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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新规落地|《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凌特志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023-12-04

2023年1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下称“56号新规”)。56号新规将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下称“2044号文”)同时废止。56号新规对过往的中长期外债(下称“外债”)登记法律与政策进行了梳理总结,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外债管理,现分析如下:


1. 外债监管方式


外债监管方式由之前的“外债备案登记制”调整为“审核登记管理制”,这个叫法更符合目前的监管政策。


56号新规重申了,企业在境外债券完成交割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并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这是2044号文的延续。


外债申请仍以网络线上申报为主,线下纸质申报为辅,更大程度帮助企业提高申报效率、减轻负担,这个也延续了之前的政策。


56号新规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包括:



1)企业应于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


2)如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企业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3)在《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还应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这3项是新增的要求,值得关注。


2. 外债监管范围


1)外债类型


56号新规重申了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1年期以内的债务工具无需事先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


但是,相比于《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6号新规在列举外债产品的工具类型时删除了优先股。从字面修订理解,优先股不属于外债范畴,故优先股的发行无需事先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过往实操中优先股发行需要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且此处表述为“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优先股发行是否适用56号新规还尚待国家发改委进一步确认。


2)红筹企业


红筹企业境外发债与之前一样,也同样纳入外债审核登记范畴。不过,红筹企业境外发债的定义、范畴与之前有所变化,56号新规明确为“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是指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


此处,56号新规不以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国籍身份作为红筹企业判断标准之一,而要看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资产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


3. 募集资金用途


56号新规要求,企业外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经登记的外债用途相一致,不得挪作他用。


56号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外债用途的负面清单,主要包括:



1)境外发债资金用途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这一点是针对城投公司等地方融资平台,也是之前政策的延续。


2)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境外发债资金用途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因此,对于企业计划通过境外子公司(作为发行人)在境外发债并且募集资金计划由发行人转借给境内母公司或其他主体使用的,则需要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  


4. 申请条件


境外发债的申请条件新增对企业和实控人违法违规问题的要求: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56号新规不仅要求企业最近三年合规,还新增要求,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合规。上述“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界定标准尚不明确,有待国家发改委后续进一步明确。


另外,相比于《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6号新规所列的申请条件删除了“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并未将有违约的企业完全排除在外债发行人之列,但仍保留要求“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


5. 各方主体责任


56号新规要求:“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出具的文件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并且规定:如中介机构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国家发改委将予以通报,并商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相关机构及有关责任人。


这一点,将有助于促使中介更审慎、合规执业和提供服务。


以上是关于外债新规主要内容的简要分析,供读者参考。国家发改委后续还会通过其政务服务平台发布与56号新规相配套的《办事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进一步细化对企业的指导。后续,我们将进一步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办事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做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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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凌特志律师为竞天公诚合伙人之一,于2007年加入竞天公诚,在此之前,其在其他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凌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是境内外证券发行与上市、私募股权融资、重组、并购及其他公司法律业务,涉及的行业包括消费、TMT、教育、医疗、金融、高科技、能源、运输、房地产、制造业等。在股票发行与上市领域,凌律师曾为农夫山泉、海底捞、药明生物等数十家企业的境外红筹、H股、A股的发行和上市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在债券发行与上市领域,凌律师曾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再保险、中国旅游集团、美的集团、龙湖、首开集团、广州开发区金控集团、武汉城建等近百家企业的境内外债券、优先股、永续债和其他债券品种的发行和上市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在私募股权融资、并购领域,凌律师曾经代表境内外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重组、并购、私募融资,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开展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参加商务谈判、起草与修改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意见等。


凌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并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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