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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华盛顿邮报 网安寻路人 2022-03-20

编者按: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1.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2.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本公号中关于TIKTOK所经历的CFIUS审查的相关文章,见:

  1.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一):美欧概览

  2.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二):CFIUS实施条例详解

  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4.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9.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10.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11.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本篇文章是对《华盛顿邮报》一篇深度报道——TikTok’s fate was shaped by a ‘knockdown, drag-out’ Oval Office brawl的翻译。这篇文章还原了白宫内部不同人物对如何处理TIKTOK的审查和审查结果的不同立场和博弈。非常具有信息量。本文版权归《华盛顿邮报》所有,因此谢绝转载,也仅限于各位研究之用。

上周,当硅谷、中国和华盛顿的领导人竞相决定全球发展最快的社交媒体公司之一的命运时,特朗普总统的两位高级顾问在椭圆形办公室爆发了一场争吵。

上周晚些时候,在特朗普、贸易顾问彼得·纳瓦罗(Peter Navarro)和其他助手面前,财政部长史蒂文·姆努钦(Steven Mnuchin)开始争辩说,中国人拥有的视频分享服务TikTok应该卖给一家美国公司。姆努钦曾多次与微软的高层领导交谈,并自信地认为,他已经在政府内部凝聚了对以国家安全为由出售给这家科技巨头的支持。

知情人说(他们要求保持匿名的状态以披露这次内部的讨论),纳瓦罗进行了反击,要求彻底禁止TikTok,同时指责姆努钦对中国软弱无力。知情人说,财政部长似乎被吓了一跳。

在此次争论——其中一位人士将其描述为一场 "击倒、拖出 "的争吵——之前,投资者、游说者和高管之间进行了数月的密室交易。这些利益相关者中的许多人早就明白与特朗普政府的关键人物建立密切联系的关键性。

但在过去几周,他们也被提醒,在特朗普领导的政府下,商业交易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以及在总统面前一场激烈辩论的赢家,将能如何帮助决定一笔数十亿美元交易的命运,而这笔交易可能会重塑未来几年的技术商业格局。

在过去的两周里,TikTok的未来一直被公开折腾,先是总统似乎会同意出售,然后是他会直接禁止,然后他又允许出售——但前提是必须向美国财政部支付费用。


在幕后,针对每一个转折都发生了大量的争吵。而周四晚上,总统在空军一号上签署的一项行政命令——除非出售TikTok,否则将在45天内基本关闭TikTok的美国业务——则为这家全球发展最快的社交媒体初创公司之一的未来埋下了更多迷茫。在东岸或西岸,很少有人知道这个命令即将到来。

这种混乱的做法可以追溯到特朗普作为商人的日子,美国行动论坛(American Action Forum)总裁道格拉斯·霍尔茨·埃金(Douglas Holtz-Eakin)说,这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保守组织。

"这样混乱的做法,只追求在当下有效,从长远来看,它的有效性就会消失。"这位国会预算办公室前主任和约翰·麦凯恩总统竞选的前经济政策顾问说,"商界很难弄清我们政策的方向。"

白宫发言人贾德·迪尔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政府 "致力于保护美国人民免受所有与网络相关的关键基础设施、公共健康和安全以及我们的经济和国家安全的威胁。"

财政部发言人莫妮卡·克劳利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该部门不评论与总统会面的具体内容,尽管她证实部长确实参加了与总统的会议,向他介绍国家安全建议的最新情况。

"特朗普政府的一大优势是,总统依靠强烈的、往往是对立的意见,达成的决定,总是符合美国人民的最佳利益,"纳瓦罗在声明中说。"因为这是事实,对于一个强大的美国来说,'在椭圆形办公室里发生的事情,应该留在椭圆形办公室里'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我对这显然是一个充满了夸张和误导的恶意泄密事件不予置评。"


一家科技金融巨头颤抖


TikTok被认为是中国最大的技术成功案例之一。世界各地的人们都在使用这款应用来制作关于他们生活、宠物和舞蹈动作的短视频。母公司ByteDance的CEO张一鸣称其为世界的 "窗口"。

TikTok在美国拥有1亿用户,其中许多人的年龄在25岁以下。它的成功引起了著名投资者的兴趣,其中包括硅谷著名风险投资公司红杉资本。2014年,其中国部分对TikTok的母公司进行了3500万美元的先见之明投资,使其拥有的股份如今据说估值超过8亿美元。TikTok的所有人还在2017年以1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Musical.ly,使其对年轻用户更具吸引力。

但随着成功的到来,也受到了审查。2019年夏天,TikTok首次被认定为潜在的国家安全威胁,当时美国官员向ByteDance提出了对其收购的担忧。

这变成了今年的正式国家安全调查。它是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领导的,该委员会是一个部门间机构,负责筛选外国投资交易的国家安全风险,并基于安全理由向总统建议是否应该拒绝某些拟议的收购或撤销已完成的收购。

在TikTok的案例中,该应用在美国的下载量已超过1.75亿次,与其他应用一样,该应用获取了大量敏感的个人数据,包括互联网和浏览活动、位置数据和搜索历史。根据一项国家情报法,这些信息有可能被中国政府获得,该法要求任何中国公司 "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

调查的消息在红杉资本的大厅里引起了震动。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全球管理合伙人Doug Leone率先向特朗普政府替TikTok说话,他告诉人们,他可以利用他在特朗普的影响力来帮助公司,这位知情人士以匿名的方式描述了一段私人对话。根据公开记录,Leone和他的妻子为特朗普竞选连任提供了10万美元,Leone是总统“重新开放经济”的特别小组成员。


该人士表示,Leone还培养了他与姆努钦以及总统高级顾问和女婿贾里德·库什纳的关系。红杉与库什纳的弟弟乔希是一家医疗保健公司的共同投资人。

红杉发言人Natalie Miyake在一份声明中表示,仍然支持TikTok及其为数百万人提供的服务,并期待该公司达成 "所有相关方 "都能接受的 "双赢解决方案"。

同时,据一位熟悉公司的人士透露,TikTok今年雇佣了大约十几名说客,其中一名说客曾在宾夕法尼亚州参加特朗普的竞选活动,被总统称为好朋友,他在讨论公司事务时不愿透露姓名。这名说客是美国国务卿迈克·蓬佩奥(Mike Pompeo)的美国军事学院同学,蓬佩奥被视为中国鹰派。

在台面上,TikTok展开了一场运动,以说服美国政府相信它不是一个威胁。该公司表示,其应用主要用于娱乐,应用的软件代码不包含可用于政府监控的后门。它开始发布透明度报告,显示执法部门对数据的要求,并公布了公司的源代码。5月,张一鸣聘请迪士尼流媒体主管凯文·梅尔(Kevin Mayer)担任TikTok的新CEO。

张一鸣还开始尝试将公司的技术与中国脱钩,并指出美国TikTok用户的所有数据都存储在美国,并在新加坡进行备份。他一直致力于将TikTok的软件代码和算法与更大的ByteDance集团分离,后者在中国拥有多个应用。

今年一整年,张一鸣和他的投资人都很有信心,认为美国联邦政府的担忧可以得到解决,而不用ByteDance分拆TikTok。但在6月底印度直接禁止该应用后,情况很快发生了变化。当时,公司和投资者开始听到来自白宫的不同信息,政府中的反华成员似乎越来越有可能在解散公司的问题上占据上风。

整个7月,投资者和TikTok的游说者私下里与政府合作,力图提出其他计划。在一个熟悉讨论的人所说的 "反复过程 "中,涌现了许多不同的点子。

其中一个方案涉及引入一家具有技术知识的第三方美国公司作为承包商,以保证TikTok的安全性。在另一个计划中,投资者提议将TikTok从ByteDance中剥离出来,投资者购买新的独立公司的大部分股份,但允许张一鸣通过少数股权保持控制权。该人士表示,该计划涉及引入另一家科技公司作为投资者,以确保安全。

据另一位人士透露,张一鸣一度考虑将ByteDance的总部迁往伦敦,并亲自搬到那里,以展示ByteDance是一家不受北京控制的全球性公司。

但据该人士透露,今年夏天,随着行政当局中的强硬派越来越有可能在解散公司的过程中占据上风,张一鸣对这一进程的发展感到失望,并与微软就出售事宜进行了接触。张曾于2008年在微软中国办公室工作过半年,并对该公司保持着仰慕之情。今年早些时候,他聘请了24年的微软老员工Erich Andersen担任ByteDance的总法律顾问。

其他有财力收购该公司的科技巨头在监管方面的挑战,可能会让收购变得更加复杂。谷歌、亚马逊、Facebook和苹果的首席执行官上周都出现在众议院一个调查科技巨头滥用权力的小组委员会面前。

这给了微软很大的筹码。TikTok可以帮助这家拥有45年历史的软件巨头扩展到社交媒体,以及加强其开发人工智能系统的野心。该公司近年来在财务上的蓬勃发展是依靠其销售云计算服务的业务。这加强了它在谈判收购TikTok时的优势。

张一鸣觉得自己越来越被框住了,他提出要卖给微软。


一场 "恶性 "的总统办公室斗争


随着大选的临近,特朗普越来越多地对中国进行抨击,将新冠病毒和国家安全问题归咎于中国。在过去的几个月里,他使用了一项很少使用的命令,要求中国企业撤资收购,以及发布行政命令限制商业往来。

"我认为特朗普的本能是对中国咄咄逼人,"一位前美国官员说。"纳瓦罗就像肩上的魔鬼,说:'做吧,做吧'。姆努钦更像一个州长,试图让一切都慢下来——他会问:'华尔街怎么办?第二阶段(贸易协议)怎么办?"

其中一位人士说,在椭圆形办公室会议期间,辩论变成了一场 "恶性 "斗争,特朗普在一旁看着。他们指出,这两位顾问有争议的历史。他们在2018年5月的北京之行中,发生了一场充满脏话的大喊大叫。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截至上周,CFIUS机构一致认为TikTok需要一个美国合作伙伴,他在讨论内部谈判时不愿透露姓名。据该人士透露,TikTok的律师正在与行政团队合作,进行有序的过渡。"微软和TikTok的期望是总统将签署CFIUS提出的方案,然后我们就开始持续推进,"该人士说。"相反,它现在变成了这样的一次过山车之旅。"


一周多前的7月31日,当特朗普在飞往坦帕之前去登上直升机时,他听起来对自己的计划并不确定。"我们可能会禁止TikTok,"特朗普在前往佛罗里达州之前告诉记者。"我们可能会做一些其他事情。有几个选择。但很多事情都在发生,所以我们将看看会发生什么。但我们正在研究很多关于TikTok的替代方案。"

当天晚上,当他乘坐 "空军一号 "飞回华盛顿时,他告诉记者,他已经做出了禁止它的决定,他不赞成交易。到了周日,微软宣布已经说服了总统,并将以9月15日为最后期限继续谈判。

该公司在一篇博客文章中写道:"微软充分认识到解决总统担忧的重要性"。

周一,特朗普在白宫对记者发表讲话时重申,如果不将TikTok出售给微软或另一家美国公司,他希望TikTok在9月15日左右被迫停止在美国的运营。总统说,如果这一出售成功,部分收益应该支付给美国纳税人,作为在美国运营的补偿。

"该价格中非常大的一部分将不得不进入美国国库,"特朗普在谈到潜在的TikTok出售时说。"美国应该得到补偿或支付,因为没有美国,他们什么都没有。"

税务专家说,没有合法的方式能够实现特朗普所说的美国财政部能够获得交易金额中的"相当一部分"。但这种模糊的威胁让他看起来是在对中国和TikTok实施惩罚性措施——他的一些助手热衷于推动这种措施——这种措施不包含戏剧性的行动,以至于造成危险的升级。

熟悉CFIUS审查的律师表示,财政部通常会在这个过程中收钱,因为公司需要支付适度的费用来支付审查成本。这些费用是基于拟议交易的规模,但不能超过30万美元。

在特朗普改变主意支持出售给微软后,纳瓦罗周一在接受CNN采访时指责这家科技巨头与中国走得太近,称其此前与中国政府的合作以及在中国使用Bing和Skype。他建议微软可以剥离其持有的中国股份。

他问道:"问题是,微软是否会同样受到中国的影响?"。

随着时间的流逝,分析师预计收购价格将达到数百亿美元,只有少数公司能够承受这个价格。截至6月底,微软拥有1365亿美元的现金和易得的资金。

但那些参与潜在交易的人在周四晚些时候再次陷入对总统计划一无所知的境地。

在乘坐空军一号时,特朗普以国家安全为由,发布了两项行政命令,有效地禁止了TikTok母公司ByteDance的美国交易。在此期间,微软对TikTok的收购仍将被允许。

TikTok在周五发布在网上的一份声明中表示,它可能会采取法律行动来挑战这一命令。

"我们对最近的行政命令感到震惊,该命令是在没有任何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发布的。"该公司说。"近一年来,我们一直在寻求与美国政府真诚接触,以提供一个建设性的解决方案来解决人们所关注的问题。我们遇到的情况是,政府不重视事实,没有经过标准的法律程序就强行规定协议条款,并试图将自己插入到谈判中去。(完)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近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4.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7.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10.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11.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13.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4.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5.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6.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7.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8.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2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2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3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3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38.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9.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40.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线下沙龙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7.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8.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9.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

  1.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2.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3.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4.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10.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11.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12.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3.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14.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15.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16.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7.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18.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20.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1.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2.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23.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一):美欧概览

  2.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二):CFIUS实施条例详解

  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4.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9.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10.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11.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12.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13.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2.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3.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4.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2.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3.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4.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5.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6.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

  1.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2.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3.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4.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5.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自动驾驶系列文章:

  1.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2.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3.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4.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5.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跟踪系列文章:

  1.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3.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4.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5.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6.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7.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

  1.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3.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4.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7.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1.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数据跨境流动系列文章: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8.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9.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10.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13.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14.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15.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25.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2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28.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章: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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