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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手记:商人行为动机的可视化还原 | 民商辛说

2017-05-08 王峰 郭遥远 天同诉讼圈

辛正郁按:民商辛说今起开辟一个新的子栏目——代理手记。在这个子栏目中,我们将不定期推出天同执业过程中,值得总结、分享的典型案件,或在疑难法律问题应对、或在独特代理思路选取、或在具体工作方法确定。


可视化是利用计算机图形学和图像处理技术,将数据转换成图形或图像,并进行交互处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在引导技术中,可视化又称为“可视思考/视觉化思考”,它便于简化复杂性、分解抽象性,可以增强研讨过程中的思考,进而改善理解、对话、探索和交流。将可视化运用于代理工作,是天同三大诉讼法宝之一。


既往,可视化大多被看作梳理案件事实、勾勒交易结构、厘清法律关系的工具,本文则有力说明,在辅佐和证立复杂诉求主张方面同样有奇兵之用。可视化是为手段而非目的,不可混淆本末,其精髓在辨证论治。在较为复杂的商事交易中,深度证考和挖掘“事实价值”往往意义重大,流于表面极易滑向管窥蠡测;力透纸背或能达致事半功倍。这篇手记的亮点存乎“商人行为动机的可视化还原”,既准确还原了“违约”,也为“责任”的合理分配奠定了基础。




案情梗概


物流公司与投资公司于2007年5月20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将置业公司股权转让给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款分三期支付,物流公司完成各期股权转让后,投资公司支付当期价款;如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股权转让,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首期股权转让顺利完成。但此后两期股权转让未如约履行,投资公司亦未支付剩余转让款。期间,物流公司曾两次发函要求投资公司支付价款,投资公司未予理会。物流公司遂自行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完成一期工程建设。2010年3月,投资公司发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物流公司不予同意,并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判令投资公司返还首期股权并承担违约责任;投资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物流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问题判断并非简单的法条套用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权条款应认定是对守约方解除权的授予,而非同时赋予双方合同解除权。因此,判断物流公司是否享有解除权,应首先认定投资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完成股权转让义务在先,投资公司付款义务在后,有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依照《合同法》第67条,投资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其未支付转让款不构成违约,物流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股权转让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物流公司承担投资公司诉请的全部违约责任;同时驳回物流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


一审判决上述分析逻辑上能够自洽,似无明显错误。但是物流公司未完成在先股权转让义务,却积极发函催促投资公司付款,异于平常,说明其希望继续履行合同。而另一方面,投资公司付款义务在物流公司合同义务之后,亦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此困境之产生,寻根溯源,在于商事交易中的案件事实往往有表象与深层之分,就商事交易中违约行为的认定,若仅停留在抽象的法律分析上,极有可能难以契合案件的真实情况。商人以逐利为天性,所有商事交易背后,都蕴藏着商人的理性判断与选择。无论是合同的订立,还是合同的履行,抑或是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来选择违约,均有更深层的原因。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物流公司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想要突破合同履行顺序的限制,陈明投资公司并非如其所述的“守约方”,尚需另外寻找突破口。


法律行为特别是商行为背后,往往隐藏着可供最优抓取的还原本来面貌的秘钥,如何寻找,大多可求助于“市场信息”的解构。经专程赴地对案涉房地产项目状况及当地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发现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房地产市场正好经历了从峰值急跌至谷底,再逐步回暖的过程,《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每个细节都能从中找到合理的解释。质言之,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及房地产市场走势对本案各方当事人履约心态影响重大。投资公司是置业公司股权的受让方,在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严格调控、市场陷入低迷的情况下,更不希望履行合同;物流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在市场下跌时显然更愿意积极履约。这就意味着,股权转让未能按时完成,责任更可能在于投资公司而非物流公司。在市场下跌时,物流公司对投资公司的资金状况乃至履约意愿有所担忧,未按约先转让股权,而是催促投资公司付款,符合一个理性商人的行为特征。这显然提示我们,本案与普通的单方违约案件存在明显差异。在此情况下,一审所作“全有全无”的处理是否为最佳选择,值得深入研究。


可视化表达——诉讼案件代理中的一把利剑


商人内心的商业判断和动机,即便是建立在市场之上,也属虚无缥缈的主观认识。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撑的情况下,通过何种方式说服裁判者,已非简单的手段选择所能满足。我们认为,恰当的可视化表达方式给受众带来的冲击力要远大于复杂的文字表述。其根本原因在于:文字是人类文明创造的成果,其含义往往需要后天习得。因此,文字给人的感受往往是相对间接的。而图表等可视化表达恰恰相反,能够通过最简单的方式给人以最直观的感受。因此,在案件事实复杂,文字难以清晰表达或需要给受众更直观的感受时,图表等可视化表达方式可能比“字字珠玑、口吐莲花”的文字表达更具效果。


就本案,所需展现的商人内心的商业思维,是其商行为背后的动机。虽然通过文字方式也能说清道明,但难免显得苍白无力。因此,我们最终选择用图表的方式呈现观点。希望表达的关键信息包括: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发生剧变,导致房价大幅波动;2、物流公司在房地产市场快速下行时不存在违约的动机;股权转让未能按时完成主要系投资公司对交易的消极观望和对市场风险的规避心态所致。为此,我们以时间轴为核心,轴线上方体现的是合同履行期间房地产行业指数波动情况,轴线下方列举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关键事实,通过将合同履行情况与履行过程中的市场背景一一对应,用图表的方式向法官展现了本案的全貌:


(点击可查看大图)


通过该图,合同履行中的关键信息得以直观展现:1、合同签订及首次股权转让顺利完成时,房地产市场正处于上升阶段;2、第二期、第三期股权转让到期时,正值“史上最严”调控政策出台,房地产市场进入快速下行阶段。此时合同约定的价款对物流公司更有利,其没有理由拖延合同履行。相反,原价款对投资公司不利,股权转让未完成的原因更可能在投资公司一方;3、在房地产市场处于低谷期时,物流公司独自完成项目首期开发,当房地产市场回暖并达到峰值时,投资公司却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有违诚信。相信大家读图后对于本案都会有更加直观的感受。在示例的原型案件中,二审法院最终没有“维持”看似并无问题的“原判”,在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双方当事人在正视各自履约动机、全面评价各自行为正当性的基础上达成调解。较之一审判决结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均衡维护。我们虽然无法断言可视化表达在本案代理中究竟发挥了多大作用,但至少可以肯定地说,恰当的可视化表达方式会对裁判者心证的形成产生了效果,进而改变了案件的最终走向。


在日益注重律师影响力的当下,可视化表达是律师案件代理工作中的一柄利剑,在梳理复杂案件事实,突出表达观点或整理代理思路等方面均有用武之地。虽然天同一直致力于推广可视化表达在诉讼案件中的运用,但可视化表达本身并非目的,而是手段,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可视化表达的方式。例如普通借款合同纠纷,法律关系通过简单的文字表述就能实现,强行加入可视化图表反而显得冗余。因此,可视化表达虽是利剑、是良药,但只有对症下药,方能斩开荆棘、药到病除。


法律行为的因果之辨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其形成过程大致都沿着“深层意思--内心意思--表示行为”这样一个路径。例如,我渴了--我要喝一瓶水--我向小卖部老板表示出我要买一瓶水的意思。由于生活实践的多样性,三个阶段,尤其是深层意思与内心意思之间的界限往往是模糊不清的。这就给意思表示的解释增加了难度。正如本栏目在《大脚革命与意思表示》文中所述“绝大多数疑难民商事案件中,拷问裁判者思维、彰显裁判者智慧的,皆系于真实意思之探究、表示效果之明确。其后,就是法律行为性质之判断、权利义务之界定、效力状态之评价。”对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探究,犹如治水,如何疏堵颇费思量。本案即是如此。


近年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逐渐被接受并形成共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探究当事人的内心真意?有无必要对更深层的意思进行探寻?就前一个问题,《大脚革命与意思表示》文中阐明了可行的路径,即通过科学的解释方法,审判实践中对证据法则的妥帖运用,以及案件事实确定后在法律评估时的“适度宽容”,便能打破“我执”与“法执”,在探究当事人内心真意的过程中做到疏堵有度。而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在探究当事人内心真意的过程中,有无必要对动机、前提事实、行为基础等更深层的意思进行探究?


从我国立法及民法理论看,践行的均是传统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在考察法律行为时仅以内心意思及表示行为作为规制对象。基于“动机无涉”论,动机、行为基础等更深层的意思均被隔离于法律行为框架之外,仅在外化为“条件”、“期限”等偶发要素时才对法律行为施加影响。鉴于动机等更深层的意思本身极具隐蔽性,将其作为“私法的禁忌”,可以使法律行为更加明确和稳定,保证了交易的安全与效率。但若将更深层的意思完全抛弃于法律行为之外,有时又会严重损害到表意人的利益,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正如本案中,仅依据合同约定及抽象的履行行为,尚无法全面、完整地了解纠纷案件的全貌。鉴于传统的二层法律行为论存在过于僵化的问题,大陆法系此后又发展出了“动机错误论”、“前提理论”、“行为基础论”以及“三层法律行为论”等理论学说,以期缓和和解决二层法律行为论的弊端。


虽然如何改造传统法律行为理论尚无定论,但至少提醒我们在认识意思表示时,需保持适度弹性,避免认识和判断上的僵化。这在商事交易中尤为突显:追逐利益是商人的天性,无论合同的订立,还是合同的履行,抑或是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来选择违约,不外乎都是当事人基于理性商业判断——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做出的选择。因此,在商事诉讼案件中,如果仅从当事人法律行为的表象进行判断,往往不甚准确;有时需揭开法律行为表层面纱,探求当事人在特定交易背景下更深层的内心真意,或许能够别有洞见。


以本案为例,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投资公司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看似能够自圆其说。但结合特定交易背景,物流公司违约在先,投资公司享有抗辩权的结论就难以成立了。物流公司转让置业公司股权,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股权转让款,而投资公司授让股权意在接手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时,房地产市场快速下行,作为理性商人,物流公司显然更愿意积极主动去推动交易完成,以实现合同已经确定的高额利益,而不会怠于履行合同,放弃到手的利益。相反,投资公司作为受让方,在市场下跌的情况下显然更愿意延缓、终止合同的履行,来尽可能规避风险,减少自己的损失。虽然本案并非后继理论中动机等更深层意思之于法律行为的典型影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但可以窥知动机等更深层意思对于法律行为的认识和评价并非毫无作用,至少迫使我们反思针对法律行为、法律问题的分析,逻辑的推演是否严丝合缝,有无脱离案件实际情况。通过反复的碰撞,能够打破思维的局限,更好地校正思路,在对法律问题作出判断时亦能更有底气。当然,对于法律行为背后更深层意思的探寻,应当如何把握尺度,以及如何兼顾交易安全与效率,则又是另一个宏大的命题了。


结语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判断商事交易中的合同违约,很多时候需要基于商业交易与商事思维的深谙。判断法律问题时,若只知其果而不知其因,难免一叶障目。有时揭开法律行为的表层面纱,将捉摸不透的商事思维通过可视化方式表达出来,或许能够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民商辛说》由辛正郁主笔/主持,我们希望借此搭建民商法律理论与实务完美衔接和自洽的平台。如您有任何想法、意见、建议,欢迎点击文末右下角评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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