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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于川:沉重代价能否换来应急法治体系完善 | 学者评论
疫情地区政府作出涉疫人员远程转运隔离医学观察安排的重大决策时,不仅要考虑应转尽转,还须仔细考虑转运安全,必须通盘研判转运条件、成本、环境、风险等诸多环节与要素,妥善做出安排。上述事故发生前,当地已专项制定了“高风险人员大规模异地转运工作方案”,但是,与自然规律和社会运行规则有关的夜间、高速、长途、天气、路况、车况、人员、情绪、意外等因素,是否考虑周全且有针对性举措,就应予以严肃追问并认真反思。
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践经验,如果缺乏复合型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意识,考虑不周、防范不力或应对不当,就极易发生次生、衍生、复合、叠加而成的复合型突发事件,即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而引发重大事故灾难。例如,由重大自然灾害引发重大事故灾难,由自然灾害引发重大事故灾难进而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乃至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这种情形往往造成更严重的突发后果,甚至被动进入紧急状态局面,但至今人们对此尚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共识,极大地妨碍了应急防控决策和应急预案科学严密的完善。
上述事故发生前,当地政府在决定涉疫人员大规模异地转运的同时,制定了专门的工作方案,明确了“一案一专班”和“点对点全程闭环”的转运原则,对转运各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力求确保转运工作精准、有序、高效和安全。贵阳市交通委为此常备20辆大巴、40名驾驶员,即每车配备2名驾驶员。遗憾的是,这次出事大巴半夜上高速长途赶路,却仅配1名驾驶员且全程穿防护服,极易诱发疲劳驾驶风险,但似乎并没有依规采用高速公路电子系统的疲劳驾驶风险提示和强行限制手段,相关防疫决策安排形同虚设,交通安全法规更是抛之脑后。在防疫工作已持续近三年的特殊背景下,能否坚持全面、认真和严格地落实工作制度和责任机制,对依法实现防疫目标可见是多么的重要。
上述事故中,当地政府征用车辆进行涉疫人员异地转运的行为本身或不构成行政强制执行,也不属常规的长途客运,但凌晨2点之后进行的夜间长途载人行驶,毕竟不符合运输安全法治精神,稍有不慎和懈怠就易酿出安全风险恶果。即便转运涉疫人员是上级下达的硬性任务,但具体转运时间按常理在执行过程中也会有自主选择余地,完全可以不选择零点之后出发的高速夜行。在长期疫情防控中,基层人员极易陷入非常态的紧张、疲惫和麻木的状态,究竟是简单刻板地完成转运指标以保证统计数据好看要紧,还是谨慎认真地确保涉疫居民的生命安全更重要?这是防疫过程中常见的冲突与矛盾。鉴于此,在转运车侧翻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会议上,贵州省主要领导表示,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各类风险隐患,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防控工作。我国疫情防控所依据的应急法律规范和应急预案,是既往以生命与鲜血为代价通过立法程序形成的,符合科学规律和国情实际,依法防控实际上也是简捷规范的科学防控、有序防控和有效防控。故应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要求,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和应急技能演练,提高全民依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同时制定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案、措施和制度,提升应急法律规范和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度,决不让这类悲剧重演。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2年9月30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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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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