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菊华 | 中国离婚潮的变动轨迹与性别模式——经验数据中的理论逻辑 | 中国婚育模式的变迁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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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婚潮的变动轨迹与性别模式
——经验数据中的理论逻辑
杨菊华|中央民族大学人口与民族发展研究中心教授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23年第9期
非经注明,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具体内容以正刊为准
婚姻作为一种性别化的社会文化制度,在不同时期对两性群体有着不同的意义。看似私人事务的婚姻,其存续与消亡从来都不是或不完全是个体的决定,而是深嵌于个体生活的社会情境之中。在传统社会,性别化的婚姻制度通过将两性关系和日常行为予以规范化,设定不同的角色定位和不平等的社会地位,从而达到巩固男性经济利益与政治权力的目的。新中国打破了传统的婚姻关系,离婚自由度大大提高,男性主导离婚权的性别格局发生了根本转变。粗离婚率(下文统称离婚率)迅速提升,改革开放后的增幅尤其明显:1978年的离婚率仅为0.18‰,但2019年升至3.36‰,超过同期的韩国(2.2‰)、日本(1.7‰)及美国(2.7‰)。女性在婚姻解体中的主导作用愈发凸显。司法数据和质性研究一致表明,由女性提出离婚的案件超过七成。尽管司法数据和个案不能完全代表民政部门的“和离”情况,但它至少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更多女性具有婚姻自主权,且越来越多的城镇女性处于离婚状态(简称“离婚态”)之中。
从制度上看,离婚率的攀升以及女性在婚姻解体中主导性的增强,似乎与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深厚性别文化传统、女性曾经或只能忍气吞声或“被休”的制度环境格格不入。那么,在这个重视家庭、强调家风、珍视家庭稳定和谐的国家,婚姻解体呈现出怎样的变动轨迹?具有怎样的性别模式?这一变动轨迹和性别特征又与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巨变有何关联?与两性关系的重构和性别化的婚姻制度有着怎样的内在联系?在现实中,离婚会引发一连串的社会效应。无论是婚姻缔结还是解体,都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个体决策,而且关乎多个家庭尤其是核心家庭成员的身心福祉和经济利益。因离异所致的婚姻形态转变带来的影响将辐射到整个宏观社会层面,对养老与抚幼的公共支持、家庭耐用品消费与房地产市场发展、工作中人际关系的组织与闲暇时间的利用,以及少子老龄化和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重大议题产生影响。
虽然婚姻家庭问题已成为当前人口学领域的重要话题,但学界对离婚尤其是离婚态性别模式的探究,多为从某个视角出发的定量研究,真正聚焦性别,围绕其背后的原因机制,从经验事实到理论抽象展开的综合性研究,尚有很大的拓展空间。本文拟通过对文献资料的系统回顾和历时性的经验数据分析,刻画中国离婚率的变动轨迹,以及离婚态变迁中的性别模式,找寻个体婚姻行为的现实依据与社会机制,丰富当前的婚姻家庭研究,为未来更深入的定量研究提供一个整体性视角。为与离婚率相区分,本文将使用另一个核心概念——“离婚态”。离婚态具体指15岁及以上人口处于离婚的状态,它与离婚率之间既有内在联系,也不完全等同:离婚态的分母是15岁及以上人口,离婚率的分母是年中全部人口或年初与年末人口的均值。相对于离婚率,离婚态排除了15岁以下人口,是更精确的离婚率度量指标;离婚率是一个时期指标,不存在性别差异;而离婚态是一个存量指标,受制于男女两性不同的再婚率。
性别革命中离婚率的变动轨迹
离婚率上升与离婚态比例的提高,是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全球普遍的社会人口现象。新中国的婚姻关系因前三十年独特的政治生态和后四十多年快速的结构变化以及与其他因素的交叠显得格外独特。社会巨变将中国人的婚姻行为置于一个全新的历史情境中。在传统小农社会,男性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女性多以提供家庭劳动来换取男性的经济支持,在经济上多依附于男性家庭成员, 在婚姻生活中处于劣势和被动地位;同时,耻辱性的离婚文化给离婚女性贴上诸多负面标签,使其背负沉重的道德枷锁与精神压力。在此背景下,传统小农社会的婚姻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工业革命后,女性也成为家庭生计的贡献者,婚姻的交换关系开始嬗变。但是,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婚姻观念一直是传统社会女性的重要遵循。
然而,这种与小农经济密切相关的文化制度,在社会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受到巨大冲击,法律制度、文化观念、经济结构、人口构成的深刻转变,以及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对家庭与社会贡献的增加,决定了婚姻制度的形式和实质都将发生改变,家庭责任在夫妻之间的分配更平等,带来婚姻领域的“性别革命”。宏观的制度和结构变迁,对微观个体的婚姻家庭观念和行为带来一连串的影响。比如,婚姻的缔结本身也是一种资源互换,当双方资源交换趋于平等时,夫妻关系相对稳固。女性全面参与社会劳动,实现了经济独立和财务自由,由此增强了她们在婚姻生活中的话语权;而一旦婚姻的吸引力降低、替代性增强,离婚成本降低,就会带来交换的不对等,资源过少一方的可被替代性增强,此时若有外界因素触引,就可能导致婚姻解体。尽管如此,男性依然习惯以传统婚姻观念来审视和践行夫妻关系,由此可能加剧夫妻关系的张力,激化婚姻矛盾,推动人口的第二次转变。在现代化进程中,由于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可从婚姻外获得一定收益,故稳定的婚姻关系不再成为个体孜孜以求的目标,个体对于婚姻的自主性大大增强,由此推动了离婚率的不断上升。
(一)三次离婚浪潮
在过去70余年中,中国经历了三次离婚潮。第一次离婚潮是在1950—1955年。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废除了封建包办婚姻制度,规定婚姻自由,倡导男女平等。同时,国家提倡一夫一妻制,在文化上强调婚姻自主,社会对封建包办婚姻的解体较为包容,由此引发了首次离婚潮,民政部门与法院处理的离婚数量一度呈直线上升趋势。若以1950年法院离婚案件收案数100为基准,则离婚案在1951年升至123件、1952年升至228件、1953年升至252件。1950年5月—1951年4月,中南六省共受理9万多宗离婚案;1953年,全国离婚案突破一百万件,同年江苏、山东等省份离婚案件数均达到峰值。此外,通过民政部门直接离婚的人数也在增加,全国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离婚对数从1953年的46607对升至1954年的285667对、1955年的312663对。然而,这一离婚潮同时引发了社会担忧,政治舆论和道德层面都对离婚作出负面评价,离婚条件趋于严格,故1955年后离婚潮渐趋平息。若以1953年法院离婚案件收案数100为基准,则1954年离婚案降至61件、1955年降为25.1件、1956和1957年虽有回升,但分别只有47.1件和45.7件。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离婚对数亦由1955年的312663对降至1956年的243455对、1957年的165554对。“文革”时期,离婚率总体上处于1949年以来的最低点。
第二次离婚潮发生在1981—1983年。1981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要件,加上“文革”过后知青的陆续返城,追求婚姻质量成为时代风潮,新一轮的离婚潮由此而起。1981年,各地离婚率大多上升了30%~80%,少数地区甚至增长了1-2倍。在全国层面,1980年的离婚率约为0.35‰、1981年为0.39‰、1982年为0.42‰。此后,离婚率虽偶有波动,但仍持续增长(见图1)。
第三次离婚潮发生在2003年后。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离婚所需的单位证明和审查期限,极大地简化了离婚手续,由此带来增幅更大的离婚潮。截至2002年,中国的离婚率尚不到1‰,但2003年及以后呈线性增长趋势,并于2003年、2010年和2016年分别突破1‰、2‰和3‰。2011年8月正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及2018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双方不动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明确界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司法解释等,都助推了离婚率的持续攀升。而城镇化和市场化的深入推进,都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婚姻观念和家庭格局,也进一步推升了离婚率。至于2021年离婚率的下降,究竟是“离婚冷静期”带来的新趋势,还是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暂时现象,尚需后续数据的进一步检验。
在当前中国的语境下,婚姻依旧是家庭组建的必要条件,婚姻的存续与稳定也被视为家庭和谐与社会安定的基础。但是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在两次离婚潮的叠加作用之下,中国的离婚率从1978年的0.18 ‰升至2020年的3.10‰,而这一时期的结婚率波动下降,二者呈现出“剪刀差”特征,中国的婚姻模式已然发生明显改变。
(二)女性开始主导婚姻解体
在性别关系重构的时代,离婚与性别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一个基本特征是,新中国成立后,不仅离婚率持续上升,女性在婚姻解体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也已经形成,透视出离婚可能已成为赋权女性的一个显性表征,其背后更深层次的意涵则是性别平等事业的发展。
新中国的政治、法律和文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旧有的婚姻制度;而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又给女性打开了多扇新窗,她们获得了更平等的教育、更高声望的职业、更高的收入,也拥有了获取其他优质资源的机会,由此降低了她们对男性家庭成员的依附程度,在婚姻中不必委曲求全。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司法离婚案件显示,女性主导的离婚案件占绝大多数。在1951年北京市人民法院受理的1000多件离婚案件中,2/3由女性提出;中南六省9万多宗离婚案中,7万多件由女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资料也显示,1980年以来全国经由法院系统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性提出的约占70%;2017年的司法数据表明,在140多万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73.4%的原告是女性。个案调查或访谈数据也展现出类似特征。在上海的协议离婚人群中,女性提出离婚的占66%;在诉讼离婚人群中,原告为女性的占77%;鲁西北D市Y镇在2000年后的短短几年中,C村有12例离婚案例,其中的10例由女性提出;J村有17例离婚案例,其中的13例由女性提出。
尽管法院数据、网络大数据、个案调查数据比较零散,但以上数据整体彰显出女性婚姻自主权的改善,透视出她们对“夫为妻纲”传统文化规制的一种觉醒,而从离婚态的性别差异来看,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自主性也持续上升。然而,下文关于离婚态的性别模式将揭示出,离婚这一看似赋权女性的婚姻行为,其实尚未完全摆脱传统性别化婚姻制度的束缚。
经验数据中离婚态的性别模式
离婚率的快速上升和女性主导是否改变了传统性别化的婚姻制度呢?离婚率这个指标并不能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离婚群体人口特征的差异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更深层次的婚姻制度的变迁与延续。
图2展示了15岁及以上人口分性别的离婚态变动趋势。在1982—2020年,与离婚率一致,总离婚态比例不断上升,从5.94‰升至23.78‰。虽然离婚态始终保持“男高女低”的基本格局,但因女性人口处于离婚态的比例涨幅更快,故离婚态的性别差异持续缩小,由1982年的6.63‰降至2020年的3.11‰。这也意味着,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离婚女性并未再婚。
图3展现了15岁及以上人口分年龄的离婚态变动趋势。该图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在各时点的各年龄段,离婚态比例都是男性高于女性,低龄组的性别差异较小,且性别差异随时间推移而不断缩小。2020年的性别差异远低于1982年的差异;不过,2000年的两性差异随年龄增加而有所增大。二是离婚态年龄模式的性别特征由差异较大逐渐走向趋同。1982年,随着年龄的增加,女性的离婚态缓慢平稳增长,而男性的离婚态持续快速上升到50岁及以上年龄组才开始下降。这种模式可能同时取决于存量效应(即1950年代后离婚的男性未再婚)和增量效应(第二次离婚潮带来的当期效应);而2000年和2020年,两性离婚态的变动趋势基本趋同。三是在不同时点,处于离婚态人口的峰值年龄组不同:1982年男性和女性峰值都在50岁后,2000年峰值均在35~39岁年龄组,2020年处于离婚态人口的年龄模式呈“倒U型”,最高值见于40~44岁年龄组,此前快速上升,此后快速降低。
图4所呈现的不同户籍人口的离婚态揭示出几个重要特点。第一,在1990—2020年,城乡人口的离婚态具有一致的变动趋势,即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态持续上升。第二,除2020年农村男性离婚态比例最高外,其余时点的离婚态比例都是城镇人口超过农村人口。第三,城镇女性人口的离婚态比例总是明显高于农村女性人口,且从2000年开始,城镇女性离婚态比例超过城镇男性。这主要是因为,城镇的就业机会较多,公共福利和服务更完善,对离婚女性更包容,加之城镇男性一般会娶城镇低龄女性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女性为妻,由此进一步挤压了城镇女性的再婚市场,故她们更可能处于离婚状态中。第四,2020年农村男性离婚态比例涨幅最快,甚至超过城镇男性。这折射出出生性别比失衡和城镇化的双重影响:前者导致女性短缺、男多女少;后者则导致欠发达地区适婚女性因地域流动而外嫁,由此进一步挤压了农村男性的婚配资源,使得部分农村男性处于未婚状态,很多离婚男性也难以再婚。相反,离婚在农村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女性群体中,依然多被认为是背离了传统的,可能遭受较大歧视,这就意味着她们更愿意维持婚姻或重新进入婚姻,而在农村男性过剩、女性赤字的情况下更是如此。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2010、2020年普查未区分初婚与再婚)显示,城镇男性的再婚率超过农村男性的再婚率,分别为22.60%和18.64%;而农村女性的再婚率超过城镇女性的再婚率,分别为25.40%和21.52%,均相差近4个百分点。
两性的离婚态与受教育程度的关系亦不相同。粗略地讲,受教育程度与女性离婚态比例呈正相关,与男性离婚态比例呈负相关(见图5)。就女性而言,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离婚态比例及增长幅度超过学历较低的女性;1990年和2000年,女性的受教育程度越高,离婚态的比例也越高;2010年和2020年,离婚态比例最高的女性均为高中学历者。男性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在1990—2010年,仅受过小学教育的人离婚态比例最高;2020年,受过初中教育的人离婚态比例最高。
鉴于中国传统有“门当户对”或女性“向上婚”、男性“向下婚”的婚配特点,教育在两性离婚态方面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给男性的离婚态带来弱化效应,而给女性的离婚态带来强化效应。受教育程度更高的离异男性,依然有较大的婚姻市场,再次步入婚姻的可能性更大;相反,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女性对婚姻的依赖度较低,对婚姻质量有更高的追求,且在婚姻梯度匹配机制的作用下,婚姻市场更小,再婚匹配对象更少,从而降低其再婚概率。贝克尔认为,婚姻是人们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行为。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男性也希望借助婚姻实现个人效益最大化,但受制于传统性别观念,他们对女性的吸引力较弱、可替代性较强、离异后较难再婚;而在女性短缺的背景下,受教育程度偏低的女性反而可能有更大的婚姻市场。
教育与离婚态的关系模式在职业中也得到印证。表1揭示出以下特征。第一,纵向来看,1990年除个别情形外,各大类职业的离婚态比例均在10‰以内,但从2000年开始,无论性别,所有职业的离婚态比例均持续上升。第二,分性别来看,两性离婚态模式恰恰相反:与其他职业类型相比,作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男性,离婚态比例大体最低,而同类职业女性的离婚态比例较高,且在这几个数据点上,都是同类职业男性的2倍以上。第三,在不同职业中,男性和女性的离婚态差别甚大:总体而言,在除1990年外的所有时点,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人员中,女性的离婚态比例高于男性;而在农、林、牧、渔业劳动者,以及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中,女性的离婚态比例始终最低,相反,职业地位较低的男性离婚态比例较高,而且,2000年后,不同职业女性离婚态比例的涨幅大都快于男性,前四类职业增长更快。
由于人口普查缺乏收入指标,故无法利用普查资料计算收入与离婚态之间的关系,但201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未婚、已婚、离异、丧偶这四种婚姻状况中,离婚女性的职业收入仅次于未婚女性,而离婚男性的职业收入最低,这与教育和职业与离婚态的关系模式具有一致性。将这些指标综合来看可知,男性和女性的离婚态与各自经济社会地位之间的关系截然不同。整体来说,社会地位更高的男性,离婚态的比例更低,反之亦然;女性的离婚逻辑则刚好相反。这样的模式也折射出两性离婚后再婚概率的差异——离异之后,婚姻形态在“保持离婚态”与“再婚”中转换:不再婚必然意味着处于离婚状态中,而再婚比例越高,离婚态的比例就会相应降低。当然,婚姻形态的转换,也并非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愿,而是深受性别与社会文化规制的影响。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男女两性离婚态的教育差异与现代化理论的预测和东亚其他地区的情况有明显差别:现代化理论假设,在离婚的经济和社会成本较高的地方,婚姻解体与受教育程度呈正相关关系;然而,在离婚成本较高的日本和韩国,男女两性的离婚态却存在负向的教育梯度效应;在我国台湾地区,两性离婚态的教育梯度效应经历了由正向负的转变,且负向效应愈发明显,离婚越来越集中于经济社会地位偏低的人群。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出现了三次离婚潮,且女性开始主导离婚潮;同时,离婚态的性别差异正在逐步缩小,其中,经济社会地位较高的女性和经济社会地位较低的男性更可能处于离婚态。对于这样的变化,学界主要从微观角度对离婚原因进行了多方面的讨论,如家庭结构、文化价值观、受教育程度、人口流动、互联网普及、空间特征等。但是,系统、全面、深入的宏观层面理论分析依旧欠缺,整体性的理论框架建构尚不多见。在任何时代,个体的婚姻行为总是嵌入其所处的时代背景中,被烙上鲜明的时代印记,也是所处社会的人口变迁、文化重构与制度转型等宏观环境的微观观照。同样,个体可用于交换的资源也与性别关系的嬗变密切相关,进而影响婚姻行为的变化。本文接下来将进一步把离婚率和离婚态的性别特征置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宏大的社会情境中,从学理上探讨离婚率和离婚态比例持续上升背后的制度和结构背景。
离婚率和离婚态性别模式背后的制度—结构情境
离婚率和离婚态比例的快速攀升和女性主导是社会情境与个体利益权衡的综合结果。与离婚态相关的社会情境无疑是多样、复杂和多层次的,本文侧重宏观层面的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性要素,以及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市场化等结构性力量。粗略地讲,不同阶段离婚的主导因素不尽相同:20世纪50年代主要是反对封建婚姻的结果;60年代主要是男女平权的结果;70年代更多是社会运动的结果;而80年代后的离婚原因更为多元,既有制度效应,更有结构因素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在国家机器的强力推动下,新的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因素,以及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市场化等结构性要素,联合引发了中国的第二次人口转变,改变了婚姻家庭观念,重构了公私两域的性别关系。其中,制度因素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降低了离婚的心理成本和时间成本;其作用始于改革开放前,一直存续至今。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等结构要素植根于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并在改革开放后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影响婚姻行为,如改变两性之间的资源交换实力,提升女性在婚姻市场和婚姻生活中的议价能力,减弱婚姻本身的内在吸引力,给两性提供了更多样化的婚姻替代选项等。同时,市场化的深入发展强化了人们对物质的追求,加剧了工作—家庭的双重压力,在加大婚姻张力的同时,降低了婚姻的“魅力”和个体对婚姻的调适能力。所有这些变化带来一系列连锁效应,对离婚、离婚的主导性和离婚态的维持施加影响。
对此,笔者提出离婚行为的综合分析框架(见图6)。需要说明的是,图中要素涉及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变迁的诸多方面,将它们之间的关系组装成一个面面俱到、步步勾连的关系图并非易事,各要素之间的复杂关系很难充分且清晰地展现出来。图6只是一个示意图,旨在说明离婚是多重彼此交叉的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宏观层面的制度和结构要素改变了旧有的离婚制度,也形成了依旧残留旧制度痕迹的新的离婚模式。下面,将对图6中的制度和结构因素,以及离婚成本、婚姻替代性、婚姻张力及其所呈现出来的性别化的婚姻制度加以简要阐释。
(一)制度变革与离婚成本的降低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大力倡导社会领域和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在文化上致力于破除传统的性别角色规制,将新的理念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并通过公共政策的支持加以践行,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重塑了社会性别理念与性别关系,离婚成本开始降低。
性别化的婚姻制度一直是封建社会维系父权制度的有效工具。新中国成立后,借助新生的国家意志和国家机器,推进性别平等,女性逐渐从家庭束缚中解放出来。女性广泛的社会劳动参与打破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封建性别文化观念的物质基础开始瓦解;加上婴幼儿照护等公共服务的支撑,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冲击。近40年来,借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之力,女性的性别自觉意识和经济独立性持续增强,婚姻自主的社会生态逐渐内化为人们的婚姻行为,这些都为离婚行为的“去传统化”和“去污名化”提供了制度保障,降低了离婚的政治和经济成本。
婚姻关系中的性别平等离不开法律的支撑。1950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布废除包办、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强调离婚自由,准予自愿离婚者或调解无效者离婚。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强调婚姻质量。2001年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确立了无过错离婚原则,进一步保证了离婚自由。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再次简化了离婚手续。2011年与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明晰了离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制度的出台,降低了离婚的法律成本。
政治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婚姻自主与离婚自由的基调,重构了婚姻关系格局,以家庭利益为核心的婚姻观念开始转变为以当事人的幸福为中心,注重世俗生活的新婚姻观念,更加注重婚姻质量。社会对离婚行为愈发宽容,离婚带给女性的道德压力大大弱化。家庭的变迁和代际的轮替尤其是代际关系的倒置,也减弱了来自长辈的离婚压力,即使是出于维护家庭完整性的考虑,这些因素也难以成为阻止离婚的绝对理由。同时,婚姻与性观念的转变,打破了传统社会固有的“婚、性、生、养”环环相扣的婚姻家庭形成与发展链条,使得道德对婚姻的约束力大大消减,降低了离婚的文化成本。
上述因素从制度层面重构了婚姻关系中的两性地位,降低了女性的离婚成本,曾经高效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又进一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影响婚姻行为。一是弱化了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纽带——子女的生养既是传统婚姻制度的重要功能,也有助于婚姻的稳定。1953年,每个家庭平均约有6个孩子,2020年则不到两个孩子。子女数量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孩子作为婚姻黏合剂的效用,进一步降低了离婚的心理、社会和法律成本。二是女性赤字带来婚姻市场的性别结构错位。1982—2020年,出生男婴与女婴数量之比长期失衡,致使2020年男性比女性多3490万人。婚龄期人口的性别结构失衡,加大了婚姻的不匹配性与可替代性,进而加剧婚姻的不稳定性。
(二)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与婚姻替代性的增强
新中国前30年制度变革积淀而成的婚姻自主土壤,随着后40多年结构要素的变迁进一步强化。离婚态与社会结构变迁密不可分。纵向观之,中国在约40年的时间内,实现了从封闭走向开放,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再到后工业社会,从“乡土中国”走向“城乡中国”的转变。换言之,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简称“三化”)进程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社会的整体样貌和个体生存的外部环境,受此影响,婚姻的内在吸引力逐渐减弱、替代性增强。
首先,“三化”进程重塑婚姻和家庭观念,婚姻从“身份属性”转向“契约连接”。在“三化”进程中,社会开放程度提升,个体意识增强,“为了自己”成为个体决策的重要依据,婚姻的身份属性减弱。就对婚姻本质属性的认知而言,它从一种生而为人应尽的义务演变为个体之间的契约关系。若是义务,无论是对长辈、后代还是彼此,都须终身履行;若是契约,则只是一纸文书,可以结成亦可解除,可以履行亦可撕毁。新中国成立之初,婚姻的契约属性虽已存在,但婚姻仍被视为绑定家庭的纽带而烙上了集体主义的印记,束缚性依旧很强。而当倡导婚姻平等的政治、法律和文化生态与“三化”进程相遇时,夫妻双方的个体属性得以彰显,婚姻的契约精神更为凸显,离婚的经济可行性也趋于增强。
其次,“三化”进程重构社会与家庭的分工格局,进一步将女性从传统的生产方式束缚中解放出来,极大地激发了个体的自主性。现代化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内生变量,公共教育、公共服务和福利制度等均为其重要指征。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新中国成立后,人口素质显著提升,实现了从人口大国到人力资源大国的历史性转变,其中,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提升更快。2020年,普通本专科、研究生在校生中女生占比分别达到51.0%与50.9%。同时,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制度逐渐建立且日趋完善,近几十年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服务业的崛起和快速发展,进一步拓展了女性的非农就业机会,打破了传统小农社会夫妻各司其职的社会分工格局,给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户籍女性都提供了相应的就业机会,妻子对丈夫的经济依附性大大减弱,自立能力和社会流动意愿大大增强。这些因素相互叠加,为女性主导的婚姻解体奠定了物质基础,给予了离异女性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机会,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婚姻的必要性。
最后,“三化”进程建构新的生活方式,冲击着传统夫妻之间的相处模式。城市生活意味着更多可供选择的机会,打破并改变了单调的谋生手段和生活方式,冲击着婚姻的稳定性。研究发现,城镇化率每增长1个百分点,离婚率相应增长1.475个百分点。其中,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相伴生的人口流动最大程度地冲击了流动人口家庭夫妻的生活模式,离婚风险因此大大增加。一方面,空间距离制约着夫妻间即时性的互动和互助,突破了地缘同域对夫妻关系的物理约束,减弱了亲缘共情对夫妻关系的黏合效力,降低了婚姻的内在吸引力。同时,城市社会的异质性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流动人口的社交范围得以拓展,交往空间扩大、途径拓宽、渠道便捷,对两地分隔的家庭生活形成极强的替代性。另一方面,留守妻子既要承担生产劳动,也要参与乡村活动。繁重的内外事务及丈夫的缺场和情感支持的缺位,可能驱使留守妇女寻求替代性支持,由此削弱婚姻的稳定性。研究发现,地域流动与农村的离婚率呈正相关关系,流动人口成为高离婚风险人群,人口流动加剧了婚姻形态的变化。
(三)市场化扩展与婚姻张力的加剧
在大多数国家,市场化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化的一个表征。但是,就婚姻制度而言,市场化对离婚的影响与“三化”不同,市场化与性别婚姻关系更为复杂,故本文将市场化与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分开论述。1990年代早期的市场化改革,无疑是新中国历史上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给包括婚姻在内的各类社会制度都带来了深刻影响,并通过多种途径作用于离婚率和离婚态。
首先,市场化进程强化了婚姻的工具意义,强调其交换属性。婚姻兼具价值和工具双重属性,但在市场化进程中,前者的重要性逐渐被后者替代,功利取向与利益最大化等经济理性行为给包括婚姻行为在内的日常生活带来更大冲击,社会大众对个体的社会性价值更加重视,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的集体意义被弱化,婚姻的交换属性不断增强,婚姻关系逐渐物化。一方面,交换属性贯穿婚姻从缔结到解体的全过程,当婚姻中的一方感到不平等或者利益受损时,婚姻关系就会陷入难以延续的危机;另一方面,物化的交换客观上掩盖了夫妻双方其他条件的差异,当一方的物质优势消失,不平等的交换关系会反过来影响婚姻的稳定性。随着交换性与物质性在婚姻中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并逐渐成为婚姻稳定的重要影响因素,自主婚姻呈现出形式自由与内涵错位的窘境,由此加大离婚风险。
其次,市场化背景下工作—家庭更难平衡,婚姻收益持续降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类资本禀赋的改善与自主性和平等性的追求相交叠,不仅使得两性在职业能力上逐渐接近,也增大了夫妻双方摆脱家庭事务束缚的意愿。同时,市场化强化了企业对“理想员工”的要求,少子化又增强了家庭对“理想母职/父职”的期待,逼仄的外部环境给工作上升期与家庭建设期相交叠的中青年夫妻带来更大的工作—家庭平衡压力。在公共政策对家庭支持明显不足的背景下,男女两性的婚姻收益都可能因此而降低。男性希望女性恪守传统相夫教子之道,而女性则因资本禀赋的增强和性别观念的转变,希望能从市场化进程中获益,在职场中绽放光彩。这就难免带来两性婚育观念的错位与失衡:妻子若达不到丈夫的期待,丈夫的婚姻收益就会降低;反之,妻子若满足了丈夫的期待,则自己的婚姻收益可能受损。然而,因婚姻家庭内部传统的性别分工尚未消失,家庭中女性承受的压力更大,婚姻收益的损失也更大,婚姻摩擦与冲突不断加剧,婚姻的吸引力也因此而降低。婚姻解体就成为追求自主、平等的夫妻双方缓解婚姻张力的一种手段。
最后,市场化进程带来传统性别观念和婚姻制度的回潮。改革开放后,市场话语重塑了中国社会的性别话语导向,既强调以个体素质为基础的现代能力竞争,又强调甚至夸大两性生理与角色差异。这种以承认分工和差异为前提的市场化原则,使得传统的性别话语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空间。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使得资源禀赋条件较差的男性更容易被挤出原有婚姻,且因缺乏重新进入婚姻的竞争力,致使他们更多的处于离婚状态中。相反,对于资源条件较好的女性而言,一方面,她们可以借助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机制,获得更高的经济社会地位,降低在婚姻中的依附度,增强婚姻的主导权。另一方面,她们不大愿意扮演生活互补的角色,也难以找到经济条件更优或在生活上能够且愿意与之形成互补的男性,更高的经济社会地位难以转化为婚配市场的竞争优势。需要强调的是,这些现象既与改革开放以来“三化”进程的跨越式发展有关,也深受市场化进程的浸染。比如,“女向上男向下”的传统婚配模式,即是“男尊女卑”的封建文化与“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当前离婚态中的“甲女丁男”(即经济地位高的女性与经济地位低的男性)现象,亦折射出当下婚姻制度尚未完全摆脱封建婚姻制度的窠臼。这是现代化进程的高度压缩所导致的传统性别观念残余,以及新型生产与交换方式下个体选择有限的现实约束综合作用的产物。
余论:离婚潮中的制度—结构痕迹与未尽研究
在过去几十年中,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多国的结婚率都在不断降低,离婚率持续升高;而且,中国离婚率上升速度快于很多发达和欠发达国家与地区。纵向来看,中国70余年的离婚经验数据,透视出以下四重理论逻辑。
第一,新中国经历了三次离婚潮,每次离婚潮都与当时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结构密切相关。在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新中国初期,快速上升的离婚率主要受制度环境驱动,源自当时政治上的妇女解放、法律上的婚姻自由、文化上对旧有性别化婚姻规制的破除。改革开放初期的离婚潮,是在前期性别平等实践的基础上,受新的法律制度或司法解释驱动,再加之西方婚姻家庭思潮濡染的结果。21世纪后,现代化和市场化效应与制度要素相结合,形成了更有利于离婚的土壤:婚姻的拉力效应减弱,挤出效应增强,维持婚姻的稳定从刚性需求演变为弹性选择,由此而推升的离婚潮在2003年后来势更猛、时间更长,在10多年的时间内离婚率相继突破1‰、2‰和3‰。
第二,离婚的女性主导性变强,离婚成为赋权女性的一个显性表征。新中国初期,女性主动提出离婚诉求的比例较高,这是在新的政体下,婚姻当事人对旧的婚姻制度的清理,是女性对婚姻自主性诉求的外显,是妇女解放的具象及其在家庭领域的投射。从司法数据看,这种主导性延续至今。改革开放以来,除制度环境外,集体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也被撼动;现代化进程中结构禀赋的转型,改善了人们的经济福祉和生活质量,给予人们更多的选择机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女性人力资本、经济资本、社会资本的改善,进一步提高了她们的主体意识,增强了婚姻的替代效应,减弱了来自大家庭和社会的离婚阻力。离婚这个在过去被贴上了诸多负面标签的行为,在今天已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第三,离婚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新的婚姻制度中残留着旧制度的痕迹。通过历时考察离婚态可以发现,不仅性别化的婚姻制度未被彻底破除,性别与阶层之间也相互勾连。总体来看,女性的离婚态比例依旧低于男性,但其涨幅更快,越来越多女性持续处于离婚态中。更为重要的是,教育程度、职业声望、收入水平较高的城镇女性——即“三高”女性(经济社会地位较高、可供交换的资源较多、履行养家糊口家庭责任的能力较强)离婚态的比例更高;相反,教育程度、职业地位、收入水平均较低的农村男性——即“三低”男性(经济社会地位较低、可供交换的资源较少、履行养家糊口责任的能力较弱)离婚态的比例更高。
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农村因女性短缺、男性过剩,故男性较难摆脱离婚状态,而女性更易再婚。笔者的实地调研也表明,即便略有残障或智障,农村女性亦较易成婚。相反,在城镇社会,婚姻的身份属性减弱,契约关系增强,婚姻自由度更大。又如,由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高度压缩,具有“拼盘式”现代性特征,人的现代性发育不完全,故“性别革命”也不完全、不充分。不可否认的是,女性在婚姻自由方面的确取得了巨大进步,但社会变革并非全部是正效应,也可能在一些方面带来负效应。比如,在“男高女低”婚姻观念尚未消除的情境中,“三高”女性和“三低”男性往往失去选择或无可选择。再如,市场化进程对婚配模式的约束,使得很多适婚人群遭遇婚姻选择瓶颈。尽管制度性和结构性因素的嬗变,正在改变或重塑“门当户对”“男高女低”“女向上男向下”的婚姻梯度观念与婚配行为,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婚姻匹配的“甲女丁男”现象不仅表现在初婚的缔结上,也表现在离婚态的维持上,将“三低”男性和“三高”“两难”女性(难以扮演生活互补角色、难以平衡工作—家庭责任)双双排斥在初婚和再婚市场之外,最后形成“初婚困境”和“再婚困境”。可见,尽管当前的婚姻制度发生了变化,但传统文化的制度遗存、现代化进程的不充分性和市场化对婚姻家庭的不友好性等因素相互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着“男高女低”这一性别化的婚姻制度,既不利于“三高”和“两难”女性,也不利于“三低”男性。
第四,在过去70余年离婚率和离婚态变迁背后,还有许多理论问题尚需经验研究加以深化。比如,如果仅使用普查数据对离婚态人口进行性别与年龄、城乡、教育程度、职业声望的相关分析,并不能排除其他因素对性别与这些要素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不过,普查数据和文献资料揭示出的离婚态的性别模式及其与经济社会地位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对70余年婚姻变迁背后的制度和结构动因的系统分析,依然是进一步探讨因果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亦可为后续更具体深入的量化研究提供借鉴。又如,处于离婚状态究竟是一种选择效应还是无奈之举亦须辨识。部分处于离婚态之人可能是因为找不到合适的配偶;而另一些人则可能是一种意愿性选择。比如,婚姻收益的减弱、维持离婚态成本的降低、婚姻替代性的增强等,都可能驱动部分经济社会地位较高的女性,为保持独立和追求更高质量的婚姻生活而不着急进入或不愿再进入婚姻市场。“为自己而活”成为当今很多年轻人的三观底色,个体根据自身兴趣与利益诉求进行人生规划与选择。不可否认,传统小农社会的很多婚姻功能在今天可以被其他物品、服务所替代,并给婚姻“袪魅”。比如,同居可满足生理需求,职场发展有助于情感转移,社会地位就是个体最可持续和最有保障的“饭票”等观念,都可能影响婚姻状态。而笔者的个案访谈表明,不愿再婚者之间也存在个体差异,如深受前段婚姻关系的影响,找不到再婚对象等。代际关系、家庭网络、子女状况等差异,也会影响离婚态的维持或结束。我们应进一步剥离不愿再婚和难以再婚群体,辨识性别之间的差异。上述话题,都是下一步婚姻家庭研究必须持续关照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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