合的养老保险体系可采取共同养老金无差异均享、较高待遇养老保险给付数额适当扣减,混合养老待遇总体增长的办法。例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他们获得养老待遇给付水平比较高,当他们获得一笔全国均一的共同养老金时,相应适当扣减养老保险给付额,在保证这一部分职工混合养老待遇总体增长的条件下,将扣减下来的保险基金用于增加其他养老保险体系的基金并相应提高保险给付待遇。通过这个办法,既能让全体人民通过获得共同养老金分享国有资产净收益,保持混合养老保障待遇保持不变或适度增长,又能适当增加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外的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注入,增强保障能力,使不同养老体系的待遇差别程度逐步缩小到合理水平。为了更加直观地展示混合养老保障体系的运行情况,本文以2019年数据为例,具体展示混合养老保障体系下养老金收入计算过程,并与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下养老金收入进行对比。首先,确定共同养老金给付水平。参考Lluch的研究,根据拓展线性支出模型(ELES)的估算和调整,可计算出2019年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3918元/年,并将其确定为同年共同养老金给付标准,进而对混合养老保障体系下养老金待遇进行估算。2019年中国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分别为73011元/年、27648元/年以及1948元/年。根据前文所提混合养老待遇差别增长的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在享受共同养老金同时适当扣减基本养老金收入,混合养老金收入仍为73011元/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放缓(假定养老金年均增速为0),混合养老金应为2018年基本养老金收入26306元加上2019年共同养老金收入3918元,合计30224元/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不做变动,混合养老金收入为5866元/年。本文按照张思锋和雍岚的思路,分别基于所得和居民需求计算了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和混合养老保险体系中老年人收入公平指数,详细结果见表1。由表1可知,中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于所得的公平指数为0.56,不同体系老年人基本养老金收入差距巨大,如果将老年人养老金与日常需求相联系,基于所得与需求的公平指数为0.72,不公平程度更大,这意味着高收入老人的养老金远超其所需。在混合养老保险体系下,基于所得的公平指数下降至0.43,基于所得与需求的公平指数下降至0.55。因此,共同养老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给付差距。在发放共同养老金情况下,通过相应扣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和保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给付待遇不变(即不再执行每年上调5%的政策),可减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约2362.24亿元。减少数额约占当年基金财政补助收入的18%,这将显著提高养老保障体系可持续能力,也会缓解一般公共支出压力。(二)共同养老金制度的可行性分析随着国有经济规模不断扩展和效益的不断提升,国有资产收益规模日益庞大,构建基于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的共同养老金不仅具有合理性、必然性,也具有现实可行性。以疫情前2019年有关数据为依据,如果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共同养老金的比例达到23%(以下我们称之为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率),共同养老金的规模就可达到1万亿元。假定发放共同养老金的年龄定为60岁以上,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2.64亿人,按照当年全国最低生活保障3918元/年的标准进行共同养老金发放,合计约1.03万亿元。这意味着,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率只要达到23%,60岁以上中国公民可获得每年人均约4000元的共同养老金。考虑到共同养老金的支出刚性以及国有资产收益的波动性,还应为共同养老金按时发放建立风险缓冲机制。首先,共同养老金发放标准与物价和国有企业经营效益挂钩,将人民切身利益与国企经营相关联,有效解决国企监督中所有者缺位问题。其次,设置风险缓冲资金池并交给社保基金会统一运营。资金池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处置闲置国有资产所得收益、国有企业经营效益较好年份所产生的共同养老金累计结余、由于实施共同养老金所节约的用于社会救济的财政支出。最后,建立共同养老金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共济机制,共同养老金风险缓冲资金池与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余互为资金储备,增强两种养老制度的可持续性。上述国有资产收益是基于现有会计核算体系,这个会计制度属于市场经济的会计制度,基于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市场经济原则来确定。但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国有资产的风险由全民分担,国企高管并没有承担私企高管相同的经营风险,因此现行完全基于市场经济的会计原则具有一些不合理性。其中一个关键点就体现在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市场经济原则确定的国企高管薪酬和一些垄断行业的员工薪酬增加了成本,相应缩小了可供全民共享的净利润额。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当前的会计核算制度低估了国有资产收益。据统计,2021年4895家A股上市公司净资产总计约60.21万亿元,净利润总计约5.44万亿元,净资产收益率为9.04%。同时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仅为4.09%,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其中既有经营方面的原因,也有核算方法上西化和资本主义化的问题。如果对会计核算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革,既保证国有企业能吸引足够优秀人才、不断提升竞争能力,又能充分反映国有资产风险与收益的特殊性,使国有企业员工的薪酬水平趋向合理,那么中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净利润规模比现行统计数据应该有一个不小的扩大,可将一部分国有资产净收益用于共同养老金。(三)共同养老金制度自身的可持续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共同养老金制度可持续的重要前提。在用于共同养老金的国有资产净收益规模保持适度的前提下,以国有资产收益建立共同养老金制度,不仅不会影响国有企业的持续经营,还会出于下列原因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动力和条件。首先,共同养老金会增加消费者对国有企业产品的消费倾向。共同养老金制度将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与居民养老金收入相挂钩,使得全体人民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国有企业视为自己的企业,因此能通过增加国有企业产品的“消费倾向”,这会显著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其次,共同养老金会提高社会整体消费水平。共同养老金将直接提高老年人养老金水平,并且为年轻人建立稳定预期,这都会提振消费信心,进而增加居民的消费需求,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在大的经济环境上为国有经济的健康持续增长和保值增值创造条件。再次,共同养老金会彰显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共同养老金在社会保障基本层面上,克服养老保障的给付差距,解决西方国家无法解决的社会保险两难困境,使人们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公有制更有信心。这不仅在观念层面,而是在经济基础层面使社会主义优越性落实在可感知的制度和福利上。无论是现收现付还是基金积累制,基本养老保险来源于个人在成年期将部分劳动收入以社会保险费(税)方式进行储蓄,其本质仍然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延期支付。因此,个人收入差距带来的缴费差距是影响基本养老保险给付差距过大的重要原因。假定个人收入与个人能力ht息息相关,每个人能力是不同的,整体服从标准对数正态分布Ft(ht)。当标准工资率为w时,个人收入为htw。当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为时,其获得的基本养老保险收入为δwht,δ为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本文通过分别计算基本养老金、国有资产收益划拨基本养老金以及共同养老金三种方案下老年人收入的变异系数,来对比不同方案对老年人收入差距的影响。将国有资产收益直接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收入也相应上升为δ1wht,δ1>δ。划拨前后的基本养老金收入的变异系数均为,这表明国有资产收益的划拨并没有改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逆向调节机制”,国有资产收益在划拨养老保险后,收入越高的人从划拨中获取的收益越高。这是因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质是个人工资延期支付,与个人能力成正比,其本身并不具备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如果将国有资本收益划拨基本养老保险还会进一步放大个人能力差距所带来的收入差异。若以国有资产收益建立人人平等享有的共同养老金制度,假定共同养老金发放标准为bt,由于其人人平等享有,且与国有资产收益相关而与个人收入无关,故bt~N(b,0)分布,b为常数。建立共同养老金后,老年人收入的变异系数从下降至。这表明,由于不同个人从国有资本当中获得的收益是相同的,共同养老金制度很好地改变了当前养老保险体系的逆向调节机制,但并没有改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多缴多得的良性竞争机制。因此,以国有资产收益为收入来源构建共同养老金制度,并非倡导“平均主义”,而是给予全体退休人员一笔基本生活保障收入,保障“底线公平”,彻底消除老年人返贫可能。结语总之,以国有资产收益建立共同养老金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的方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内在要求。共同养老金的机制设计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由于以国有资产收益建立共同养老金制度能增加消费者对国有企业产品的消费倾向,不仅不会阻碍国有企业可持续经营,还会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而保证共同养老金制度自身的可持续性,也能在基础层面上克服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两难困境。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数字经济与高质量发展》专栏,第121—129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相关文章: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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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 上午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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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婧 | 《民法典》优良家风条款的法功能预期及司法实现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民法典》优良家风条款的法功能预期及司法实现推荐语文章深入探讨了《民法典》优良家风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角色与定位,明确了不同情形下释法说理的具体适用规则,阐述了在实现“德法共治”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婚姻家庭秩序与个人权利保护,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这一研究不仅在理论层面具有参考价值,并且在实践层面能够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作者简介徐婧,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兼任福建省妇女联合会权益部副部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近年来,主持福建省委新型智库项目、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等多个课题。摘要:《民法典》优良家风条款以“家庭”为主体,明确了婚姻家庭“全方位人格”的公序良俗边界,补强了婚姻家庭法入典后的社会化表达。其可作为裁判依据和说理依据,借由司法审判的过程发挥倡导性规范的教化作用。援引优良家风条款审结的案件涵盖了正向解读和逆向解读,能够制衡婚姻家庭关系的财产法化倾向,较少出现司法裁判的异化。然而,优良家风条款的司法适用也存在泛化援引和说理不足等问题。司法机关需要明确不同情形下优良家风条款的援引规则,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进行释法说理,并在此过程中平衡婚姻家庭秩序与个人权利保障,把握心证过程的扩张与谦抑,以此实现优良家风条款德法相融的法功能预期。关键词:《民法典》;优良家风条款;倡导性规范;公序良俗“优良家风”自古以来是中国文化特有表达的组成部分,例如《家风诗》中的“敬亦慎止,家道颖颖”,《朱子家训》中的“家门和顺,亦有余欢”,《颜氏家训》中的“是以与善人居,久而自芳也”,等等。在文明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家庭所承担的公私领域格局下的社会组织功能有了新的时代定位。由于个人主义及私权主义的崛起,其所体现出的个体权利排外性使得传统“家规”被“国法”退却,若始终缺乏外部的干预和引导,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极致个体主义下的“不良家风”有遁入“个人自由”的可乘之机。正因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尤为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优良家风条款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这是习近平文化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结合与体现。本文将深入研究优良家风条款的法功能预期及司法适用,以期实现优良家风条款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渗透婚姻家庭关系的推动作用。一、中国特色婚姻家庭法视域下优良家风条款的法功能预期在倡导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下,优良家风条款实现了优良家风理念的“入法入规”,使得在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司法实践中援引抽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了具象化的规范性表述,是价值体系由“元理念”向正式法源的转化。与传统私法所体现出的个体主义不同,优良家风条款以家庭“整体”为社会基本单位,实现个体作为家庭成员与公民之间的权利整合与身份转化,拥有整体主义的法功能预期,自上而下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巧妙地融入婚姻家庭关系的法治规范当中。(一)优良家风条款立法目的的三重意蕴优良家风条款包含了两款规定:第一款以家风、美德、文明的视角明确了家庭建设的总目标;第二款分别从夫妻和家庭成员的主体身份论述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并最终落足于整体婚姻家庭关系的构建。优良家风条款所形成的“总—分—总”体例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本次编纂的特色所在,彰显了深层次立法目的的三重意蕴。1.确立“家庭”在身份法上的主体地位。优良家风条款的第一款以“家庭”为主体。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在我国古代法制体系中长期承担法律主体的角色,然而《民法典》并没有赋予家庭“权利能力”。不同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法律主体,“家庭”并无独立民事主体地位,而被定位为一种具有整体主义的承载家庭成员利益与情感的载体。与婚姻家庭编当中的其他具体性条款对于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个体本位价值的关注或对未成年人、妇女在内的特定群体的权利阐释所不同,优良家风条款强调了婚姻家庭法在传统私法体系中的独特地位。易言之,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细胞”具有主体身份的伦理性和家庭关系的利他性。因此,作为规制家庭成员行为规范和保障家庭成员与社会紧密性联结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则必须区别于以个人权利本位为核心要义的传统私法的调整理念,具备私法与公法的混合法属性,并通过规范家庭成员在确保家庭完整的前提下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实现家庭文明、家庭和谐、家庭建设等公共政策的公益属性目标。2.明确婚姻家庭“全方位人格”的公序良俗边界。根据《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婚姻家庭编在法律后果的设计上与其他编之间存在交叉甚至重叠,这种类型化以及“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运用便于个体在婚姻家庭特定的生活情境下寻找法律答案。优良家风条款的第一款明确了优良家风的具体内涵,是《民法典》第1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后在婚姻家庭编当中“自由”“平等”等开放多元理念的体现;第二款分别以“夫妻”和“家庭成员”为主体,提出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个体行为的总体要求,是架构《民法典》第8条“公序良俗条款”在婚姻家庭编当中的适用途径。优良家风条款倡导的婚姻家庭关系以人之本性为基础,不以利益追求为衡量家庭关系的建立、运行的基本标准,要求家庭成员的“全方位人格”投入,由此明确了衡量婚姻家庭主体行为正当性的公序良俗的大致范围与法条来源。具言之,优良家风条款突出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伦理性本质,包含了“文明”“和谐”“自由”“平等”“诚信”“友善”在内的价值内核。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进行再解释,优良家风条款在婚姻家庭编之中的倡导意义得以明确,并由此产生在相关司法裁判中的理论支撑和说理意义。3.补强婚姻家庭法的社会化表达。不同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在一些婚姻家庭关系法治变革过程较为激烈的国家,婚姻家庭法的社会化任务相对复杂,通常表现为独立的立法体例,如俄罗斯于1995年颁布生效的现行家事专门法《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我国婚姻家庭法对社会性表达的弱化,还体现在《民法典》对于引导社会权介入婚姻家庭关系的引致性条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4条)的删除。婚姻家庭法以其身份法立场强调了社会性价值,虽然“入典”淡化了其社会化色彩而强调了个人属性,但立法仍然应当以实现婚姻家庭关系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伦理性”与“非伦理性”、“他治”与“自治”之间的协调平衡为目标,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婚姻家庭关系始终以稳定与和谐作为基本价值取向。优良家风条款的确立为婚姻家庭编的社会化立场提供了基准,从价值体系与精神品格正视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以及婚姻家庭法律的身份法特色,使得裁判者能够更加辩证看待婚姻家庭法进入以个人权利为基准的《民法典》后与强调婚姻家庭关系社会化要求之间的矛盾,也同时意味着将法的教育功能纳入婚姻家庭的法律体系,突出了民法之“典”。(二)优良家风条款作为倡导性规范的裁判实效性欲实现家庭文明理念通过优良家风条款的适用获得法治保障,就必须理解优良家风条款的规范性质和裁判效用。优良家风条款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道德规范要求上升到立法层面,具备了倡导性规范的基本属性。该类规范的特点在于包含了提倡和引导两个方面的效力,既提出了婚姻家庭道德层面的明确法定义务,又满足了社会生活中对婚姻家庭道德的要求,以“有限干预”达到上述目的。通过援引作为倡导性规范的优良家风条款,家庭文明的价值内涵能够介入婚姻家庭的司法审判过程。这种裁判实效性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优良家风条款能够作为裁判依据。面对尚未存在相关具体法律规定的法律漏洞时,司法适用的过程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解释方法进行补足,而优良家风条款恰好就给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者提供了一条家庭文明道德评判和观念引导的司法路径。若无优良家风条款,裁判者容易根据过往经验对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进行简化推理,此种释法说理的僵化性给司法裁判带来了隐患和局限,现实冲突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时滞差异”也可能演化成司法结果与立法目的之间的龃龉。民事法律制度内在的道德观念为优良家风条款作为兜底性条款发挥裁判依据的法律功效提供了理论支持。换言之,优良家风条款所指向的法律渊源范畴除了包含“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等成文化的法条规范之外,还可以进一步借用“道德规范”的感召和约束,从而弥补制度的供给不足。2.优良家风条款能够作为说理依据。优良家风条款作为说理依据时,体现了自由裁量权下对法律意旨的阐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连接条文规范与法律事实之间存在的差异性“鸿沟”,需要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架构起合理性“桥梁”,阐释立法目的的内在价值判断。优良家风条款能够作为婚姻家庭纠纷中某些具有一定判罚尺度的法律事实的判断标准以及裁判者对于法律概念说明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依据。当具体法律规定未能完全覆盖或清晰界定某一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边界时,法官可以借助优良家风条款的内涵,进行合理且富有弹性的法律解释。优良家风条款贯穿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体例,编下的很多规定都蕴含了其中的价值观念和法律精神。由此可见,利用优良家风条款作为其他条文的法律解释工具,能够拓宽婚姻家庭编相关条文适用的深度和广度。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后在婚姻家庭编当中的体现,优良家风条款兼具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属性,同时具备了作为裁判依据的“效力渊源”特征和裁判理由的“认知渊源”特征。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在存在法律漏洞的婚姻家庭纠纷中,法官援引优良家风条款填补法律漏洞,此时作为裁判依据的优良家风条款属于“效力渊源”;从道德规范的角度来看,在不存在法律漏洞的婚姻家庭纠纷中,法官援引优良家风条款作为说理依据,此时优良家风条款背后所蕴含的公序良俗则属于“认知渊源”。二、《民法典》实施以来优良家风条款的司法适用情况自《民法典》实施以来,优良家风条款被广泛适用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审判中。根据相关裁判文书的统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底,援引优良家风条款审结的案件总数共计1194个。为了凸显基于纠纷争议解决效力的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层级,方便进一步剔除相关干扰因素,本文将研究对象聚焦至援引优良家风条款的二审裁判文书,共检索出有效样本137个,并基于此分析优良家风条款在司法诉讼中的样态,以观察、验证其裁判实效性,从而进一步反思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困境。(一)争议类型及审判特点对样本案件案由的统计分析,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争议的立案情况。总体而言,援引优良家风条款的裁判文书分散于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之中。然而,不同的法院对同类案件存在以不同案由立案的情况。例如,同样事关夫妻一方对于婚外情的第三人进行的财产赠与,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分别以“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等案由进行立案;同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类型的案件,不同的法院选择以“离婚纠纷”或者“物权纠纷”的案由进行立案。因此,本文不以纯粹的婚姻家庭案件的案由进行类型划分,转而归类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类型。人民法院以优良家风条款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的二审案件类型的具体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优良家风条款的运用除了关注一般意义上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所涉及的结婚、离婚、抚养、继承在内的法律纠纷,亦包括了大量婚姻家庭主体与婚姻家庭主体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对于优良家风条款的司法适用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包括了正向解读和逆向解读。优良家风条款的正向解读即基于其核心内涵所衍生出的“应该为之”的行为模式指导范畴。优良家风条款的正向解读常见于“赡养、扶养责任义务划分”的案件类型之中,如在“易祖勇、吴天凤扶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当中,强调了夫妻之间互相关爱及赡养老人的家庭美德,指出了“子女的赡养义务不能成为夫妻间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抗辩理由”,体现了夫妻关系中相互扶持的“应该为之”。逆向解读则是基于优良家风条款的核心内涵所衍生出的“不应该为之”的行为限制范畴。优良家风条款的逆向解读常见于“婚外情财产赠与”的案件类型之中,如在“刘某、张秋云等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当中,丈夫一方向婚外第三人赠与款项,有违优良家风条款对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基本要求,“赠与款项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消费”是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的事实,即“不应该为之”。优良家风条款的正向解读与逆向解读体现了在倡导性条款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个既定的预期结论。这种预期结论既是出发点也是落足点,而聚焦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逻辑推演过程则体现为优良家风条款既是法律行为的价值指引,亦是法律后果的目标指向。2.制衡婚姻家庭关系的财产法化倾向。优良家风条款的司法适用补强了以“家庭”为基点的社会性原则与保护性规范,以倡导性的建议升华判决结果并教导案涉主体进一步贯彻落实核心价值观。从表1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优良家风条款在以财产法律关系为争议焦点的“婚外情财产赠与”“离婚财产分割”的裁判文书中援引频率较高,而在与身份属性相关的“婚姻家庭身份协议”“婚姻家庭人身保护”的裁判文书中的援引频率较低。如何剥离个体主义的意思自治走向家庭和谐的整体价值,用“集体本位”的亲属利益对抗“算计理性”的个人利益,优良家风条款成为司法审判过程中重要的价值依托。例如,“王春游、冮龙续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明:“需知物质的供养只是赡养老人的最低要求,姐弟关爱、母慈子孝的和谐家风才是老人享天伦之乐的更高的追求。”“曹集长与刘雪姬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亦载明:“双方因赡养问题产生矛盾并激化,在本案判决后,望双方当事人能够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共同维护好和谐家庭关系。”婚姻家庭的本质在于身份关系的社会结合,不可以经济效益为目的路径。优良家风条款所倡导的也是基于家庭伦理的个体联结,避免婚姻家庭关系向纯财产化的倾向发展,出现“家庭资本主义化”。3.较少出现司法裁判异化。以优良家风条款作为依据条款的判决结果较少出现司法裁判异化的情况,体现了婚姻家庭关系当中稳定的公序良俗价值内核。一方面,将检索所得的所有以优良家风条款审结的案件总数1194个与进入二审的案件数量137个进行粗略的对比,可以大致推断出人民法院援引优良家风条款审结的案件,在一审判决就实现了婚姻家庭纠纷定分止争效果的案件比例较高,仅有约12.96%的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另一方面,经进一步的检索分析可得,二审判决中援引优良家风条款作为依据条款的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为审理结果的案件数量达到102个,占137个二审总样本案件数的74.45%。由此可见,优良家风条款所彰显的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价值观具有一定的连贯性,赓续了中华传统文化,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深厚的家庭文明思想内核,以此做出的判决具有较高的大众可接受度,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尽管优良家风条款在婚姻家庭纠纷的司法适用中被寄予厚望,然而从当前的实践样态来看,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援引优良家风条款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仍然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制约了其内在优势的进一步发挥。1.优良家风条款的泛化援引。从检索所得的司法审判案例来看,不少判决在适用优良家风条款时存在一定的任意性。这种立法目的与司法适用之间的龃龉体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当存在其他可以援引的具体法律规范时,不少判决仍旧把优良家风条款作为婚姻家庭纠纷司法裁判的主要依据。例如,“庞某某与荆某某等赠与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仅引用了优良家风条款与“公序良俗条款”(《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并未引用与合同无效情形(《民法典》第153条)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民法典》第1062条)等具体性条款。二是当文明、和谐在内的核心价值观已经转化为明确具体的义务性法律规范时,不少判决仍然赘引优良家风条款作为案件的审理依据。例如,在“尹某、张某离婚纠纷”的一审判决,虽然张某已存在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出轨行为,但仍援引优良家风条款重申双方应当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忽略了已将优良家风的公序良俗要求内化于具体法律条文的准予离婚规定(《民法典》第1079条)。同样的情况还包括了实施暴力行为的婚姻家庭成员被剥夺监护资格、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未尽到赡养义务则少分或不分遗产的情形等。人民法院在上述婚姻家庭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均无需再次援引优良家风条款作为释法说理的补强。2.优良家风条款的说理不足。根据已公开的判决文书显示,在运用优良家风条款审理相关婚姻家庭案件时存在较多泛泛而论的现象,个别裁判者未能深入挖掘和阐释优良家风条款的理念内涵,无法实现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释法说理的应有效果。例如,“单颖颖、王侠等民事纠纷”的一审判决仅将优良家风条款列为所依照的规定,并未对其进行具体分析,裁判文书的法律事实与审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说明不足。“于文程、于文全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简单载明因“与法律倡导的平等、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不符”所以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未阐述适用优良家风条款的司法推演过程,较难达到通过判决定分止争的最终目的。事实上,由上文分析的援引优良家风条款的案件较少出现司法裁判异化的特点可知,即便裁判者只是将优良家风条款作为点缀性概念而不进行充分论证,也并不会造成裁判结论的明显谬误。然而这种适用方式与优良家风条款的设计初衷相违背,生硬的条款适用难以传达裁判的内在机理,使裁判说理沦为空洞说教,不利于当事人的理解和接受,难以实现优良家风条款倡导性的教化功能以及凝聚社会价值共识的重要作用。优良家风条款的司法适用不在多而在精、不在广而在深,需要匹配司法实践与思想教化之间的协调与统一,使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需要同时满足裁判的“可接受性”以及“司法权威”。对于优良家风条款而言,其背后蕴含的优良家风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倡导性作用提供了“可接受性”的理论基础,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具有统领性的法条形式确立了家庭及其成员所应恪守的基本原则增强了其“司法权威”。欲实现优良家风条款立法目的的落实并推动实际社会效应的形成,必须提升优良家风条款的司法适用效果,使“情理法”之间交相呼应。三、优良家风条款司法适用的完善路径优良家风条款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道德色彩,司法适用中泛化援引与说理不足的结果可能出现以道德审判代替法律,甚至产生道德对法律的挟持,进而与“中立”与“公正”的司法原则相抵牾。因此,应当寻求婚姻家庭纠纷审判过程中优良家风条款的合理定位与精细化适用,确保法律与道德的分野明晰可辨,并在二者间构筑起一种融贯互动的有机联结。(一)在司法适用中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优良家风条款作为倡导性规范,需要借助法律解释方法来确保其有效融入司法实践和日常社会生活,明确内涵与外延并以此解决冲突与不确定性。同时,法律解释方法也有利于保持法律制度的整体稳定和与时俱进,从而满足优良家风条款的规范性与倡导性的一体两面的要求。法官对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展现了优良家风条款在个案特定语境下的客观评判标准与具体内涵,形成了裁决文书内在融贯的价值标准,从而达到裁决文书内在价值标准与外在接受程度之间的平衡,实现婚姻家庭纠纷在事理、法理、情理和文理四个维度上的协调统一。在援引优良家风条款的过程中,法官应当如何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一是运用文义解释方法对优良家风条款的具体内涵进行诠解。文义解释意味着必须尊重优良家风条款的字面表达,避免裁判权的滥用,确保其中所蕴含的价值观念的准确适用。如此,才能通过展现优良家风条款在个案特定语境下的客观评判标准与文义内涵,建构起核心价值观与个案的紧密联结。二是借助体系解释方法加强优良家风条款与其他正式法源以及非正式法源之间的融贯。体系解释方法对于法律规范(规则、原则)以及社会规范(道德、价值)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官在援引优良家风条款时既要注重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复合适用,也要考虑大众层面对法律证成结果的可接受性。三是借助目的解释方法阐释优良家风条款目的,形成优良家风条款与家庭文明建设的意义勾连。在司法适用中,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序良俗的立场作为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落足点,用于诠解优良家风条款所蕴含的立法目的价值。同时,将优良家风条款的立法目的和法益精神具体化、特定化,以倡导性规范考察一般规则的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倡导性规范的优良家风条款在由法条规定向具体裁判结果的推演过程中并未形成明确的因果关系对应,有待证立的行为规范并不能直接从优良家风条款推导出来。不同于“事实—规则—结论”的从案件事实认定到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则考量”裁判思维,人民法院援引优良家风条款的司法适用过程应当运用“法感情”思维,突破绝对的法条主义,避免纯粹法学概念的僵化,从而为受众群体的主观正义提供正当化根据,形成“后果—规则—结论”的裁判思维。一方面,要注重优良家风条款司法推演的饱和性,确保每一个司法论证的步骤都尽可能满足优良家风条款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必要条件关系。另一方面,要注重优良家风条款司法推演的连贯性,避免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律判断的“灵光一闪”,使其不仅成为道德评判的依据,也成为完善法律推理链条中的重要环节。(二)明确不同情形下释法说理的具体适用规则优良家风条款作为倡导性规则并不具有司法适用的确定性,即在非必要情形下的独立援引不可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优良家风条款的司法适用必须遵循非必要条件(无其他可适用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的补强原则,采用“裁判依据”(其他法律规范)+“说理依据”(优良家风条款)的模式,避免因援引优良家风条款作为单一裁判依据而造成规则逃逸现象。在释法说理的过程中,应区分以下不同的情形。1.《民法典》无其他具体性规定时,应充分发挥优良家风条款的裁判功能。当法律规则不足以涵盖所有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疑难案件或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优良家风条款作为倡导性条款能够提供一种价值判断标准和行为准则,帮助法官依据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和公平正义理念填补法律空白。例如,我国《民法典》未规定的家庭成员的祭奠义务,可以借助优良家风条款解释一些地区存在的祭奠已逝亲人的习俗符合我国传统文化当中“慎终追远”的家庭美德,由此解决家庭成员之间承担祭奠费用的纠纷。我国《民法典》未规定的“隔代探望权”,可以借助优良家风条款倡导“尊老爱幼”的道德规范,判定失独老人能够对孙辈进行隔代探望。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马某臣、段某娥诉于某艳探望权纠纷案”为例,本案中马某臣、段某娥夫妇在痛失独子之后欲探望孙女受阻,遂提起诉讼。优良家风条款提倡敬老爱幼的和谐家庭文明建设,马某臣、段某娥夫妇探望孙女,可抚慰老年痛失独子的心情。如果否定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那么孙女将无法从长辈处得到关爱,不符合优良家风条款所倡导的和谐家庭氛围。优良家风条款作为裁判依据时应充分发挥司法推演的饱和性,在释法说理的过程中进行正向解读和逆向解读,将优良家风诠解为婚姻家庭主体在公序良俗的要求之下的“应当为之”和“不应当为之”,并结合文义解释的基本要求,充分展现援引优良家风条款作为裁判依据的心证过程。2.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其他具体性规定时,应以优良家风条款为价值导向。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当存在其他具体规则可以直接适用时,优良家风条款并不能直接作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裁判依据,但可以为法官提供一种价值导向和体系解释的框架。例如,优良家风条款对遗产继承份额的确定规则(即《民法典》第1130条)的补充,除了考察继承人抚养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否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现实情况,还考虑到被继承人的情绪价值和精神体验,兼顾继承人等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持等因素。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法律规范(即《民法典》第1091条),优良家风条款为其第五款“有其他重大过错”提供了一定的判断标准,包含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未进行界定却出现在司法实践中的“已婚人士”与同性第三人同居的评判。上述情形均体现了优良家风条款的法益内涵在司法适用中对具体判决产生的决策性影响。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孩子患病不争抚养权,治愈后诉请变更被驳回”为例,本案中徐某与周某离婚后,由周某独自抚养患病的徐小某,待徐小某治愈后,徐某欲以周某物质条件缺乏为由要求法院变更抚养权。然而,根据优良家风条款弘扬的敢于为家庭担当付出的家庭美德,徐小某继续跟随周某生活虽然不能获得更好的物质条件,却能获得更高的情绪价值,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要求。因此,优良家风条款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其他具体性规定结合适用时,其释法说理的过程需要将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案件事实与优良家风的价值内涵相关联,通过司法推演的层次性和深入性,突出体系解释的重要作用,联结“实然”到“应然”的桥梁。3.援引《民法典》其他编具体性规定时,应以优良家风条款为重要参酌。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过程中需要参照适用《民法典》其他编当中的具体性规范时,人民法院可以将优良家风条款作为探查是否适用《民法典》其他编具体性规定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准则,参酌《民法典》总则编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以及《民法典》合同编、物权编等相关规定进行目的解释。例如,针对涉及身份关系协议如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问题,参照《民法典》合同编当中以“财产性”为特征的相关规定审理婚姻家庭协议中以“身份性”为特征的法律纠纷,具有符合优良家风条款目的解释下的价值依归。在满足不损害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前提下,约定子女抚养费违约金条款可以督促支付方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实际上有利于保障儿童权益和维护家庭稳定,符合优良家风条款的精神,因此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同时,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调整违约金数额,确保其既起到有效的约束和督促作用,又不至于过度惩罚或造成不公平结果。由此可见,在需要援引《民法典》其他编具体性规定时,应当强调通过目的解释方法丰富优良家风条款释法说理的内涵,以此为标准帮助裁判者确定哪些具体规则更符合立法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从而实现法律公平正义和家庭伦理道德的和谐统一。(三)实现“德法共治”下家庭秩序与个人权利的平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开宗立意提出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国家对婚姻家庭的法律保障和价值引导。优良家风条款作为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和深化,以“德法共治”的理念贯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体例,从法律层面巩固了家庭文明建设的基础。优良家风条款的司法适用需妥善处理扩张与谦抑之间的平衡问题,把握好司法适用的边界。一方面,优良家风条款司法适用的效力扩张是对现代社会个体主义价值观给婚姻家庭关系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的积极回应,通过强调弘扬家庭美德的重要性,能够避免婚姻家庭关系过度理性化和功利化。另一方面,优良家风条款的司法适用应当保持谦抑,需要遵循法治精神,防止公权力主体过度主观化和情感化的干预,确保不侵犯个体权利特别是私法自治领域内的自由选择权,避免对私人生活的不当干涉。由此可见,优良家风条款的司法适用存在婚姻家庭秩序与个人权利保障两个方面的内涵。司法实践的运用既要体现国家对婚姻家庭的积极保护,又要遵循法治原则。平衡优良家风条款司法适用的扩张与谦抑,就是要在强化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同时,坚守法律规则的刚性约束,充分发挥优良家风条款对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官在个案的处理中应灵活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将优良家风条款融入婚姻家庭编乃至整个民法典体系之中,在体现法律社会教化功能的同时又能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使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家庭伦理道德以及法治精神。例如,在涉及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问题上,公民虽然享有结婚与离婚的自主选择权,但《民法典》也通过设置离婚冷静期等制度来适度限制离婚自由。而法官援引优良家风条款,则是旨在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理性决策。在涉及家庭内部协议(如夫妻忠诚协议)和财产分割(如净身出户条款)时,法官以优良家风条款为标准,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的方式,既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又避免了过度限制或不当干预离婚自由。对于可能过分侵犯离婚自由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或宣告无效,以平衡各方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公正。而在离婚案件中,法官可以参考优良家风条款来衡量双方是否尽到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子女抚养义务以及孝敬老人等基本伦理要求,但最终仍需基于《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在涉及个人隐私、家庭自治等私法领域,法官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以道德评判取代法定程序和实体规定,更不可过度干预公民私生活的自由选择权。
4月24日 上午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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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震,冯晓阳 | 城市行政区划优化调整的法治逻辑与实践构想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城市行政区划优化调整的法治逻辑与实践构想推荐语城市治理现代化、法治化是当前的前沿热点问题,文章以行政区划作为城市治理法治化研究的切入点,从行政区划与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入手,阐释了城市行政区划优化调整坚持法治轨道的必要性。并通过对城市行政区划相关法律、统计数据与具体事例等进行规范与实证分析,提出在法治轨道上优化调整的制度与实践构想。不仅为城市治理法治化研究提供了不同视角,也对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构建城市协调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现实意义。作者简介张震,西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副主编,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市政府立法评审委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宪法学》《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主要编写人员。冯晓阳,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摘要: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活动的中心,城市治理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政策调控所形成的城市格局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的城市发展进程以及未来的国家发展战略定位,部分城市的行政区划设置并不完全符合宪法的具体规范与法治化要求。为了满足现代化的城市治理需求,城市行政区划优化调整的法治化已成必然。当前城市行政区划在区划建制、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层级设置等方面存在的规范问题,应当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法律为具体支撑,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优化调整的实践构想,以期实现行政区划制度体系的完善与城市治理的高效,更好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区域协调和高质量发展。关键词:城市行政区划;城市治理;《宪法》一、绪言城市作为一定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国家结构形式中居于重要位置,在社会发展中具有辐射带动的特殊功能,在民生改善中发挥着引领示范的突出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认识到城市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发展道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体包括“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由此可见,中国式现代化必然包含着对城市工作与城市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要求。而行政区划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项制度设计,既是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完善城市治理体系的重要资源,也是提高城市治理能力与综合承载力,促进城镇化与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的手段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区划调整,尤其是城市型政区调整,更多依赖政策导向与行政支配。这种方式优势在于其灵活性,不足之处在于调整的随意性较大,也仅适用于追求经济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由于缺乏足够的稳定性与可预期,不能满足社会利益的多元发展。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深入推进,城市发展理念与发展方式发生转变,各地城市基于自身需求对行政区划表现出较强的调整愿望。通过对党的十八大以来(2012—2022)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的梳理,我们发现共有221项行政区划变更内容。除了西藏双湖县设立(2012)、山东苍山县更名为兰陵县(2014)、云南盐津县政府驻地迁移(2015)、山西泽州县政府驻地迁移(2018),其余变更主要涉及城市以县改区、县改市、地区改市、市辖区行政区域调整等方式为主。城市行政区划变动调整之所以如此频繁,表明部分市县原有的区划格局已不能满足自身的城市化发展需要。但行政区划调整带来的影响巨大,所要动用和耗费的资源巨大,既然要调,就要坚持法治轨道保证调整效果。中国式现代化不仅是城市治理的现代化,也是法治保障的现代化。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城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必然要从政策主导向法治调控转变。2017年《行政区划管理条例》颁布,对行政区划调整进行了若干具体规定。2022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区划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完善行政区划调整标准体系,加强行政区划同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协调衔接,依法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因此,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优化调整是中国式现代化对城市行政区划工作的必然要求。二、城市行政区划优化调整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城市治理的理论维度城市行政区划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与城市治理体系当中的一项制度设计,是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推进国家治理与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手段。中国式现代化城市治理对治理空间、治理单元、治理结构、治理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层次要求,需要城市行政区划进一步优化调整实现匹配。城市行政区划优化调整涉及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权力运行,关乎国基稳定与人民利益,必然离不开法治的规范与保障。(一)城市治理现代化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城市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范畴,城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城市实践,城市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城市体现。城市治理有其自身的时代性和规律性,当前的城市治理要在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展开,注重城市治理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关联,尊重城市发展的自身规律,发挥城市治理在国家治理中的特殊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月20日 下午 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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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莲莲 | 后发大国视域下的国际组织创设逻辑 ——从反思和改造西方国际组织创设理论展开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后发大国视域下的国际组织创设逻辑——从反思和改造西方国际组织创设理论展开推荐语本文聚焦国际组织创设领域,探析既有理论在“系统-结构-行动者”三个层次的本体论缺陷并对相关变量关系进行修正,呈现国际组织创设逻辑中的关键节点,同时观照后发大国在21世纪引领多边合作所面临的特殊现实和挑战。作者简介刘莲莲,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国际组织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国际法治与海外利益保护,出版专著The
4月17日 下午 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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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君,高妍春 | 政府回应性、政治支持与政治参与的影响关系 ——基于济世兴邦政治价值观的调节分析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政府回应性、政治支持与政治参与的影响关系——基于济世兴邦政治价值观的调节分析推荐语本文从“政府行为—公民体验”视角通过覆盖全国的调查数据,研究了政府回应性对制度化政治参与的作用机制,并基于中国情境讨论了济世兴邦政治价值观在其中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为充分发挥政府回应的作用提供了理论依据,为社会政治运行实践与国家治理效能提升提供启示。作者简介郑建君,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社会组织与公共治理中心执行主任,研究方向为政治心理与行为、社会治理心理学、公共组织行为与人力资源管理。出版专著9部(独著5部),在《政治学研究》《管理世界》《心理学报》《教育研究》《光明日报》《学习时报》等刊物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系列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智库等100多篇;主持、参与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课题。高妍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摘要:制度化政治参与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而政府的回应性对公众制度化政治参与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但是,既有文献对于政府回应性在何种条件下如何影响公民政治参与这一问题的分析和讨论仍相对缺乏。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和自我决定理论,构建政府回应性与公众政治参与之间的理论模型,并运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1
4月13日 上午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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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艳红,王宝恒 | 基于属性的概念化:制度本体研究的必要性与路径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基于属性的概念化:制度本体研究的必要性与路径推荐语制度如此重要,制度研究中的制度用词却指向不明、表述宽泛。论文分析了前人(主要是新制度主义)的制度论述,指出其所导致的制度本体认知困惑以确认制度本体研究的必要性,随后探索性提出制度本体研究方法——基于属性概念化制度本体。由此获得的概念语言暨制度本体词汇有助于校准本体描述,同时作为中介术语沟通制度研究,推动制度知识的共享与交流。作者简介雷艳红,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政治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财政学、新政治经济学和新制度主义。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2011年度、2019年度),在《厦门大学学报》《中国行政管理》《公共行政评论》《学术月刊》《当代财经》《社会科学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目前的研究兴趣为知识制度论、国家治理和语言方法论。王宝恒,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摘要:制度本体的研究现状与制度之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并不相称,制度研究有必要返回本体,明确存在。解读制度理论的制度理解并指出它所引发的本体认知困惑,确立了制度本体研究的必要性。本体在于内涵,内涵首要是本质,有抱负的研究者都试图给出事物的本质性定义,但此定义往往可欲难求。一个可行的操作化步骤是,确定本体的属性。制度学界普遍接受的“制度即结构”可以明确为“制度即要素结构”,并可解构为要素之制、载体之制与结构之制。确定本体属性、要素化属性并将其概念化,应是可行的本体研究策略或路径。由此获得的概念语言暨制度本体词汇有助于校准本体描述,同时可作为中介术语沟通制度研究,推动制度知识的共享与交流。关键词:制度本体;要素结构;属性;要素化;概念语言引言制度在人类社会及其发展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伟大的思想家们基于各自的知识禀赋、理论进路和研究偏好,更新或巩固人类的制度认知,如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关于良制的开创性论述。制度的重要性亦推动制度分析方法的兴起,并促成20世纪下半叶新制度主义分析范式的确立。March与Olson的研究标志新制度主义进入理论自觉时期,理论家们从制度经验研究中获得启发、汲取灵感,强化新制度主义作为分析范式的解释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制度主义进入精细化发展时期,流派渐成。Steinmo等根据其在比较政治学中的应用,区分出“历史制度主义”;Hall与Taylor根据研究路径、问题视角区分新制度主义为历史、理性选择和社会学制度主义;Peters基于方法论和(或)研究主题划分为规范、理性选择、历史、经验、话语和建构、社会学、利益代表和国际制度主义。由于扩大制度内涵不仅能拓展制度研究的领地,还可拓宽制度理论的解释范围,于是在新制度主义中,“正式政治制度、自愿的联合体、公司,还是认知与解释框架”都是制度;“制度这个词在政治学中用得很不严谨,指称从议会等正式结构到社会阶级等无形实体的任何事物,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其他因素,例如法律、市场也被描述为制度。在社会学中,它的使用也很宽松,常常意味着与组织相同的事物”。与此同时,各流派为了确立自身的范式特点,对制度内涵各自主张。通常是,将制度某一方面的特点或状态作为制度本身,强调其作为制度的代表性、普遍性和重要性。斯科特(W.Richard
4月11日 上午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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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瑞丹,方溢超 | 当代中国价值虚无主义的审视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当代中国价值虚无主义的审视推荐语文章基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剖析了价值虚无主义的当代表现及其产生的深层根源,并在文化自觉视域下,提出遏制价值虚无主义的逻辑进路,要在国家意识和国家战略层面,建设反映当代中国人精神面貌与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养精神文化,以文化自信激发主体精神力量,以制度改革规范价值秩序。这一研究有助于深化对价值虚无主义的理论分析和现实批判,有助于深化对“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重要论断的学理分析。
4月9日 下午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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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才 | 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价值底蕴与逻辑理路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价值底蕴与逻辑理路推荐语文章从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宏大视野出发,探索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发生原理、发展方向、独特选择和未来趋向,揭示了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规律,即从理性化启蒙开始,到主体化奠基,再到民族化开始定位,最后特色化完成,展现出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外生型、主体性、本体化和独创性的特质,带动中国教育由弱到强转变。这个里程展现了中国式教育现代化从模仿走向独立并创造特色的发展轨迹,是教育强国建设的必经之路,构成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一环。作者简介王洪才,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高教学会高等教育学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副院长、《中国高等教育评论》主编等,获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福建省优秀青年社科专家等荣誉,主持和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20余项,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5篇(含网络版),目前主要从事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研究和创新创业教育研究。摘要: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经历了从救亡图存到自立自强再到民族复兴和最终走向民族辉煌的历史考验,反映了中国人民对教育认识的不断深化,具有理性化、主体化、民族化、特色化四个典型特征。理性化是中国教育现代化的起点,展现了中国教育变革从实用性向本体性的转变,是教育现代化外生性逻辑的必然结果;主体化是中国教育现代化的关键,展现了中国教育变革从依附性向独立性的转变,是教育现代化内在逻辑的要求;民族化是中国教育现代化的本质,展现了中国教育从模仿性向创造性的转变,是教育现代化实践逻辑的必然反映;特色化是中国教育现代化的目标,展现了中国教育从继承性向创新性的转变,反映了教育现代化的理论逻辑,旨在实现对西方教育模式的超越。理性化、主体化、民族化和特色化的不断递进,构成了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发展逻辑,展现出外生型、主体性、本体化和独创性特质,推动了中国教育创造性转化。关键词: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理性化;主体化;民族化引言毋庸置疑,中国式教育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中国式现代化内涵进行了清晰阐释,将它具体表述为“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充分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质。无疑,中国式教育现代化基于这些特质,但也具有自己的特殊内涵。我们认为,中国式教育现代化是中国人民在寻求民族独立、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民族昌盛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方案,是历史选择的结果,展现了中国教育发展的实践逻辑,逐渐实现了对西方教育现代化道路的超越。纵观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历史,中国式教育现代化方案是在救亡图存过程中开始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正式奠基的,是在改革开放后开始突破的,是从新时代开始走向超越的。这个历程反映了中国教育现代化的探索特征:从理性化发轫,经过主体化奠基成型,再到民族化确立目标,直到特色化实现超越。这个历程揭示了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内在价值导引:理性化使中国教育服务于富国强兵需要;主体化使中国教育服务于社会主义国家建设需要;民族化使中国教育反映中国国情的需要;特色化使中国教育适应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要求。科学地揭示中国式教育现代化背后的价值逻辑,有助于增强我们的教育自信,为中国式教育现代化顺利推进提供理论指导。一、理性化: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第一重价值追求中国式教育现代化首先是一个引进西方科学文化、推动中国教育观念变革的过程,这个过程促使中国教育从不注重实用价值转向注重实用价值,开始了教育观念的理性化改造。这个转变是在外界压力下发生的,展现了明显的外生性逻辑特征。这是由特定历史背景所决定的。(一)中国式教育现代化发端于救亡图存的现实中国式教育现代化历程可以追溯到1840年的鸦片战争,由此惊醒了传统国人的“天朝上国”美梦。自此,中国传统文化遭受到来自西方列强的科技文化的挑战与冲击,西方的“船坚炮利”激发了国人对教育制度的反思。当然,开始时人们认为西方列强仅仅是因为技术先进,并未意识到其制度和文化的先进,但不断战败的现实让国人不得不承认西方文化已经占据了全方位的优势,最终迫使清政府不得不废科举,引进西方学制,建立西式学堂,推行西式教育。这个认识转变就是一个不断理性化的过程。由此可见,中国教育现代化发轫是应对外来危机的反映。众所周知,西方列强凭借“船坚炮利”打开了中国国门,使中华民族感受到空前的生存危机,也使国人赖以自豪的中华文明遭受质疑。变法图强、“师夷长技以制夷”
4月7日 下午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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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杨璠 | 历史唯物主义的道德规范性与阶级利益 ——兼及马克思主义的正义问题

论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的道德哲学趋向欢迎关注“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微信公众号投稿平台https://xdxbs.xmu.edu.cn/https://xmds.cbpt.cnki.net/
4月2日 上午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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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总第282期)

关注我们目录内容摘要马克思主义研究历史唯物主义的道德规范性与阶级利益——兼及马克思主义的正义问题杨
3月29日 下午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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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24年第1期精彩回顾

互联网使用是否助推了家庭金融市场参与?——基于CFPS数据的经验研究罗进辉,刘海潮,巫奕龙
3月20日 上午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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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竞泽,李增 | 以文为诗,以诗为词,以古为律:清代诗话的破体观念论析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以文为诗,以诗为词,以古为律:清代诗话的破体观念论析推荐语“诗话之作至清代而发展到高峰。数量之多,远远超过前代,即质量也比前代为高”(郭绍虞语),其中包蕴着极为丰富的文体史料。近四十年关于清代诗话的文学文献及理论批评研究成果颇为丰硕,但清诗话的文体学研究却极为寥落。本文在全面辑录分析散见于众多清诗话之中的浩瀚文体文献基础上,从以文为诗、以诗为词、以古入律及其对立范畴以诗为文、以词为诗、以律入古等方面系统构建清诗话的破体观念体系,总结其中所体现的文体演变规律和破体嬗递线索,并成为观照清诗史、清诗论史及其清诗体批评史的独特视角。作者简介任竞泽,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文论、唐宋文学、中国古代文体学等。在《文学评论》《文学遗产》等刊物发表论文70余篇,出版《宋代文体学研究论稿》《中国古代辨体理论批评研究》《宋代文体学思想研究》三部专著,《中日韩诗话的文体史料与文体观念研究》《丝路文学与大雁塔小雁塔诗歌研究》2024年即版。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等十余项。李增,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摘要:清代诗话是清代文体史料及文体批评的渊薮,其中破体观念在清诗话文体理论中又最为突出和独具特色。目前学界整理的煌煌16册174种清诗话中论及以文为诗、以诗为词、以古为律及其对立范畴以诗为文、以词为诗、以律为古等破体批评的诗话就多达63部,贯穿整个清代诗话史和诗学史。清代诗学史上具有重要学术地位的学者诸如王夫之、叶燮、王士祯、沈德潜、赵翼、翁方纲、潘德舆等,在对相关破体范畴进行文体批评时,往往褒贬倾向不一,或肯定,或否定,或辩证看待,引发了旷日持久的学术争鸣,并在演进递嬗中形成了系统的破体观念体系,堪称中国古代破体理论的集大成和总结者。这对于纵向观照和比较研究宋元明诗话破体观念具有重要的文体批评史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关键词:清代诗话;以文为诗;以诗为词;以古为律;破体观念引言历代诗话是中国古代文体史料及文体批评的渊薮,其中以清代诗话尤为突出。关于清代诗话创作的繁荣态势,正如郭绍虞先生所云:“诗话之作至清代而发展到高峰。数量之多,远远超过前代,即质量也比前代为高。”目前学界清诗话整理极为完备,包括丁福保《清诗话》、郭绍虞《清诗话续编》、张寅彭《清诗话三编》合计16册174种诗话,其中包蕴着极为丰富的文体史料,在诗学辨体和文体理论研究上具有极大的学术价值和文体史意义。近四十年清代诗话的文学文献及理论批评研究成果颇为丰硕,但清代诗话的文体学研究却极为寥落,不但宏观的清代诗话文体学研究绝无仅有,即便单部诗话的文体研究论文也仅有数篇,这与宋元明诗话文体研究难以相比,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清代诗话中繁复的文体史料涉及文体理论批评的各个层面,其中关于以文为诗、以诗为词、以古入律之破体观念及其对立范畴以诗为文、以词为诗、以律入古等最具理论体系。一、以文为诗与以议论为诗
3月15日 下午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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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奎英 | 西方诗学文化的时间化传统及空时性趋向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西方诗学文化的时间化传统及空时性趋向推荐语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各种文化、文明之间的交流互鉴。但交流互鉴必须以理解彼此之间的相异和相通之处为基础。时间与空间既是人类存在的方式,也是人类语言、文化和思维的结构,因此它也成为理解中西方诗学文化精神和结构特征的重要入口。对西方诗学文化的时间化传统的探讨,有助于加深对中国自身诗学文化传统的理解,并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当今艺术文化理论发展的趋势。这对于当今中国的诗学、艺术学乃至整个文化、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作者简介赵奎英,文学博士,南京大学艺术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才,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兼任中华美学学会艺术哲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全国新文科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员等。著有《语言、空间与艺术》《生态语言学与生态文学、文化理论研究》等学术著作6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等7项。获江苏省社科优秀科研成果奖等十余项,并2次获“江苏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称号。摘要: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西方文化是一种视觉中心主义的文化,这其实是一种误解。空间化转向在西方诗学文化领域得以发生的前提,是传统的西方诗学文化具有一种时间化特质,而这种特质又与西方传统的逻各斯语言观具有内在联系。由于“逻各斯”的两大基本含义是“言说”和“理性”,在逻各斯语言观的影响下,西方诗学也有两大突出特征:注重语言音韵的感性审美特征,强调文学的理性本原和认识功能。由于音韵是在时间中存在的现象,理性逻辑也以时间秩序为基础,西方诗学文化传统因此具有一种时间化倾向。这一时间化倾向还表现在强调“诗画界限”、反对视觉化美学,把诗乐进行类比、强调“诗之乐境”诸方面。认识这一点,不仅有助于中西诗学文化、文明互鉴,而且有助于理解当代跨媒介艺术文化理论所表现出的空时性趋向。关键词:逻各斯语言观;时间化传统;诗画界限;诗乐类比;空时性趋向语言是与思维方式直接相关的,而思维方式又是与时间和空间意识相关的,语言观念的变革会带来思维方式、时空观念的变革。当今西方哲学、文学、文化领域中的空间转向以及与之相关的图像转向,正是伴随着语言观念的反逻各斯中心主义的诗化、审美化转向出现的。对于西方哲学文化领域出现的这种空间转向、图像转向,人们通常从全球化语境、高科技媒体时代等现实因素来考察,而往往忽视它与语言学转向以来的西方语言哲学观念变革的内在联系。并且人们在谈论这种转向时,往往还忽略它在20世纪西方哲学文化领域得以发生的前提,乃在于传统西方哲学文化的时间化倾向,而这种时间化倾向又与传统的逻各斯语言观联系在一起。但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学界都有一种观点认为,西方文化是一种视觉中心主义的文化传统,这其实是一种深刻的误解。本文的目的之一,便是回应这种观点。本文首先从逻各斯语言观梳理考察西方诗学的时间化传统,再分析这种传统在西方诗学、美学关于诗画乐关系的看法中的表现,并由此进一步反观中西方诗学文化传统在精神与媒介方面的歧异,以及当代跨媒介艺术文化理论的空时性趋势。一、逻各斯语言观与时间化诗学
3月13日 上午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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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燕丽 | 台湾百年话剧中的民族寓言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台湾百年话剧中的民族寓言推荐语文章通过对台湾百年话剧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类型代表作的具体文本分析,从文化记忆与集体潜意识、历史记忆与现代转型、社会理想与现实指涉三个方面,解析和彰显民族寓言式的剧作如何构成台湾百年话剧中华民族叙事最璀璨的篇章。该论题视角新颖,揭示了台湾百年话剧内在的中华文化基因和民族精神,对于台湾话剧的体系性、历时性研究作出了推进。作者简介梁燕丽,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主要从事中外戏剧、中国台港澳文学和世界华人文学的教学与研究,已出版著作《香港话剧史(1907-2007)》《20世纪西方探索剧场理论研究》《梁披云评传》《中外文学审美漫步》等;主编《永远的丰碑》《相约黎园》和编辑《巴金与泉州》,独立承担和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香港话剧史”(1907-2007)和“台湾话剧史”(1895——今),在国内外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和文学创作一百多篇。摘要:民族寓言是民族叙事的一种独特形式,台湾百年话剧的民族寓言包括原型叙事、历史叙事和乌托邦叙事等。原型叙事作为文化记忆与集体潜意识的民族寓言,体现在《琴韵千秋》《楚汉风云》《和氏璧》等剧目中,知音、君子、英雄等“原型”意象隐藏着文化特质和人格,以新型话剧形式,延续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和文化精魂。历史叙事作为历史记忆与现代转型的民族寓言,体现在《国姓爷》《阉鸡》《胜利进行曲》《光复进行曲》《牛犁分家》等剧目中,以个人和家庭的故事展现台湾人民在荷占和日据时期集体的反抗斗争和后殖民论述,也展现台湾人民和祖国血脉相连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乌托邦叙事作为社会理想与现实指涉的民族寓言,体现在《猪八戒做和尚》《武陵人》《暗恋桃花源》等剧目中,“桃花源”作为中国人理想世界的象征,在台湾剧场重生,创造乌托邦叙事的民族寓言。民族寓言使台湾话剧激活深厚的民族文化底蕴,蕴含集体无意识能量,焕发出更加璀璨的理想色彩和艺术光芒。关键词:台湾话剧;民族寓言;原型叙事;历史叙事;乌托邦叙事一、引言集体文化心理使得具体文艺创作在具体时空中发生,却带着民族文化的根脉,甚至在民族精神的框架内发展。百年台湾话剧,其守正创新的探索性,尤在于一脉相承地以中华民族叙事作为深厚底蕴,贯穿无数作品的故事题材和内在灵魂,既有中华民族古代和现代的历史传奇故事,更饱含了个人与集体经验的中华民族寓言。台湾话剧在创生的最初阶段,便有诸多中华民族古代和现代题材的剧目上演,以1923—1946年台籍新剧团演出的剧目为例,既有《孔雀东南飞》《论语博士》《中秋夜半》《梁祝痛史》《土地公》等剧目,也有欧阳予倩的《回家以后》《泼妇》、侯曜的《复活的玫瑰》、胡适的《终身大事》、田汉的《咖啡店之一夜》等祖国新文化剧目,更有林搏秋的《阉鸡》《高砂馆》《医德》等,简国贤、宋非我的《壁》《罗汉赴会》等,以及杨逵改编特雷亚可夫原著的关切中国命运的《怒吼吧,中国!》等优秀的台湾新文化剧目。光复之后欧阳予倩领导的“新中京剧社”赴台演出魏如晦的《郑成功》、吴祖光的《牛郎织女》、欧阳予倩的《桃花扇》等剧;刘厚生、冼群率领的“观众戏剧演出公司”演出《清宫外史》《岳飞》《万世师表》等剧;军中剧团演出《明末遗恨》《为祖国飞行》《大明英烈传》等剧。20世纪50年代,杨逵在绿岛的创作,如《胜利进行曲》《光复进行曲》《丰年》《牛犁分家》《猪八戒做和尚》等,既有国姓爷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保护台湾百姓安居乐业的历史故事,也有两岸同胞携手反抗日本侵略者的历史叙事,更在日常生活中以歌舞形式插入中华传统节庆的仪式叙事。李曼瑰笔下既有古代历史剧《楚汉风云》《汉宫春秋》等,也有“亲聆国父的教训”的新女性“传记剧”《尽瘁留芳》等。50年代末60年代初,台北新世界、大华、红楼等剧场常常演出诸如《汉宫春秋》《武则天》等古装现代剧。60—70年代,姚一苇的中国历史传奇改编剧《孙飞虎抢亲》《碾玉观音》《申生》《马嵬坡》等,渗透着中华民间曲艺的运用,如《孙飞虎抢亲》中“老鼠成亲”的民间歌谣充满民间和民族特色,张晓风的《武陵人》《自烹》《和氏璧》《第三害》《严子与妻》《一匹马的故事》《位子》等都是以中国历史或传奇故事为蓝本,现代剧场融入中华的文化基因。而在“广播剧”盛行时代,话剧介入广播的“放送剧”“播送剧”,更有大量中国古代题材改编的剧目,如“星期日戏剧”节目的《清宫外史》《郑成功》《文天祥》《精忠报国》《吴越春秋》《葛嫩娘》《桃花扇》《碧血千秋》《万世师表》《钗头凤》等,“小说广播剧”节目的《琴韵千秋》《十步芳草》《蛇妻记》《李白》《陆游》《岳飞》《赵氏孤儿》《中山狼传》《赵五娘》《秦香莲》《董小宛》《卓文君》《王昭君》《香妃》《秋瑾》《吴凤》《孔雀东南飞》《林冲》《武松》《石秀》《玉麒麟》《及时雨》《诸葛亮》《周瑜》《曹植》《连环计》《木石前盟》《红楼二尤》等。80年代开始的实验剧场,同样以新形式将中华民族叙事融入台湾现代戏剧文化的骨肉肌理。金士杰及其兰陵剧坊的《荷珠新配》,赖声川及其表演工作坊的《那一夜,我们说相声》《暗恋桃花源》等,传承中国文化艺术,或融入京剧或相声(传统戏曲或民间曲艺)元素,或融入戏中文学如陶渊明的《桃花源记》等;“优剧场”的“溯-钟馗系列”——《第一部:钟馗之死》《第二部:钟馗返乡探亲记》,展现中国民间传奇和傩堂戏;李国修“屏风表演班”的“民国备忘录”系列和“三人行不行”系列,涉及台湾、大陆、香港三地千丝万缕的亲情、友情和爱情关系;冯翊纲、宋少卿“相声瓦舍”的《狂言三国》等,不仅演绎家喻户晓的三国题材和人物故事,而且将中华民间艺术相声与现代剧场形式结合,焕发出喜闻乐见的新艺术生命。“华灯-台南人剧团”的《台语相声——世俗人生》《台语相声——吃在台南》《剪一段历史的脚踪》,高雄“南风剧团”的《封神榜》,“台东剧团”的《后山烟尘录》等,运用中华民间习俗、饮食文化、节庆仪式等叙事,在现代剧场中“建立一个传统仪式和现代生活相勾联的演出场域”;“兰阳戏剧团”的《走路戏馆》关注中华代代相传的传统戏剧文化。这些剧目以重述和衍生的方式,重写饱含中国人经验、愿望或困境的历史传奇故事,发掘传统与现代相通的人生体验和人性真实,揭显历史传奇故事的民族文化心理,并以现代人与古人对话的探索性和张力,重新镀亮中华历史传奇故事的内在意蕴,在家喻户晓的古人古事中提炼出一些历久弥新的人生理念和民族精神。这类剧作构成台湾百年话剧实践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尤以原型叙事、历史叙事、乌托邦叙事最具艺术格调而耐人寻味。詹姆森(Frederic
3月12日 下午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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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法 | 后艺术时代的艺术:思想基础与时代关联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后艺术时代的艺术:思想基础与时代关联推荐语20世纪以来西方艺术在现象上甚为纷乱,其内在演进规律怎样,一直众说纷纭。此文从20世纪科学和哲学的思想升级的视角,去看20世纪以来的艺术(文中称为后艺术时代的艺术)演进,特别是体现在绘画上,以两点为关键,一是以如何把握和处理画面上的虚空,二是如何在画面上表现时间。这两点正与科学和哲学的升级相契合,从而为理解20世纪以来的艺术演进,提供了一种新的观看视角。而这一视角又不仅在绘画,而且体现在整个艺术门类上。这一观点或可推进对后现代时代的艺术的深入理解。作者简介张法,四川大学文科讲席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2005),中华美学学会副会长(2008—)。独著有《西方当代美学史》等22部,合著有《世界语境中的中国文学理论》等5部,主编有《中国美学经典》(7卷10册)等,其中独著《中西美学与文化精神》等4种6次获国家级外译项目(英、俄、日、韩)。论文近400篇。摘要:后艺术时代的艺术具有三大特点:四个场极(先锋艺术、大众艺术、电型艺术、设计艺术),三类对立(先锋艺术与后三类艺术),四圈(先锋艺术之圈、大众艺术之圈、电型艺术和设计艺术的艺术部分之圈、非艺术部分之圈)互动。三大特点在思想上受升级了的科学和哲学形成的新世界观的影响,这就是相对论和量子论中的质能一体和时空一体观念。这两大特点从各类艺术特别是绘画中体现出来,后艺术时代的西方绘画,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如何在画中表现虚;二是如何在画中突出时间。最有代表性的画家,在这两方面都有自己的独特性。通过对西方绘画大家作品的分析,可以看到,西方后艺术时代的艺术,在体现虚实结构之“虚”和突出时空结构之“时”上,与中国和印度的古典绘画既有相同的一面,还有不同的一面,体现了西方对虚和时的理解。这种理解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自身的历史演进;二是中西印的文化比较。从西方的古今之变和中西印的艺术互鉴,可以更深地体悟西方后艺术时代中的艺术特质。关键词:后艺术时代;质能一体;时空一体;中西印艺术;艺术互鉴引言艺术作为一门学科,从文艺复兴滥觞到19世纪形成,并随着各文化先后进入世界现代化进程,成为世界性的共识。然而,这一世界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艺术,在1900年之后,随世界现代化进程的升级,出现了质的变化。艺术这一新型变化,从1900年至今,被作了两段处理:20世纪初到60年代被命名为现代艺术,60年代至今被称谓为后现代艺术。1900年以来的由现代艺术和后现代艺术共同形成的新型艺术,联系到人类艺术的总体历史,可以称之为后艺术时代的艺术。对人类艺术作一总体把握,其基本图示为:从原始时代到早期文明,是前艺术时代,艺术在原始族群和早期国家中,以仪式为核心组织起来。轴心时代以后到世界现代化出现时的文艺复兴,是泛艺术时代。这时,艺术在国家、社会、文化上多层多面展开,但主要从理性上予以把握。所谓泛艺术,即不但后来认作艺术的绘画、诗歌、文学等是艺术,而且后来不认作艺术的理发、几何、天文等也是艺术。从文艺复兴到19世纪,是艺术时代,这时,艺术以美为核心,与文化的其他部分从本质区别开来,只有建筑、雕塑、绘画、音乐、舞蹈、戏剧、文学七大门类是艺术。这一艺术体系,以巴托(Charles
3月11日 上午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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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延辉,赖东鹏 | 市场化、社会阶层与中国民众的教养观念变迁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市场化、社会阶层与中国民众的教养观念变迁推荐语教养观念对青少年发展和国家竞争力至关重要。本文利用2001—2018年世界价值观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市场化水平和优势阶层地位对中国民众的民主型教养观念均具有正向预测作用,但市场化的推进也可能使高阶层群体的民主型教养观念概率逐渐下降。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于优化教育政策和指导家庭教育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可以为推进教养观念的现代化提供有益启示。作者简介徐延辉,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副院长,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二级教授,厦门大学南强重点岗位教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先后主持三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一个重点项目和一个重大项目;在《社会学研究》《政治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社会》等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多篇文章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和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学等网站转载,成果多次获得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三等奖。赖东鹏,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博士研究生。摘要:教养观念不仅对儿童发展至关重要,还对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利用2001—2018年世界价值观调查数据探讨中国民众教养观念的阶层差异及市场化情境的影响效应可以发现,省份层次的市场化水平和以高教育为代表的优势阶层地位对民主型教养观念呈现显著的正向影响,对专断型教养观念呈现显著的负向影响。然而,随着市场化的推进,高阶层群体专断型教养观念的概率呈上升趋势,民主型和权威型教养观念的概率逐渐下降。这些发现表明,中国民众的教养观念是现代化力量、传统文化和国家发展政策相互形构的结果,体现了现代与传统相互融合的综合特征,反映出中国式现代化的独特面向。关键词:社会转型;市场化;社会阶层;教养观念
3月8日 下午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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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敏 | 人工智能时代“深度伪造辩护” 对刑事诉讼的挑战及其应对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人工智能时代“深度伪造辩护”对刑事诉讼的挑战及其应对推荐语深度伪造技术的出现颠覆了合理辩护的格局,“深度伪造辩护”对诉讼程序的抗辩过程和寻求真相功能构成了新的威胁。文章就“深度伪造辩护”的内容及应用场景作出分析,就其可能对刑事诉讼制度产生的挑战进行阐释,从实体法、程序法和执纪规范三个角度就应对“深度伪造辩护”提出相关对策,为刑事司法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新技术的挑战作了有益的探索和思考。作者简介刘学敏,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厦门市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主讲《诉讼与正义》《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分别入选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主持国家及省部级科研教学课题十余项,出版《欧洲人权体制下的公正审判权制度研究》《量刑的理论与技术》学术专著两部,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摘要:深度伪造辩护的出现,可能消解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信任基础,同时可能导致在刑事诉讼中出现“说谎者红利”的情形,甚至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面临人工智能时代“深度伪造辩护”对刑事诉讼的冲击,必须适时对刑事诉讼辩护制度进行改革。在程序法方面,需要由证据真实性审查,转向程序规则之限制;在实体法方面,应增设相关“深度伪造辩护”的罚则;在律师执业纪律规范方面,应将行政性监管罚则进行具体化。关键词:人工智能;深度伪造辩护;刑事诉讼一、问题的提出深度伪造(Deepfakes)系一种能够生成高逼真度视频、照片的新一代数字操纵技术,正伴随着人工智能迅猛发展之风,越来越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2017年,在网站“Reddit”上,一位匿名用户将名人面孔叠加到色情视频上,他的用户名为“深度伪造(Deepfakes)”,这一词汇便由此而来。这一技术最初很复杂,然而如今不需要任何成本,也不需要专门的设备和程序,任何人都可以在几秒钟内创建一个深度伪造视频。自深度伪造技术问世以来,自动深度伪造检测系统已经开发出来。起初深度伪造检测系统确实可以高效率检测某一图像或视频是否存在被伪造,然而随着深度伪造技术的进步,深度伪造检测技术只能检测出约65%的深度伪造产品。而这一技术的滥用可能性,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2022年11月3日,《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议通过。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完善网络信息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涉及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办法。
3月6日 下午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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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艳杰,杨金璐 | 道义追求的困境:卡特政府人权外交与美菲军事基地谈判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道义追求的困境:卡特政府人权外交与美菲军事基地谈判推荐语卡特政府时期,美国试图通过人权外交重塑菲律宾国内政治环境,却受到美菲军事基地谈判和传统安全利益的束缚。卡特政府在与菲律宾的谈判中未能协调道义追求与传统安全利益之间的矛盾,双方互动过程呈现出卡特人权外交从理想主义目标退化为“双标”的演变逻辑。作者简介高艳杰,厦门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南洋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培育基地厦门大学东盟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冷战时期美国对东南亚外交政策、中国外交战略的演变、华侨华人史等,兼任中国高校区域国别学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联盟副理事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学会常务理事等,在《历史研究》《世界历史》等刊物发表文章20余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等各类课题十余项。杨金璐,厦门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南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暨南大学冷战国际史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摘要:卡特时期美国与菲律宾的军事基地谈判,是后越战时代影响美菲关系的重要事务和牵扯美国在东南亚核心利益的关键问题,同时也是检验美国“人权外交”效力的试验域场。在东南亚,卡特政府以人权问题迫使作为“民主橱窗”的菲律宾改善国内政治环境,却受到美菲军事基地谈判和传统安全利益的束缚。人权目标与军事安全目标的抵牾,导致卡特政府在军事基地谈判的政策上摇摆不定。20世纪70年代末期,随着苏越同盟、柬越战争所带来的地缘政治压力,美国政府决策层强调人权优先的呼声日益式微。在经历了围绕人权原则的内部争论,以及与国会的政治博弈后,美国对菲政策事实上重新回归传统安全轨道。卡特政府试图通过人权外交来重新诠释美国的对外政策,但在对菲关系上未能成功调和道义追求与传统冷战利益之间的矛盾。关键词:卡特政府;人权外交;军事基地;美菲关系菲律宾是冷战时期美国在东南亚乃至亚太地区的核心盟友,也是其西太平洋安全防务的关键构成。自1951年的《美菲共同防御条约》签署以来,随着菲律宾民族主义意识和诉求的提升,美菲之间围绕基地的管理和司法权的争论加剧,两国关系亦受到影响。卡特政府时期,美国致力于推行人权外交,试图将驻扎在菲律宾的军事基地作为在菲推行人权政策的突破口。美国政府在外交中对道义目标的提升,同美菲军事同盟关系以及美国在亚太地区的安全利益之间发生抵牾。1979年,越南进攻柬埔寨并导致印度支那局势再度动荡后,由于菲律宾对美国的亚太安全战略价值的提升,卡特政府在菲律宾推行人权外交的压力倍增。卡特政府时期的美菲军事基地谈判,已经远超传统的双边军事安全合作范畴,同时交织了后越战时代美国政府对道义形象的重塑、美菲同盟关系的维系、东南亚区域秩序的变动、菲律宾民族主义和民主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复杂问题,对理解美国人权外交的推行逻辑和限度,以及当前美菲军事合作的升温具有重要意义。学界关于美菲军事基地问题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冷战时期的相关论著多始于时政评论,参与讨论的研究者中不乏曾经提任要职的政府官员,例如曾先后在美国国防部和国务院担任政策顾问的罗伯特·曼宁(Robort
3月4日 下午 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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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桂林 | 当“碑铭”遭遇“殖民”——日据时期台北的碑铭传统与殖民化改造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当“碑铭”遭遇“殖民”——日据时期台北的碑铭传统与殖民化改造推荐语日据时期台北的碑铭文化呈现出典型的两极化发展:一极是民间社会沿用长期以来的碑铭传统,以延续中国文化;另一极则是殖民者试图改造碑铭叙事主题,引入碑铭新形制,企图将碑铭驯化为支持殖民统治的工具。两极发展始终处于平行的轨道上,反映出日据时期台湾的“社会”与“政治”相互分离的现实,昭示了被殖民者与殖民者之间难以弥合的结构性矛盾。作者简介罗桂林,福建永安人,历史学博士,现为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南昌大学区域历史与档案文献研究中心副主任,2022-2023年早稻田大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城市史、台湾史、地图地名文化等研究。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出版个人专著一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各一项,获江西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两次。摘要:台北在明清时期发展出丰富的碑铭文化,在日据时期仍然长期延续,是维系中国文化传统的重要载体。随着殖民统治的深入,日据当局尝试改造当地的碑铭传统,强推以殖民主义为导向的叙事框架;同时引入新式碑铭形制,推动公共空间殖民化。日据时期台北碑铭传统的延续及其殖民化遭遇,不仅彰显了碑铭传统对中国文化传承的重要意义,而且也昭示出殖民者与被殖民者尽管共处一岛,却在文化上相互区隔和各行其道的现实。关键词:日据时期;台北;碑铭;殖民叙事;空间殖民引言碑铭是台湾史研究中最常见也最重要的史料之一。早在日据时期,石坂庄作就编辑过碑铭集《北台湾的古碑》。台湾光复以后,学术界对碑铭的搜集整理得以大规模展开,既出版了分区域的碑铭合集,也出版了断代性的碑铭选集,还推出了专题性的碑铭汇编。迨至20世纪90年代,台湾图书馆与成功大学合作开展“采拓整理台湾地区现存碑碣计划”,对全台区域内2000多件碑碣进行拓本采制,并据此编印出在时间上涵盖了明清、日据和光复后3个时期,在区域上覆盖全岛的共16卷(册)的《台湾地区现存碑碣图志》。同时,台湾地区图书馆还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台湾碑碣拓片”数据库,将2039笔拓片录文放在互联网平台上供读者使用。台湾文献馆也推出了“碑碣拓本”数据库,将典藏的2864笔拓本扫描,供读者在互联网上使用。比较该两个数据库,可以发现收录碑碣多有重叠。这些碑铭资料的收集整理成果,为学界开展相关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例如,有学者利用“示禁碑”研究清代台湾的社会治理,也有学者通过碑铭资料探讨清代台湾士绅、族群与地方权力之运作,还有学者透过碑铭考察台湾历史上的民间信仰,或利用碑铭等文献分析闽台乡族联系等。总的来看,学界对清代台湾碑铭的研究已取得相当丰富的成果,但相对而言,对日据时期台湾碑铭的研究似乎仍不充分,这种状况与该时期碑铭的丰富存量是很不匹配的。台湾地区图书馆“台湾碑碣拓片”数据库收录的2039笔拓片中,明清时期(主要是清代)有1059笔,而日据时期也有857笔,二者在数量上实堪分庭抗礼。而若从年均数量来看,日据时期台湾碑铭的年均产生量为17.14通,更远在明清时期的年均4.18通之上。日据时期台湾碑铭为何密集地出现,它反映了日据时期台湾社会的哪些历史面向和发展趋势?在这方面,陈小冲的研究非常值得注意。陈小冲发现,尽管日据时期出现了各类“涉日碑铭”,反映出台湾社会逐渐打下殖民者的烙印,但是台湾碑铭文献的主要大类——祠观寺庙类碑铭仍然没变,传统中国文化体系依旧是碑铭的主基调,50年的殖民统治并未使台湾人与在台日本人于精神文化层面达到交融,“他们依然是两个世界的人”,从而反驳了种种所谓台湾社会“日本化”的论调。这一研究视角和基本观点,是很具有启发性的。学界以往更多地是将碑铭作为重要的史料来源,却往往忽视了其作为“物”的社会文化面向。实际上,众多碑铭被刻意地置于公共空间中展示,不仅起着定义公共空间的作用,而且还参与了特定的历史进程,影响了历史发展的走向。在日据时期,台湾的碑铭传统面临着殖民统治的新情势,其叙述结构和形制样式乃至空间装置等,都出现了诸多新变化,这些新变化如何呼应制作者特别是殖民当局的用意,而产生出不同的政治文化意义等,均为可资探讨的新论题。在这方面,陈百龄、铃木惠可等少数学者的研究很值得重视。陈百龄以新竹市郊日据时期的“皇恩山重”碑为研究线索,结合相关资料和计算机网络方法,分析参与立碑的士绅群体之间的关系脉络,探讨日据时期台湾士绅因应时局变动的策略。铃木惠可则通过《台湾警察官招魂碑》的个案,考察招魂碑建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背景,反思这类碑铭的出现与日本殖民主义的互动关系。但总体而言,这方面的研究无论是个案的积累,还是研究的广度、深度,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基于此,本文尝试以日据时期的台湾碑铭为研究对象,探讨它在维系中国文化传统的延续方面所起的作用,分析殖民者如何通过改造碑铭叙事主题,引进碑铭新形制和空间装置新方式,以期实现公共空间殖民化的目的。限于篇幅,本文将考察的区域聚焦于台北,除特别说明外,文中所引碑铭皆出自林培夫主编的《台湾地区现存碑碣图志》丛书之《台北市·桃园县篇》和《台北县篇》。一、碑铭传统的延续与澎湖和台南等地区相比,台北的碑铭出现得较晚,目前所知存世最早的是乾隆初年的《归番管业界碑》,此后,台北的碑铭数量日渐增加,至乙未割台前夕的光绪二十年(1894),已积累了71通碑铭,共涉及60个事件(见表1)。清代台北碑铭的类型很多,参与立碑的主体也很多元,常常举一事而立一碑。在所有碑铭中,涉及祠观者最为常见,举凡天后宫的管理、福德祠的捐资、龙山寺的兴修等,均于蒇事之际勒碑纪事。台湾在清代经历了从移民社会向定居社会的转型,祠观一直是人群分类的标志,众多祠观碑铭的出现与这一发展历程是相一致的。有清一代,地方政府经常通过树碑示禁的方式来约束基层公务人员的需索行为;地方社会也常以立碑的方式,将“公议禁约”广而告之,使大家周知。地方上的各项公共事务,诸如修建桥渡水利、举办慈善事业、开展地方教育,甚或积累宗族产业,也常通过树立碑铭,稳定举办方式。可以说,碑铭作为中国社会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已融入到台湾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与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结合在一起。日据时期尽管面临外来殖民政权,但台湾社会通过立碑纪事延续中国文化的传统却并未中断,反而呈现出愈发兴盛的样貌。台北地区日据时期留存至今的碑铭共有92件,数量远远超过清代的60件(见表1)。为便于分析,兹将日据初期、中期和后期出现的碑铭,分别列为表2、表3和表4。日据初期的碑铭如表2所示,多数仍与中国传统祠观的兴修捐题有关。30件碑铭中,有24件围绕传统祠观兴修捐题活动产生;1件记载颜云年等捐资筑路;1件是关于街庄绅董“公立”规约,禁止在大嵙坎龙脉开筑水圳的。这些碑铭反映了在台湾社会被纳入日本的殖民统治后,中国文化传统的内在脉动仍在延续。日据初期的30件碑铭中仅有4件直接与殖民统治有关。其中,《学务官僚遭难之碑》的背景是殖民政府强行推动日语教育,涉事的六名学务官僚被抗日义军消灭,随后殖民政府开展疯狂镇压,并在台北芝山岩为六名学务官僚举行下葬仪式,碑文由日本首相伊藤博文亲书。明治四十一年(1908)《枋桥建学碑》,则记载了殖民当局与地方大族枋桥林氏,参与枋桥地方的办学活动。《颜云年颂德碑记》是歌颂殖民地的“协力者”参与矿业开发的“功绩”、《埋立地纪念碑》则是为了“纪念”殖民政府推进的水利工程。日据中期的碑铭如表3所示,共有55件,其主体仍然以传统寺观和宗族祠堂等的重修和捐题为主,达38件。涉及的传统寺观包括涌莲寺、碧山岩、懋德宫、先啬宫、慈生宫、集福宫、天后宫等。宗族碑铭也有一定的数量,如《吴沙墓碑》记载了“开兰始祖”吴沙的后裔发起的祠墓建设活动;《台北陈大宗祠重建碑记》由内渡士绅陈望曾撰写,记载陈氏大宗祠在日据时期的重建历程。此外,《创建元亨堂牌记》则记载了民间宗教斋教先天派的发展源流。日据中期涉及殖民统治的碑铭也迅速增加,计17件,分别指涉宣扬殖民当局举办公共事业(如《汐止水道布设记》《五股坑道路纪念碑》)的“功绩”、纪念皇太子视察殖民地的“恩波广被”(如《皇太子殿下御渡涉纪念》《行启并御成婚纪念造林地》)、铭记日本人参与殖民地铁道事业(《村上铁道翁略传》)、表彰日本移民对殖民地的“贡献”(《青山只女纪念碑记》)等。另外,《乐山园奠基碑记》等,是为纪念加拿大长老教会西部女宣道会参与慈善组织乐山园的建设,台湾总督中山健藏亲临开园仪式,表示支持。日据后期碑铭如表4所示,数量大减,仅有7件。其时正值日本先后疯狂地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将各种资源集中调动以应付战事,致使树碑行为大为减少。但在此仅有的数件碑铭中,仍有3件涉及福山宫、慈诚宫、神农宫、报德堂等传统祠观事务,或记载社区共同举办桥路等公共事业。此外,与殖民统治有关的碑铭也有3件,既有称颂殖民当局兴办水道“德政”的(《新庄水道记》),也有肯定殖民当局强力介入传统社会组织(大墓公会)改造的(《陂塘义冢俗称大墓公沿革》),也有传播日本人灵魂和宗教观念的(《畜魂碑》)。综上,日据时期台湾的碑铭文化仍然围绕着中国文化传统的主轴运行,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祠观活动依然是碑铭书写的主体,显示出日本殖民统治虽然改变了政权的性质,但对民间社会而言,中国文化传统仍然是支持其发展的有效资源。而与此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殖民者越来越多地将权力的触角伸向碑铭领域,试图通过参与碑铭文化的生产,改变台湾社会的发展方向。作为一种生存策略,大多数传统碑铭无法充分展开对政权更迭及其合法性的辩论,以至于今日重读这类碑铭时,从表面上很难感受到民众在突然被日本强行纳入殖民统治时的冲击。但从部分碑铭书写的“微言大义”中,仍能推想民间社会在面对时局变动时的态度,其中,年号是可供观察的一项指标。综观现存的台北碑铭可以发现,民间在对待纪年方式特别是年号的使用时,至少在日据初期是相当犹豫的。台北碑铭在1900年以前共计5件,除了1件为殖民政府所立的《学务官僚遭难之碑》外,其余4件皆为传统的祠庙捐题碑铭(见表2)。在这4件民间碑铭中,仅明治三十二年(1899)《福仁宫田业缘金碑记》使用日本的明治年号,其余3件皆避免不用。如丁酉年(1897)《重修关渡宫碑记》,在开列“重修捐缘芳名暨诸开费”时,不书年号,仅以干支“丁酉年”标示年份;太岁戊戌年(1898)《昭灵宫创建捐题碑记》,则用中国传统的“太岁”纪年法,称“太岁戊戌年”;庚子年(1900)《福德祠兴建捐题碑记》,也不书年号,而以干支“庚子年”标示年份。这些碑铭的纪年方式,反映了台湾民间在政治上对殖民统治的抵制倾向和疏离态度。进入20世纪后,仍有一些碑铭采用特殊纪年方式,如太岁丙午年(1906)《大众庙修缮捐题碑记》,继续使用“太岁”纪年法,称“太岁丙午年”。如果说不书日本年号等“非暴力不合作”手段显得有些犹豫和无奈的话,那么,陈望曾等全身而退返回祖国大陆的爱国士绅,则通过参与台湾碑铭的撰写,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政治认同。陈望曾是近代台南著名士绅,祖籍福建漳浦,同治进士,曾任内阁中书,先后署雷州、韶州知府,三任广州知府。乙未割台,陈望曾坚持气节,携眷内渡,一直以“安平遗民”自居。后历任广东劝业道,署广东按察使、提学使等职。陈望曾在1921年应台北龙峒乡亲之请,撰成《保安宫重修碑记》,在回顾崇祀保生大帝的保安宫“为国语学校及制筵会社先后盘驻多年,剥落飘摇,行将圮焉”后,表扬“三保士绅谋兴复而光大之”的辛劳付出,寄望“我台”同胞“有举莫废,视诸夏为何如也”。陈望曾又于1925年应“故里书来”,撰成《重修台北龙山寺记》,在表彰众善信重修龙山寺功德之余,不免生出“敢云风景不殊,凭吊有山河之感”,并径直落款“安平遗民陈望曾”,也不书年号,直称“岁在乙丑仲秋”。
3月1日 上午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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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水梅,陈秋萍 | 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治理困境及其突破——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分析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治理困境及其突破——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分析推荐语文章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剖析了当前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面临的培养理念“育用”分离、多元主体合作受限、培养阶段衔接不畅等治理困境,强调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应树立为国育才的价值导向,构建多主体协同与多阶段连贯的嵌合性育人体系,提出推进培养政策的协同度,搭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数字化平台等疏解路径。这一研究为理解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内在治理逻辑提供了新的视角,有助于明确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中存在的功利化、断层化、碎片化等问题,并助力实现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整体性建设与治理。作者简介包水梅,甘肃武威人,兰州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甘肃省领军人才、飞天学者,兰州大学萃英学者,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高等理科教育》副主编,甘肃省教育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研究生教育学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高等教育政策与管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在教育学相关高水平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陈秋萍,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摘要: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是典型的系统性工程。在整体性治理理论视域下,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应以承担民族复兴大任、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为价值导向,在政府主导下构建纵横交错的矩阵式组织结构,基于制度性安排进行政策协同整合,以融合现代信息技术的数字化平台为服务支撑载体。目前,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面临着培养理念“育”“用”分离、多元主体合作受限、培养阶段衔接不畅、相关政策整合性不足、信息技术服务支撑机制不健全等困境。为实现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整体性建设与治理,未来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要坚持为国育才的价值导向,提升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成效;构建“科层制与项目制双轨互动+第三方部门”的协同育人体系并保障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阶段连贯性;推进培养政策的协同度;搭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数字化平台。关键词:拔尖创新人才;整体性治理;社会责任感;数字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教育强国建设的具体要求,即要“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这突出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地位。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之际,我国要建成教育强国、实现中国崛起,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是其中的关键一步。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是典型的系统性工程,在管理、选拔、培养、评价等方面应具备整体性设计思维。同时,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改革也要遵循教育综合改革规律,体现教育改革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当前,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存在人才培养功利化、断层化、碎片化等问题,而整体性治理理论聚焦于解决治理碎片化问题,对解决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基于此,本文将从整体性治理理论视角出发,厘清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内在治理逻辑,提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面临的治理困境及其突破路径,以期对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有所助益。一、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内涵整体性治理理论是在回应新公共管理带来的治理碎片化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为消解新公共管理理论中“管理主义”所引起的个人机会主义倾向、公共行政价值偏离、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等规范使命被忽视的问题,整体性治理理论把民主价值和公共利益置于首要位置,以满足公民需求为核心,致力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承担公共责任。整体性治理理论还修正了新公共管理过度分权产生的弊端,致力于构建政府主导与多元主体共建的组织结构,以加强同一政府不同层级与职能部门之间、不同政府之间、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充分沟通合作,着力消除不同主体之间的结构梗阻,促进部门协调合作。同时,为化解“分权化政府”带来的政府管理工作碎片化问题,整体性治理理论提出了“整合”这一核心概念,深度剖析了何为整合、在哪里整合、如何有效整合等核心问题,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性安排,力求形成政策目标与手段合一的整合机制。此外,数字信息时代的治理强调电子行政运作和广泛的数字化,信息系统、数据平台为有效协调与整合提供了基础。因此,整体性治理理论还强调依托现代数字信息技术支持,降低治理成本,构建整体协作框架,提升治理效率,推进公共治理走向数字化、透明化、整合化。整体性治理理论目前已被广泛运用于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国家政府治理改革运动中。在我国,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社会综合治理”实践模式是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典型代表。高等教育作为中国特色“社会综合治理”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体现出整体性治理理论的逻辑。如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的意见》,要求联合教育部、中央组织部、科技部、财政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部门相关力量组成指导委员会,共同制定政策措施,形成意见决策,指导组织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整体性治理思想。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是一项典型的系统性工程:在培养理念上,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宗旨,强调通过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现重大科学突破、形成自然科学“中国力量”和哲学社会科学“中国学派”,这与整体性治理理论以满足公共需求、维护公共利益和承担社会责任为治理目标的价值导向不谋而合。在组织结构上,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涉及基础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等不同教育阶段,以及政府、高校、企业、行业以及相关专门协会等不同职能主体。因此,可借鉴整体性治理理论中政府主导与多元主体共建的整体型政府的组织结构精髓,构建一个教育阶段连贯、政府主导与多元主体共建的整体性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组织系统。在运行体制上,为了确保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组织系统的有效运行,需要解决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与项目的碎片化问题,整体性治理理论强调的政策目标整合协调机制为此提供了思路。在技术支撑上,整体性治理理论中对不同信息与网络技术进行整合的治理方式,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借鉴。由此可见,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与整体性治理理论之间具有深度的契合性。基于此,本文尝试构建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整体性治理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整体性治理的理论逻辑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在价值导向、组织结构、运行体制以及服务支撑等方面应该具备如下特征。(一)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基本价值导向是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整体性治理理论以解决公共问题、服务公共需求为出发点,维护公共利益与承担社会责任是其基本的价值追求。在整体性治理视域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应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价值使命,引导拔尖创新人才承担社会责任,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需求,肩负起民族复兴的重任。其中,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是拔尖创新人才能够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承担民族复兴大任的前提,关系到学生个人是否能够成长成才。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英国、日本等在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专业技能的同时,也非常注重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社会责任感。由此可见,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社会责任感是推动拔尖创新人才将个人本领转化为社会责任承担能力、激发创造性行为,将个人发展融入社会与集体发展之中的内生力量。若拔尖创新人才缺乏道德意识和家国情怀,对国家和社会责任意识不足,这样的“人才”于国家、社会而言,都是“无用之才”。(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应在政府主导下构建纵横交错的矩阵式组织结构整体性治理理论以解决碎片化问题为核心,促使了治理层级的整合、治理功能的整合和公私部门的整合。三种整合之间通过合作性整合(见图2),形成了从层级到功能再到公私部门的整体性组织架构,试图构建起纵横交错的矩阵式组织结构。这种组织结构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引导作用,利用政府威信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与行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作为系统性工程,需要整合不同教育阶段、不同教育主体的参与,但不同利益主体有各自的利益追求和行动模式,若缺乏整体性组织架构的支撑,则很难协调不同教育阶段、多元主体参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过程。在政府主导下构建纵横交错的矩阵式组织结构,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综合治理作用:纵向上,能够提升管理效率,有效实现政策目标,还能解决不同教育阶段参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产生的各自为政、层次断裂等问题;横向上,能够有效整合没有隶属关系但又相互影响的行为主体,充分调动各利益相关方所拥有的资源,发挥他们在资金、人员、知识、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联合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过程。
2月28日 上午 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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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宝存,康云菲 | 教育现代化的国际经验与中国探索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教育现代化的国际经验与中国探索推荐语文章从“现代化”与“教育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出发,将中国教育现代化的历史实践置于全球教育现代化进程中,从国际比较视角阐明了中国教育现代化的独特内涵,包括受到内因与外因共同驱动、践行综合型矛盾分化机制与跨越式发展模式、构建主体性目标体系。这一研究有助于在全球教育场域中定位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独特经验与贡献,为深化践行教育现代化的中国道路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撑。作者简介刘宝存,教育学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教育学会比较教育分会理事长等职。主要从事国际与比较教育、高等教育、教育国际化、教育政策与管理研究,主持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课题40余项;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出版《大学理念的传统与变革》《为未来培养领袖:美国研究型大学本科生教育重建》等著作20余部。其中,多项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康云菲,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摘要:当前,教育现代化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关注焦点,也是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议题。与国际经验相比,在教育现代化的起点动因、路径选择、目标导向三个维度,中国式教育现代化都有其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主要体现在:其开端与发展受到内因与外因的共同驱动;践行自然生成与整合催生相结合的综合型教育矛盾分化机制,并通过跨越式发展模式对其加以整合;教育现代化目标具有主体性、全局性特点。展望未来,我国应发掘与现代化相适配的文化传统基因,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构建结构化、先导性的目标体系,在发挥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特色的同时完善其路径,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与民众需求。关键词:教育;现代化;国际经验;中国式教育现代化教育现代化是一个复杂、长期且系统的教育变迁过程,它是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与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各国对教育现代化的热切追求已成为事实,我国“教育现代化”也逐渐成为国家宏观战略决策的重要议题以及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对于这一重要战略与热点议题,尽管国内学界近乎达成一种共识,即中国式教育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一部分,有别于以往众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教育现代化的路径与经验,但少有研究将中国的教育现代化置于全球空间中进行相同维度下的横向比较,这或许冲淡了我们对于“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独特性及其独特价值的认知,使我们囿于“模糊共识”的处境中。本文试图回应这一困境,透过教育现代化的理论视角,将中国的教育现代化探索置于全球空间内进行比较,以期澄清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独特性,并结合国际经验对推进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关键路径进行本土构建。一、现代化与教育现代化现代化可以被视为一种实在的社会进程,也可以被视为一种理论思潮,教育现代化则被嵌套在现代化这一历史进程与理论逻辑之下。对教育现代化的国际比较研究以对现代化和教育现代化的理论概念理解为基础,下文则简要澄清了本文对现代化理论与教育现代化的基本理解、立场与据此构建的分析框架。(一)现代化“现代化”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其内涵丰富且不断演变。“现代化”作为一种理论思潮,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性工业化的高潮阶段,用以解释社会变迁的机理,是乐观的社会进化论思潮的产物。二战后初期,美国作为最大的受益国,孕育了“西方制度优越性”的理念土壤。在此背景下兴起的现代化理论将美国社会制度抽象为现代标准,预设美国的现代化道路是所有国家的道路。彼时,现代化理论虽然探讨非西方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发展和民主化的条件,但该理论的一般命题、模式、观念等都扎根西方现代社会,“现代化”理论本质上仍遵从并服务于此前的“西方化”理论。这一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遭受了理论批判与实践打击的双重挑战,并于20世纪80年代经历了理论的修正与自我变革,逐渐衍生出“新现代化”“后现代化”“自反性现代化”等不同理论分支流派。在经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检验与全球学者的批判性发展后,如今的现代化理论已突破西方语境、制度环境和西方立场的单一性假设,发展为适用于讨论非西方世界问题且能够超越意识形态的理论概念。当然,这也导致现代化理论思潮的内涵过于丰富,不同立场、不同国家实践反映的现代化理论各异,其关注的核心问题与基本命题之间的差异巨大,试图归纳现代化理论的一般性观点难度甚高。对此,使用一般意义上的“现代化”理论视角需要把握概念的本质性内涵。“现代化”与“发展”“社会变迁”含义相近,但“现代化”隐含社会正向变迁的要求,包含社会生活的一切基本方面,且专指某种社会形态转变为“现代社会”的过程与结果。广义上的现代化通常指“传统社会”向以经济富裕、政治稳定为基本表征的“现代社会”的转化发展过程,狭义上的现代化则指第三世界落后国家赶超西方发达国家的过程。这其中,“某种社会形态”作为现代化进程的起点存在民族国家的差异,“现代社会”的标准也因不同国家与学科视角存在差别,加之任何现代化都是在资源约束、制度约束等系列限制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这些要素也会影响现代化进程中主体的路径选择。可以说,“现代化”作为复杂的发展过程具有多样性,而这种多样性可以透过“起点—路径选择—终点”的统一框架进行拆解与分析,以达到对不同时空背景及场域下“现代化”进程的并置比较与独特性理解。(二)教育现代化由于“现代化”进程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基本方面,各学科结合自身的关键议题与视角逻辑生成了适用本学科研究问题与实践现象的理论,教育学也不例外。对于“教育现代化”,学者们的阐释可以归纳为过程论、水平论、特质论、功能论等流派。其中,“过程论”相对其他流派而言广受认可。如顾明远先生指出,教育现代化是传统教育向现代教育转化的动态的、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他的界定也多被作为教育现代化研究的概念起点。同时,对教育现代化的深刻理解也离不开对“教育性”的识别。一方面,教育的本质是培养人的活动,不论是传统教育还是现代教育,其都具有“培养人”这一稳定且普遍的特性,而“现代教育”区别于其他历史阶段教育形态的特点在于,其培养的人应具有“现代性”;另一方面,教育作为社会子系统之一与其他子系统存在密切联系,既受到社会其他子系统现状与发展效果的影响,也对其他子系统有先导与服务作用。从现代化进程角度来看,教育现代化既受制于整个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与成果,也应作为一种手段服务于社会现代化的目标。简言之,教育现代化之“教育性”体现为其增进人与社会的现代性之双重影响,这既是教育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也是“现代教育”的重要检验标准,教育现代化的“教育性”体现在“社会—教育—人”的框架中。而教育系统也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独立性,它有区别于其他系统的结构、制度与实践逻辑,教育现代化的本质是教育系统内部结构要素及其关系的发展演变,这种变化可以概括为教育现代性的增长。教育现代性是指现代教育区别于非现代教育的诸特点和性质,如教育的人道性、理性化、专业性、民主性、法治性、生产性、信息化、国际化等。各国在上述教育现代性维度采取的有意与无意、系统与零散的教育战略与实践活动推动了教育现代化的现实发展,这一发展过程内涵各国教育现代化过程的路径选择逻辑。基于对现代化理论与教育现代化的解读,下文对中外教育现代化的比较分析遵从“过程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教育现代化是由某种教育形态转变为现代教育的复杂、动态、持续性过程。由此,中国教育现代化被置于“起点—路径选择—终点”的理论框架下与教育现代化的国际经验进行比较。结合该框架的抽象性与一般性特点,下文对中外教育现代化的比较分析以宏观叙事为主;“路径选择”部分以褚宏启教授提出的教育现代性的八个方面为标准,对不同国家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路径选择及其逻辑进行分析。限于篇幅,仅呈现最具代表性与说明性的维度与国别作为证据。二、国际视野下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独特性将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置于全球图景中,透过现代化理论的“起点—路径选择—终点”框架进行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式教育现代化在起点动因、矛盾分化与整合的路径选择、最终目标定位方面具有以下独特性。(一)起点:教育现代化动因的国际模式与中国背景如何区分教育现代化起点的不同类型?有学者用原发式(或称先发式)、后发式、新发式区分现代化的不同模式,以其中开启现代化进程的时间早晚作为划分标准,据此得出英、法、美等国为原发模式,德国、日本为后发模式,第三世界国家为新发模式的论断。然而,开启现代化进程的时间标准具有相对性。日本、德国相对于英、法、美等国属于后发,但相对于第三世界国家则为先发,标准的模糊性容易导致划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也有学者以发展动力为标准对现代化国家进行分类,将其划分为内生与外生两种类型。前者推行现代化的动因主要来自国内,且基本不受外部文化和发展模式的影响,后者现代化的动力与外部文化的传播及外来挑战密切相关。在此标准下,较早开启教育现代化进程的西方发达国家多属内生型,较晚开启这一进程的诸多发展中国家多属外生型,而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决定了其教育现代化进程是在内外部因素的双重驱动下开启的。1.内生要素驱动的西方式教育现代化与外生要素驱动的发展中国家式教育现代化根据教育现代化指向的两个目标,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作为社会现代化一部分、服务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教育系统现代化与作为培养具有现代性个体的教育活动现代化。在实践中,这两种教育现代化进程并不一定同步推进,多数西方发达国家教育活动的现代化要早于教育系统的现代化。指向培养现代人的教育活动以对现代精神文化和个体现代性的理解为基础,此类聚焦现代性微观层面——文化和心理因素的学术研究在西方发达世界由来已久。这种文化现代性的生成与增长,为政治、经济等领域的社会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并且催生了西方国家对现代人的理解。零散的教育活动随之出现,最早可追溯至文艺复兴时期。彼时,英、法等国诞生了崇尚理性、强调自由与主体性的人文主义教育理念并开展了零散的现代教育活动,这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国家教育现代化的最早起点。而这些国家教育系统的现代化在社会现代化的第二阶段,也即从工业社会走向信息社会时期才受到重视,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国防教育法》便是这一进程的主要标志。尽管如此,西方发达国家教育系统现代化进程的开启仍位居世界前列,这一进程更多受到国内教育活动现代性增强及现代社会对人才培养提出系统性要求的本土要素驱动。简言之,多数西方发达国家教育活动现代化与教育系统现代化进程的起点并不相同:前者以对个体现代性的微观理解为基础,其开端较早,经历了漫长的渐进演化过程;后者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以社会现代化为目标,在教育活动与社会条件达到一定现代性基础时方才推进。尽管如此,多数发达国家两种类型的教育现代化围绕“本土”展开,是本土人文理念自然催生的产物或基于本土发展需要自发生成的策略,其教育现代化开端具有鲜明的内生特性。相比之下,众多发展中国家两种类型的教育现代化更多受到外部/非本土要素的驱动。最早开启教育现代化进程的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美国,其现代教育理念、制度、系统改革均有显著的“内源性”,即受到本土要素催化、以自我为中心和具备自立更新的现代化模式特征。相较这些国家,尽管俄罗斯、日本、芬兰、新加坡等国教育现代化起步较晚,其现代教育要素基于对先发国家的模仿性创新获得发展,但开启教育现代化的根源性动力是本土相对落后的教育系统、活动、要素与现代社会发展之间的内生性矛盾。不同于这些国家的是,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开启教育现代化时缺乏渐进式发展所积累的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要素条件,其社会条件与教育模式均处于“非现代化”状态,而在20世纪下半叶全球现代化浪潮的席卷下,发展中国家为应对国际竞争被迫开启现代化进程,教育现代化作为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同时推进。这些国家吸纳国际教育观念、践行外部强加的教育制度并被动模仿他国的教育改革,多数国家至今未实现教育现代化,这一发展路径及结果很大程度上与其受到外部刺激挑战而非本土矛盾或需求的现代化动因相关。2.内外要素共同驱动的中国式教育现代化我国教育现代化起点既存在鲜明的“后发外生”特性,也具有明确的内生性动因。有学者将“鸦片战争”作为我国现代化的起点,教育现代化在随后“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社会改革中得以推进。自此,我国教育系统与教育活动的现代化进程便同步展开,至今先后经历了晚清民国时期传统教育向现代教育的转型与积淀、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早期探索、改革开放到20世纪末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调适、21世纪前二十年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发展与完善等四个阶段。其中,新中国成立之前的第一个阶段,我国教育现代化的探索与转向遵循“后发外生”的逻辑。彼时,我国本土社会发展与教育系统的内在矛盾并不突出,均处于“非现代化”的“传统”阶段,但迫于内忧外患的时局,国内社会与教育系统不得不同步开启现代化进程,对西方教育的借鉴、模仿、冲突与融合所导致的发展模式的不断转换构成了当时中国教育现代化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与外生要素驱动的发展中国家式教育现代化相似。新中国成立后,尽管教育现代化在外生要素的驱动下获得了初步增长,但我国生产力水平的快速提升与社会现代化要素的大量积累使得教育发展的内部矛盾凸显,教育发展水平难以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以及现代人才培养的双重现实需要。与此同时,社会与人才的国际竞争依然存在,甚至愈演愈烈,教育现代化的外生性动因得以延续。自此,我国便开启了内外动因共同驱使下的教育现代化进程。尽管我国教育现代化的第一阶段呈现出鲜明的外生特性与发展逻辑,但其蕴含着内生动因的“隐性基因”,这一内因受到外源性压力的激活,得以在新中国成立后发展为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教育现代化的独特综合型动因,而这种内生的“隐性基因”便是我国教育的文化制度传统。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文明传统,深厚的文化积淀、悠久的历史传承以及独特的思想体系构成了中国社会与教育的强大根基,也决定了中国的教育发展有着强有力的路径依赖。新中国成立之前,虽然中国的教育现代性在学制、政策、课程等显性层面实现了转化,但其精神内核仍是“中国特色”的。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发展与教育之间的矛盾,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的教育内核与移植、借鉴的教育形式之矛盾的集中体现。事实上,“传统”与“现代”并非绝对对立的关系,中国教育文化制度传统同样蕴含着符合教育现代化发展逻辑的宝贵财富,这一内生要素在“现代化等于西化”的有限认知下被掩盖,又在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被唤醒,促成了中国式教育现代化在内外双重要素逻辑驱动下发展的独特局面。(二)路径:教育现代化进程的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在不同发展水平作为教育现代化起点、朝向差异化发展目标的背景下,各国采取了差异化的发展路径以支持教育现代性在不同维度的增长与发展,这一过程的本质是教育的分化与整合。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持续分化,教育的各个层次也相应发生了分化,教育系统内部的矛盾随之产生,此时便需要相应的机制对分化引起的冲突问题加以整合,以达到更高水平的现代化。在不同历史节点上,各国面临的国际处境与时代环境不同,其国内各层次、各类型、各主体的教育分化结构各异,对此,不同国家选择不尽相同的发展路径与整合机制以重新调节教育主体间的矛盾,借此推动教育现代化进程。1.教育现代化矛盾分化机制:“自然生成”“整合催生”与“同步综合”从分化与整合的时序来看,教育现代化的先行者与后来者在现代化进程中是不同的。在先发国家,其教育分化在社会的自然演进发展中逐步形成。例如,随着工业革命、人口增长以及城市化的进程等,在英国、法国、美国等先发国家,国家与民众均产生了对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活动更高和更多样化的需求。随后,国家权力通过协调由于分化造成的矛盾冲突,推动传统教育向现代教育不断转化,教育现代性在相对平和的状态下得以增强。当然,这一过程中的尝试并不总是成功的,先发者对于社会发展催生的教育分化既不能预知也不熟悉,其整合矛盾的过程就像在“黑暗中探索”。当然,其政府整合矛盾的能力(即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也在此过程中得到发展。相比之下,后发国家对教育现代化的认识远比先发国家丰富,其对即将面临的教育分化以及解决这些矛盾所需的计划、技术、组织结构等都更为熟悉,这些国家往往选择通过建立整合机制诱发和推动分化发生,发挥国家权力的作用对抗传统惰性、增强教育的现代性。然而,后发国家“整合催生分化”的发展路径对政府的整合能力要求较高。在后发者的教育现代化进程中,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是教育现代化的倡导者、规划者、实践者。若无强有力的政府构建相对完善的整合机制、催化教育分化的发生并妥善地协调这些矛盾,教育现代化难以获得高效发展。政府整合能力的强弱之别,正是与作为教育现代化后发国家的日本和印度的教育现代化成效存在天壤之别的关键。作为教育现代化后发国家,我国与众多同类国家一样,对教育现代化内涵、本质及其发展路径、经验的认知比先发国家更为丰富,这是我国采取“催化整合”机制的基础。同时,我国拥有异常独特的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这些本土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资本主义先发国家教育现代化的现实情形,对我国教育现代化的矛盾整合机制提出了本土建构的内在要求。在此情形下,自开启教育现代化进程以来,我国践行“整合催生”与“自然生成”并行的教育现代化矛盾调整机制。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与根本利益,党的领导保障了国家权力与群众需求在根本上的一致性。加之中国共产党在实践层面拥有高超的领导布局能力,能够准确识别并持续关注教育发展的主要矛盾,始终坚持教育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地位,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这为“整合催生”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得益于党的领导及高超的治理能力,我国教育传统与现代性之间的矛盾受到系统性、连续性教育战略的催化,得以逐一呈现并得到解决,中国的教育现代化在此过程中得到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在调动教育发展宏观力量的同时,也能唤醒基层活力,发挥地方、区域、学校、教师等基层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教育现代化矛盾解决的内生源动力。独特的文化制度条件塑造了我国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独具特色的“综合型”矛盾解决机制,政府规划与基层需求的矛盾分化双重来源不仅加重了我国教育现代化进程面临的难度与挑战,也迫使我国采取创新式矛盾整合机制来保障教育系统的顺利运转。2.教育现代化矛盾整合模式:渐进式、追赶式与跨越式根据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矛盾分化的不同机制,先发与后发国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矛盾整合模式。先发国家的社会现代化开启并引领了教育现代化进程,同时不断对现代教育提出新的要求,这些国家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再向信息社会转变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形成了对教育的人道性、理性化、专业性、民主性、法治性以及生产性、国际化和信息化要求。人道性与民主性是教育现代性各要素的前提和基础,是由先发国家由来已久的人文理念与制度环境塑造的现代教育根基;理性化、专业性、法治性、生产性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用以维持现代教育秩序的表现形式;国际化与信息化则是现代社会发展至21世纪的最新要求。这些特性在先发国家中呈“阶梯状”浮现,前一阶段特性的增长与累计为后一阶段特性的生成发展奠定了基础,而后一阶段特性又在前一阶段特性获得相对完善内在生成后方才展露。可以说,先发国家社会现代化的平缓推行,为教育现代化打造了坚实的根基,其教育矛盾的生成土壤同时也孕育了矛盾的整合路径。民间力量与政府权力拥有逐一化解教育矛盾的时间与现实条件,其矛盾整合路径以渐进的方式为特征。从时间上看,后发国家的社会现代化与教育现代化进程起步都较晚,后来者拥有追赶先行者的明确目标,但也有经济、科技等发展水平滞后于教育现代化建设所需条件的现实压力。后发国家希望在短时间内实现对先发国家的快速追赶,预期同步推进上述现代教育特征,呈现出追赶态势。然而这些目标之间结构复杂,存在逻辑与事实层面的先后关联,加之亚洲、非洲、拉丁美洲众多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后发国家仍处在社会现代化进程的第一阶段(即财富积累、技术创新与现代民主制度建立与完善的过程),其社会发展基础与政府整合能力均难以支撑该目标体系的达成。对于那些缺乏现代文化积淀或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刚刚开启教育现代化进程的国家而言,尤其如此。不同于上述两种矛盾整合模式,中国式教育现代化以跨越式发展为特征,这也是中国结合时代背景应对教育现代化双重矛盾的独特整合模式。与先行者相比,我国进入社会现代化第一阶段较晚,且属于被动加入这一进程的外生型现代化;与后发者相比,我国进入社会现代化第二阶段(即进入信息社会)的时间与发达国家相接近,这为我国教育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充分便利。基于飞速的财富积累、社会发展以及强有力的政府行动,我国教育发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完成了现代性的急速增长与对现代化国家的高效追赶,对于“自上而下”发挥政府主导力量催生的教育矛盾,以及“自下而上”与基层主体互动活动中生成的教育矛盾,都通过良好的整合机制予以消解,实现了教育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除了物质与制度条件的有力支持外,合理布局现代化目标也是中国式教育现代化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要素。当前我国并未充分完成教育现代化1.0建设,体现在民主性、法治性、生产性、理性化不足;同时我国面临着教育信息化2.0建设的紧迫任务,表现为信息化、国际性、人道性亟待加强,以应对国际竞争。因此,我国尤其重视教育信息化发展,先后出台系列教育信息化战略行动,以信息化引领教育现代化发展,助推教育现代化其他特性的增长与完善,这便是我国实现跨越式发展所具有超强治理能力的最好说明。(三)终点: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国际定位与中国构建现代化既是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也是发展目标。作为目标,它内涵一种理想社会的状态或模式,这种终结状态或模式与现代化的起点及发展路径密切相关,因此教育现代化目标因国而异。相比于缺乏教育现代化宏观战略布局的国家,中国式教育现代化不仅体现在具有明确的目标追求,还体现在这一目标保障全体人民教育权利、重视人全面发展的公平性和全面性,以及目标体系的整体性。对此,下文比较的主要是其他国家内涵于教育现代化活动的隐性目标与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显性追求。1.指向个体、社会的服务性目标及其主体性目标的生成教育现代化以增强人与社会现代性的双重目标为起点,这也决定了多数国家对这两个教育现代化目标的持续性追求。服务个体与社会现代性增长的双重目标,不仅内涵于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先发国家早期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动力中,还持续体现在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各国教育规划、战略或实践行动中,尽管此类目标鲜少以明确的方式在政府文件中被提及。我国自开启教育现代化进程以来,同样将这两个目标作为教育现代化的最高追求,并在《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文件中明确提出教育现代化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基础”的社会导向目标,以及“注重全面发展、面向人人”的人文导向目标。可以说,教育现代化具有指向个体与社会的服务性目标是各国教育现代化的共性内涵,各国共享这一目标追求。但这一目标的表现形式存在差异,中国是少数在政策话语中提及这一目标并将其提升至教育战略高度的国家。在内涵上,中国式教育现代化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独特性在于,其除了指向个体与社会维度的服务性目标外,还有“建设现代化教育体系”的主体性目标。从“社会—教育—人”的结构来看,对于多数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的国家而言,不论在政策话语还是实践层面,均呈现出“社会”与“人”维度的现代化目标引领“教育”维度目标的结构,前两者的发展对教育现代化进程具有先导性地位。而中国式教育现代化构想了不同于上述“双目标”模式的“三目标”模式,“教育”维度目标独立于“社会”与“人”的现代性目标。在政策与学术话语层面,现代教育体系既需回应社会与人的现代性发展需求,也具有文化更新创造功能,发展出了引导社会与人进步的主体地位,从而构建起“社会—教育—人”三主体互为支撑与基础的独特互动结构。这与我国尊师重教的文化传统基因,以及现代化进程以来在教育发展与国家需求的关系上始终坚持教育基础性、战略性、优先发展地位的战略选择密切相关。2.基层驱动与宏观布局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目标的系统性、层次性是其区别于先发国家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放眼西方世界,教育现代化往往作为一种思潮、学术话语或在实践层面的“运动”出现,各国教育现代化进程不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目标模糊性、局部性、无序性特征。先发国家的教育现代化进程更多锚定相对微观、局部的教育问题与发展,其政策、规划、战略通常聚焦教育现代性维度的一个或少数几个方面,如教育公平或质量问题、教育国际化与信息化建设、教育法律修订等。这种微观视角形成于长久以来“自下而上”的探索式教育现代化道路,增强了基层主体参与治理教育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形成了各级各类不同利益主体积极参与教育现代化建设的治理文化,孕育了丰富的民间治理主体。相比之下,后发追赶型国家推进教育现代化的路径与我国相似,多采用“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重视教育现代化的政策导向与整体布局。例如,印度、巴西、南非等国同样强调中央政府的统筹规划职能,并结合国际背景与本土需求发布关注宏观教育现代化体系建设的政策、战略、法规等文件,引领国内教育现代化的整体推进。但与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同,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目标体系的宏观布局具有鲜明的理论化、本土化特色。作为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的重要成果,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目标体系既能够体现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也能够体现中国共产党百年教育现代化的基本经验和理论探索,是理论与实践、世界经验与本土特色相结合的目标体系。教育现代化目标的整体构建作为一种后发优势,其能否实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则取决于政府的治理效能,这也往往是教育现代化的后发国家与先发国家存在较大发展差距的关键原因。当然,教育现代化目标的表现形式或驱动力量无绝对的优劣之分,它们建立在不同国家历史背景与制度结构的基础之上,适应不同国家当下的发展情形,也面临不同的挑战。先发国家由于没有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参照样本,难以构建系统性、层次性的发展目标,发展进程往往较慢,但其“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塑造了强有力的基层力量并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结构,这是此类国家持续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的结构动力与主体优势。而后发追赶型国家可以利用后发优势塑造系统性、层次性目标体系,实现教育现代性的快速增长与对先发国家的赶超,但这种发展模式有赖于可靠的政府力量,且要求国家在教育现代性积累到一定程度、向先发类型转化的过程中,孕育出能够持续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的内生结构及主体动力。三、未来推进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关键路径展望在国际视野下,中国式教育现代化可以概括为在内生与外生要素结合的驱动下,通过跨越式矛盾整合机制对自然生成与整合催化产生的教育矛盾予以化解,最终指向社会、个体、教育三个主体现代性增强的系统、持续、复杂的过程。在参考世界教育现代化发展经验并立足中国本土特色的基础上,在“十四五”乃至未来更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式教育现代化可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发展建设。(一)发掘中华文化传统中与现代化相适配的优秀基因中国式教育现代化进程已有近百年历史,持续的理论研究与本土实践不断加深我们对于中国式教育现代化本质与内涵的认识。不论从中国式教育现代化内外因素共同驱动的起点来看,还是其吸收借鉴世界经验同时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发展过程来看,中国式教育现代化都是一个多维度、多因素相结合的复杂进程,理解并规划这一进程应当以对多对关系的正确处理为基础。其一是“古”与“今”的关系。中国式教育现代化是建立在五千年悠久文化历史传统基础上的现代化,包括教育现代化在内的整个社会现代化进程,都面临着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相适应和协调的巨大挑战。我们必须认识到,民族文化传统与现代化既存在矛盾冲突的一面,也存在相互调和的一面。现代社会与形成民族文化传统的社会处于不同时代,其相对应的文化精神必然存在显著差异。但作为连贯的发展阶段,二者也存在精神内核的连续性。民族文化传统是现代化的基础、前提、立足点和出发点,其内核是一个民族发展的动力源泉,其中合理的部分能够促进现代化进程。应该看到,发掘并利用好民族文化传统与现代化相适应的部分,激发文化传统与现代性建设相适应、相协调和相促进的积极作用,能够助力教育现代化发展。其二是“中”与“外”的关系。多数非西方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都会面临文化传统与西方式现代化所内含的西方文化逻辑之间的冲突,中国也不例外。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式教育现代化在对中国传统教育的彻底否定和抛弃、对西方教育的全盘接受和学习中展开,中国传统教育中与政治社会相联系、对个体道德修养的培养,逐渐被西方式与经济社会相联系、重视个体自由解放的现代教育所取代。这一过程增强了我国教育的现代性,在很大程度上回应了社会与个体发展的需要,但也引发了针对传统教育和精神的信仰危机。我国教育现代化发展至今,植根于传统教育的矛盾及需求愈发彰显,对传统教育中优秀基因与文化精神的迫切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在教育现代化这一结构复杂、牵涉要素众多的发展过程中,不论是“古今”还是“中外”关系,中华文化传统中与现代化相适配的优秀基因都是现代化建设的强有力精神内核。在“十四五”乃至未来更长一段时期内,中国式教育现代化应以对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识别与应用为起点,将其作为持续内生动力,推动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稳步发展。(二)推进国家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转型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矛盾冲突引发社会分化。现代化进程就是社会持续分化,而后通过一定机制予以整合,又在新的发展水平上产生分化、进行整合的螺旋上升过程。不论对于“自然生成”的矛盾分化机制下采取渐进式发展模式的先发国家,还是“整合催生”机制下采取追赶式发展模式的后发国家,其分化与整合矛盾的发展过程都有赖于一个能容纳变迁、富于弹性的体系及相应制度,这便是一国的教育治理体系。该体系推动分化、整合的有效性决定了现代化进程的发展速度,是治理能力的根本体现。对于多数国家而言,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教育现代化的核心目标和要求,具有保障性、支持性、基础性地位。当前,我国教育现代化进程选择了更为复杂和综合的矛盾分化机制与整合模式,这使得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新时代实现我国教育现代化的关键,因此有必要推动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转型。当前,我国教育现代化面临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不适应的矛盾。具体来看,既存在基层实践活动自然生成的教育需求(如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也存在宏观布局、由整合机制催生的教育矛盾(如普职融通、“双减”等教育改革),这两类发展矛盾要求加强教育治理体系的宏观把控与治理主体建设。一方面,“整合催生”的矛盾分化机制以及跨越式矛盾整合模式要求政府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治理行为。过去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得益于“抓主要矛盾”的意识与能力,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未来社会与教育的分化程度将越来越高,教育发展或将面临主要矛盾不突出或存在多个关键矛盾的局面,这对政府识别并解决教育矛盾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自然生成”的矛盾分化机制要求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激发非政府主体的治理活力。非政府主体蕴含着解决教育现代性矛盾的巨大潜力,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转型要求将这些主体纳入治理结构中并构建多主体和谐、有序的互动机制,使中国式教育现代化在内生发展动力方面达到顶层与基层驱动的平衡。当然,这是一个极具挑战的过程,包括转变治理理念、建设治理文化、形成新型治理机制等多方面的内涵与要求,有待在教育实践中不断摸索与完善。(三)构建结构化、先导性的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目标体系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目标具有主体性与全局性特点,这是我国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的制度特色与优势,同时也需对其加以细化,从而在教育实践活动与改革发展中起到更好的记录与引领作用。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中国式教育现代化有个体层面惠及全体人民、指向全面发展的目标,也有社会层面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指导思想;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各级各类教育以及不同地区分化出精细化、多样化、差异化、层次化的教育诉求。在宏观目标定位与微观现实诉求之间,有必要构建起结构化、先导性的教育现代化目标体系,作为桥梁连接宏观国家发展战略与微观实践活动、教育主体的发展需要,统筹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在纵向的维度上,各级政府需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对接”,包括教育发展的目标、方案、构想等内容。中央教育部门的现代化目标战略在结合各省、市、县反馈教育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加以构建,地方教育部门的现代化目标则需在结合当地情况的同时承袭上级政府的精神决策。在横向的维度上,目标细化体现为不同区域、不同教育类型与不同教育层次主体构建的针对性发展目标。不同地区、不同学段与类型的教育实践活动,既需要直管教育部门构建针对性发展目标,也需要各级各类教育部门及其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作。精细目标的构建以整体目标为引领,整体目标也需关注到精细目标间的衔接与连贯。这一过程不仅需要宏观把控与推进,也需发挥基层教育主体的活力与积极性。结构化、先导性教育现代化目标体系的建设,有赖于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与治理能力的提升。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教育学研究》专栏,第64—73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相关文章:蒋凯,王涛利
2月26日 上午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