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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中,中国律师如何选择和管理境外律师?|办案手记

谌莹云 天同诉讼圈 2024-07-01



本文共4,831字,建议阅读时间8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参与度的不断提升,涉外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从事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中国律师队伍也不断扩大。在代理涉外案件时,中国律师不免要与境外律师进行跨境合作。这一“中西合璧”趋势不仅要求中国律师对境外法律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还对中国律师的协调统筹、多元合作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将结合笔者团队代理涉外案件的经验,与读者分享中国律师在涉外案件中选择和管理境外律师的几点建议,以期有助于初入行业的涉外律师开展工作。


一、哪些涉外案件需要境外律师介入?


实践中,出于办案时间和成本效率的考虑,并非所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都需要境外律师的介入。例如,当一个案件实体争议适用中国法律,而涉案主体为境外企业或自然人、案件事实调查涉及外语文件的,中国律师完全可以在客户和第三方辅助性机构(如翻译公司、调查公司、公证机构等)的协助下完成案件代理工作。而就以下争议解决案件而言,中国代理律师可能需要考虑聘请境外律师。


国际仲裁案件


此处所述“国际仲裁案件”,指的是仲裁地在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仲裁案件。此类案件有两个特点:(1)法律适用问题复杂,除适用于实体争议的法律问题外,还可能涉及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问题、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问题、适用于涉案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问题、适用于仲裁裁决或临时措施命令的执行等法律问题。在个案中,这些法律问题可能指向多个不同司法区域,这要求代理律师在识别争议焦点和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关司法区域寻找当地律师合作;(2)仲裁程序糅合了普通法体系特色,如证据开示(document production)和庭审交叉盘问(cross-examination)等制度,尤其是当仲裁庭成员具有普通法背景时,中国律师团队可能要视案件情形,与境外律师一起合作,为客户争取最佳代理效果。


存在多个司法区域的平行法律程序


实践中,涉外案件可能会在多个司法区域出现平行法律程序,这对中国律师作为“牵头律师”的统筹协调和制定策略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例如,在笔者团队曾代理过的一起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中,由于保函开立人为意大利银行,对手方保函申请人在意大利法院“突袭”申请了“保函止付令”,导致我方客户作为受益人无法在境内提取涉案保函项下款项。笔者团队在接受代理后第一时间在意大利当地聘请律师,向法院申请撤销“止付令”,一方面也同步在境内针对保函开立人提起违约之诉,两地配合下最终成功为客户挽回巨额损失。此外,实践中还可能出现涉案当事人在境外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清盘或破产等情况,此时需要代理律师选择合适的境外律师,及时参与并维护客户在境外程序中的利益,同时协调好其对境内平行诉讼或仲裁程序可能产生的影响。


国内诉讼或仲裁中需要进行境外法查明


在国内诉讼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是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还是根据冲突规范导向外国法适用的,当事人都可以主动向法官提供有关外国法的查明结果[1]。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并聘请境外律师或法律专家出具查明报告,也可委托法律查明服务机构进行查明。同样的,仲裁案件中涉及境外法查明问题的,当事人也可主动向仲裁庭提交法律专家报告。


国内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可能在境外执行


如案件未来执行涉及境外资产的处置,即便实体争议与境外法律无关,代理律师也应提前考虑向资产所在地国家的律师咨询当地关于中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司法态度,以及可能导致判决或仲裁裁决无法执行的事由,以最大化地保护客户利益。

 

二、如何选择境外律师?


如上所述,如中国代理律师判断确有聘请境外律师介入案件的必要,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选择合适的境外律师?这个问题又可进一步拆解为:(1)选择境外律师有哪些渠道?(2)选择境外律师应考虑哪些因素?


1. 选择境外律师的渠道


就境外律师的选择而言,代理律师的最佳选择可能是此前合作过的、已经积累信任基础的律师。如果没有这样的候选人,代理律师可以向客户咨询此前在交易阶段提供服务的律师,如客户对该境外律师团队比较信任和满意,也可以考虑与其合作或由其推荐合适的争议解决律师。如果代理律师和客户都没有合作过的境外律师,那么根据笔者经验,还可以考虑如下渠道:


同行推荐


通过同行推荐的境外律师,其专业素养往往已在行业内获得认可,服务质量更有保障。通常大型国际律所在全球主要司法区域都设有办公室,各办公室间可以跨境合作。但对于大部分在中国执业的涉外律师而言,更为可行的方法是积极参加线上和线下的行业协会论坛、国际机构举办的讲座等活动,以此积累人脉,充实自己的“境外律师资源库”。


网络公开信息


如以上渠道不可行,代理律师至少还能通过网络公开信息进行查询。目前,各国际法律评级机构大多在其官网上推出了不同专业领域和司法区域的榜单,例如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The Legal 500、Who's Who Legal、Asian Legal Business等。这些评级机构的榜单可作为选择境外律师的参考依据。但对于法律市场较小的第三世界国家而言,当地律师的选择范围就极为受限。如笔者团队曾代理的一起涉外案件涉及某大洋洲岛国法律,可检索到的当地律师仅有七人,在这种极端情况下,中国律师可能不得不面临“开盲盒”的风险。


2. 选择境外律师的考虑因素


一查利益冲突


由于各司法区域的律师管理制度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不尽相同,中国律师在选择境外律师时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向对方披露与案件争议有关的主体信息,以供对方律师或律所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同时,如果聘用协议签订后发生了新情况可能导致潜在利益冲突的,中国律师也应及时向境外律师披露。尤其在境外律师以专家身份出具法律报告的情形下,中国律师更应审慎对待这一事项,以免后续己方提交的专家报告遭对手方攻击或被法官/仲裁庭不予采信。


二看专业背景


选择境外律师应考虑对方专业背景和能力是否足以胜任案件需要,包括:对方的教育背景是否在国际上具有认可度;是否在当地具有执业资格;是否有过处理相关领域争议的经验;在当地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源;是否获得过相关领域的奖项或评级认可;如对方母语非英语,是否能以英语为工作语言等。此外,如果拟聘请的境外律师将作为法律专家参与案件,还应考虑对方的执业年限和社会职务(如有)是否足够资深,以增强其报告的可信度。


三验行业口碑


如前所述,在行业内有良好口碑的境外律师,至少其专业素养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这不仅包括法律功底,还包括对方的工作态度是否勤勉、对客户的问题是否能快速响应、收费是否合理等。


四询费用预算


实践中,法律服务费用与服务质量一般是挂钩的,尤其是在法律市场较为发达的欧美各司法区域。一般而言,普通法系司法区域的律师(如美国、英国、香港、新加坡、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倾向于按照小时费率计费,并且不接受封顶价格或风险代理费。对此,笔者建议中国律师在询价时注意以下事项:


  • 礼貌要求境外律师给予合理的优惠费率;


  • 明确境外律师的工作范围,如审阅文件的数量和范围、起草报告的份数(是否包括补充报告)、是否需要出庭等,并在此基础上要求境外律师提供预估报价范围;双方可在聘用协议里进一步约定,一旦累积费用超出预估报价上限,境外律师应立即停止工作并等待指示;


  • 明确账单周期和付款期限,注意与中国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账单周期协调一致;


  • 明确是否需要支付预付款,如有,须及时向客户反馈;


  • 明确是否提供工作小时明细;


  • 明确其他杂费的承担,包括可能产生的税费和打印费等支出。


同时笔者也提示: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中国律师在询价阶段最好通过邮件等书面方式与境外律师进行沟通,确保双方在工作范围和费用问题上理解一致,并妥善保存相关邮件记录。

 

三、如何与境外律师高效合作?


选择合适的境外律师仅是工作开始的第一步,如何在案件中与境外律师高效合作,也是中国律师在代理工作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技能。这一技能将随着律师办案经验的积累而提高,非一日之功。下文将基于笔者团队的办案经验,与读者分享与境外律师合作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 明确中外律师的分工


中国律师在涉外案件中担纲“牵头律师”的角色,类似于工程项目中的“总承包商”,而各个境外律师则相当于“分包商”的角色。作为“总承包商”,中国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客户的法律费用预算,给境外律师下达明确的工作指示,这样才能发挥“中西合璧”的最大效用。


以一个国际仲裁案件为例,中国律师的工作主要是事实证据收集、程序管理和充当客户与境外律师之间的沟通桥梁,而境外律师则主要负责补足中国律师在英文写作和出庭技术方面的短板,如下表所示:



2. 尊重中外文化差异


笔者认为,高效合作的前提是互相尊重。在与境外律师合作时,中国律师应在保证客户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包容多元文化的差异,尊重境外律师的文化和习俗。如上文提到的收费模式差异,对于中国律师所熟悉的“前期+风险”收费模式,大部分境外律师却难以理解,甚至认为刻意压低前期费用是对他们工作成果的不尊重和不信任。这类因文化差异引发的误解,可以通过中国律师的事先了解和与客户的提前沟通来避免。再如,在设置工作文件的截止日期时,应尽量避开对方的长假期,如美国律师习惯在感恩节、圣诞节、新年休长假,而欧洲各国律师则通常在每年七月至九月“夏休”;同时,也要注意对方当地的传统节假日,以免耽误文件提交时间。


此外,由于法律理论和实践都具有极强的地域性,对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代理的境外程序,中国律师可以根据自身经验提出合理建议,但涉及当地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事项,最终应以境外律师的意见为准。


目前,受新冠疫情影响,中外律师之间多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沟通,缺乏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在时间允许时选择视频会议等方式与境外律师沟通,以增进双方对彼此的了解和信任。


3. 做好时间和预算管理


作为“牵头律师”,中国律师还应当做好案件的时间和预算管理。在时间管理方面,除了在签订聘用协议前与境外律师沟通好工作量和文件截止日期外,定期跟进境外律师的工作情况也是中国律师的代理工作内容之一。视个案情况,中国律师可以要求境外律师每周或每两周汇报一次工作进展。同时,中国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向境外律师进行咨询时,最好同时向对方告知回复期限,以提高双方工作效率。


在预算管理方面,除前文提到在询价阶段双方就工作范围和费用问题上达成一致外,在代理过程中,中国律师也要负责协助客户审核境外律师提交的账单和工作小时明细。如对账单有疑问(例如工作内容超出聘用协议),应及时向境外律师提出并充分沟通。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若干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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