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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认为OPPO在其手机中干扰腾讯手机管家的安装,并将其流量导入OPPO自身手机应用市场,腾讯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要求OPPO停止这一行为。武汉中院经审查后,认为OPPO这一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从而做出了(2017)鄂01行保1号裁定书,同意了腾讯的诉前禁令。

就该案,笔者团队经过研究认为,判断OPPO在此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应当判断本案中的原告,即诉前禁令的申请人腾讯公司,在本案中是否确实享有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具体到本案中的行为来看,腾讯指责OPPO干扰其腾讯手机管家的安装和运行,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应当有两个关键点考量,一个关键点就是腾讯手机管家作为一款第三方软件,是否享有在手机上免受干扰,无条件的安装运行的权利?第二个关键点是,OPPO手机是否有权在其自主经营的手机环境下,采取相关提示消费者的措施?除了这两个关键点之外,还要分析OPPO手机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之一“过错”。我们首先分析,在中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中,并非所有手机都秉持完全开放的态度,在毫无设防的情况下允许任何第三方软件在其平台上安装运行,这可能会给手机系统带来隐患。这也就是说,不开放环境不代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能会涉及垄断,但OPPO手机显然还不具有手机市场的支配地位,难以用垄断的词汇来定性。在中国短短二十多年的互联网发展史上,开放从来不是主流。互联网公司之间的竞争,从来都是以固有领地为城堡,不断向外扩张,但仍保持相对封闭。如果说引导流量壮大自己的产品,我们今天看到的社会诸多评价都认为,腾讯的很多产品,都是借助其庞大的QQ用户导流而不断壮大。再看看苹果手机,苹果手机最为封闭,除了通过其App Store中可以下载第三方软件,无论是第三方软件市场应用,还是任何其他应用,均无法绕过其自行下载安装。

笔者团队认为,腾讯手机管家虽然享有可以在手机中安装的权利,但需要遵守已经存在手机的既定策略,OPPO手机制定的提示消费者的策略并未违反通常的行业惯例。本案讼争行为是OPPO手机用户在腾讯官方网站下载腾讯手机管家时,遇到OPPO手机的弹窗提示,实际上OPPO在其自己的应用市场上明确提供经OPPO安全验证过的腾讯手机管家供用户安装并使用,且通过这一方式安装,并未发生本案中讼争的弹窗提示的问题。因此,本案中的实质问题也就是,OPPO在其手机中,为保证安装软件的健康、安全,提示并引导下载用户经其验证为安全的应用市场中下载第三方软件,这一行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寻找这样一个商业惯例,还是以苹果手机为例。所有为苹果手机开发的app若要上架苹果appstore,必要首先提交给苹果公司经其审核。如果审核不通过,则该app都没有上架的机会。OPPO手机仅仅是提示用户,并非强制用户不能安装,如果用户仍坚持点击,还是可以直接安装包括腾讯在内的第三方软件的;而苹果手机是绝对不允许系统外直接安装的,举重以明轻,如果苹果公司的行为都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话,那么OPPO手机的行为更加不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笔者认为,如果可以认定OPPO手机的这一提示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话,那么腾讯公司也可以申请对苹果公司的诉前禁令了。当然,在此不考虑苹果公司是否构成垄断(就苹果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否涉及垄断,在此不做阐述)。

苹果公司的封闭做法与安卓类手机相反,开放还是封闭,应当是手机生产商自由的选择,除非涉及垄断,否则将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问题。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激烈的竞争,为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同样是安卓系统,各个手机厂商的定制化程度却越来越高,差异也越来越大。本案中OPPO这一做法并未完全封闭,仅仅是采取了对非官方渠道下载的app向用户提示安全,并引导至官方渠道的做法。但如前所述,封闭还是开放,均是企业自由的选择。针对非来源于自身应用市场的app仅因为其并未经过OPPO相关工程师或者技术人员的检测,无法判断出是否存在病毒、或者其他损害手机系统稳定和运行的情况,OPPO对用户进行一个善意的提示,且这并没有针对腾讯公司,而是对所有非自身应用市场渠道的app均会有此提示,这种本着对用户负责的出发点产生的行为,不应当再冠以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不正当竞争。

由上阐述,笔者团队认为,腾讯手机管家作为一款第三方软件,虽然享有在手机上安装运行的权利,但也应当遵守既定的环境策略,只有遵守在先环境下的规则,才享有可被保护的法益,OPPO手机在其自主经营的手机环境下,不能任意直接强行阻断腾讯手机管家的安装,但其有权根据安全的需要,提示用户无可厚非。

关于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当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绝不是通过直接保护的方式,而是通过对竞争者及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进行保护,从而间接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种间接的保护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推定,即只要拥有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才会有良性的市场竞争,在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消费者的利益也就必然能够得到保护。因此,从这一个角度看,在此案中,OPPO手机为了其使用手机的用户的安全,通过提示的方式,满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就不存在通过侵害消费者利益而达到损害腾讯利益的行为,OPPO手机在这一过程中,也就没有主观过错。

诚然,互联网市场中的商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我们看到其实腾讯此前也是一个封闭的巨头,但随着3Q大战之后,腾讯也认识自身的问题,慢慢开放,但无论怎么开放,腾讯的产品都有其既定规则,其他第三方的产品进入腾讯产品时,也会遵守腾讯的规则,笔者分析后认为,OPPO手机的行为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当然这仅仅代表笔者团队的意见,不代表正式法律意见和司法的最终结果。

笔者认为,互联网的本质是分享,分享、互通才能共赢,封闭终将走向开放,但就本案,笔者建议以和为贵,腾讯完全可以与OPPO手机厂商采用协商的办法来解决此事件,而没有必要走到司法诉讼的地步,笔者团队此前也处理过此类纠纷,几乎都是以协商处理的方式,没有走到司法诉讼的途径。当然,笔者也预测,双方最终可能走向协商处理的方向。

 

作者团队简介: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团队律师代理了多起知名的不正当竞争案例,例如《刀塔传奇》商标、版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首例网络剧与综艺节目同名不正当竞争案,首例适用避风港免责的不正当竞争案,首例恶搞企业标志不正当竞争案,首例旅游网站间不正当竞争案,天津泥人张第六代传人不正当竞争案,高德地图与百度地图互诉不正当竞争案,海文考研诉新东方不正当竞争案,学霸君与百度不正当竞争系列纠纷案,首例考研培训机构不正当竞争案等,涉及不同行业种类,包括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电子商务领域、互联网领域、教育培训领域、医药卫生器械领域、地产服务业、便民服务业等领域。

姚克枫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刘耕辰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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