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闫尔宝:转运隔离人员应恪守交通安全规范 | 学者评论

闫尔宝 上海法治报 2022-12-23


       日前,贵州夜间转运隔离人员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据报道,事故发生时间为凌晨2点40分。对此,公众提出质疑,当地政府在上述时间段转运涉疫隔离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部联合下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的禁止性规定。



图片源自网络,图文无关


  基于上述《规范》的适用对象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宜直接用于评价政府转运涉疫隔离人员行为是否合法。但是,借助法律解释不难发现,夜间特定时段政府转运涉疫隔离人员同样应遵守《规范》设定的行车规则,违反规定的将构成违法行为。

  夜间特定时段不得运营客车的禁止性规定源于生命至上的立法原则。《规范》中关于夜间2时至5时客车禁行的规定具有科学依据和经验实证,属于客观规范,具有普适性。大量研究和事例已证明,驾驶员在上述时段驾车容易出现疲劳反应,极易导致意外事故发生。基于对车上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障,相关部门才制定了该禁止规定。由此,从立法原则和政策初衷出发,《规范》设定的“夜间特定时段不得驾驶载运多人车辆”的安全驾驶规范,不但适用于道路客运企业,同样也适用于进行道路载客运输活动的公务机关。

图片源自网络,图文无关


  从法律解释角度而言,政府公务车辆的活动原本就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和规范。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显然,该条规定的中的“驾驶人”“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涵盖执行公务的政府及其人员。

  《规范》中特定时段客车禁行的规定,属于《道交法》中的驾驶人“安全驾驶要求”。《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上述条款规定驾驶人要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范”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其中“安全驾驶操作规范”和“安全驾驶要求”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和要求填充内容。联系上下文规定,即使将“操作规范”解释为驾驶员本人的具体操作规范,如转弯前开转向灯等,但“安全驾驶要求”却不限于仅针对驾驶员的特定驾驶行为,还应包括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所有规范性要求。因此,《规范》中夜间特定时段客车禁行的普适性规定理当包含在“安全驾驶要求”的视野之内,作为评价政府行为的规范依据。

  疫情期间,政府采取的特殊防疫措施同样要遵守基本安全规范约束。主张政府特殊防疫措施可以突破一般法律规定而不受违法评价、夜间转运隔离人员行为可以不遵守包含《规范》在内的法定安全驾驶要求的观点是不可接受的。首先,实施极易造成人身伤亡的危险驾驶和以转运行为达成疫情管控的目的相较,未必符合法益相称的比例原则;涉疫隔离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周围人群的人身安全具有同等价值,不能为了保护后者就无视对前者人身安全构成的风险。其次,防疫现实也已证明,奥密克戎病毒阳性病例的治愈率极高,而夜间交通事故的大量案例表明,夜间特定时段行车引发的伤亡后果和社会心理创伤却可能永难复原。

  即使认为转运涉疫隔离人员可以突破常规法律秩序,也必须获取明确法律授权,且须恪守尊重生命健康权的底线。以《道交法》为例,虽然赋予警车等特种车辆行使特权,但该法第五十三条还是规定该特权行为的实施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与之对照,我国的《应急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虽然授权政府可以采取转运、疏散、隔离等特殊防疫措施,但并未许可转运措施可以不受夜间特定时段禁行的限制、可以不遵守“确保安全”的法定要求。

  夜间载客运输活动事关生命健康安全,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此应当具有高度共识,严格依法行事,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沉痛的教训同时也在呼唤立法应尽快做出相应的调整与完善。

作者 | 闫尔宝(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2年9月30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
 

此前报道:

《〈学者评论〉开版啦!来这里聆听理性又睿智的声音

傅郁林:“司法提速”需要科学化和系统化 | 学者评论

蒋惠岭:民诉法修改的多重价值取向 | 学者评论

段厚省:民诉法修改应守住程序保障的底线 | 学者评论

刘俊海:舆论风暴中的“独董困境”该怎么破?| 学者评论

金泽刚:14年后孩子才找到,收买孩子的犯罪是否“过期” |学者评论

江利红:宠物防疫也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 | 学者评论

何勤华:“法典化”并非立法的最终归宿 |学者评论

冯晓青:短视频政策规制应重视各方利益平衡|学者评论

戚建刚:行政执法职权下放不能“一放了之” | 学者评论

马忆南:法律和政策应解除单身女性生育禁锢 | 学者评论

鼓励生育,应当打好公共政策“组合拳” | 学者评论

“全职主妇之忧”并不限于法律保护不周 | 学者评论

刘计划: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上诉权应予保障 | 学者评论

陈永生:辩护律师优于值班律师至关重要 | 学者评论

孙远:准确对待认罪认罚后被告人的反悔 | 学者评论

刘艳红:刑法不是治理社会问题的万能药 | 学者评论

陈国栋:别让敷衍了事的 “问责” 蒙混过关 | 学者评论

郭春镇:保持司法定力,徒法不足以自行 | 学者评论

宋华琳:为数字政府建设厘定法治界限 | 学者评论

魏琼:城市数字化转型应为谁而转?| 学者评论

《蒋红珍:个人信息保护需平衡政府多角色定位 | 学者评论

翁晓斌:被拐妇女离婚难问题该如何解决 | 学者评论

赵宏:直面被拐卖妇女解救后的现实伤痛 | 学者评论

冉克平:“劝和不劝离”不应折损法定离婚自由 | 学者评论

王全兴:为“骑手”开通劳动权益保障之路 | 学者评论

张荣芳:突破传统劳动保护框架的时机已经到来 | 学者评论

娄宇:算法不是侵害劳动权益的“挡箭牌” | 学者评论

胡雪梅:返乡民众集中隔离应免除费用 | 学者评论

《何红锋:政府紧急采购须审慎选择供应商 | 学者评论》

李红勃:入户消杀既要谨守法理也应释放善意 | 学者评论

杨建顺:“硬核”防疫措施的得与失 | 学者评论

李青武:疫情背景下价格管制该如何施策 |学者评论

刘德良:健康码非常态非常用底线不可突破 | 学者评论

陈亮:算法“过滤泡” 要不要戳破?| 学者评论

薛虹:以法为翼 冲出消费信息茧房 | 学者评论

刘文杰:治理网络暴力,平台责任为先 | 学者评论

季立刚:处置村镇银行风险须以法治化方式实施 | 学者评论

伏军:如何防止合法银行沦为犯罪工具 | 学者评论

程金华:“不欺”是提升人民法治信心的关键 | 学者评论

申卫星:以生前预嘱推动实现临终尊严 | 学者评论

许中缘:生前预嘱引发权利冲突尚待解决 | 学者评论

满洪杰:对深圳生前预嘱规定的诊断意见 | 学者评论

张新宝:层层加码的底层问题与治理 | 学者评论

杜仪方:街道办事处的职权范围不能含混不清 | 学者评论

成协中:居委会的本分不应被疫情异化 | 学者评论

叶青:澄清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价值取向 | 学者评论

李兰英:激励与惩罚:放过企业不放过企业家 | 学者评论

李晓明:企业刑事合规应坚守司法公正底线 | 学者评论

谭宗泽:良法善治是行政处罚的终极任务 | 学者评论

阮赞林:法律的价值应经得起现实的检验  | 学者评论

廖奕:法不容情的难题该何去何从 | 学者评论

莫于川:沉重代价能否换来应急法治体系完善 | 学者评论

章志远:夜间行政强制执行不能禁而不绝 | 学者评论

编辑 | 王菁


如果您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精彩信息,请关注我,长按最下方的二维码!
推荐阅读



你点的每个赞和在看,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