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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杨丹 网安寻路人 2022-03-20

编者按:

本公号曾发表的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本篇文章作者为杨丹。


美国人脸识别的法律规范—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1]

 

法律拼凑的概念源于美国关于“民主实验室(Laboratories of democracy)”的学说,该学说源于New State Ice Co v. Liebmann, 1932[2])一案,该案的大法官Brandeis认为,由某个州的公民来选择,让这个州作为实验室,去尝试新的社会和经济模式,同时也不会对其他地区构成威胁。

 

民主实验室的学说在联邦制的框架内塑造了美国各州的自治权,这些州被用作社会“实验室”,以类似于科学方法的方式制定和检验法律和政策。该学说根植于《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3],该修正案规定:“宪法中未明确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或人民行使”。

 

如果某一项政策在某个州取得了成功,则可以通过国会法案将其扩展到国家。也有人认为,法律负担的分散可以导致一种力量的平衡,从而迫使各行业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合作[4],并采取更加平衡和负责的做法。这些政策实验在美国的技术法规领域中越来越多地用于在没有联邦法规的情况下制定开放的互联网法律[5]。

 

这种设计上的法律分裂有其优点,并且可以为美国和欧洲立法者当前有关使用生物识别数据和人脸识别技术的研究提供有趣的启示。不同于欧洲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监管动态,两者各有优缺点。

 

联邦法律


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商业用途的首次尝试是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美国商务部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NTIA)分别于2012年和2016年发布的非约束性准则[6]。前述两份文件都没有为生物识别信息和人脸识别技术提供有价值的定义。这些文件主要解决了识别之前的收集和分析,通知和同意的问题。

 

2020年2月12日,两位参议员宣布了名为《人脸识别的道德使用法案》(Ethical Use of Facial Recognition Act)的立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免遭“迅速发展的人脸识别技术和数据收集活动带来的过度监视和过度监管”的风险[7]。《人脸识别的道德使用法案》将暂停所有联邦政府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直到国会明确通过关于数据的特定用途的立法,以保护美国人的隐私权。该法案还将禁止联邦资金用于州或地方政府投资或购买人脸识别技术[8]。

 

同时,美国国会仍在讨论出于执法目的的人脸识别技术部署和使用问题,去年11月通过《人脸识别技术保证法案》(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 Warrant Act,2019-2020)[9]将迫使执法部门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监视前,应当根据涉嫌犯罪的内容获取逮捕证,特殊情况可以考虑豁免。该法案要求人脸识别技术在执法领域的使用,获批期限最长为30天,同时应当最小程度的获取,保留和披露涉及的个人信息。该法案还将对法官的决定权进行监督,要求法官向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报备每项申请的审批结果。


各州法律


由于没有任何联邦政府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商业用途进行规范,过去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州开始启动立法程序来处理生物识别数据。

 

伊利诺伊州和德克萨斯州是第一个考虑该问题的国家。随后是加利福尼亚,华盛顿,科罗拉多州和阿肯色州(见下图)。在今年年初,华盛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进一步出台了旨在规范生物识别信息使用或向个人授予新权利的法案。

 

在纽约,佛罗里达州,亚利桑那州,马萨诸塞州,密歇根州,新泽西州,夏威夷州,新罕布什尔州,宾夕法尼亚州,弗吉尼亚州,威斯康星州,马里兰州,佛蒙特州,内布拉斯加州,明尼苏达州,特拉华州,阿拉斯加,蒙大拿州,俄勒冈州等地已就此事展开立法辩论。虽然部分法案并未得到通过,但这种前赴后继的立法体现了各州间趋于在此问题上制定明确的框架来保护个人隐私的趋势。


 

BIPA和CCPA中的生物识别信息

 

伊利诺伊州于2008年通过了第一项关于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BIPA 受到欧盟数据保护制度的启发,要求私人实体制定书面政策,提供事先通知并征得个人的书面同意,通过事先建立关于此类信息以及对生物识别符的保留期限和披露条件的限制的合理的标准,以保护该类信息。最重要的是,它是在州一级为个人提供诉权的少数法律文书之一,当私人实体违反本法规定时,原告可以申请违约金和律师费等赔偿。自2008年生效以来,该法已成为众多诉讼和判例法的基础。

 

2020年5月,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等组织对Clearview 提起诉讼[10],指控其违反了《伊利诺伊州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BIPA),侵犯了伊利诺伊州居民的隐私权。请求法院命令Clearview 销毁其所拥有的违反BIPA规定收集和存储的所有生物识别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要求Clearview在获取其生物识别标识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所有人并获得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收集,存储和使用他们的生物识别信息的特定目的;要求建立一个公开的书面政策,统一明确存储期限等规范指南。


Clearview AI涉诉事件

 

2020/1

纽约时报披露了人脸识别科技公司Clearview AI从各大主流网站抓取了 30 亿张图像数据,创建了一个可以用来秘密跟踪和远程监视的工具,为美国私人企业,富豪和执法机构提供服务,使用该系统,只需上传某个人的面部照片,就可以查看他/她在网上的公开照片,包括照片的链接地址(如下图)[11]。

2020/2

弗吉尼亚州居民Roberson对Clearview提起诉讼,指控该公司违反了《弗吉尼亚州法典》《弗吉尼亚州计算机犯罪法》(VCCA),该法律赋予人们对自己对姓名和图像进行商业使用的控制权。[12]

2020/2

Clearview向Fox News证实,有人获得了其所有客户的列表、客户使用的账户数量以及客户进行的搜索数量。据CNN,该入侵者没有获得客户的任何搜索记录。

2020/2

加拿大隐私机构表示,已对 Clearview 展开调查,以确定该公司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是否符合加拿大隐私法。

2020/3

司法部长Donovan对Clearview 提起诉讼,指控其违反了《佛蒙特州消费者保护法》Data Broker  Law。纽约州还提出了一项初步禁令的动议,要求法院下令Clearview 立即停止收集或存储佛蒙特州人的照片和面部识别数据。[13]

2020/3

加州居民代表Burke对Clearview 提起集体诉讼,指控该公司采集生物特征数据违反《加州消费者隐私保护法》(CCPA)。[14]

2020/5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等组织对Clearview 提起诉讼,指控其违反了《伊利诺伊州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BIPA),侵犯了伊利诺伊州居民的隐私权。

2020/7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UK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 ICO)和澳大利亚信息专员办公室(Office of  the Australian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 OAIC)宣布对Clearview和今年2月发生的数据泄露事件进行联合调查。

2020/8

美国国土安全部(The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与Clearview签署了标的224000美元的合同,允许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 ICE)使用Clearview的人脸识别技术。[15]

2020

Clearview聘请《第一修正案》律师Floyd Abrams,与涉及Clearview AI的案件有关的《第一修正案》具有潜在的突破性意义。Floyd Abrams  表示:有可能就21世纪隐私权声明与第一修正案答辩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出重大决定,潜在的法律问题有一天可能会提交最高法院。

 

本图来自黑镜第二季第四集


虽然目前尚未获得该案的判决结果,但2019年1月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对Six Flags公司的裁定同样具有借鉴意义[16]–法院提出生物特征识别信息具有不可逆性,保护程序至关重要,并指出私人诉权是唯一可用的执行机制。法院裁定“即使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害,侵犯行为本身(即未征得个人同意)也足以支持个人或客户的法定诉讼理由”。

 

然而,严苛的联邦法律要求原告提起事实损害赔偿,事实损害必须是具体的,实际发生和迫在眉睫的,排除推测性或假设性伤害。在某些情况下,这一立场为BIPA的诉讼提供了支持依据,如Heard v. Becton, Dickinson& Co案和Hunter v.Automated Health Systems案。如果联邦法院对诉讼拥有管辖权,则判决结果可能不利于隐私主体。

 

2018年的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CCPA 向消费者授予了一些可诉诸的权利。

 


伊利诺伊州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BIPA)

加州消费者隐私保护法(CCPA)

定义

生物识别信息–

任何信息,无论如何捕获,转换,存储或共享,都基于用于识别个人的个人生物识别码。生物特征信息不包括源自生物特征标识符定义下排除的项目或程序的信息

 

保密和敏感信息–

可用于唯一标识个人或个人帐户或财产的个人信息。

生物识别信息–

一个人的生理,生物学或行为特征,包括一个人的DNA,可以单独使用或彼此结合使用,或与其他可识别数据结合使用,以确定个人身份。

 

CCPA远远超出了GDPR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定义。

附带

信息

清单

生物特征信息–

·        视网膜或虹膜扫描

·        指纹,手扫描

·        声纹

·        面部几何

 

保密和敏感信息:

·        遗传标记,遗传检测信息

·        唯一的标识号,用于查找帐户或资产

·        帐号

·        PIN码,密码

·        驾驶执照或社会安全号码

生物识别信息–

·        虹膜,视网膜,指纹,面部,手,手掌,静脉图案或语音记录的图像,可以从中提取标识符模板,例如面部指纹,细节模板或声纹。

·        包含识别信息的击键模式或节奏,步态模式或节奏以及睡眠,健康或运动数据。

排除

信息

示例

 

·        撰写样本和书面签名

·        照片

·        用于有效的科学短信或筛查的人类生物样本以及捐赠的器官或组织

 

没有提供

可诉讼

的权利

私人实体有关生物识别信息的义务–

·        保留

·        收藏

·        披露

·        破坏

 

诉权–

·        赔偿依据为–因违反规定对私人实体疏忽,蓄意或罔顾后果的行为。

·        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个人权利–

·        有权知道正在收集什么个人信息并进行访问

·        有权知道将其出售给谁的权利,并选择退出这些销售

·        平等的服务和价格的权利(无歧视)

 

诉权–

·        由于企业违反执行和维护安全程序和惯例的义务而导致未经授权的访问,盗窃或泄露。

·        赔偿损失。


各州人脸识别禁令

 

旧金山,加利福尼亚州人脸识别禁令

2019/5

旧金山成为美国第一个禁止包括警察局在内的城市机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城市。


马萨诸塞州萨默维尔人脸识别禁令

2019/6

马萨诸塞州萨默维尔市议会一致投票通过,禁止包括警察局在内的城市机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奥克兰,加利福尼亚州人脸识别禁令

2019/7

加利福尼亚州奥克兰市议会一致投票通过,禁止包括警察局在内的城市机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奥克兰法令还包括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对保密协议的禁止。



加利福尼亚州暂停在警察身体摄像机上部署人脸识别技术

2019/10

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一项三年禁令,禁止在警察摄像机中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该法律将于2020年1月生效。



波士顿,马萨诸塞州禁止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2020/6

波士顿市议会一致投票通过,禁止使用人脸识别该技术,并禁止任何城市官员通过第三方进行人脸监视。



波特兰市,俄勒冈州人脸识别禁令

2020/9

波特兰市议会通过了美国最严格的人脸识别禁令,禁止该技术的公共和私人使用。波士顿,旧金山和奥克兰等其他城市也通过了法律,禁止公共机构使用面部识别,但波特兰是第一个禁止私人使用的城市。



 


[1]https://www.avocats-mathias.com/donnees-personnelles/facial-recognition-usa

[2]https://www.law.cornell.edu/supremecourt/text/285/262#fn57_ref

[3] https://www.americanbar.org/groups/public_education/programs/constitution_day/constitution-text/amendments-1-through-10/

[4]https://wetmachine.com/tales-of-the-sausage-factory/mozilla-v-fcc-reaction-or-net-neutrality-telenovela-gets-renewed-for-at-least-two-more-seasons/

[5]https://www.wired.com/story/facial-recognition-laws-are-literally-all-over-the-map/

[6]https://www.ntia.doc.gov/files/ntia/publications/privacy_best_practices_recommendations_for_commercial_use_of_facial_recogntion.pdf

[7]https://www.merkley.senate.gov/news/press-releases/merkley-booker-introduce-legislation-to-prohibit-irresponsible-government-use-of-facial-recognition-technology-2020

[8]https://www.merkley.senate.gov/imo/media/doc/20.02.12%20Facial%20Recognition.pdf

[9]https://www.congress.gov/116/bills/s2878/BILLS-116s2878is.pdf

[10]https://www.aclu.org/legal-document/aclu-v-clearview-ai-complaint

[11]https://www.nytimes.com/2020/08/11/technology/clearview-floyd-abrams.html

[12]https://www.mediapost.com/publications/article/346620/clearview-ai-slammed-with-new-lawsuit-over-facepr.html

[13]https://ago.vermont.gov/blog/2020/03/10/attorney-general-donovan-sues-clearview-ai-for-violations-of-consumer-protection-act-and-data-broker-law/

[14]https://www.biometricupdate.com/202003/california-residents-file-class-action-against-clearview-ai-biometric-data-collection-citing-ccpa

[15]https://www.uxconnections.com/ice-strikes-a-deal-with-controversial-facial-recognition-firm-clearview-ai/

[16]https://courts.illinois.gov/Opinions/SupremeCourt/2019/123186.pdf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4.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7.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10.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11.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13.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4.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5.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6.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7.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8.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2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2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3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3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38.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9.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40.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线下沙龙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

  1.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2.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3.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4.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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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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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章: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一):美欧概览

  2.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二):CFIUS实施条例详解

  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4.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9.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10.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11.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12.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13.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14.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15.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数据跨境流动系列文章: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8.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9.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10.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13.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14.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15.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25.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27.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28.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29.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30.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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