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死刑合宪但限缩适用(附判决书)
9月20日,针对37名面临死刑的台湾囚犯就死刑是否违宪向中国台湾宪法法庭提出的释宪请求,宪法法庭大法官判决死刑不违宪,但也强调了对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这些案件包括了多名犯下社会瞩目的连环杀人案的死囚,他们认为死刑侵犯了宪法赋予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违反了平等和比例原则,因此向宪法法庭申请违宪审查。尽管他们提出了这样的论点,法庭大法官最终还是判决维持了死刑制度的合法性。
超律志注:
中国台湾未正式废除死刑,但多年来,37名现行死刑犯尚未执行死刑。
判决书预览(超律志在文末附本判决书的下载方式):
判决主文指出:
死刑仅应适用于最严重犯罪案件,且其刑事程序需符合最严密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死刑案件在侦查、调查、审判等各阶段,被告应有辩护人在场,以保障其生命权和诉讼上防御权。死刑案件在第三审法院审判时,应有强制辩护制度,且法院应经合议庭法官的一致决,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严慎性。
判决对死刑适用范围做了限制。被告在行为时若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的能力显著减低,不得科处死刑。
若判决所认定之犯罪情节非属最严重,而仍判处死刑,则该判决与判决主文意旨不符,声请人可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在撤销违法判决后,应依判决意旨适用相应法律,重新作出判决。
若法院在第三审时未经言词辩论即作出死刑判决,声请人可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严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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