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明 | 在实践中不断成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专刊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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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不断成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
沈国明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
本文原载于《探索与争鸣》2021年第6期
为阅读方便有修订
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今的100年,是风云激荡的100年,是探索民族复兴之路的100年。经过长期的艰难探索,在治国理政方式上,中国共产党选定了法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自身也得到了复兴和发展,形成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并进一步助推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了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新征程,全面向法治中国的目标迈进。
在这样一个历史节点,回顾历史、展望未来,有助于提高全面依法治国、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对于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十分重要。
革命实践中产生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
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品格、文明素质,也是国家综合实力特别是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初,中国知识分子曾经热切憧憬西方学术、思想、文化、制度与发展模式,可是,当中国人以西方为师时,资本主义的各种内在矛盾已经逐渐暴露,各国都有社会主义运动兴起,对资本主义开展了广泛而激烈的批判。马克思主义的普及和发展,不仅带来了一场普遍的思想解放运动,也带来了对传统法学的改造。中国传统法学向近代法学转型是在20世纪初。自春秋战国时期算起,中国封建法制延续了两千年。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面临“数千年未有之变局”,清朝统治者面临内忧外患的局面,危机深重。在经历了甲午战争惨败之后,先进知识分子纷纷主张通过变法,彻底改变中国被动挨打的局面。光绪皇帝被维新派说服后,颁布了一系列变法的诏令,推行“新政”,其中即包括法制改革。维新变法运动试图摆脱传统封建法制的模式,推动中国法制近代化。可是,由于顽固派的打压,这场自上而下的维新变法运动仅持续了103天便夭折了,转型并未成功。
为救亡图存,一些有识之士做了许多努力。其中,很重要的是翻译近代外国的法律与法学著作,从中吸取经验和营养,以期实现从封建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型。19世纪60年代成立的“京师同文馆”翻译了《公法会通》《公法便览》《公法千章》等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1860年,在《北京条约》签订的大背景下,国人开始认识到,在逐步融入世界的过程中,一定的国际法知识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外国人也意识到中国需要国际法。由此,美国外交官惠顿所撰的《万国公法》经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传入我国,并在1864年由京师同文馆刊行。
京师同文馆
20世纪初,清廷翻译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的规模和数量大增,自1904年4月“修订法律馆”开馆以后,以沈家本和伍廷芳为首,在几年里翻译了十几个国家的几十种法律和法学著作。清廷还向国外派遣考察团和留学生学习当地的政治和法律,1905—1911年派往欧美的留学生有140余人,派往日本留学的有8000余人,其中半数以上留学生学习法律、政治和军警一类的专业。当时,清廷还邀请国外的法学家来中国工作,直接把西方的法学知识带到中国。西方法律和法学著作进入中国,为中国近代法制的建立提供了参照系,也为中国提供了改造社会的基本工具,事实上也成为了介绍和引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过渡和中介。
陈望道翻译的《共产党宣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批知识分子在追求西方模式和道路的幻想破灭之后,被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深深吸引。他们中的先进分子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将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信仰,成为马克思主义者。20世纪初发生的新文化运动,是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开辟了道路。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陈独秀、李大钊、蔡和森、瞿秋白等人,努力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理论工具,考察近代中国社会及其法律现状,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打下了基础。
陈独秀在《谈政治》一文中指出:“若不经过阶级战争,若不经过劳动阶级占领权力阶级的时代,德谟克拉西(民主)必然永远是资产阶级的专有物,也就是资产阶级永远把持政权抵制劳动阶级的利器。”“只有被压迫的生产的劳动阶级自己造成新的强力,自己站在国家地位,利用政治、法律等机关,把那压迫的资产阶级完全征服,然后才可望将财产私有,工银劳动制度废去,将过于不平等的经济状况废去。”李大钊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一文中,首次阐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他指出,经济现象决定法律现象,经济要件是人类历史上唯一的物质要件;而作为人类综合意志中最直接表示的法律只能受经济现象的影响,而不能决定经济现象。比如,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修改旧商法,废商人法主义而立商行为主义,20世纪初期英国严禁托拉斯法被宣告无效等,均证明了法律在经济现象面前的无能为力。中国共产党的早期领导人都表明了否定资产阶级法律的态度,指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性。
法治,是中国人百年来的梦想。无数仁人志士一代接一代期盼中国摆脱积弱积贫的状态,寻求中国民主法治文明富强之路,跻身世界先进国家之列。对此,有主张移植西方民主法制的,有主张对中国复古或在传统礼法上加以革新改良的。事实上,中国是一个东方大国,与西方国家国情差异很大,移植西方制度的各种尝试都不成功。同时,面对内忧外患,旧制也不堪一击,已经风雨飘摇,完全没有得以维持的社会基础和条件。
随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马克思主义思想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也随之得到传播。1931年始,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进程得以进一步推进。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尤其关注立法和司法工作。如董必武认为,立法工作很重要,新政权的建立,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创建。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孜孜以求、不懈努力,阐发真知灼见,在探寻建设未来新型国家与社会的道路过程中,分析和把握中国社会现状,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时间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中,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革命根据地进行政权建设,摒弃国民党制定的法统,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际出发建设革命法制,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主张建立工人与农民的民主专政,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以保障工人、农民、红军战士及广大劳动群众的民主自由权利。在土地法方面,他主张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但反对没收一切土地的“左”倾错误,认为应以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为限。与之相适应,毛泽东主张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抗日战争时期,政府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要求民主革命时期的工农民主专政和苏维埃代表大会制逐步过渡为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和民主集中制。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党和各根据地政府颁布了大量法律、法令、训令、指示、条例、章程,以及各根据地立法和司法机关关于制定、执行和解释法律的报告、说明和工作总结。
随着革命斗争的深入,以及对国情认识的深化,中国共产党逐步更新和完善自己的理论,形成了符合中国革命特点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初步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这代表了法律科学的发展方向。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阐明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路线和纲领,提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政治纲领、经济纲领、文化纲领,使全党对革命的性质、内容、领导权和政权建设以及发展前途有了一个明确而完整地认识,推动了中国革命的胜利进程。
将苏联模式绝对化导致法治进程曲折
新中国不能接受和延续国民党建立的法制系统,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革命战争年代的经验,认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不可能在旧法制的基础上建立,而必须运用革命的暴力手段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法统。于是,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民党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法律作依据。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
对待国民党旧法统的态度,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建立新民主主义国家的鲜明立场,也宣告了新中国政权建设、法治发展的方向。所谓法治,就内涵而言,既要有良法,即所制定的规则须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体现民主性和科学性,使全社会的行为均有规则可依,又要使法律等规则得到贯彻实施。行政机关既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又要做到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经济社会的监督管理;所有纠纷均应在法治框架下解决,实现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法的制定与实施应当公开透明,使人们的行为具有可预期性,减少社会矛盾和交易成本;无论是公权力机关还是广大人民群众,都应知法、尊法、守法。然而,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国家治理所面对矛盾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大大增加,根据地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经验相对有限,因此,在强调制定“人民新的法律”的同时,沿袭并倚重群众运动是很自然的。
新中国是在打碎国民党旧法统基础上开始法制建设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尚来不及制定宪法以及进行系统的立法,当时法制建设的目标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为实现“有法可依”,新中国进行了很多探索。1949年9月29日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承担起了临时宪法的角色,一俟条件成熟,则需着手制定宪法。1952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决定,立即着手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党中央对宪法的制定高度重视,为起草宪法确定的基本方针是“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凭空臆造”。于是,毛泽东亲自挂帅,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情,汲取各国经验,并发动全民讨论,于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虽然也受苏联影响,但是总体上与中国国情相符,所以20多年后重新修订的1982年宪法,仍沿用了1954年宪法的很多内容。
除了宪法之外,所有其他的法律也都要制定。在立法思路上,与当时“一边倒”的外交政策相适应,法学领域系统地向苏联学习,基本上按照苏联模式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律思想上,当时采纳的是以维辛斯基为代表的苏联法学家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以及研究范式,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这个观点已经被当时的苏联法学界放弃,但持续影响了我国法学界很长时间。不仅在法律思想层面,在宪法、土地法、婚姻法、刑法等实体法律制度层面,我国也深受苏联影响。
在法学教育上,新中国对旧大学的法律系科进行了调整,创办了几所政法院系。1953年教育部推出统一的法学课程,规定法学院系开设的课程是:苏联国家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刑法、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人民民主国家法、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法、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法、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新中国的整套教材和课程设计均照搬苏联的模式,甚至大学、研究所、教研室的设置和教学计划、授课方式,也采取苏联模式。除了聘请苏联法学专家传授苏联法学之外,新中国还向苏联派遣法律专业的留学生,翻译出版了一批苏联法学教材,到1956年,翻译出版的苏联法学教材达115种。
学习和引进苏联的法学对中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按照苏联的模板,建立起了行政系统、司法系统、检察监察系统。在法学方面,形成了与《联共(布)党史》精神相一致、有浓重斯大林色彩的法学理论,这套理论与当时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一定契合度。但是,这套理论的缺陷也很明显:由于过于强调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过于强调法的专政功能,使法律成为在党内和人民中间开展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由于对价值规律、商品经济的认识不切合实际,在法律上根本否定私法的存在,更不用说私法对于调整各种财产关系的作用,这严重影响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由于与客观现实脱节,也较少顾及传统历史文化对法律实施的影响,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很大程度上被扭曲,一些规范未能实施到位。一方面,由于过于强调苏联法学的模板和榜样作用;另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持敌对态度,实行外交封锁,使得新中国对外交往相对较少,没有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法律制度可借鉴。这种状况导致我们自觉不自觉地受到苏联理论和学说的禁锢,在法治建设上出现了偏差。
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国内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因此,党的八大着重提出了要发扬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和加强法制的任务。加上当时又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的提出,激发了法学界理论研究的热情。法学界围绕法的阶级性、继承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政策与法律关系等问题,以及关于“无罪推定”“罪刑相称”“反革命罪”认定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劳动法学等学科也有很多探讨,学术争鸣的气氛浓郁。照此种态势发展,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化、系统化进程应该会有较大进展,“有法可依”的局面也可能很快到来。但是,历史从来不是直线发展的,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经历了曲折与反复。
董必武
在“左”倾错误逐渐发展的过程中,当时中国也有很先进的法学思想提出。其中,董必武法治思想是很典型的。董必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先驱者和重要奠基人。他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提出了许多独创性的见解。他提倡“依法办事”,指出国家应当由搞运动向按法律办事的方向进行转变。他提出,在国家的属性上,必须挑明人民民主专政中各阶级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中国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本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四个阶级的联盟。在国家政体上,应采取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而不能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制。因为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真正代表无产阶级与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才能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在司法领域,他提出了“有法必依”这一重要的法律命题。他指出:“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是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坚决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对于那些故意违反规定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那些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仅要教育他懂法律,还要教育他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董必武法治思想与党的八大确定的路线、方针高度一致,可惜没有成为当时的法制领域的主导思想。
思想解放与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逐步成型
1978年5月1日,《光明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的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由此展开了一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这场讨论冲破了“两个凡是”的思想禁锢,打碎了思想僵化、教条主义的枷锁,推动了全国性的思想解放运动,整个哲学社会科学界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成为改革开放历程的先导,为新时期法治建设奠定了思想基础,有力地推动了法学的恢复和重建。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指引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法学得以恢复和重建,进入了繁荣和发展的时期。各地的政法院系迅速恢复和发展,法学研究研究机构也逐步建立和健全,大批法学专业人员陆续归队,法学研究的力量显著增强。因为一批有着执着追求的法学工作者,在法治发展受挫的20多年里,耐得住寂寞,潜心治学,使法学恢复重建时,仍保持了一定的学术水准。
北京政法学院
20世纪50年代,我国法学采用苏联模式,同时,由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实行封锁和打压,这双重因素使得我们对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学采取抵制和批判的态度。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上与西方国家交往日益密切,而且,整个国际大环境与此前也不相同,国家间交往趋于正常,法律交流成为现实需要,中外法学工作者交往大大增多,法学界为介绍西方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学状况做了很多努力。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创办《法学译丛》,介绍了很多国外法学知识。20世纪80年代初,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出版了《国外法学知识译丛》(12册)、《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览》(4卷),系统介绍了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这些都为法学研究和教学提供了参照系,在思想解放、拓宽国人视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982年,中国法学会重建,学术活动日益增多,通过解放思想,形成了有利于法学工作者进行探索和研究的环境,对法的本质属性、民主与法治、法律与政策、法律的继承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问题进行的持续讨论,极大地推动了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人在实践中不断汲取经验教训,40多年来,不断丰富法治理论、法治思想和法治体系,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常常是以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的发展、进步和突破为先导的。改革开放以来,很多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著作翻译出版,法律思想纷呈,我国法学界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目标,对各种思想和学说认真研判,通过消化、吸收、扬弃,丰富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日渐成熟,佳作迭出,对法治建设实践起到指导作用,也武装了广大法学工作者,教育影响了青年人。
在法学恢复和重建阶段,邓小平对一些关键性的问题有很多精辟的论述。1980年,邓小平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法拉奇的问题“如何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些重要论述闪耀着光辉的法治思想,从国家治理的高度阐明了法治的重要性和作用,表达了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实施法治的决心。1986年,邓小平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制相互关系的著名论断:“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针对长期存在的特权思想和现象,邓小平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任何人犯了法都不能逍遥法外。”为提高全社会法治观念,邓小平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我国的立法进程加快,到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执法、司法方面也有了很大进步,法律已经成为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规则,走进了人们日常生活。
20世纪90年代,法律体系明确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促进了法治的进一步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国内政治环境不稳定,国际风云变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面临严峻考验。在这样的重大历史关头,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理论和路线,明确改革的目标是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深刻回答了长期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认识问题。这是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推进到新阶段的又一次思想解放运动。
明确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改革的目标,就是摒弃“计划就是法律”的理念,尊重经济自身发展规律。法律成为国家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杠杆,也是规范和调控微观经济行为的基本工具。为此,法学界加快了观念改革和理论更新的步伐,不再着眼于对以计划经济为价值取向的法律体系进行“小修小补”,而是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开始重构法律体系,期望制定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为社会设定正常运行的基本规则,让各种社会主体在法律的范围内充分享有自主权,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发展生产力。
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解放思想,以理论研究的形式参与到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的各个领域,在制度供给和制度建设方面,积极回应国家发展需要。比如,在推进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层面,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培育土地、劳动力、技术、资本、信息等要素市场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在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方面,提供了有很强可执行性的依据和破解难题的思路、方案、政策和法律。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明确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立法领域,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到2010年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明确目标。此后,便抓紧开展立法工作,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按照时间节点,至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其标志是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7个法律部门的支架型法律都已齐全,“无法可依”的局面终结。
由于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很多,而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快,不断涌现新的立法需求,已经制定的法律生命周期也相对较短。破解发展中的难题,加快立法进度,满足社会对法律的需求,都需要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方法。于是,有了将同类问题以作出“决定”的方式予以“打包”解决的做法,也有通过“立法解释”快速处理的方法等,这可以说是国家在立法层面进行的制度供给侧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进一步解放思想,
推动了新时代法治体系建设与发展
党的十五大首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力保障。此后,党的十八大把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一些过去普遍感到棘手的问题由此得到了解决。其中,重要经验是重视法治,创新治理方式和手段。比如,腐败曾经在一个阶段蔓延,似乎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创新反腐的方式方法,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改变了过去有制度但得不到有效执行的状况,反腐取得了预期效果,受到广泛好评,党风和社会风气随之好转。又如,目前正在开展的政法系统教育整顿,也是采用新方法,其中学习和倒查问题的做法很有成效。
进入新时代,法治建设要完成法治改革与建设的目标,必须坚持解放思想。目前,相对容易改革的都已经成功,需要改革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老大难”问题。进行改革,一定是既有的规则或办法失灵了,需要建立新的规则或者寻找新的办法,也就是说,改革是经济社会对法学和法治提出了新的需求。要解决这些问题,不解放思想,没有创新性的思维和办法是不行的。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认了“法治中国”的概念,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决定》提出了包括完备的法治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内的“法治体系”。并且,明确提出了近190项具体改革事项和工作任务。与此同时,《决定》指出,要将法律变得与平常百姓生活更加贴近,使全社会普遍尊重法律,并日益理解法治的价值;遵守法律,充分尊重他人权利;用好法律,尽力维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让法律成为在生活中想得到、用得上、离不开的基本规范。
立法是一种创造性思维活动,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提出的新问题,为解决改革与法律规范供给之间的矛盾,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作出相关“决定”的创新之举,即在规定改革事项与范围内允许突破某些法律。这种方法辩证地而不是形而上学地看待法律的稳定性,与时俱进地而不是僵化地看待法律本身,既满足了改革之需,也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法律发展规律。
在新时代,法治要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仍需要解放思想。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党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个基本方略。其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基本方略之一,又是实施其他十三个基本方略的支撑和保障。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立法进入了法典化阶段。目前,法律体系的价值取向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但是,很多具体规定又未必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需要改革,因此,实践中势必面对守法与改革这对矛盾,既要维护法治权威,也不能在改革上懈怠。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法律的框架下改革”的要求,为破解这对矛盾指明了方向。改革初期,往往是“先野蛮生长,然后再加以规范”,一是因为当时法律不健全,很多时候无法可依;二是因为改革方向和路径不清晰,需要在实践中探索;三是利益格局没有现在这么复杂,全社会法治意识也普遍不强。现在这些情况发生了根本改变,“在法律的框架下改革”,是经济发展、利益调整和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而且在主客观两方面都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形成,全社会法治意识普遍增强。我们有理由相信,更多的改革会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法律也会在改革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法治领域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科学总结,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阐明了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论、全面依法治国等基本观点,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大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从事法学研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社会实际,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服务实践。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南,将进一步深入推进法学理论建设和发展,推动法学着眼现实、服务国家发展,直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依据,并将进一步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步伐。
梳理建党百年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历史脉络可以看到,法学研究新的历史时期正在到来。主要表现有三: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说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已经理论化、系统化、体系化,形成了学科体系。其次,各部门法的相关理论引领和支撑了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以及相关法律制度。最后,法学在国际交往中,由过去的“仰视对方”进步到“平视对方”,从“单向学习”,进步到“双向交流”,不再是单纯引进国外学说,也有中国经验可以分享。
当然,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法治建设中的短板,尤其在法治的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法学界需要花大力气加强研究,应对现实的挑战,满足实践的需求。传统法治领域也需要与时俱进,增强创新思维,用新思想、新理念完善既有法律制度和各项规则,在实践中丰富和完善法学理论。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为推动经济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法学界应进一步以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总结历史经验,研究评价国外法学成果,借鉴和吸收各种积极因素,在实践中繁荣和发展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并以此为指导,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而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
新刊速递丨学术中的中国——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专刊丨探索与争鸣·2021·06
全景扫描丨《学术中的中国——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专刊暨《探索与争鸣》第四届(2020)青年理论创新征文成果发布会
澎湃新闻丨《探索与争鸣》发布《学术中的中国》专刊与青年理论创新成果
文汇报丨上海对青年学人的“磁场效应”显现:《探索与争鸣》连续四年举办全国青年理论创新征文活动
中新网 | 《学术中的中国——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专刊发布
中国社会科学网丨《学术中的中国——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专刊暨《探索与争鸣》第四届青年理论创新征文成果发布会在上海召开
张宝明|从学术到政治:“五四”新青年派走向社会主义的精神路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专刊①
瞿骏|近代中国“真觉醒”的枢纽——管窥中国共产党成立前后的时代语境|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专刊②
陈红娟 姚新宇|《共产党宣言》在中国的百年文本诠释与意义生产|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专刊③
李红岩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溯源:重思中国社会性质问题大论战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专刊④
忻平 姜楠丨从“中华民族的新文化”到文化自信——中国共产党文化民族性理念的百年传承与实践创新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专刊⑤
沈洁 | “尽书生报国之志” ——天地玄黄中的学术坚守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专刊⑥
张翼星 | “百家争鸣”的一次可贵的尝试——重温1957年初中国哲学史座谈会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专刊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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