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一词,亦可称为“著作权”。追溯历史,1710年颁布的《安妮法令》是世界上第1部版权法,它废除了王室给书商颁发印刷许可证的封建垄断制度,承认作者有权支配和处理自己的作品,使其成为版权主体,标志着现代版权概念的形成。
版权诞生的初衷,是保护作者个人的权益,推动文化与创作的发展。而眼下版权的所属方很多时候已经不再是某个个体,而变成了公司集团等组织,他们手握多量的作品版权,反而很容易形成一种垄断的趋势。
4月9日,逾70家影视传媒单位及企业发布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表示将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将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4月28日,国家电影局对事件进一步跟进明确提出“依法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 随即,包括B站、抖音、快手等视频平台上,大量基于影视作品的二创作品被下架。
从社会角色的不同角度看待版权问题,每个人都有各自的出发点和利益点。作为普通用户,看到的就会是近年会员付费额水涨船高,为了观看音视频需要同时下载多个平台。而内容创作者和爱好者普遍会受到内容发布、素材使用上的限制。平台方没有较为完善的版权相关规章条例,更加容易造成彼此的不良竞争与摩擦,有害于平台发展与文化创作本身。
有关版权的冲突与讨论不止,能够看出平台、创作者与用户之间的根本问题亟待解决,我国的版权问题,需要更加全方面的解决措施,来保障社会文化、经济的良性发展。而此次联合声明活动剑指短视频侵权,也让短视频从业者开始担忧应该何去何从。这种政策落地对行业的发展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能否“药到病除”?未来又将会向何处发展?”
文丨冯建坤
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利代理人
根据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短视频作品作为非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当事人可以约定著作权权属,约定不明的由制作人所有。现实中,短视频作品普遍不会标注制作人信息,只有账号主体的水印。
对于大部分热门的短视频,已经从用户个人制作发展为专业的公司制作,此类作品的作者、表演者以及制作者相互独立,账号主体并不能直接体现相关的主体信息。对于此类短视频作品的权属如何确定,本文将结合短视频作品的创作模式、司法实践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进行探析,并提出对短视频权属的确定提出个人看法和建议。
#01
短视频作品创作模式
短视频目前并没有严格的定义,按照百度百科的定义,短视频一般是指传播的时长在1分钟(无严格界定)以内的视频,而按照市场调研公司艾媒咨询的定义,则是在15分钟以内的视频。
整体上,短视频和电影、电视剧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在时间长度、摄制难度和摄制资质等方面。随着短视频制作水平和移动网络的发展,短视频的时长目前其实是在逐步增加,与之对应的,短视频作品的创作模式近些年也在发生巨大变化。
当前,热门短视频作品已经从主要由平台用户(UGC)创作和专业人士(PGC)创作,到由专业公司进行整合发布(MCN)的转变,现在头部网红的视频基本上都是由MCN聘请专业的编剧、摄影、剪辑等团队进行创作,以保证优质内容的持续输出。
当然,部分MCN机构就是网红自己开设的公司,例如papi酱所在的papitube,但是包括papitube在内的绝大部分MCN机构均不是网红一人持股,从法律上来讲MCN与网红个人属于不同的主体。短视频行业产业链如下:
(图片来源:艾媒咨询)
#02
短视频作品权属认定的司法实践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据《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规定,采用署名推定规则,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将视频右下方标注的主体推定该短视频的制作者,对该短视频享有著作权。
(2010年《著作权法》对于电影和类电作品的著作权人使用的是“制片者”。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则和录音录像作品一样,统一使用“制作者”,对于制片者和制作者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中是同时使用,目前也尚未发现权威解释认定二者内涵不同,个人认为二者在实践中的内涵应该基本一致。)
同时,因为案涉的署名“@黑脸V”并非真名,法院认为主张权利的当事人通过登录帐号等方式能够证明该署名与作者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的,亦可以推定其为作者。从权属认定的结论上,基于法院调查涉案的作品是个人创作,在此情况下,类电作品的作者和制片者是重合的,所以法院通过确认作者身份的方式确定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人的方式从结果是没有错误的。
但从法律逻辑上,个人认为存在商榷之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类电作品属于著作权不归属作者,而是归属于制片者的特殊作品,因此,法院使用署名推定规则,通过确定作者的方式确定类电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法律上个人认为是混淆了制片者和作者的概念。
#03
短视频作品权属认定法律和现实困难
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短视频作品显然不属于电影作品或电视剧作品,按照此规定,短视频作品权属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进行确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和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一样,著作权归制作者,而非作者享有。
对于个人创作的作品,个人同时是制作者和作者,在权属判定较为清晰和直接。但对于由企业制作的短视频,如何认定短视频作品的权属则存在一些现实的困难。因为短视频不像电影或电视剧,可以在片头和片尾对作者和制作者等相关主体进行充分和完整的展示,短视频基本只有一个账号主体的水印。
实践中即便是由公司制作短视频作品,账号主体和短视频的署名水印一般也是网红个人,例如“李子柒”的抖音账号就是个人账号(抖音没有个人和企业账号类型的直接体现,但“李子柒”的抖音账号是“美食自媒体”黄色认证,属于抖音“个人认证”中的“兴趣认证”,并非蓝色的企业与机构认证,因此属于个人账号。),但实际上“李子柒”的视频是由其所在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团队创作完成。
图片合作伙伴:视觉中国
如果按照北京互联网法院前述案件的署名推定规则,以账号的持有主体作为短视频作者和制作者,不仅存在将作者、甚至表演者认定为制作者的法律逻辑问题,而且与实际情况不符。
但如果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默认短视频的著作权人是制作者,因为制作者不存在类似作者的署名推定规则,只有在作品上明确标注“制作者”或者“出品方”等信息时,才能认定作品上标注某个主体的身份属于制作者,否则,不能直接将没有身份信息的主体推定为是制作者。
而现实中,短视频作品不仅没有制作企业的身份信息,甚至没有制作企业的任何信息。这种情况下,要确认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人只能通过企业提供其与网红之间的协议或制作过程等普通人难以获知的证据予以证明。随着短视频作品的价值日益提升,无法快速准确确定作品权属势必会对短视频的维权和商业使用造成较大影响。
#04
短视频作品权属确认的看法和建议
综上,笔者对短视频作品的权属确认向企业、法院等主体提出如下看法和建议:
1、鉴于短视频作品署名内容是短视频账号的信息,而短视频账号普遍是个人账号,在作者署名推定规则的影响下,法院或相关企业可能容易将账号对应的个人认定为是短视频作品的制作者和著作权人。
因此,即便法律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归制作者所有,但仍然建议短视频制作企业就作品的权属与短视频发布账号的个人进行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而对于著作权归非制作者所有的情况,相关主体更是需要通过协议进行明确。
2、对于制作成本高,商业价值大的短视频作品,建议制作者尽量在视频内容、发布账号名称、个人介绍等地方标注出品方或制作方相关信息,从而实现短视频权属的初步证明和公示。
3、法院或行政机关在确定短视频作品的权属时,需要结合短视频的复杂程度,通过要求著作权主张人提供初步制作证据、询问当事人和相对方质证等方式综合确定实际制作人信息。
4、需要使用或购买短视频作品的主体,需要在获得短视频作品授权或购买前,对短视频作品的制作方进行调查,确保授权方具有相应的授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