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70)——司法干预行政?
【自2017年1月21日起,本公众号开始陆续推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6-2017 term的判例译述,最初由高凌云老师一人兴致所至而写,至2017年10月,研究生们自告奋勇加入,至今19个月过去了,到本期为止,美国最高法院2016-2017 term的所有70个案子全部完成。小组成员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利用业余时间,阅读判例,查找资料,动笔写作,形成译述。很多同学从一开始一篇需要两三个星期的课余时间,到现在只要一周的课余时间就可以完成。还有同学每次都把全文翻译一遍,之后再总结归纳。最开始,每篇译述主编都要花很多时间修改,到现在,很多译述已经只需要微调。从中看出同学们的辛勤努力与成长。也感谢读者们的热情支持!之后,译述小组会一边介绍2017-2018 term的判例,一边同步更新2018-2019 term的最新判例,敬请期待。看到文末长长的目录,更加感受到坚持的力量和喜悦。请为译述小组的成员们加油!】
北卡罗来纳州政府诉桑德拉等人
——想以“法”服人,说理要充分
原案名:North Carolina, et al. v. Sandra Little Covington, et al.
判决日期:2017年6月5日
案号:16-1023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6-1023_m64o.pdf
主笔:隐名(本判决为Per Curiam,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判决书,以法院意见代替主笔法官的姓名,目的在于避免政治或社会上的不良影响,由法官全体对审判负责,有时也用“Memorandum Opinion”或“Memorandumby Court”表示)
判决主旨:司法权在干涉行政权时需要注意适当地克制,并对各类相关因素进行充分的衡平和考量。
判决译述:
1. 法院纠正种族作假选区
2011年,北卡罗来纳州议会根据2010年的人口普查结果,重新调整了本州的立法选区。2015年5月,有几个注册在北卡罗来纳州的选民向北卡罗来纳州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新选区划分计划中的28个以黑人为主要人口的选区是违宪的,存在种族作假。法院在2016年8月判定种族是前述争议选区划分的主要因素,且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能够支持这种做法或证明这种划分符合《选举权法》。
地区法院虽然拒绝改变当时即将在2016年11月举行的选举的日期,但要求议会在州政府进行下一次选举前必须重新划分选区。在2016年11月选举过后的三周后,地区法院发出救济令状,除了确定重新划分选区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还要求所有在2016年被选举出的立法者,如果其所在选区在之后的选区划分中被调整,那么该立法者的任期应缩短至1年。
如果执行上述令状,在法院要求举行的2017年秋季特别选举中新当选的立法者,将代替在2016年当选的人。而在秋季特别选举中当选的立法者的任期也将是1年。
为了能够让这一方法可以落实,地区法院还暂停实施州宪法有关立法者应在当选前在选区内居住满一年的规定。地区法院认为,相比于让市民被错误代表而产生的损失,开展特别选举所耗费的成本简直是九牛一毛。
2. 文书说理应充分
北卡罗来纳州政府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撤销地区法院的令状,因为地区法院并没有进行任何有意义的衡平考量。
大法官们一致认同州政府的看法,因为对于这类要求重新划分选区的案件都应当遵循衡平原则,地区法院必须充分对“什么是必须的、什么是公平的、什么是有效的”这些因素进行权衡之后,才能对被认定为违法的选举出具救济令状。如果要求政府缩短当选者的任期并要求进行特别选举,那么需要考虑的因素则更多。
举行特别选举是否是解决选区种族作假问题的恰当解决方式,对于这个问题虽然最高法院从来没有解决过,但显然需要衡平的因素包括政府违宪的严重程度、如果开展早期选举对政府管理的破坏程度、以及司法权在干涉行政权时应适当地自我克制。最高法院不会对相关要素提出任何建议,但地区法院在平衡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时都应加以考量。
本案地区法院发布救济令状的说理太过粗疏,以至于最高法院很难确定地区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了充分的衡量。而且地区法院发出的令状仅适用于其辖区,故不需要最高法院对令状进行一致性审查。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地区法院的令状,并发回重审,要求地区法院按照本案确定的意见进一步审理。
本篇译述作者:赵予慈
赵予慈,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现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复旦大学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在读。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崔伟 蒋彧 管洁泉 丁伯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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