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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政治哲学史》| 路德、加尔文—“国家、政府”

邓肯·福里斯特 罗伯特议事规则 2020-10-25


《政治哲学史》

 

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 著

李洪润 等 译

法律出版社;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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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是“上帝在尘世中的仆人与佣人。它之建立是表达上帝对人们的关怀,是为了惩恶扬善,也是为了教会的福祉”——路德


 从人的堕落这一原理中,加尔文所引出的第一条结论是,统治者必须受到制约;换言之,应该存在某种“制约与均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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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马丁·路德(1483—1546) 

      约翰·加尔文(1509—1564)

  

本章作者:邓肯·B.福里斯特



四、权威及其限度


1.国家作为上帝的仆从


P412

当路德和加尔文试图划定并描绘世俗政权时,他们得在三条战线上同时作战。首先,他们必须对抗诸如再洗礼教徒这类狂热盲信者,再洗礼教徒完全否认世俗政权有任何地位,并使基督徒不承担对世俗权力的任何义务。其次,他们必须反驳历代教皇世系将世俗权力纳入教会的主张。最后,他们必须抑制那些统治者的自命不凡,这些人“全能的上帝已使之疯狂。他们事实上认为自己有权做他们所中意的任何事情,以及要求其臣民干他们所中意的任何事情…他们擅自将自己置于上帝的地位,控制人的良知与信仰,并按照其疯狂的头脑来教训圣灵”。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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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路德:《论俗世权威》,载费城版《路德全集》,第3卷,第230页。


为了反驳再洗礼教徒的观点,加尔文和路德从神学上证明世俗政府的必要性,关于这点,我们已经见到。为了反驳教皇,他们必须证明国家在上帝之名下的自主性。而为了反驳自命不凡的君主们,他们必须表明教会在上帝之名下的自主性。

 

我们已经看到这二位宗教改革领袖对世俗政权的必要性、局限性和独立性的某些论证。上帝在尘世中的主权是绝对的。世俗政府的必要性,是与上帝的意志也应当在罪人那里获得遵从这样一种必要性相关联的;世俗政府的局限性是由下述事实所确定的,即政治权威是一种被委任的权威,服从并依赖上帝的主权;世俗政权在世间的自主性出自它对上帝的意志的直接依赖性。

 

(p413)简言之,所有政治权力都因上帝而来,并将为他服务:“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他(掌权者)是上帝的差役。”(《圣经·罗马书》第13章,第1、4节)“我们必须牢固地设立世俗法律和宝剑(喻君权),这样无人能怀疑它在尘世间的存在是受上帝的意志和定例所支持的。”① 世俗政权起源于,在上帝保护人免遭不顺从所产生的全部后果中所体现的上帝的仁慈宽大的意志,而不起源于人的需求。它的权威是上帝所委派的权威,而不是由人民所委派的。在路德和加尔文的思想中,绝对没有给任何类型的社会契约论或人民主权观点留下任何空间。世俗政权是上帝为了一个堕落的世界中的人类之福祉而发布的一条定例,它在任何情况下都决不可被认为一件人类的“统治工具”,或者被认作任何基于同意而产生的东西。世俗政权必须始终就权力的行使对上帝负责,而不仅仅是对人民负责。②

 

这样,国家是“上帝在尘世中的仆人与佣人。它之建立是表达上帝对人们的关怀,是为了惩恶扬善,也是为了教会的福祉”③ 强迫与管束限制本身并不是世俗政府的最高目标。它之存在使人类有可能无限地趋近“善的生活”,在一个堕落的世界上,这种“善的生活”也是可能的。我们可以说,国家是为人类服务的,但若说它是人类的佣人,那就完全误入歧途了。从人类的观点来看,国家值得我们无限地崇敬,因为它仅次于传道机构,(它)是尘世间对上帝的最高服务机构和最有用的机构。④它甚至完全可以称为“神的”,因为,无论是路德还是加尔文都暗示说,甚至在《圣经》中有时也把统治者称作“神祇”(例如在《圣经·诗篇》第82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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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路德:《论俗世权威》,载费城版《路德全集》,第3卷,第231页。②加尔文:《“罗马书”注释》,爱丁堡,1849年版、1849年版,第13章,第4节。

③路德:《论俗世权威》,载费城版《路德全集》,第3卷,第245页。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4卷,第20章,第2、3节。
④路德:《“诗篇”第82篇注释》,载美国版路德全集》,第13卷,第51页。参见《基督教要义》,第4卷,第20章,第25节。


2.政府的形式

 

P414

世俗政府作为上帝的佣人或仆从所应采取的形式与结构问题,取决于神学和政治哲学之间微妙的边界,并且当加尔文和路德二人感到实在有必要谈及这一主题时,他们都面显难色。显然,要处理这一问题,一定的神学的和对《圣经》的深刻理解是有意义的,实际上也是必要的。但同样明显的是,除了《圣经》以外,其他的标准,也是完全可用的。神学和哲学之间的明确区分,因下述紧张关系而变得模糊不清了,这种紧张关系即一方面宗教改革领袖们否认自己作为神学家在这一领域有何权能;另一方面他们又深信,自己作为神学家对于解决这一争论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甚至提出什么是政府的理想形式这一问题的正当性也特别令加尔文感到不安。我们生存于其下的那些权威是上帝的佣人或仆从,他们受上帝的委任,这使他们自命不凡地提出他们的权利问题。事实上,他们所处的位置证明他们是被上帝委以重任,并因而有权赢得尊敬并得到服从。提出权利这一抽象问题对于平民尤为不当。而且这二位宗教改革领袖的精明的经验主义,在他们探讨对上述问题作理性思辨的价值的时候,表现得极为明显。他们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视条件而定。并且,尽管政府本身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善,然而政府的不同形式自身就包含诸多善的和恶的可能性,以致事实上很难说何者为理想形式。

P415

实际上,对宗教改革领袖们来讲,这是一个次要的主题。有些类型的政府对社会生活来讲是至关重要的,而好的政府则能给人们带来许多世俗的福祉。然而,即便是最残忍的异教徒专制暴政也无力扑灭信仰的烈焰。① 尽管如此,两位宗教改革领袖无论谁都没有停留于仅仅向统治者提出劝告,即“汝行事应如基督徒”,他们还将神学上的洞见运用于解决什么是理想的国家形式这一问题上来。他们没有构造出一个理想国家,部分是由于他们并不将此事视为一名神学家——或一个平民——的一项职责,以及部分是由于他们怀疑这样一项工程是不是有点自命不凡,并有助于对国家本身进行美化颂扬而无视其短暂的和有限的功能。关于人的堕落的教义是神学在这一领域最主要的贡献,而且它对于任何类型的乌托邦主义都是一种羁绊。但路德和加尔文从这一教义所引申出的具体结论则截然不同。

路德将人的本性之败坏看作在一个集体中会无可避免地加剧的事情,与此相应,他将人的本性的败坏看作支持君主政体统治的一个有力论证:

 

假如注定要遭受罪恶,那么从统治者那里受罪总比从臣民那里受罪要好。因为暴民们无法克制、愚昧无知,其每个都甚于五个暴君。那么,从一个暴君,也即统治者那受罪总比从无数的暴君,也即暴民那受罪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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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4卷,第20章第8节;《论“罗马书”》,第13章,第1-3节;(“彼得前书注释)( Commentary on Peter)(爱丁堡,1855年版),第2章,第13-14节。路德:《论善功》,载费城版《路德全集》,第1卷,第263-264页。
②路德:《军人是否亦可获救》,载费城版《路德全集》,第5卷,第45页。

P416

  路德实际上并未在民主政体与暴民统治之间作出区分,他将暴民统治看作对所有井然有序的政治统治的否定。暴民既不可能成为基督徒,也绝不能真正富有理性。信仰、正义和理性可能可以属于个人,但从不属于暴民,这些人把什么事情都推向极端。君主政体使一个信仰基督教的、公正而明智的君主的统治成为可能,而且即使是一个坏透了的君主的苛政和毫无理智的暴行也比不上暴民的统治来得更坏。受到尊敬并得到顺从的世俗权威是安定的社会生活的先决条件,但它却不能在民主氛围中幸存下来。君主政体是最佳的政府形式,但它并不必然就是绝对君主政体,因为路德毫不犹豫地对政治权力的行使施以道德的和宗教的限制,并随时准备承认按照神圣罗马帝国议会与皇帝并立的模式来从宪制上对君主政体进行节制的价值。①

 

从人的堕落这一原理中,加尔文所引出的第一条结论是,统治者必须受到制约;换言之,应该存在某种“制约与均衡”系统。与此相应,尽管他承认所有政府形式都有其弱点,并易于误入邪路而被滥用,但他强烈地偏好某种类型的贵族式统治,它或者是基于人民普选,或者不是。因为“由于人们的众多恶与缺陷,即使是由多位臭皮匠进行统治也更为安全和可接受,因为他们因此可以相互掣肘、互相教化、互相告诫,而一旦其中的任何一个有擅权越职之嫌,其他人作为监督者和宰制者会对他的过度行为加以抑制”。② 在政府之中对政治权力的行使实施“制衡”,这在加尔文看来无论如何都不曾贬损上帝的主权;事实上,它是对统治者们内在的那种悖逆上帝的自命不凡倾向的一种永恒的控制,也是对那种对付人民的专制暴虐的一种永恒的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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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费城版(路德全集》,第5卷,第45、48、50页;《论俗世权威》,载费城版《路德全集》,第3卷,第237页;《“诗篇”第101篇注释》,载费城版《路德全集》,第13卷,第160-161页。

②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4卷,第20章,第8节。参见《对“申命记”的布讲词( Sermons on Deuteronomy),载(教改革家著作集成》,第27卷,第453-460页。

P417

自由与共和政体制度乃是伟大的善举。但它们是上帝的恩典,我们不能对此抱有奢望,或者靠我们自己去勉力奋求。基督教完全不是什么乌托邦式的革命。加尔文高度评价公民普选——当然须保证没有过度。选举是正当地组织起来的教会的一个特征,也是它延及世俗政府领域时的一项巨大的优势,同时也是一项巨大的责任。然而,无论在何种情况中,加尔文都从未过度崇拜民主政体,并且他也从未使用人民主权这个概念。在教会那里,一种正当地举行的选举所能够做的无非是认识到上帝对个人的先验召唤,上帝召唤个人担任某一特殊职位,从事某种特殊的服务。而在国家那里,选举过程同样纯粹是认识到上帝将一位合适人选提升到某个职位。这种权力和权威出自于上帝,而不是出自于选举人,而被选上的行政官员所应当得到的顺从与尊敬,决不亚于世袭主权者所得到的那份顺从与尊敬。① 自由和选举其统治者的权利是美好的,但并不具有终极的重要性,因为正如加尔文一再提醒我们的那样,“你在世人间的境况,以及你所遵守的律法并不重要,因为在它们那基督的国根本没有存在过”。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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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4卷,第3章,第13-15页。

②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20章,第1节。


(注:下一篇续:3、4、5)


3.“在上有权柄者,人人当顺服他”


4.“顺从上帝,不顺从人,是应当的”


5.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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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列奥·施特劳斯 LeoStrauss

生于德国马堡的犹太人,曾就读于马堡大学,1921年获哲学博士学位;1925年至1932年,任职于柏林犹太研究学院。1938年移居美国。1938年至1949年任教于纽约新社会研究院;1949年至1968年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政治学系。列奥·施特劳斯被认为是20世纪极其深刻的思想家。1973年去世。

 

约瑟夫·克罗波西JosephCropsey

芝加哥大学教授,斯特劳斯的遗嘱执行人,朋友,编辑。2012年去世。



校译者言

 

如果说三十年前本书刚译介到汉语学界之时,尚需对列奥·施特劳斯的生平介绍颇费辞章,在此校译版即将付梓的今日,则似乎全无必要。施特劳斯在中国不仅引发学术界的思潮激荡,甚至开宗立派,引得无数学人竞折腰;更通过通识教育、意识形态论争对社会政治产生重要影响。“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施特劳斯”,保守主义的现代性批判、国家主义的哲学王思考,古典学的经典解释,都从施特劳斯的宏大理论中汲取思想资源。虽然施特劳斯学派在西方曾有很长一段时间都游离于主流学术界之外,引入中国的时间也晚于自由主义、现象学、分析哲学等现代思潮,但施特劳斯作品在中国的翻译数量之多、理论影响之大、传播范围之广,现代西方思想家里似乎无能出其右者。围绕施特劳斯所展开的译介、研究、论辩,以及由此形成的施特劳斯中国学派,构成当代中国思想界的独特景象。此次重新校译的《政治哲学史》(第三版)虽然被施特劳斯视为“政治哲学的入门书”,“旨在引导政治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政治哲学。”却是一部不折不扣的经典著作,也是初窥施特劳斯学派理论观点与研究方法的不二之选。。。




目录

 

上册


绪论/001

 

第一章    修昔底德(公元前460—前400)

     大卫·鲍罗廷/001

 

第二章    柏拉图(公元前427—前347)

     列奥·施特劳斯/032

一、《理想国》/033

二、《政治家》/075

三、《法律篇》/086

 

第三章    色诺芬(公元前430—前354)

  克里斯朵夫·布鲁尔/099

一、《居鲁士的教育》/102

二、《回忆录》/118

三、《远征记》/129 


第四章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

     卡恩斯·劳德/135 

一、理论与实践/136

二、幸福、美德和绅士品格/140

三、正义和友谊/146

四、审慎、治国才能和政治科学/150

五、城邦与人/155

六、公民与政体/160

七、政体种类/166

八、最好的政体/171

九、教育、培养及最好的生活方式/175

 

第五章    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

     詹姆斯·E.霍尔顿/181 

一、哲学与政治/182

二、最好的生活方式/185

三、最好的政治制度/189

四、正义的本性/199部

 

第六章    圣奥古斯丁(354—430)

     恩斯特·L福廷/208 

一、公民社会的本性:基督教道德与世俗道德/214 

二、一神论与公民宗教/227

三、两种城邦及政教分离/232

四、基督教与爱国主义/237

 

第七章    阿尔·法拉比(870—950)

     马伯森·马迪/245 

一、神学与政治学/246

二、道德政体/249

三、哲学家王者与先知立法者/252

四、法与活的智慧/258

五、战争与法的限度/262

六、民主政体与道德政体/268

 

第八章    摩西·迈蒙尼德(1135—1204)

     拉尔夫·勒纳/272 

一、人、社会与法/274

二、先知及其作用/280

三、王者之才与救世主时代/28

四、.关于自然法的问题/292


第九章    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

恩斯特·L福廷/297 

一、基督教与政治学:政治制度的本性/304

二、道德美德与自然法/312

三、《圣经》的信仰与哲学/323

 

第十章    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约1275-1342)

     列奥·施特劳斯/329 

 

第十一章 尼科洛·马基雅维利(1469-1527)

  列奥·施特劳斯/357 

评价/384

 

第十二章 马丁·路德(1483—1546) 约翰·加尔文(1509—1564)

  邓肯·B.福里斯特/387 

一、政治神学的基础/389

二、双重国度/396

三、何为人/408

四、权威及其限度/412

五、律法/426

六、政治乃一项天职/434


第十三章 理查德·胡克(1553—1600)

  邓肯·B.福里斯特/441 

一、与清教徒的论战/441

二、形而上学/444

三、政府的必要性/4491

四、教会与国家的关系/451 

 

第十四章 弗兰西斯·培根(1561—1626)

 霍华德·B.怀特/456 

一、蹬新颖的唯物主义/456

二、技术进步与人类的拯救/460

三、帝国主义倾向/467

四、《新大西岛》/470

五、自然哲学与政治哲学的关系/480

 

第十五章 雨果·格劳秀斯(1583—1645)

  理查德·H.考克斯/485 

一、人的本质和人的权利/486

二、法及其种类/488

三、最高政治权力/491

四、战争的正义性/494

 

第十六章 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

      劳伦斯·伯恩斯/497 

一、自然状态和自然法/499

二、社会契约和国家/508

三、神学/522

 

第十七章 勒内·笛卡尔(1596—1650)

  里查德·肯宁顿/527 

一、《方法谈》一书中的政治哲学思想/528

二、《沉思录》一书中的政治哲学思想/539

三、结论/550

 

第十八章 约翰·弥尔顿(1608—1674)

 沃尔特·伯恩斯/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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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见上),没有原版序言,没有章、节编号;“河北出版社”1993版(见下),有原版第一、二、三版序言,有章编号、没有节编号。为查阅方便,本文加上了章、节编号。



《政治哲学史》 


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 著

李天热 等 译

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11。



第一版序言

 

本书的主要目的是引导政治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政治哲学。作者和编者对政治哲学的态度是极其认真、严肃的,因为我们始终认为,伟大的政治哲学家的学说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理解古今社会,我们不仅必须了解这些学说,也必须借鉴这些学说。我们相信,历史上政治哲学家们所提出的问题在我们自己的社会中依然存在,只要在主要之点上不言而喻或不知不觉得到回答的问题依然能够存在我们也相信,为了理解任何一个社会,即为了在任一深度上分析社会,分析家本身必然会遇到这些经久不衰的问题,而且不可避免地被这些问题所左右。

 

本书为这些人而作:无论出于何种理由,他们认为政治科学的学生对有关这些经久不衰的问题的哲学论述必须有所了解;他们不相信排除掉自身历史的政治科学同排除掉自身历史的化学和物理学一样是科学的。多年的教学实践证明政治科学专业的绝大多数人都把政治哲学视为政治科学的必要部分。

 

当把本书公诸于世时,我们清楚地知道,它并不是一部完美无缺的历史研究,甚至不是一部完善的教科书。它的不完善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它不是出自一人之手。假如某个单独的个人就能把握所有必要文献,而且有足够的时间写出一部更系统、更全面的同类著作,那么,它一旦出现,我们将乐于采用。另一方面,也必须承认,本书作为集体之作融丰富多采的观点、才能和背景于一体,这一优点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上述的不足。 

 

我们确信,甚至最优秀的教科书也只能服务于有限的目的。即便学生掌握了某个思想家的学说的最好的二手资料,他也只掌握了关于那一学说的意见,一种传闻,而非那一学说的知识。如果传闻是准确的,学生便有正确的意见,否则便有错误的意见,但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没有知识,因为知识是超越意见的。如果我们意识不到灌输意见时的自相矛盾之处,即意识不到超越意见意味着什么,那我们就会陷入最深的错觉之中。我们认为,本书或其他同类著作,至多能起辅导学生读原著的作用。 

 

在众多的思想家和题材中,我们不得不做出加以取舍的决定。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诸如政治哲学的哪一部分富有生气或值得存在这样的问题上抱有偏见。确实可能有理由为收入但丁、博丹、托马斯·莫尔和哈林顿做辩护,也可能有理由为舍去中世纪基督教和穆斯林思想家以及笛卡尔等做辩护。此外,为每个思想家所安排的篇幅的大小可能也是值得商榷的。我们不愿过多地以祈求宽恕的话来烦扰读者。任何人都知道,像这样一部著作不可能不做出一些决断,而任何一个决断的正当性都难免是有疑问的。我们最为确信的是,我们能为我们的决断做辩护。

 

列奥·施特劳斯

约瑟夫·克罗波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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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本期专题 — 列奥·施特劳斯


1.【书摘】《自然权利与历史》| 导论

2.【书摘】《自然权利与历史》| 施特劳斯

3.【书摘】《政治哲学史》| 路德、加尔文—“国家、政府” (本文)



一、西方基督教


基督教复兴


  1. 【书摘】莱尔 |《英国复兴领袖传》18世纪初英格兰的信仰和道德光景

  2. 【书摘】莱尔 |《英国复兴领袖传》代表人物

  3. 【书摘】莱尔 |《英国复兴领袖传》怀特菲尔德

  4. 【书摘】莱尔|《英国复兴领袖传》卫斯理

  5. 【书摘】马斯登 |《复兴神学家爱德华兹》反对一种“几乎无法察觉的有害”教义

  6. 【书摘】马斯登 |《复兴神学家爱德华兹》上帝的以及撒旦的巨大工作


人物


1.【人物】特蕾莎修女信条

2.【人物】丹宁勋爵:公正、自由、上帝(1)

3.规则与道德《返璞归真》[英]C.S路易斯著

4.【书摘】《活着,为了什么?》| 关于帕斯卡

5.【书摘】帕斯卡 |《思想录》- 赌上帝存在(1)

6.【书摘】“法律与道德(信仰)”《兄弟相爱撼山河》

7.【书摘】“王后审判案”《兄弟相爱撼山河》(2)

8.【人物】司徒雷登 |《在华五十年》-“因真理得自由以服务”—诞辰144周年纪念



二、中国基督教


1.【书摘】林语堂 | 《从异教徒到基督徒》孔子的堂奥-中西对比

2.【书摘】林语堂 | 《从异教徒到基督徒》-大光的威严

3.【书摘】史景迁 | 《太平天国》-中西差异之困顿

4.【书摘】史景迁 | 《太平天国》- 基督教异端


《民国时期非基督教运动重要文献汇编》


1.【书摘】唐晓峰 |《民国时期非基督教运动重要文献汇编》对于非基督教运动的几点宏观认识

2.【书摘】胡适 等  |《民国时期非基督教运动重要文献汇编》新文化中几位学者对于基督教的态度

3.【书摘】屠孝实 |《民国时期非基督教运动重要文献汇编》科学与宗教果然是不两立么?

4.【书摘】均默 |《民国时期非基督教运动重要文献汇编》批评朱执信著《耶稣是什么东西》之谬妄

5.【书摘】亦镜 |《民国时期非基督教运动重要文献汇编》与陈独秀先生说《基督教与基督教会》



三、查经


1.查经 | 新约-哥林多前书:爱是恒久忍耐
2.查经 |《旧约》-诗篇:不从恶人的计谋

3.查经 |《新约》马太福音:你们祷告

4.查经 |《新约》提摩太后书:欺哄人,也被人欺哄

5.查经 |《新约》以弗所书:你们不要与他们同伙

6.查经 |  诗篇:他垂听

7.查经 |《新约》以弗所书:要穿戴 神所赐的全副军装

8.查经 | 诡诈、欺哄、说谎、诚实

9.查经 |《新约》 论断  Judge

10.查经 | 《圣经》 不可拜偶像



四、中国文化


1.【书摘】《英轺私记》|“用夏变夷”的一次失败

2.【书摘】《英轺私记》| 见识

3.【书摘】《中国流氓史》| 流氓本色

4.【书摘】《中国流氓史》| 清代流氓社会

5.【书摘】《水浒与中国社会》梁山泊的社会基础

6.【书摘】史密斯 | 《中国人的德行》改善中国的问题

7.【书摘】史密斯 | 《中国人的德行》-思维混乱

8.【书摘】《故园风华:齐如山八十往事回忆录》-谈考试

9.【书摘】韦伯 |《儒教与道教》结论:儒教与清教

10.【书摘】韦伯 |《儒教与道教》正统与异端(道教)

11.【书摘】韦伯 |《儒教与道教》中国正统与异端伦理的传统主义性质

12.【书摘】《耍聪明的中国人》| 聪明就是不守规则

13.【书摘】《耍聪明的中国人》| 钻规则的空子

14.【书摘】《鱼翅与花椒》香奈儿与鸡爪

15.【书摘】《鱼翅与花椒》请客吃饭



五、西方文化


  1. 【书摘】福山 |《信任》— 社会德行

  2. 【书摘】福山 |《信任》一盘散沙

  3. 【书摘】《知识分子与社会》 | 知识与知识分子

  4. 【书摘】《知识分子与社会》 | 知识与知识分子(续)

    5.【书摘】《雅典与耶路撒冷》| 论形而上真理的来源

    6.【书摘】《雅典与耶路撒冷》| 认识与意志自由


六、法治


外国法律


  1.【书摘】德沃金 |《认真对待权利》-导论

  2.【书摘】德沃金 |《认真对待权利》

  3.【书摘】边沁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功利原理

  4.【书摘】边沁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目录

  5.【书摘】 哈特 |《法律的概念》-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

  6.【书摘】 哈特 |《法律的概念》-法律效力和道德价值

  7.【书摘】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两种道德

  8.【书摘】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怨毒告密者的难题

  9.【书摘】庞德 |《法律与道德》-历史的视角

10.【书摘】庞德 |《法律与道德》-分析、哲学的视角

11.【书摘】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导言:法律必须被信仰

12.【书摘】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宗教中的法律


自然法


  1. 【书摘】罗斯巴德 | 《自由的伦理》 自然法与理性

  2. 【书摘】《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  导论

  3. 【书摘】《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 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

  4. 【书摘】《法学总论》序言;正义和法律;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

  5. 【书摘】《自然法论文集》 | 自然法的约束力

  6. 【书摘】《自然法:古典与现代》| “自然法”何以千年不衰

  7. 【书摘】《论一般法律》| 论自然法

  8. 【书摘】《自然法、自然法则、自然权利》| 前言、科学概念  


程序正义


  1. 【书摘】《看得见的正义》| 正义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

  2. 【书摘】《看得见的正义》| 正义先于真实

    (p152,引用了罗尔斯“分蛋糕”的示例)

  3. 【书摘】罗尔斯 |《正义论》怎么分蛋糕公平

  4. 【书摘】《正当法律程序简史》| 正当法律程序 — 程序与实体



七、政治、哲学


权利


1.【书摘】米尔恩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导论
2.【书摘】米尔恩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规则、原则

3.【书摘】米尔恩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法律与道德

4.【书摘】《为权利而斗争》

5.【书摘】《约翰 洛克:权利与宽容  》 | 本书的目的

6.【书摘】德沃金 |《认真对待权利》-导论

7.【书摘】德沃金 |《认真对待权利》

8.【书摘】《自然权利与历史》| 导论

9.【书摘】《自然权利与历史》| 施特劳斯



八、罗规


1.【罗规】《罗伯特议事规则》| 通用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

2.【罗规专题2014-2019】 《罗伯特议事规则》


 规则


1.规则与道德《返璞归真》[英]C.S路易斯著

2.【书摘】《英国人的言行潜规则》

3.规则:遵守vs打破《美国陆军军官手册》(1)

4.找规则”茬“的合理方式-”罗规“方式

5.【书摘】米尔恩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规则、原则与行为

6.【书摘】米尔恩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法律与道德

7.【书摘】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导言:法律必须被信仰

8.【书摘】《耍聪明的中国人》| 聪明就是不守规则(补)

9.【书摘】《耍聪明的中国人》| 钻规则的空子(补)



九、商务

   
   1.【商务 | 信誉】食品健康(1)- 引

   2.【商务 | 信誉】食品安全(2)-   如何是好?



十、读书群


 1.《罗伯特议事规则》公众号【读书群】群规(试行1)

 2.《罗伯特议事规则》公众号【读书群】群规(试行2)

 3.《罗伯特议事规则》公众号【读书群】群规(试行3)

 4.《罗伯特议事规则》公众号【读书群】群规(试行4)

 5.《罗伯特议事规则》公众号【读书群】群规(试行5)



十一、付费阅读


1.【观点】“特色” 与 “普世”



[ 本文摘录:杨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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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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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稣叫他们来,对他们说:“你们知道,外邦人有尊为君王的,治理他们,有大臣操权管束他们。(马可福音 10:42 和合本)

Jesus called them together and said, “You know that those who are regarded as rulers of the Gentiles lord it over them, and their high officials exercise authority over them.(Mark 10:42 NIV)


只是在你们中间,不是这样。你们中间,谁愿为大,就必作你们的用人;(马可福音 10:43 和合本)

Not so with you. Instead, whoever wants to become great among you must be your servant,(Mark 10:43 NIV)


在你们中间,谁愿为首,就必作众人的仆人。(马可福音 10:44 和合本)

and whoever wants to be first must be slave of all.(Mark 10:44 NIV)


因为人子来,并不是要受人的服侍,乃是要服侍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马可福音 10:45 和合本)

For even the Son of Man did not come to be served, but to serve, and to give his life as a ransom for many.”(Mark 10:45 NIV)



IN CH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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