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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笑天|“二孩”生育意愿真的低吗?——生育意愿预测中的研究偏差

风笑天 探索与争鸣杂志 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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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生育意愿真的低吗?——生育意愿预测中的研究偏差

风笑天|广西师范大学讲席教授,南京大学特聘教授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21年第11期,原标题为《三孩生育意愿预测须防范二孩研究偏差》

非经注明,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2021年5月11日发布的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出生人口1200万,比2019年的1450万下降了250万。2020年我国人口的总和生育率仅为1.3,远低于2.1的标准人口更替水平。在严峻的人口发展形势面前,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21年5月31日,也即全国七普结果公布短短20天后,就专门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会议提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这是党中央继2013年底启动“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底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为进一步释放生育潜能、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所作出的又一重大决定。


随着三孩政策的启动,育龄人口的生育意愿也再次成为社会舆论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由于三孩政策刚刚开启,无论是政府相关部门还是学术界,还没有系统开展针对三孩政策背景下的育龄人口生育意愿调查。因此,要了解目前育龄人口的生育意愿状况,最有效的办法是,借鉴二孩政策实施以来的现有生育意愿调查结果,特别是关于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调查结果来进行推论,这也是本文的基本背景和主要思路。


对于二孩政策下育龄人口的生育意愿状况,学术界和政府相关部门似乎都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即目前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普遍不高。但是,究竟不高到什么样的程度?是只有20%甚至更低比例的人愿意生育二孩,还是有30%或是40%?学术界对此并没有明确的结论或一致的看法。在当前实施三孩政策的背景下,如果育龄人口连二孩生育意愿都已经很低,那么要提高三孩生育的规模和比例显然将面临更大的困难。


问题的关键是,当前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究竟如何?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开展专门的生育意愿调查。实际上,从“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开始,到“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的这几年中,学术界和政府相关部门一直都在关注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问题,也进行了一系列专门的抽样调查。那么,这些抽样调查的结果是怎样的?这些抽样调查得到的结果一致吗?如果不一致,相对可靠的结果又是什么?特别是在这些调查所得出的结论中,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普遍很低吗?如果很低,究竟低到什么程度?真实的二孩生育意愿对于三孩政策的顺利实施来说,有什么样的启示?弄清这些问题,可以为更好地落实三孩政策的目标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有价值的参考,这也是本文的主要目的。

现有二孩生育意愿调查给出的结果是什么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首先要全面了解现有二孩生育意愿研究的整体结果,即要从总体上了解自2014年“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开始,到2021年三孩政策启动前的这一时期中,现有二孩生育意愿调查及其结果的整体状况。为此,笔者选择了中国知网(CNKI)作为文献平台进行系统检索。考虑到中国知网所收录的期刊在学术性、科学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因此,为了保证所选择文献的质量,增加所选择文献的代表性和说服力,笔者仅选取了中国知网中的北京大学版“中文核心期刊”和南京大学版“CSSCI来源期刊”作为检索的期刊来源,而将大量非学术性或者学术性不强的普通刊物排除在外。具体检索方法是:以论文的“篇名”中包含“生育意愿”,且包含“二孩”或“两孩”为标准,发表的时间范围从2014年至2021年,共获取83篇相关论文。


接着,笔者又对这83篇相关论文逐一进行阅读,并依据“是否提供了经验调查所得到的二孩生育意愿的具体结果”的标准,做了进一步筛选,最终得到62篇有具体调查结果的论文作为分析样本。根据样本论文的来源和选择的标准,这62篇论文基本是这一时期中,国内学术界有关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质量相对较高的论文样本。在对这62篇论文的二孩生育意愿结果进行统计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一部分论文中所报告的调查结果并不是只有“有二孩生育意愿(或打算生育二孩)”和“没有二孩生育意愿(或不打算生育二孩)”这两项;而是有三项,即还有一项“没想好(或不确定)”。这些论文的作者在测算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时,都是直接采用第一项答案的统计结果。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些不妥,应该先对这些有三项结果的论文进行一定的调整,而不应直接以其中的第一项答案作为结果。


这是因为,虽然当被调查者被问到二孩生育意愿的问题,特别是被问到更为现实的二孩生育打算的问题时,一部分被调查者的真实情况的确是“没想好(或不确定)”。统计结果时也可以将这一部分答案单独列出,即分别给出“打算生育二孩”“不打算生育二孩”“没想好”三种回答的比例。但应该认识到,“没想好”既是一种正常的情况,也是一种暂时的情况。调查时回答“没想好”的人,最终必然会成为“生育二孩”和“不生育二孩”这两者之一。所以,在统计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时,不能仅仅统计“打算生育二孩”这一项回答的比例。更为科学和符合现实的方式,是将调查中回答“没想好(或不确定)”的比例,按照回答“打算生育二孩”和“不打算生育二孩”的比例进行分割,并添加到二者的比例中(即假定这些目前没想好的人,将来生育和不生育二孩的比例与目前回答生育与不生育二孩的比例相同)。比如,假定调查样本中有20%的人回答“没想好”,而回答“生育二孩”的人有30%,回答“不生育二孩”的人有50%。那么,我们不能直接以30%作为样本中有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而应该将回答“没想好”的这20%的比例,按目前30%与50%的分布分配到二者中去。也即,实际有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应该为37.5%(即30%+20%*30/80),而没有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则为62.5%(即50%+20%*50/80)。这样计算出来的比例才更接近未来的现实。


为此,笔者首先对论文中所报告的“没想好(或不确定)”的比例均按回答“生育二孩”和“不生育二孩”的比例分布进行了分割,并分别计入二者的百分比中,形成了“调整后的”结果。后面的分析中也以这种调整后的结果为主。表1就是这62篇论文所构成的样本,按照原始数据和调整后的数据所测算的二孩生育意愿比例的统计结果。



表1的结果首先表明,这62项调查所得出的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非常分散。从表1第一列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这些调查所得到的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从最低的11.4%一直到最高的88.7%,即调查得到的结果几乎涵盖了从0到100%的范围。这样的分布意义并不大,因为现实中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比例的可能范围就是0~100%,如果这些调查结果给出的答案也是这样的范围,那么这类调查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我们依旧无法从这些调查结果中得出相关育龄人群二孩生育意愿的确切信息,依旧不能清楚地知道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状况究竟如何。


那么,我们能否直接用样本得出的平均值来呈现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总体状况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值的确可以用来反映一组数据的集中趋势。但是,如果这组数据的分布范围太广或者说离散程度太大,就会导致平均值的价值降低。从这组数据的统计分析中所得到的平均值来看,对总体的集中趋势并没有多大的代表性,即这种平均值对于反映总体情况来说,价值并不大。因此,尽管表1中给出了62篇论文结果的平均值,但这种平均值并不能很好地反映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一般状况。


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这些论文得到的调查结果会有如此大的差别呢?为了探索其中的原因,笔者对这62篇论文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样本规模、测量指标等基本情况进行了统计,得到了下列结果(表2):



表2 的结果表明,导致这62篇论文所得结果差别很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调查研究在调查对象、调查范围、样本规模、询问的问题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别。用更简明的话说,这些调查研究抽取的是不同规模的样本,采用的是不同的测量指标,调查的是不同类型的对象,得出的结果反映的是不同地域、不同类型育龄人群的二孩生育意愿。它们或许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现实,但反映的却是属于不同范围、不同对象、不同可靠程度、不同准确程度,对育龄人口总体二孩生育意愿的代表性有大有小、有正有偏的现实。而它们所得到的具体比例,对于从总体上回答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究竟如何也具有不同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是各项调查水平不一的调查质量也进一步威胁到各种具体比例的真正价值。


因此,为了进一步从这62篇论文中了解育龄人口总体二孩生育意愿的真实状况,还需要从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方面,逐一对这些论文进行分析和评估。具体来说,就是要从调查的质量和调查对育龄人口总体的代表性程度上,对现有的调查作进一步的甄别和筛选。弄清楚哪些调查的质量更好一些,结果更可靠一些,对总体的代表性更大一些,离现实更近一些。为此,笔者又采取了下列几条标准来对这62篇论文中的调查作进一步的甄别和筛选:


一是在调查对象上,以育龄人口、育龄女性、流动人口为主,剔除那些对特殊群体如大学生、普通居民、孕妇等的调查。二是在调查范围上,以全国、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地级市以上范围的调查为主,剔除调查范围在地级市以下,即属于区、县或者更小范围的调查。三是在样本规模上以300人以上规模的调查为主,剔除小于300人的调查。因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调查样本的规模过小,就意味着用调查结果去推断总体时存在的偏差范围更大。四是在询问的问题上,仅保留直接询问是否打算、是否愿意、是否决定、是否准备生育二孩的调查(测量效度较高),剔除以“理想子女数”或“假设条件下的意愿生育子女数”为调查问题的调查(测量效度较低)。五是在抽样方法上,剔除掉那些采用方便抽样(或偶遇抽样)、让学生带回家乡发放,或通过问卷星、微信等非随机方法选取样本的论文。因为对于所有希望反映育龄人口总体二孩生育意愿状况的抽样调查来说,抽样方法的科学性、抽样过程的明确性是最基本的保障。没有了这一点,即使样本规模足够大,也不能保证调查结果不存在系统偏差。六是剔除无调查方法介绍的论文。一篇论文中如果只报告调查得到的结果,比如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而不明确地介绍研究者是采用何种抽样方法抽取样本、采取何种测量方法(询问的问题)对变量进行测量,采取何种资料收集方法(如问卷如何发放、如何回收)来收集数据资料,以及如何对样本质量、问卷回收率等方面作出评估,那么就无法判断调查的质量,也就无法判断调查结果的价值。


按照上述几条标准剔除不符合要求的论文后,62篇论文中就只剩下更具研究价值的31篇。下面是根据调查对象的类型,对这31篇论文的二孩生育意愿结果进行的交互统计以及相关结果的最低值与最高值(表3)。


① 育龄人口一类中,包括育龄夫妇、 一孩育龄夫妇、单独夫妇、单独家庭、一孩双非夫妇等。

 ② 育龄女性一类中,包括育龄妇女、一孩育龄女性、 职业女性、 育龄女护士、育龄女职工等。 

③ 流动人口一类中,包括流动育龄人口、一孩流动人口、80 后和 90 后流动人口等。


表3的结果表明,如果以原始数据计算,在这三类主要对象构成的育龄人口总体中,二孩生育意愿比例的平均值为33.3%,也即希望生育二孩的人数占总体的1/3。而如果用调整后的数据,这一比例提高了5%,即接近40%。将此结果与前面表1的结果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这些质量相对较好、代表性相对较高的调查结果的平均值比全部62篇论文的结果平均值低了大约10%。这是一个不小的差别。


表3的结果还表明,三类对象调查结果的全距(最高比例与最低比例之差)都比较大。原数据分别达到37.6%、35.6%、31.3%;调整后的数据更是分别达到47%、31.2%、44.0%。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它说明不同调查结果之间的分散程度依旧比较大,平均值的代表性同样受到很大影响。这一情况提示我们,目前还不能用表3中得到的平均值来反映育龄人口真实的二孩生育意愿,还有必要对那些得出极端比例的结果(即最低的结果和最高的结果)进行深入分析,以排除极端值对平均值的影响。


此外,从表3 的结果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前两类对象的平均值比较接近,即原始数据的平均值均为36%左右,调整后数据的平均值均为41%左右。因而可以将这两类对象看作一类,作为普通育龄人口(包含城乡两部分人口);而第三类对象单独作为一类,即流动人口。表3的结果表明,流动育龄人口的平均值明显比前两类低一些,其分别为25%和31%左右,即分别低10%。这是一个似乎有些令人感到“意外”的结果。因为按一般的理解,流动人口基本上来自农村,他们的二孩生育意愿应该比普通育龄人口(包含城乡两部分人口)更高才合理。但是为什么会出现相反的结果呢?笔者将在下文通过对普通育龄人口与流动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具体分析来回答。


普通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真的低吗



对于反映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来说,表3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对象有着较好的代表性。我们先根据表3 中全距结果(即最高值与最低值之差)的提示,对于平均值偏离最大的一些结果,即所得到的比例最低的以及比例最高的几项调查进行分析。


先看3篇比例最低的论文。笔者发现,其中两篇采用的是同一项调查的数据,即湖北“单独二孩”政策生育意愿调查。其调查对象为符合“单独二孩”政策规定的湖北城镇居民家庭(所得到的二孩生育意愿比例分别为17.4%和调整后的22.1%),以及符合“单独二孩”政策规定的湖北城乡居民家庭(所得到的比例分别为21.5%和调整后的26.7%)。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该调查是在“单独二孩”政策刚刚实施半年左右进行的,针对的主要是单独一孩家庭,样本中城镇对象的比重为60%,乡村的为40%;询问的问题是“你是否打算生育二孩?”以及“如果有,你打算什么时候生育二孩?”


笔者认为,在湖北省“单独二孩”政策开始实施仅半年左右,就询问一孩育龄人口如此确定性的生育决策问题,实际上效果并不好,即并不能准确反映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这是因为,或许有一些人的确是想生育二孩的,但在政策刚刚开始实施阶段,还来不及仔细考虑和商量与生二孩相关的各种具体问题,特别是来不及作出明确的生育决定。所以,当面对这样的问题时,他们可能会回答“没想好”。事实也的确如此。研究者自己在论文中写道:“由于问卷调查中,所设问题是‘您是否打算生育二孩’,而部分人不一定有明确的生育时间表,但明确回答不要二孩的比重会接近真实意愿。因此可以认为没有明确回答不要二孩的,都有较强的二孩生育倾向,占比在40%左右”。也就是说,该调查得到的25%左右的比例实际上是偏低的。


另一篇比例为21.1%~25.5%的论文也有类似的情况。一方面,该调查是在“2015 年11月中旬,即在‘全面两孩’政策公布的半个月后”就进行的;②另一方面,调查询问的也是“是否打算再生第二个孩子”这种十分明确的生育决策问题。因此,有17.1%的人表示“打算等等看”。同样可以认为这一部分没有明确表示不打算生二孩的,其实是倾向于生育二孩的,那么加上这一部分人,实际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也在40%左右。这意味着25%左右的比例是偏低的。


由于这三项最低比例的结果对于真实反映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来说均明显偏低,如果调整它们的结果后重新测算,实际的平均值显然应该比目前表3中的数值更高一些。


再来看看3篇比例较高的论文。首先是比例最高(69.1%)的一项研究。从论文所展现的情况看,该研究结果是比较可靠的。更准确地说,这一结果对于反映中山市,甚至广东省以及类似的高生育意愿地区来说,具有较好的代表性。但也因为如此,其结果对其他中生育意愿地区、低生育意愿地区的代表性就明显不足。对于反映包含更多中生育意愿地区、低生育意愿地区在内的育龄人口整体的二孩生育意愿来说,其结果就会形成系统性偏差。也可以说,其研究结果对于反映育龄人口总体的二孩生育意愿来说,所得到的比例可能偏高。


其次是比例为56.7%的论文,该研究是一项有较高权威性的调查,即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开展的“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所得到的结果。该调查在全国范围内随机抽取了25万名年龄在15~60岁的女性,通过面访和网络调查两种方式进行访问。调查问题采用的是询问被调查者“打算生育的子女数”,经过严格的设计和组织,在全国各地12500名调查员和3128名督导员的积极努力下,很好地完成了调查任务。对其中15~49岁育龄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调查结果表明,有56.7%的人打算生育两个孩子。同时,研究者特别注明了“2017 年调查中,‘打算生育子女’由已经生育子女和未来打算再生育子女两部分组成,因此,除未婚妇女外,对属于初婚、再婚、同居的调查对象,调查员需要依次询问这两部分内容,并将合并后的结果作为‘打算生育子女数’”。基于这一调查方式,同时考虑到样本结构中农业户籍人口比例为66%,非农户籍人口仅为34%的分布,可以认为这一较高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受到农业人口中已生育二孩比例较高因素的影响。当然,如果全国育龄人口中农业和非农业户籍的比例与该调查的比例相当的话,56.7%比例可能是更接近现实的。


最后是比例为55%的论文。该论文利用三项全国范围的大规模调查数据,通过构建队列终身二孩生育意愿的方法开展研究,且考虑了育龄人口已生育二孩的问题。研究发现,“全部育龄人群的二孩终身生育意愿稳定在55%左右”。这一研究结果与上一结果十分相近。这两项研究的一个特别明确、共有的特征是,都将已生育二孩者纳入二孩生育意愿的结果中进行统计,因而所得到的比例都相对较高。这也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那些二孩生育意愿比例相对较低的调查结果,是否都是因为没有纳入已生育二孩的育龄人口的缘故?如果那些结果确实都没有纳入已生育二孩的育龄人口,那么,这两项研究结果相对较高的比例可能就更接近实际的二孩生育意愿状况。


为此,笔者对除了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余20项非流动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研究结果逐一检查,发现除两项包含已生育二孩的育龄人口外(一项为重庆市,一项为江苏省13个市,其所得的二孩生育意愿比例分别为51%和46%),其余18项调查的对象均为“一孩育龄人口”或者“已育一孩和无孩的育龄人口”,即都没有纳入已生育二孩的育龄人口。因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按不纳入已生育二孩的人口统计,则普通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大约在40%~50%的范围;而如果纳入已生育二孩的育龄人口,则这一比例大约会提高10%,即大约处于50%~60%的范围。


那么,在统计二孩生育意愿时,是否应该纳入已生育二孩的育龄人口呢?笔者认为,应该将已生育二孩人口纳入有二孩生育意愿一类进行统计。因为这些人实际上已经将其生育两个孩子的意愿转化成生育二孩的具体行为。也正是因为如此,可以认为,目前仅对一孩育龄人口进行调查所得到的调查结果,实际上都低估了育龄人口整体的二孩生育意愿。比较符合现实的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是50%~60%。换言之,目前育龄人口总体的二孩生育意愿并不太低,基本上处于中等水平。这是本文得出的一个主要结论。


流动人口二孩生育意愿比普通育龄人口更低吗



流动人口是我国社会中一类规模庞大的特殊人口。据2020年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我国流动人口已达到3.758亿人。因而,有必要专门对流动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农村人口的生育意愿高于城市人口。由于流动育龄人口主要来自农村,而普通育龄人口中则包含城市和农村两部分人口,因而流动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应该比普通育龄人口的比例更高。但从表3 的结果中可以看到,按照论文中的原始结果计算,9篇论文平均值为25.2%。即想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流动人口仅占整个流动人口的1/4,这是一个十分低的比例。即使是采用调整后的数据计算,平均值也只有31.5%,特别是流动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甚至比普通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还要低10%。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看似有些不尽合理的结果?为了弄清这一点,笔者根据上述表3 中全距结果的提示,对流动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9篇论文中三项最低比例的论文(分别为11.4%、14.1%、16%)以及一篇最高比例的论文(55.4%)进一步进行分析,研究哪一种结果可能更偏离流动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现实。


首先,在结果为11.4%的论文中,研究者在统计中“将‘还没想好’看作不打算生育”。同时,又“把‘已经怀孕’的剔除在外”。正是研究者对二孩生育意愿的这两种不恰当界定,导致其最后得出的结果不太可靠。或者说,该项调查得出的“11.4%的育龄人口想生育二孩”的结论并不符合现实。因为一方面,流动育龄人口中那些回答“还没想好”的人,绝不会都是不生育二孩的,一定有后来决定并且实际生育二孩的。另一方面,那些“已经怀孕”的回答者,与已经生育了两个孩子的育龄人口一样,实际上正是用行动践行了生育二孩意愿的人。统计中把这两部分有二孩生育意愿的人都排除在外,必然会大大降低流动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因此,可以得出结论,11.4%的结果相对于现实情况而言明显偏低。


其次,在另一篇比例为16%的论文中,研究者“将二孩生育意愿归纳为被调查者在未来12个月内打算生育或已经怀孕的情况”。显然,这种将二孩生育意愿仅仅界定为在一年内打算生育的做法,同样会降低二孩生育意愿比例。因为在现有的一孩育龄人口中,有的人可能准备在一年后、两年后,甚至三五年后再生育第二个孩子。这些人显然同样属于二孩生育意愿者。这样来看,流动育龄人口中实际上想生育二孩的人,一定比那些仅仅打算在一年内就生育或已经怀上二孩的人要多。所以,按研究者的这种界定方式所得出的二孩生育意愿的结果,也一定是偏低的。


再次,在一篇所得比例为14.1%、调整后比例为22.1%的论文中,则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调查结果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偏低。一是“由于调查的组织实施者是卫生计生部门的工作人员, 故受访者对生育意愿问题的回答可能会有一定的戒防心理, 从而使数据反映出来的生育意愿偏低”。二是由于该“调查与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和实施的时间相隔很近, 有些省份在调查时政策尚未‘落地’”。在调查对象中,有高达85.2%的夫妇是不符合当时“单独二孩”政策条件的“双非夫妇”。对如此高比例的对象询问“假设条件下的二孩生育意愿”,特别又是在卫生计生部门工作人员的面前回答这样的问题,很可能也是导致其所得结果比例偏低的一个原因。


通过分析如上三项调查的方法细节,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这三项调查得到的育龄流动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比例都明显偏低,结果并不可信。


最后,来看比例为55.4%的论文。这项研究采用的是2016年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调查数据,调查时间是2016年5月,即“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4个月。调查对象为15周岁及以上的流动人口;样本量为169000人。研究者对其中15~49岁流动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在未纳入已生育二孩者时,二孩生育意愿比例为22.3%,纳入已生育二孩者时,这一比例为42.7%,提高了20%;对“没想好”的数据进行调整后,这两个比例分别为32.4%和55.4%,同样提高了20%。其表明,是否纳入已生育二孩的育龄人口,会明显影响结果中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且这种影响的幅度比对普通育龄人口结果的影响幅度更大。因为在绝大部分省区中,以往的生育政策早已规定,农村户籍育龄人口第一孩是女孩时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所以,一部分有二孩生育意愿,同时又符合计生政策的育龄人口,已将这种意愿变成了现实。因此,对于农村户籍人口以及从农村流动到城市的流动人口来说,调查他们的二孩生育意愿(以及将来的三孩生育意愿)时,需要特别注意到这一重要的现实:他们中一部分人已经生育了两个孩子(三个孩子),不能将他们排除在二孩(三孩)育龄人口总体之外。或者说,计算二孩(三孩)生育意愿的比例时,应该将他们纳入其中。这也符合全部属于农业户籍的流动育龄人口,由于享受一胎为女孩时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故已经生育二孩的比例明显比普通育龄人口更高的现实。


根据这一结果,可以得到这样的推断:另外5篇流动人口的论文之所以得到的二孩生育意愿比例都在35%左右(32.9%~38.4%),一个主要的原因是都没有纳入已生育二孩的育龄人口。那么,实际情况如何呢?查阅这5篇论文可以发现,事实的确如此。这5篇论文的结果无一例外的都是将已生育二孩者排除在外,仅对“一孩育龄”流动人口调查统计得出。因此,如果按上述纳入和不纳入二者之间相差20%的结果计算,这些研究中流动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实际上应该都在55%左右。这一比例才是流动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相对可信的现实。


也正是根据这一结果,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流动人口实际的二孩生育意愿并不比普通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更低,或者说,流动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与普通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基本相同。这是本文得出的第二个主要的结论。那么,为什么主要来自农村的流动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并不比普通育龄人口更高呢?笔者分析,这既可能是因为流动育龄人口在经济条件、住房条件、子女照料等方面受到的限制比普通育龄人口更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他们相对较高的二孩生育意愿;也可能是由于他们在城市生活工作的过程中,受到城市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城市文化的影响,进而形成了与普通育龄人口类似的二孩生育意愿。


二孩生育意愿数据修正对实施三孩政策的启示



通过对62项二孩生育意愿调查结果的系统解析,笔者发现,大约有一半的研究结果由于在调查对象、调查范围、抽样方式、样本规模、测量问题、资料收集方式等方面存在不足和缺陷,无法很好地反映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现状。而通过筛选后对其中质量相对较高的31篇论文的进一步解析发现,目前有关二孩生育意愿的调查结果中,除了一部分调查由于在调查的时点、询问的问题、研究对象的界定等方面存在不足而导致结果偏低以外,大部分调查都将已生育二孩的育龄人口排除在统计之外,同时也未对“不确定”回答进行必要的处理。因此,这些调查所得到的结果,往往都低估了育龄人口整体的二孩生育意愿。现实中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实际上并非这些研究中所得出的20%~40%,而是处于50%~60%的范围。也就是说,目前育龄人口总体的二孩生育意愿水平并不是太低,基本上处于中等水平。同时,现有的关于流动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调查,同样由于没有纳入已生育二孩的育龄人口,结果也普遍偏低。其实际的二孩生育意愿比例在55%左右,即同样处于50%~60%的范围。换句话说,流动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比例与普通育龄人口的比例基本相当。


这一研究结论对于三孩政策的实施有三点启示:


首先,本文关于“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处于50%~60%范围”的结论,不仅辨明了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现实状况,也纠正了现有研究所给出的偏低的结果。如前所述,由于现有众多二孩生育意愿研究存在各种方法上的问题,导致研究结果中所得出的20%~40%的二孩生育意愿比例,实际上偏离了我国社会的现实。本文不仅指出了“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很低”的观点缺乏可靠依据,也可以纠正现有一些调查结果对育龄人口二孩生育意愿的误解。只有更清晰地看待和理解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我国人口出生的现状,才能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育龄人口的生育意愿与其实际的生育行为之间的关系。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刚刚开始实施的三孩生育政策来说,这一研究结果将有助于提升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舆论对三孩生育政策实施效果的信心,有助于扭转由那种偏差的结论和误解所形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刚刚开始实施的三孩生育政策的消极悲观情绪。在三孩政策刚刚启动时,社会舆论中就曾出现了一些认为“现在人们连二孩都不愿意生,更不用说去生三孩了”的看法。微信、微博等大众传播媒介中也经常可见这一类的议论。这种舆论或许正是受到了那些有偏差的调查结果的影响。


其次,本文的结论也为在三孩生育政策背景下,进一步提高我国人口的生育水平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策略参考。虽然育龄人口具有中等水平的二孩生育意愿,并不意味着完全相同的生育结果,但为在三孩政策背景下提高育龄人口生育水平提供了一种现实参照。即如果能将目前50%~60%的二孩生育意愿进一步提高到70%以上,并将其中具有三孩生育意愿的比例由目前的10%以内提高到20%左右;那么,育龄人口整体的生育水平就会有较为明显的提升。同时,通过积极地利用现有二孩生育意愿研究中有关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年龄段育龄人群想生或不想生二孩原因的调查结果,还可以为在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提供参考。


一方面,要通过积极的引导和有效的宣传,进一步提高目前一孩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同时提高二孩育龄人口的三孩生育意愿。即在二孩、三孩生育意愿的提高上同时下功夫,特别是努力从婚育、养育、教育等方面逐渐建立起“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的新型生育文化。另一方面,要在提高二孩、三孩生育意愿比例的同时,抓好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及配套支持措施的落实。特别是要针对广大育龄人口在生育问题上所面临的经济困难、时间精力困难、女性职业发展困难等,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努力使育龄人口实际生育二孩及三孩的比例接近提高后的生育意愿比例,以有效促进生育水平的提高,实现积极应对老龄化的战略目标。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现有的二孩生育意愿调查结果主要产生于二孩政策的大背景,而新的生育政策的实施,一定会对育龄人口的生育意愿产生新的影响,因此,应该对新政策背景下这种中等水平的二孩生育意愿的可能变化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三孩政策实施背景下,仍然需要继续展开新的育龄人口生育意愿调查,特别是针对二孩、三孩生育意愿的调查,以弥补现有二孩生育意愿调查结果的缺陷,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育龄人口生育意愿的现状,为三孩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政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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