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法学】汪庆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与数据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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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ois Arnegger
文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汪庆华
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用户在平台上生产了大量的数据。国内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存在公法进路和私法进路的区别,在权利类型归属上存在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之争。尽管目前在这些方面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承认个人信息自决权是学界的普遍共识。《民法总则》关于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表述距离将其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仍存一步之遥,相信这在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将有更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作为新兴权利,个人信息权将在相对校短的时间内完成从未列举的权利到实证权利的演进。
相对于立法回应社会变迁的相对滞后和保守,在数据权属确权方面,我国的司法机关扮演了相对积极的角色和功能,通过新浪诉脉脉案,淘宝诉美景案等具体案件确立了一些基本的规则。法院对个人数据和增值数据进行区分。用户对于个人数据,也有学者称之为基础数据,拥有所有权,而企业对运营过程中收集的数据的增值部分拥有相应权益。这相当于抽离用户信息中具有人身属性的要素,而保留财产属性的要素。有的判决认定企业对数据挖掘、加工而形成的增值数据拥有处分权,有的则径直认定企业对数据产品拥有财产权。可以说,个人信息和增值数据的区分构成了大数据行业发展的基础性规则。用户对于人身属性的个人数据的自主权,支配权为司法规则所共同承认。尤其值得指出的一点是,这一领域实定法的缺位为司法裁判带来一定困难,法院在数据权属案件的审理中展现出了务实性和前瞻性兼具的司法智慧。司法机关普遍采用了数据竞争的视角去审理此类案件,促进了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就比较法言之,个人信息自决权贯穿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始终。该立法以列举的方式,详尽规定了信息访问权、被遗忘权、更正权,可携带权等。这些具体信息权构成了一个权利束,实质就是个人信息自决权。《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作为迄今为止各国数据权利保护领域最为严格的立法,以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全面,措施的切实可行以及违规后果的严厉而著称。该法通过以后,业界和学术界一方面对它高扬权利保护的旗帜表示肯定,另一方面也对监管过严、抑制企业创新表达了忧虑。在这一权利束中,个人数据可携带权是一个例外,它有利于促进企业竞争推动科技创新。考虑到人工智能的发展是建立在算法和算力的基础上,数据是算法进化和优化的燃料,个人数据的可携带对于人工智能产业的创新发展具有实质性的意义。美国相对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上有所欠缺,但美国比较早就通过国会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个人数据携带权。1996年8月2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健康保险可携带和责任法》(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根据该法,美国医疗和人力服务部颁布了《个人可识别医疗信息隐私标准》,规定了个人对医疗信息的隐私权和控制权。在面对个人医疗信息这一极其敏感信息的使用规制时,美国医疗和人力服务部特别强调隐私保护和医疗信息流动对提供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以及促进公共福祉之间的平衡。2019年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权法》则明确指出,民众期待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更多控制,加州消费者应当能够就其个人信息行使控制权。欧美在个人信息保护路径方式方法、监管力度手段、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产业政策促进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但它们在保护个人对数据的控制权方面具有一致性。用户对于企业平台上产生的可识别的专属性的个人数据拥有控制权,对于在平台上产生的数据有权获得备份,并转移到其他平台。平台对于运营中收集的数据就其增值部分可以主张法律的权益,但并不意味着平台对于归集的数据拥有所有权。对企业的赋权要在保护产权和鼓励竞争之间维持适当平衡,防止企业滥用用户数量优势和数据优势,形成进入壁垒,抑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
近年来数据竞争成为了世界性的话题。欧盟在推出史上最严个人信息保护之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后,又推出了《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鼓励企业之间共享数据,目的也是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数据竞争,推动欧洲统一数字市场的建立。2020年美国总统民主党参选人、参议员伊丽萨白 沃伦3月8日提出对谷歌、脸书和亚马逊的拆分计划,将它们定义成“平台性公共企业”,以鼓励竞争。在数字经济的时代,无论是出行、支付、购物,我们的生活已经严重依赖于平台对数据的收集、使用和共享。严格保护个人数据, 鼓励企业共享数据,推进政府开放公共数据,成为世界各国数据治理的共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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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钟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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