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类公司”核心政策的重点解析!
解读“两类公司”相关政策
壹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
国务院国资委一直在探索两类公司试点,经过多年试点经验积累,在《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包括了试点总体要求、试点内容、实施步骤、配套政策和组织实施。在试点内容中,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功能定位、组建方式、授权模式、治理结构、运行模式和监督约束机制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应当说,之前的政策文件为纲领性文件,提出了原则要求,《意见》是具体实施操作的规范和指南,更具体、更详实、更具有操作性。
1、总体目标: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有三个方面——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模式推广。
2、功能定位:投资公司以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强调产业运作和布局;而运营公司则以财务性持股为主,主要表现为股权运作、基金投资等财务投资。
3、组建方式:按照国家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布局领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采取改组和新设两种方式设立。
4、授权方式:采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予出资人职责和政府直接授予出资人职责两种模式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
5、治理结构: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6、运行方式:包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组织架构、履职行权方式、选人用人机制、财务监管、收益管理及考核机制等。
7、监督和约束机制:完善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监督体系,并实施绩效评价。
8、推进步骤: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应分级组织、分类推进、稳妥开展,并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有关经验;实施简政放权、综合试点、支持政策等配套政策。
贰
《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国发〔2019〕9号)
《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对前期国资改革纠结缠绕转态的一次破局,是对之前一系列相关政策延续逻辑的一次突破,也是各级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在授权管理、组织架构、运营机制、党的建设等方面试点的经验总结和问题点的效应,同时也是一段时间以来混改,双百行动所形成的部分经验和思考的升华。
《方案》把本来放在出资人代表机构的很多权力,一口气授到两类公司去,让出资人代表机构和两类公司以协作,各专其能,互补合作的方式,在国资国企改革上迈出范式突破的新一步,突破了改革过程中的六个逻辑困局:
逻辑困局一:到底是出资人代表机构先授权,还是国有企业先具备较强的行权能力?解决方案:出资人代表机构授权之前,企业必须先构建完善的行权能力。
逻辑困局二:试点到底应由出资人代表机构来制定,还是企业自己来争取?解决方案:直接由两类公司来决定。
逻辑困局三:到底怎么推进分类改革?解决方案:分类授权是分类改革,分类资源配置,分类履职,分类评价,分类监督的基础。
逻辑困局四:一司一策到底如何实施?解决方案:《方案》提出“出资人代表机构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商业类企业(含产业集团,下同)、公益类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给予不同范围、不同程度的授权放权,定期评估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
逻辑困局五:谁可以被界定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解决方案:《方案》明确了四类核心事项应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自主决定:战略规划和主业管理、选人用人和股权激励、工资总额,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等内容的放权。
逻辑困局六:到底管资本的法理和操作抓手何在?解决方案:《方案》首次明确提出出资人代表机构与国有资本之间是“股权关系”,“依据股权关系”对国家出资企业开展管理、委派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等事项。
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1、国有金融资本的概念和界定的范围: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出资、主权财富管理(投资)机构向金融机构出资、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金融或非金融国有企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2、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出的政策措施: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以及协同推进强化落实。
3、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的集中统一管理原因:
(1)可有效解决由于管理职责分散造成的国有金融资本整体战略布局缺乏、激励约束机制难以健全等问题;
(2)有利于明确理顺部门管理责任,更好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和放大国有金融资本功能,保障实现国家战略目标。
4、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将合理界定出资人职责边界,不缺位、不越位,更加强调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市场化、法治化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国有金融机构的活力。
5、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从规范产融结合、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角度看,须对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实施独立、分开管理,在这两类企业之间建立“防火墙”机制。
6、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实施资本穿透管理,主要从国有产权流转方面来进行全流程监管,是在尊重公司治理的前提下进行,与分层授权、分层决策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不矛盾,不干预公司自主经营、不改变决策结构。
7、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在对国有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上区别:
(1)出资人职责主要是对国有金融资本行使的出资人职权和承担保值增值等责任;
(2)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各类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通过“管风险、管法人、管准入”,实现合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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