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国家科技奖励回归荣誉本质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7年04月22日 第 08 版)
2013年国家科技奖励大会颁奖现场(资料图片) |
日前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并鼓励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这标志着作为鼓励自主创新、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中国科技奖励制度将迎来重大变革机遇。
现行科技奖励制度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改革将在哪些方面取得突破?需要推进哪些配套改革措施?本报就这些问题专访了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万劲波和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钟书华。
政策弊端凸显 改革势在必行
科技奖励制度是国家科技体制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激励奖赏科技人员、创新团队和科技创新成就的一种制度性安排。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43条明确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这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在新中国开始建立起来。经过60多年的发展,我国建立了一整套科技奖制度体系,在鼓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创新环境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科技奖励制度也存在过度功利化、行政化和名目、数量过多等问题,甚至导致了诸如李连生伪造申报材料骗取2007年科技进步一等奖等事件,损害了科技奖励制度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一些科研人员急功近利,把跑项目、搞鉴定、报奖项当重点,对科研过程马马虎虎;报奖时注重包装,动辄“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评奖时拉关系、走后门。
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万劲波指出,导致科技奖励制度功利化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科技资源配置以竞争性为主,且与科技评价和奖励直接挂钩。他提出,应根据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科技贡献和创新能力来配置科技资源,让科研奖励级别和数量与调级别、加工资、评先进、评职称、评院士等脱钩,让科技奖励真正回归荣誉本质。他期待,《方案》能够从这个方面入手,治理科技奖励过度功利化问题。
过度行政化表现之一,是官方和半官方机构主导的科技评奖过多。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钟书华指出,正是鉴于省部级奖励存在数量过多、质量偏低等问题,才提出要引导其“高质量发展”,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增强权威性和导向性。同时,半官方性质的各行业协会、学会和大型科研院所也设立了各类数量众多的奖项,而纯粹由社会力量设置的科技奖既数量相对不足,又良莠不齐,只有对其鼓励、引导和规范才能使其“健康发展”。
对否定政府科技奖励的观点,钟书华指出,要承认政府科技奖励的确存在有争议的获奖项目,但不能因噎废食。从国际环境来看,政府设置国家科技奖并组织评审是国际科技奖励的普遍现象,如美国的总统奖、英国的皇家奖、日本的国家褒章等。他说,他赞同专业机构或学术团体进行科技奖励,但反对专业机构或学术团体垄断科技奖励,并以此否定政府科技奖励。
落实顶层设计 突破三个方面
顶层设计为改革提出了具体任务和目标要求。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就是旨在对我国科技体制改革进行顶层设计的纲领性文件,而中央深改组审议会议通过《方案》就是对此的具体落实。
万劲波指出,《方案》具体文本目前虽然还没有公布,但是从改革顶层设计和政府大力推进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向上来看,可以期待在三个层面取得突破。一是制度建设层面。相关条例的修订将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奠定必要法律基础,而行政部门的管理性评价有望精简,学术共同体自主进行的学术评价和企业、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的自主评价将得到更多制度保障。二是体系建设层面。万劲波指出,“科技奖励体系”具体来说包括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励、基层奖励和社会力量奖励。可以预期,该体系的建设和进一步优化方向是国家级奖励将强化奖励的荣誉性和对人的激励,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重在提质,而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要鼓励、引导和规范。三是机制建设层面。“推荐提名制”和“青年人才”是科技奖励机制改革的两个关键词,前者将进一步巩固科技奖项产生的严格程序性安排,而后者则有望使青年科学家在科技奖励中获得更公正待遇,脱颖而出。
对《方案》的内容,钟书华作出与万劲波类似的预判。就科技奖的体系和评选机制,他说,国家级科技奖励近年来一直按照“提高质量、减少数量、优化结构、规范程序”的原则持续推进。从对省部级科技奖和社会力量科技奖分别提出“高质量发展”和“健康发展”的目标来看,上述原则会同样适用。
完善配套措施 吸引创新人才
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很难单兵突进,必须推进与之相配套的改革。对此,万劲波指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必须彻底转变以跟踪引进为主的科技发展模式和科技体制,强化以自主创新、引领发展为重点的新型科技体制。在他看来,只有协同推进科技资源配置、人才计划与人才评价体系、科技计划与科技评价体系改革,才能使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得以顺利深入。
在人才计划方面,钟书华提出,青年是科技自主创新的主力,为更好激励青年科技人员勇于自主创新,让青年科技精英脱颖而出,同时也参照国外的经验,他建议在国家科技奖中设置“国家青年科学技术奖”。他指出,统计表明,科技人员出成果的高峰期是25-45岁,其中峰值是37岁。但在我国,科技奖励的获奖主体年龄偏大。
2013年国家自然科学奖首次为40岁以下青年科学家设立专门推荐渠道。经过不断的努力,青年人才开始“冒尖”。据科技部统计,2015年,自然奖和发明奖完成人中,“70后”超过一半。自然奖和发明奖最年轻的第一完成人都是39岁,进步奖最年轻的第一完成人38岁。但是,这种进步还是不够的。如何在国际层面上配合科教兴国战略,实施对杰出青年科技人才的奖励,已成为一个越来越紧迫的问题。
在国际人才竞争和科技竞争方面,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能吸引更多的优秀海外青年人才回国,进一步壮大我国科技人才队伍,提供我国科技竞争力。丁列明回国创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2002年,在国家对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政策的吸引下,39岁的丁列明回国创业,成立贝达药业。经过十几年努力,2016年1月,其研发成果获2015年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对自己获奖,丁列明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当初就是奔着好政策好环境回来的,如果没有当初的回国选择,就很难有后来的科研成果,而获得奖励不仅对他是一个荣耀,而且对公司产品销售、人才引进、战略合作、社会影响等方面都带来积极作用。他相信,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科技创新以及科技奖励制度的逐步完善,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创新创业能力再上新台阶。
科技奖励制度发展大事记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其中第43条明确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
●195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一等奖奖金为1万元人民币。
●1957年1月,科学奖金进行了首次评审。
●1963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
●1978年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奖励了7600多项科技成果,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
●198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体系基本完成。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设立。
●1999年5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开启了对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全面改革的大幕。
●1999年12月,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增设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调整了奖项设置、奖励力度、奖励结构、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
●200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在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中增设了特等奖。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的奖励强度,彰显更高的创新荣誉价值。另外,社会力量设奖也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2008年12月,科技部颁布《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及其评审体系进行了更合理的制度设计。
●2012年9月,《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发布。科学技术部将科技奖励改革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并取得多项改革成果。如,建立了科技奖励网络推荐系统,引入了海外专家直接参与网络评审,将科普工作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逐步减少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等。
●2017年3月,国家《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过,中国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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