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天下事】朱宁宁:立法应为公民个人生物信息提供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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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borah Quinn-Munson
立法应为公民个人生物信息提供特殊保护
记者 / 朱宁宁
眼下,手机支付已成为很多网购达人惯用的支付方式。而且,伴随技术进步,指纹验证更是有逐渐取代传统密码支付的趋势,只需要手指轻轻地在手机上按一下,一秒钟即可完成支付,再也不用为记不起来各种银行卡的支付密码而尴尬。
但与此同时,不少人也开始为这种支付方式的安全性伤神。一些影视剧中利用科技手段窃取指纹轻松开机、盗取信息、入侵系统的桥段也比比皆是。而一旦用户的支付信息被采集并违法使用,造成的损失就没那么简单了。
终生伴随、唯一无二、不可更改,这些特征都决定了公民生物信息的敏感程度和利用价值远高于一般个人信息,也因此存在特殊风险。如何在法律层面给予个人生物信息必要的保护,则考验着立法的智慧。近日,多位业内人士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基于公民个人生物信息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立法上应对其予以高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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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不确定性带来立法难点
据了解,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目前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见于民法总则,其中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个人生物信息具有人格权法律属性,2018年8月首次公开亮相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将公民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但对于这种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以列举的方式与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进行并列的方式,业界普遍认为并不足以突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性。
“可以看出,目前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重要性尚未引起足够重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姚佳认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100%对个体的可识别性,一旦被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其对个人、社会、国家的损害可能无法估量,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对个人生物信息的利用方式也会不断发展演进。鉴于此,为突出个人生物信息的重要地位,不宜将个人生物信息与其他信息类型不作区分,而作一种较为笼统的规定。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应单列相关条文对个人生物信息的人格权属性加以强调。
此外,在姚佳看来,当下的难点还在于需进一步对个人生物信息进行深入认识。“目前个人生物信息立法的争议点还是主要集中在基因可利用的方式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或者说人们的认识上存在诸多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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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寻求特殊立法保护
正是基于个人生物信息的特殊性,多位受访者呼吁立法应对其提供更多的特殊保护。
“可以说,目前民法总则的规定仅仅是个开始,还远远不够。立法上还需要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细化。”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自动驾驶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郑志峰认为,公民生物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一起识别自然人,属于个人高度敏感信息,保护力度理当更大。“个人生物信息极具敏感性,存在特殊风险,因此,在保护层级上要高于‘一般隐私’,需要受到特殊关注和保护。”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建议,建立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专门负责保护包括公民生物信息的个人隐私保护等事务,并监督落实个人隐私保护法以及受理公众维权申诉等。他尤其强调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特殊群体,其认识和控制能力较弱,其个人隐私权利也极易受到侵害,因此需要法律单独作出相关规定,予以特殊保护。”
除了对个人生物信息的收集利用等可遵循目前有关个人信息收集的“正当、必要”以及最小化原则等,姚佳指出,对于违法收集、使用或泄露个人生物信息的,还应依相关法律规定而承担相应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此外,在其他相关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还应当对个人生物信息所涉及的国家安全等进行突出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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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商业应用领域市场管理规制
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数据的利用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数字经济需要企业加大对于数据的利用,另一方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刻不容缓。
“除了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外,在保护措施上还应当引入技术保护的手段。”郑志峰认为,未来除了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外,更应当出台企业数据权属与利用法,规定企业从一开始就应当承担采取加密、匿名、脱敏等技术职责,以便从源头上消灭和控制信息科技对于个人信息的威胁,规范数据的利用,从而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
北京科学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伊彤认为,必须要注意防范企业利用互联网安全漏洞盗取个人生物信息进行非法获利或利用获取的个人生物信息进行非法交易。“在企业商业行为中,要对个人生物信息权提供适度合理保护,防范企业利用互联网安全漏洞盗取个人生物信息进行非法获利或利用获取的个人生物信息进行非法交易,提供法律救济途径和行政管理依据等。”
与此同时,伊彤指出,应对生物信息产业提前规划,通过经济法规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和引导,适时调整某些行业惯例,制定企业经营行为负面清单,为产业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环境,避免社会伦理和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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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载于法制日报人大视窗( 2019-04-16 )
本文仅作学习交流之用
Levitan,Isaak Ili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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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钟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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