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千问】企业出资,发起人是否能够以债权方式出资?(80期)
本系列由龙马汇智结合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而成,主要针对IPO过程当中重点难点问题,供大家学习交流。
本期主题
企业出资
期数
第80期
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债权可以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但是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债权可以转为股权。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4号),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此外,涉及政策性债权转股权的,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3]13号),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批准或者与债权人协商,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改建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应当转作资本公积。
因此,一般情况下,发起人不得单纯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即发起人不得以对拟设立公司以外的债权出资。
--------------【IPO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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