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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志远:夜间行政强制执行不能禁而不绝 | 学者评论

章志远 上海法治报 2022-12-23

贵州三荔高速公路客车重大事故,折射出各级政府必须强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早在2020年初新冠疫情突发之时,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疫,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在常态化防疫已近三年之久的当下,发生代价如此巨大的事故,确实需要各方认真反思,通过重塑法治理念防止类似悲剧重演。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作为寻常生活中的特殊时段,“夜间”和“法定节假日”是辛勤忙碌的人们身心休息和家人团聚的美好时光,这一充满人性关怀的法律条款,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施政理念,体现出对作为公权的行政强制权行使的约束、对作为私权的行政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三荔高速事件中的涉事车辆系防疫转运征用车辆,乘客为涉疫隔离人员,出发时间为零时十分,目的地是数百公里之外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酒店,侧翻时间为两点四十分许。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这起形式上的重大交通事故实则因当地政府对涉疫人员采用的强制隔离行为而起,这种“半夜鸡叫”式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性,需要接受行政法律规范体系框架解释适用的追问。


《行政强制法》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目前,应对新冠疫情的主要法律规范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其中,涉及隔离措施的条款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颁布于《行政强制法》之前,且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并无具体的细化规定,因此不能简单排除《行政强制法》在疫情防控强制措施中的适用。
更为重要的是,《行政强制法》属于行政强制领域的基础性、通用性法律,在我国所有行政强制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总则地位,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基本制度都具有统领性作用。为此,包括“不得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条款在内的《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都应当得到遵循。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强制法》“情况紧急的除外”的但书条款并不能成为“半夜鸡叫”式行政执法的依据。防止行政强制权滥用是立法追求的首要目标,依法规范行政强制权,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而适当性原则是所有行政强制行为必须遵循的底线要求,“备而慎用”“不到万不得已不采用”的行政强制立法理念,也应当成为行政执法活动的底线思维。回到疫情防控的现实层面,当地在9月2日出现四例无症状感染者病例之后就实施全域静默管理,疫情外溢已经得到有效阻隔。考虑周边地理环境复杂、夜间行车风险极高,当地政府本应恪守生命至上原则,在白天实施远途转运隔离措施,以高度审慎的责任心防止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发生。
行政强制是最典型的行政执法手段之一,其合法适当行使关乎民权保障和政府形象。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十年之际,“半夜鸡叫”式行政执法禁而不绝的现象催人反思。各级政府只有全面、准确理解依法行政的核心要义,才能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建设目标,让人民群众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 | 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2年9月30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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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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