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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洪宪:治理校园暴力的当务之急 | 学者评论

莫洪宪 上海法治报 2022-12-23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近年来各地屡有发生,引发社会和家长担忧。毫无疑问,治理校园暴力是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责任,散见于《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文,也规定了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职责。但总体来看,现有立法虽然对家庭、学校、社会规定了多项职责,却仍然存在明显的空缺,需要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完善立法指引。



现行法律规定,家庭承担保护、监管和赔偿职责。不仅校园暴力被害主体的监护人应承担保护、报告的职责,加害主体的监护人也需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其实施加害行为,并在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赔偿的责任;学校承担管理、预防和补充赔偿的职责。不仅应当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工作制度、采取相关的辅导、教化措施,还需要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同时,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如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社会承担保护、预防职责。基层村居委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具体工作。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青妇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可以发现,现有立法的这些规定,对照当下屡屡曝出的校园暴力事件,常常给人力有不逮之感,需要认真审视其中的不足,尽快加以改进与完善。 

  

当务之急,应制定校园暴力防治专门规定。目前相关立法多未设立治理校园暴力的专门条款,仅有一些关联规定,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第17条、第25条均系围绕预防犯罪教育展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也仅针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规定,并未专门规定校园暴力治理。目前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欺凌防控职责与校园暴力治理的关联性较强,但其内容主要是学校如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以及开展培训、辅导等工作,且“校园暴力”的危害程度非“校园欺凌”可比,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伤害更加深远。因此应推动建立校园暴力防治专门制度,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增补校园暴力的定义、预防、处置规则,明确校园暴力防控的关键要点和学校、社会参与治理的基本要求;《未成年人保护法》则须明文规定校园暴力侵害主体、被害主体监护人所应承担的具体职责,切实引导家庭监护人发挥关键作用。


  

同时,还应规定校园暴力治理职责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有家庭、学校、社会等主体参与治理校园暴力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条款大多仅具有指导和宣示意义,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并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未来修正或制定新的相关立法时,可考虑设置相应的行政处罚,切实督促相关主体尽责履职。对于校园暴力加害主体监护人、被害主体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教育,督促其履行职责。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履行校园暴力防控职责不力的,可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甚至取消资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或处罚。其他社会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保护、预防职责的,亦可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此外,出台专项校园暴力治理规范文件很有必要。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立法也有关于校园暴力治理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这些立法调整的范围广泛,无法对校园暴力问题作系统规定。因此,为有效治理校园暴力,可考虑出台《防治校园暴力管理办法》,全面系统地规定校园暴力治理的基本原则、参与主体、职责要求、预防措施、处置应对、教育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例如,在教育管理层面,应涵盖校园暴力实施者的专门教育管理机制、预防校园暴力的教育机制、专门保障机制,切实引导家庭、学校、社会各方共同着力,实现校园暴力的前端预防和后端治理。其他方面的规定也应更加具体、明确、科学,使校园暴力治理有策可循、有责必究,从而切实构建长期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

作者 | 莫洪宪(武汉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导,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顾问,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办专家顾问)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2年10月28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见习编辑: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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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张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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