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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陈湉 网安寻路人 2022-03-20

笔者按:

《数据安全法(草案)》已经正式开始公开征求意见了。

第一篇文章关注《数据安全法》的立法思路: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第二篇文章关注《数据安全法》第十九条提出的数据分级分类的要求: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第三篇文章关注《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提出的境外执法机构调取我境内数据的相关要求: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本篇文章关注《数据安全法》提出的重要数据保护路径。


一、重要数据概念的提出及发展

 

2016年1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首次提出重要数据的概念,并在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掌握的重要数据境内存储及出境应进行安全评估。


2017年,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征求意见稿中以规范性附录的形式给出了“重要数据识别指南”,首次提出了重要数据的完整定义,并列举了28个行业的重要数据类型、范围。在重要数据的定义中,附带给出了重要数据判定准则,按照数据未经授权披露、丢失、滥用、篡改或销毁,或汇聚、整合、分析后可能造成的后果,列出了9种情况。


2020年,国家信安标委正式立项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重要数据识别指南》。从目前的草案稿来看,较之前的附录版“重要数据识别指南”,该标准简化了重要数据定义、明确提出了重要数据的主要分布;不再延用行业分类的方式,而是从数据的作用、受破坏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角度,将重要数据分为国民经济运行类、安保类、自然资源与环境类、健康类、敏感技术类、用户类及政府工作秘密类。


此外,《网络安全法》出台后,各行业、各领域也组织开展了本行业、本领域的重要数据相关研究工作。以通信行业为例,一方面,行业组织了对基础电信企业数据资源和重要数据情况的摸底调研;另一方面,《基础电信企业重要数据识别指南》行业标准正在加紧研究制定,标准内容也涉及重要数据的定义,运营基础电信业务过程中识别重要数据的原则、规则、工作流程等。


从前期情况来看,对重要数据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于重要数据的定义、范围、识别规则等。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各方对重要数据的理解愈加深刻,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同时也感觉到重要数据这一新概念的内涵外延,还有不少关键问题需要解决。但现在,我们还需要意识到,《数据安全法》的立法进程逐步提速,对重要数据的研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回答什么是重要数据,还需要回答如何保护重要数据。

 

二、《数据安全法(草案)》对重要数据保护的规定

 

《数据安全法(草案)》主要在第三章“数据安全制度”和第四章“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从国家需建立的保护制度和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承担的保护义务两方面,对重要数据保护作出了规定。


在数据安全制度方面,《数据安全法(草案)》采取“目录”方式建立重要数据保护制度。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重要数据保护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从该条文表述来看,重要数据保护制度至少包含两方面内容:建立“重要数据保护目录”和对重要数据实施“重点保护”。至于重要数据保护目录的内容及呈现形式、更新维护方式,以及重点保护的具体措施,草案在立法层面为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开展重要数据保护工作预留了充足空间。


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方面,《数据安全法(草案)》在一般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之上,对重要数据的处理者规定了“增强型”的保护义务。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设立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第二款规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本组织掌握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数据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以上是对《数据安全法(草案)》中明确涉及重要数据的条文梳理,而要全面理解草案对重要数据保护的制度安排,还需要从体系化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一方面,草案设计的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保护、风险评估、应急处置、安全审查等数据安全制度,重要数据作为数据的一个子集,对其的保护工作贯穿各项重要制度之中,而且重要数据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保护。另一方面,重要数据的处理者除履行设立管理机构、风险评估等“增强型”义务外,也应当履行一般数据保护义务。总结下来,重要数据的保护义务主要包括:


  • 设立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

  • 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 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 梳理本组织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收集、存储、加工、使用重要数据的情况(重要数据清单或台账)

  • 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必要措施保障重要数据安全

  • 加强风险监测与处置、安全事件报告

  • 开展风险评估,报送评估报告

  • 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重要数据

  •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重要数据

  • 配合境内执法调取数据

  • 境外执法机构调取数据的先行报告


可以说,继《网络安全法》首次提出重要数据概念之后,《数据安全法(草案)》进一步完善重要数据安全保障体系,是国家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在立法层面的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果。当然,从立法到法律规定在各行各业的落实,再到执法,不可能一蹴而就,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完成,许多未知困难需要克服。

 

三、重要数据保护需考虑的点

 

开展重要数据保护工作,首先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明确保护对象,即重要数据的定义、范围、识别规则。这也是迄今为止重要数据研究工作的焦点,相关研究成果已如前述,本文不再展开。但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不论以何种定义、何种识别规则形成的重要数据目录,都需要配套建立更新维护、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才能够达到通过保护重要数据,进而控制、降低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的目标。


开展重要数据保护工作,需要有关部门依据《数据安全法》出台细化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组织制定配套技术标准;需要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履行重要数据保护义务;需要安全产业提供专业的数据安全产品和服务支持;需要构建多方参与的数据治理生态体系等。


此外,开展重要数据保护工作,还需要做好与其他数据安全相关制度的协同配合,发挥出“1+1”大于2的效果,实现对我国数据资源的完整保护。一是做好重要数据保护与数据分类分级工作的协同。重要数据的概念实际上是依据数据所含信息的重要敏感程度,对数据的一个分类概念,其中既包含了数据分类,也包含了数据分级。因此,重要数据与数据分类分级中的安全等级需要建立起一般对映关系,重要数据的保护要求与数据分类分级中基于安全等级的保护要求,需要明确适用规则,才能够做到实际保护工作中不会存在冲突。二是做好重要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协同。从现有研究结论来看,个人信息从自身的敏感程度或因为量级导致影响程度发生质变,都有可能被识别为重要数据,对这类既是重要数据又是个人信息的数据如何保护,需要两个制度间的衔接。

 

四、重要数据的保护思路与建议

 

对于需要落实重要数据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数据处理者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规划部署本组织内的重要数据保护工作。

 

第一,以重要数据保护目录为基础,建立重要数据动态识别机制。数据在使用、流通过程中,处理场景和方式常会发生变化,总会存在一部分数据因汇聚、整合、分析后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产生关联而转化为重要数据,这些数据活动很难完整预测,这些数据类型也很难事先被全部纳入重要数据保护目录。因此,重要数据的处理者除需要基于保护目录识别本组织掌握的重要数据外,还需要在业务日常运营中配套建立动态识别机制,特别关注利用大数据技术的数据活动,及时研判数据是否因汇聚、整合、分析而“升级”为重要数据,及时调整保护策略,从而真正实现对重要数据的完整保护。


第二,抓住数据活动关键环节,对重要数据实施重点保护。重要数据关注的安全风险是数据一旦泄露、未经授权访问、篡改、滥用,或汇聚、整合、分析后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从数据全生命周期来看,更容易发生数据泄露或滥用安全事件的环节主要包括数据存储、共享、披露,及汇聚、整合、分析等大数据分析活动。因此,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在构建本组织内部的重要数据保护体系时,需要重点关注上述数据生命周期关键环节,充分运用管理和技术措施防范重要数据安全风险。


第三,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技术手段,提升重要数据保护能力。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必然需要使用和流通,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理念也需要从静态防护向在数据流动过程中实现动态风险控制转变。重要数据面临的情况亦如此,这就需要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健全完善覆盖数据生命周期的数据安全技术保障手段,与安全管理规程、人员管理等工作协同配合,实现对重要数据的全方位、立体式保护。(完)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近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4.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7.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10.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11.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13.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4.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5.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6.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7.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8.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2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2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3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3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38.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9.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40.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线下沙龙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7.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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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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