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资产浪潮汹涌——开曼虚拟资产服务商法
本文作者:王勇 卢羽睿 钟谕霖
导语
在带货大哥马斯克的带动下,比特币无疑是2021开年以来最具热度的话题之一。除了比特币价格屡创新高以外,虚拟货币在日常交易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例如500彩票网即在近期宣布以比特币和美元结算增发新股的认购款;更有甚者,美国迈阿密市长甚至直接提议以比特币支付公务员工资并征税。在虚拟资产汹涌的浪潮之下,一些地区正在悄然打造法律基础设施。
2020年5月,开曼群岛(“开曼”)立法通过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the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Act, 2020,“《虚拟资产服务商法》”)。《虚拟资产服务商法》为有关服务商在开曼提供虚拟资产相关的服务奠定了基本法律框架。根据开曼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于2020年10月30日发布的监管信息函(Supervisory Information Circular),该法律及其配套法规将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主要聚焦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执行以及其他一些核心风险领域;第二阶段则主要聚焦于授予牌照及批准虚拟资产发行有关的程序(包括沙盒许可证制度)。截至2021年1月31日,未向CIMA履行登记或通知程序且仍从事虚拟资产服务的实体可能会面临罚金及其他监管措施。第二阶段的法规及配套措施预计将于2021年6月生效,也意味着虚拟资产托管人以及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这两类主体届时应当持牌方可运营。该等立法及配套措施为在开曼提供虚拟资产相关服务搭设了可以依托的法律制度,也明确了相关主体应当遵循的监管义务。
一、《虚拟资产服务商法》监管的范畴
根据《虚拟资产服务商法》及其配套规则,任何从事虚拟资产服务的主体必须向CIMA进行注册登记(如已经是开曼其他法规下的持牌主体,则可向CIMA申请豁免);若该等主体从事的是虚拟资产托管服务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服务,则该等主体除登记外还应当申请持有牌照(于第二阶段生效后开始执行)。
1. 虚拟资产(virtual asset)
根据《虚拟资产服务商法》,虚拟资产是“一种价值的数字化表现,其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交易或转让,以及可以用于支付或投资,但不包括法定货币的数字化呈现”(a 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 that can be digitally traded or transferred and can be used for payment or investment purposes but does not include a 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fiat currencies)。因此,我们理解常见的比特币(BTC)、以太币(ETH)等都在前述定义范围内。
2. 虚拟资产服务(virtual asset service)
在开曼成立或登记的实体(包括豁免公司、豁免有限合伙等),如果将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作为一项业务(或在业务过程中提供了虚拟资产服务),则属于《虚拟资产服务商法》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虚拟资产服务包括发行虚拟资产或者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
(1)
虚拟资产和法定货币间的兑换;
(2)
一种或多种可转换虚拟资产间的兑换;
(3)
虚拟资产转让;
(4)
虚拟资产托管(virtual asset custody service);及
(5)
参与、提供与虚拟资产发行或销售有关的金融服务。
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需遵循的要求
1.注册或持牌要求
根据受监管程度的不同,被监管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受监管程度由高到低依次为:
2.发行虚拟资产的特殊审批要求
发行或拟定发行虚拟资产的服务提供商除了需要根据《虚拟资产服务商法》注册/登记外,还应当在发行虚拟资产前取得CIMA的事前批准。在收到服务提供商提交的申请之日起21天内,CIMA应当作出是否批准发行的决定。
3.其他需要履行的义务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需要持续性地满足《虚拟资产服务商法》及其配套法规下的一系列合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证券投资等方面的要求。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包括:
(1)
服务提供商需遵循开曼的《反洗钱法规》(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包括任命反洗钱合规官(但应当取得CIMA的事前批准)[1]、制定内部反洗钱规章制度;
(2)
未根据《证券投资业务法》(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Law)取得牌照或进行登记的服务提供商不得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3)
服务提供商发行10%或以上的股份或权益或转让/处置任何已发行股份或权益,需要提前取得CIMA的审批同意[2];及
(4)
服务提供商在转让虚拟资产时,应当收集并保留关于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信息以备CIMA核查。
此外,如果登记人士或牌照申请的申请表格中信息有任何变动,服务提供商应当在该变动发生的15日内通知CIMA。
如服务提供商违反《虚拟资产服务商法》中的规定,CIMA可以采取罚款、颁发限制令、吊销牌照、注销登记、向法院申请强制结业等惩罚措施。
4.沙盒许可制度(sandbox licence)
经CIMA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无论需登记及/或持牌),应申请沙盒许可证(sandbox licence):
(1)
其提供的虚拟资产服务包含对技术或传输方法的创新性运用;
(2)
其提供的虚拟资产服务(或其中的技术、传输方法)对金融市场或开曼的其他领域可能产生系统性的风险;
(3)
其提供的虚拟资产服务可能会产生洗钱、恐怖融资等相关风险;或
(4)
要求该虚拟服务商申请沙盒许可证符合公共利益、其他已经持牌人士或已经注册的登记人士、或开曼金融市场的整体利益。
和一般的虚拟资产服务许可证相比,沙盒许可证仅具有一年的有效期。CIMA可以在任何其认为必要的时候对取得沙盒许可证的服务提供商进行核查并在审查后决定修改许可证中的条款或限制,延长许可的期限,撤销该许可证,或要求服务商申请登记或持牌。
CIMA在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时,一般会衡量颁发许可证给申请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申请人的员工是否具备必须的技巧、知识和经验,申请人的设施、账簿、会计系统是够完备,申请人是否有充足的资本和足够的网络安全措施等方面。
三、 结语
《虚拟资产服务商法》及其配套法规带来的最重要的影响之一是明确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需要向CIMA注册或申请牌照。并且,这是开曼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第一次在立法层面被要求遵循开曼的反洗钱法规。[3]
此外,我们理解其他开曼法律也随着《虚拟资产服务商法》的出台进行了配套更新。如开曼《共同基金法》(Mutual Funds Act)扩大了“equity interest”的定义范围,从原先的股份、信托单元或合伙权益,进一步调整为包括股份、信托单元、合伙权益或“其他权益表现形式”(普遍认为该等修改系为纳入例如虚拟资产或其他创新形式)。此外,我们预期CIMA也将会在近期公布虚拟资产服务商监管的相关细则及指引(Statement of Principles),明确虚拟资产服务商从事其业务应当遵循的具体标准,并作为CIMA审查相关主体是否满足各项合规要求的参考准则。我们将持续关注该领域的立法动态并及时与业界同仁分享。
注释
[1]A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 shall not appoint (a) senior officer or trustee; or (b) an anti-money laundering compliance officer, without the prior approval of the Authority.
[2]No shares totalling ten per cent or more of the total shares in a company which is a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 under this Law shall be issued, and no issued shares or interests shall be voluntarily transferred or disposed of, without the prior approval of the Authority.
[3]根据一些境外注册代理的实践经验,有些开曼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已因其提供的金融服务被纳入开曼其他法规的监管框架(如开曼《证券投资业务法》)而向开曼政府申请了牌照并遵循开曼法下的反洗钱要求,参见
https://www.harneys.com/insights/provision-of-virtual-asset-services-now-formally-subject-to-cayman-s-aml-reg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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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天公诚王勇律师拥有在国内外多家顶级律所近20年的从业经验,为数百家基金客户和资管机构组建了一千多支境内外基金和资管产品,亦代表众多客户从事私募投融资和资本市场交易。
王律师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入库专家、上海市金融办QFLP/QDLP试点项目专家评委、厦门市政府产业基金专家评委、大中华地区美元基金GP路演专家评委、业内知名IR培训计划导师等职,亦经常受托为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就各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连续多年被Chambers、IFLR1000、Who’s Who Legal、The Legal 500、Asialaw Leading Lawyers、asialaw Profiles、《银行、金融、交易法律全球顶级律师指南》《亚洲律师》《商法》《中国法律与实务》、LEGALBAND等国际与国内知名律师评级机构和媒体评为中国“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第一级别律师。
王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士/文学士)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博士),亦曾在美国纽约大学攻读税法高等研究学位,并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特许另类资产分析师(CA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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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羽睿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管理学学士,并从北京大学以及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分别获得法律硕士以及LL.M.学位。
卢律师拥有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业务领域为基金设立与资产管理、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及境内外投资。
通过长期为一线头部私募机构提供基金设立、资产管理等服务,卢律师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擅长为各类境内外知名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设立、管理和运营美元和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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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谕霖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律博士(JD)学位。钟谕霖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境外基金设立、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等,主要负责交易文件起草与审阅、交易架构设计、法律和政策研究及尽职调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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