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植德诉记 | 执行标的物所有权人的债权人能否提起执行标的异议?

屈晨希 陈碧丹 植德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作者:屈晨希 陈碧丹

本文共计1713字,阅读需约4分钟



题记

Preface

植德诉记是植德争议解决部出品的系列专业文章。


通过借鉴英美法学专业中倡导的“IRAC”分析方法,对司法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以内容简洁、结论明确、指导实践为要旨,同时结合我们在办理具体争议案件时对争议解决策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心得,讲求格物致知。


期待通过植德诉记与大家分享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一、问题的提出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是指强制执行案件之外的主体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进而要求中止执行的执行异议。该制度首次规定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此后随着《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而不断细化、完善。关于案外人的主体资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1]、二十五条[2]、第二十六条[3]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4]规定,应为强制执行案件之外的主体,该主体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且足以排除执行。所谓的实体权利,一般指所有权、物权期待权、特殊的担保物权、租赁权和用益物权等[5]。实践中,标的物所有权人的债权人作为案外人,是否享有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的主体资格,存在争议。



二、简要回答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首先要审查执行标的物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以避免错误执行。相应地,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的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的权利,以保护其所有权等对世权,进而阻却执行。因此,从立法本意、执行秩序及价值衡量看,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为提起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的条件,而债权并不属于对标的物的实体权益。此外,债的保全所衍生出的代位权,其代位的范围仅限于债权。因此,执行标的物所有权人的债权人不享有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的主体资格。但司法实践中,基于个案差异及价值判断,部分法院仍给予了一定的适用空间。


三、关于争议问题的司法观点

(一) 肯定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执申字第243号执行裁定书中认定“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而怠于提出异议,导致其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时,案外人的债权人代位提起案外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执监135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本案中虽然南丁公司并未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但申烨公司作为南丁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予以确定,为防止南丁公司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保障其债权实现,应当允许其提出异议为宜。”

(二) 否定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3229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其应当是执行标的的权利人,该权利人所指应当是直接的所有权人,而不是一般的债权请求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509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标的是案外人是否有权请求排除对执行标的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而这一诉讼标的的基础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谁对该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因此,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范围,应当为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4辑中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即“代位权是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看,代位诉讼的对象仅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以排除执行并不在债务人到期债权的内容之内。而且,代位权人是案外人的债权人,普通债权不具备排他性,故笔者不赞成案外人异议之诉可代位提起的观点。”[6]


四、思考

强制执行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权威的关键。而正确识别、判断执行标的物的权属,才可保障合法、高效执行。实践中,对于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被托管的有价证券;未登记的其他财产和权利等,往往会成为执行难点和争议焦点,进而导致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当潜在的执行标的物所有权人未能及时知悉执行案件或放任执行,势必造成其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进而影响其债权人权益。此时,是否允许其债权人提出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在适用法律时涉及价值判断,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如上所述,若以查明标的物权属为优先原则,则应允许潜在标的物所有权人的债权人提起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若以维护执行秩序稳定、立法本意、尊重物权人的处分权为原则,则应严格适用法律规定,进而得出相反的结论。正因如此,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就类案作出了不同的价值判断和认定,也为当事人在个案中提出主张和抗辩提供了空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5]江必新 刘贵祥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7月第1版,第340-341页。[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7月第1版,第122-123页。


往期回顾:


向下滑动阅览

1.《植德诉记 | 案例篇1: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担保权恢复行使》2.《植德诉记 | 案例篇2: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股东会决议是否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3.《植德诉记 | 案例篇3:公司解散案件中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考虑哪些因素?》4.《植德诉记 | 案例篇4:可否仅因公司存在向公司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就认定公司与股东存在人格混同?》5.《植德诉记 | 案例篇5:当缺乏源程序比对,如何认定被诉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6.《植德诉记 | 案例篇6: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一)》7.《植德诉记 | 案例篇7:持续、批量、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司法救济途径》8.《植德诉记 | 案例篇8:股权让与担保的担保人是否有权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9.《植德诉记 | 案例篇9:代位权诉讼执行终本的,债权人可否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10.《植德诉记 | 案例篇10:隐名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1.《植德诉记 | 案例篇11:关联交易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是否导致交易无效?》12.《植德诉记| 案例篇12: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被侵权人所在地法院能否享有管辖权?》13.《植德诉记 | 案例篇13:动产动态质押中如何认定监管人实际控制质物?》14.《植德诉记 | 案例篇14:动产动态质押中监管人违反质押监管协议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如何计算?》
15.《植德诉记 | 案例篇15:隐名股东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16.《植德诉记 | 案例篇16:企业解散及强制清算案件实务要点(三)——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是否应当提交公司财务账册?》17.《植德诉记 | 案例篇17: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人可否通过解除合伙协议实现退出?》18.《植德诉记 | 案例篇18: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相对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需要通知债权人?》19.《植德诉记 | 案例篇19:资管计划未清算前,能否认为投资者损失已经确定?》20.《植德诉记 | 案例篇20:企业解散及强制清算案件实务要点(四)——股权被司法冻结后,股东还能否申请解散公司?》
21.《植德诉记 | 案例篇21: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对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能否进行撤销?》22.《植德诉记 | 案例篇22:公司股东能否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23.《植德诉记 | 案例篇23:投资人与控股股东约定公司上市后以转让发行人股东公司的股权之方式间接实现回购目的的交易条款是否有效?》
24.《植德诉记 | 案例篇24:母公司股东可否就子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代表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5.《植德诉记 | 案例篇25:企业破产案件实务要点(一)——异议债权人是否可以在十五日期间届满后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26.《植德诉记 | 案例篇26:违规减资的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7.《植德诉记 | 基金管理人未按照资产委托人的操作指令进行股票减持,是否违反信义义务?》28.《植德诉记 | 凭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能否对抗针对份额本身的执行措施?》
29.《植德诉记 | 企业破产案件实务要点(二)借新还旧中设立的财产担保,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

30.《植德诉记 | 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如何承担的,是否能主张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

31. 《植德诉记 | 除名决议作出后,公司能否请求法院确认除名对象不具备股东资格?》

32. 《植德诉记 | 在私募基金份额回购案件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开放赎回日和基金份额净值应如何确定?》

33. 《植德诉记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虚假记载,是否属于律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需要审慎查验的事项?》

34. 植德诉记 | 违约金约定过高时,法院可否不经当事人申请直接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35.《植德诉记 |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益人是否有权利选择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

36.《植德诉记 | 招投标程序中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37.《植德诉记 | 上市公司以隐藏承诺对抗股东限售股解禁的要求是否有效?

38.《植德诉记 | 如何认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及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

39.植德诉记 | 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商在债券存续期间的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40.《植德诉记 | 如何确定股东清算清偿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和举证责任

41.《植德诉记 | 未足额缴纳计入资本公积的增资款是否构成瑕疵出资,进而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2.《植德诉记 | 股东从公司不当获得财产的行为一定会构成抽逃出资吗?》43.《植德诉记 | 资管计划管理人已经履行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义务是否仍会被认为不满足信义义务的要求?》


植德争议解决

植德争议解决律师具有复合背景及工作经历,多位合伙人曾于法院、检察院任职多年,擅于结合司法、监管、商业及法律思维进行案件分析与规划,从客户整体利益出发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尤其擅长疑难复杂纠纷案件。植德争议解决业务以商业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广泛涵盖金融资管、资本市场、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争议等商事纠纷、民事纠纷、刑事风险防控及辩护、行政复议及诉讼等。 植德律师代理过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经常活跃在各级人民法院及国内外商事仲裁院,在跨境仲裁领域亦具有丰富经验。与非诉讼业务部门的紧密配合使得植德争议解决律师能始终站在行业前沿、具备宏观视角,并凭借高超的庭审实力和强大的谈判能力,力求使客户的核心诉求得以圆满实现。



作者介绍

合伙人 屈晨希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银行与金融、政府监管与合规

138 1031 1010

chenxi.qu@meritsandtree.com

陈碧丹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

010-56500900

bidan.chen@meritsandtree.com



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植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植德律师事务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