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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办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

问津学术 2023-03-25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全文如下。

  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和其他村级经济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村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也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规范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设立的工作机制、加挂的牌子、出具的证明事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增强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松绑减负为目标,以推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工作思路和作风务实转变为保障,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进一步把村级组织和村干部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水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1.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章程的规定,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加强村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村级组织自身建设,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村级社会治理,提供村级综合服务等。县级党委和政府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2.创新村级组织工作方式。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分类办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民群众个人事项。探索以清单等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强化村级组织兜底服务、综合服务能力。对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对村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级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基础上,由县乡级政府依法购买服务。深化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分级应用,探索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推进村级数据资源建设,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工作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

  3.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村民群众满意为导向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县级党委和政府应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

  (二)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4.从严控制党政群机构设立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村级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基层群团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原则上不得在村级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承担相应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由县级党委和政府统筹予以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

  5.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优化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办公。以村民群众为对象、村级组织能够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制定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合理划分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区域,统筹整合其他党政群活动阵地;依托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综合利用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的阵地资源。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统一纳入村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岗多责。

  6.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规定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数量、名称和式样,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一般应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标牌和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悬挂的标牌,一般在内部显著位置悬挂村级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综合服务大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在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简明标牌。依托村务公开栏张贴并定期更新有关信息,采取集中展陈形式展示村级组织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

  (三)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7.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依法依规确定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省级党委和政府在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基础上,梳理本行政区域内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的、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适时分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完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基层治理领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鼓励党政群机构采取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8.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村级组织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分类制定需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做好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与各地区各部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衔接。省级层面未统一规范,但涉及村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本着便利村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村级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村民群众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列入《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和省级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村级组织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虽列入清单、但有关党政群机构确因形势变化需要仍要求出具证明的,应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乡镇党委和政府应联系有关党政群机构协调处理。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过程各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分级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省市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县乡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逐一规范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事项。强化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牵头协调职能,抓好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

  (二)健全监管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分级制定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健全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没有经费保障、没有实际效用、村民群众不认可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负担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及时纠正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即时监测。

  (三)增强村级组织能动性。村级组织要认真落实规范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有关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加强与相关党政群机构的工作衔接,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要把减轻工作负担成效转化为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动力,集中精力做好带领发展、推进治理、为民服务等工作,以更加奋发的精神状态、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组织村民群众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农办要协调推进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送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农办。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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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普法办印发《202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附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的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三部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31—135号)

瞿振元:稳中求进,锐意创新,深入推动“双一流”高质量建设

明确了!海南这项补贴,每月最高1万元!
嘉兴市正式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含权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附全文)法释〔2022〕3号

常规剧集正片不少于41分钟!广电总局发文

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全文来了
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最高法: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规范行政涉企合作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案的答复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江苏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的公示
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重庆高院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最高法:关于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司法部答复:依旧享受法考放宽政策!

最高法: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立案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救助的建议

关于提高法院判决可执行性的建议

关于探索开展气候变化领域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质纠纷解决资源,大力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11家单位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重磅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涉及法考、涉外法治人才等

3部门发文:严查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行为!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教育强省!河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公布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发文,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

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划定“红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无锡市发布律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持续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

2022年最新!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及部省合建高校新闻发言人名单、工作机构电话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如何推动普通高中高质量发展?教育部:重点看这18项关键指标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及各学科重要论述摘编拟入选名单的公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教育部等3部门: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发布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设立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甘肃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2021年12月21日)

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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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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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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