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事| 酥咔拿到直销牌照成微商“行业样本”?最新爆品顶风夸大宣传?
昨天,新浪潮独家报道了广誉恒集团董事长已经身兼清晨生物董事长,清晨生物涉嫌“卖身”(详见 追事|广誉恒董事长李庆南身兼清晨生物董事长,酥咔“收购清晨”成真?),引起了行业内极大关注。
酥咔拿到直销牌照成为“行业样本”?
虽然清晨生物和酥咔集团对此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很显然,直销牌照已经被酥咔作为自己合法性的加持之一了。在一篇文章中,新浪潮就发现了这样一段描述:“酥咔集团的做法为整个行业提供一个样本:一方面,酥咔拿到了微商行业稀缺的直销牌照,意味着公司的产品和经营是在《电商法》监管之下的合规合法的。”
由此可见,第一,无论是否是酥咔集团主动言说,拿到直销牌照仍作为一个硬件对外宣讲。虽然李庆南以入主清晨生物的方式,身兼两个集团的董事长,但从法律关系上讲,清晨生物和酥咔集团没有任何股权关系。也就是说,直销牌照的拥有者只能是清晨生物。酥咔集团如果宣称自己拥有,要么就是酥咔在夸大宣传,要么就是清晨在违规运作。文章称为微商行业提供了一个样本,事实上可以说为直销行业提供了一个负面的样本。如果其他企业模仿运作,对于直销牌照发放的严肃性,会造成极大的伤害。第二,酥咔集团如此“巧妙”的运作,还有另外一重目的,那就是应对《电商法》的实施。我们都知道,《电商法》的实施,让微商行业走出无监管状态,一些野蛮生长时期的运作方式都可能面临重构。但是,酥咔集团的运作方式是否“合法”,监管部门自会给出一个说法。
新浪潮同时注意到,酥咔集团一个产品购买公告,却用的是清晨生物科技的名义,针对的对象也是“官方及以上级别代理人”。由此可见,清晨生物和酥咔集团应该已经达到了深度融合的程度。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国市监竞争〔2018〕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一部分就是“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其第(三)条为:加强对直销企业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与直销企业有合作协议关系的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如有合作方、关联方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而直销企业提供支持、帮助、纵容或默许的,对合作方、关联方以从事传销活动进行查处的同时,对直销企业以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销企业以传销共同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如直销企业负责人为合作方、关联方违法活动站台、宣传或提供帮助、便利,又难以追究直销企业责任时,对该负责人个人追究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或共同违法责任。
关于什么是关联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8、9号文相关问题解答》中曾予以明确。(详见 重磅|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关于8、9号文相关问题解答》,经销商问题、挂靠问题的疑问,总局都回答了!)《解答》指出,关联方是指与直销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包括:(1)与直销企业存在投资控股关系的主体,例如直销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与直销企业同为一个或多个控制人所控制的公司;(2)依据管理关系而形成的关联方,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实际控制人;(3)依据支配合同关系而形成的关联方,如与直销企业之间存在实质意义上委托经营合同、顾问合同、托管合同等关系的企业或个人;(4)因家庭成员或特定关系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关联方,如夫妻、亲属分别在不同公司中任股东或高管,或不同公司的高管人员交叉任职,涉及到的公司均有可能被认定为关联方;(5)不同公司虽然名义上由不同人员设立,从股东、高管等表面信息也找不到联系,但实际上是由同样人员设立或控制,这样的公司之间也可能被认为是关联方;(6)其他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在监管中,并非所有关联方都要关注,关注重点是那些被用于推卸责任的关联方及与直销企业共谋从事违法活动的关联方。
由此可见,李庆南兼任酥咔集团和清晨生物董事长,张文春身兼两家企业的常务副总裁,显然是典型的“不同公司的高管人员交叉任职”,可以被视为关联方。如果关联方有违法行为,直销企业自然难逃其咎。
重磅新品夸大宣传?
11月13日,在沈阳新世界博览馆召开的酥咔全球品牌2.0战略年度盛典暨新品发布会上,新品发布会的重头戏就是其新品“申源”的登场。酥咔称,申源以“抗免疫衰老,唤醒荷尔蒙”为主打功能,传统中药成分刺五加、五味子以及进口原材料蓝莓、树莓共同组成抵御“免疫衰老”的原料,加上申源引入的超临界萃取技术,使得提取物富含的活性成分占比高于市场常见水平。同时,申源经过多年的毒理、药理、临床实验已通过国家食药监局的审核,获得“小蓝帽”保健品标识,以进一步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这里面包含两个信息,一是新品申源口服液主打“抗免疫衰老,唤醒荷尔蒙”功能,二是拿到了“小蓝帽”标志。
新浪潮从国家药监局官网发现,申源口服液确实有国字号保健品许可证,批准文号为G20150382,申请企业为广州健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日期为2015年4月14日,其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
这样的一个2015年批准的保健品,经酥咔重磅包装之后,成为横空出世的“新品”,而其功能,则“升级”为“抗免疫衰老,唤醒荷尔蒙”。在其官方公号的宣传中,更是升级为一款“不老神器”。
文章中说,“申源口服液以刺五加为主要原材。经科学试验证明,刺五加含有多种五加甙、多糖等活性成分,具有抗衰老、抗疲劳(刺五加甙的抗疲劳作用比人参还强)、抗癌,和调节神经、内分泌、心血管功能,提高机体对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剌激的抵抗能力等药理作用。”“如果你出现体力不支,精神不济,面色晦暗,睡眠不好等症状,说明你已经进入‘假性衰老期’,用申源实现‘不老’神话,帮你顺利躲过‘假性衰老期’,迎来年轻新人生。”
而在另一篇文章中,对于申源口服液的功能,进行了更进一步的阐释。
这还只是官方宣传,相对比较“保守”。在一些市场推广文章中,申源口服液的功效达到让人瞠目的地步。
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虚假宣传的消费提示”。“提示”说:我们整理了市场上针对监管部门批准的27类保健功能的虚假宣传表述。凡有这些虚假宣传表述的产品,请消费者都不要购买,同时可以拨打热线电话12331、12315进行投诉举报。(详见 政事|市场监管总局曝光保健品“吹牛大全”,到底能不能买,对照表格就清楚了)
市场监管总局不仅详细列举了保健食品27种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还以列表对照的形式对各个类别中可能出现的夸大宣传一一作了明示。比如,“促进消化”被演绎成“治疗胃胀、胃痛”等,“改善睡眠”被说成能“缓解大脑衰老、神经损害;可替代安眠药快速入睡;保持皮肤光泽”等。更甚者,“增强免疫力”被演绎成“防癌,抗癌”,“改善发育”被简化成更易传播的“增高”。
《广告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酥咔集团能把批准的一项“增强免疫力”功能延伸为如此多的功效,确实令人惊讶。
浪潮菌说
直销牌照到底能不能卖?先看看法律底线
昨日文章刊发之后,直销牌照能不能转让的话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而这一话题,也并不新鲜。
今年前些时候,除了广誉恒“官宣”收购清晨生物之外,还有传说某直企将打包出售。当然,毫无例外的遭到了当事企业的否认。
再早些时候,2008年8月27日,中国植物开发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编号:2349)发布公告称,集团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深圳高原圣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总代价人民币23,600,000收购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康力)之全部股本权益。这被当时的媒体称为“直销牌照成功并购第一单”。但如今再看,广东康力是许瀞予个人独资公司,其转让已无迹可寻。
而被人认可的直销牌照权属变化的,则属优莎娜对于葆婴的收购。但经营主体并无变化,依然是葆婴。
为什么大家对于直销牌照权属的变化如此关注?
一则因为直销牌照的取得,设置了如此高的门槛,其任何一点变化都会引人关注。更重要的,还是直销牌照本身的性质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其权属变化,必须依照法定。
《行政许可法》第九条明确: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那么,哪些不可转让,哪些可以转让呢?一篇文章做出如下分析: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通过考试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或者根据法定条件赋予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不得转让。正是被许可人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才颁发许可。如果被许可人转让这种许可,实质上是对整个资格资质制度的破坏,也侵犯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权。(2)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转让。因为这种许可是针对特定的物品作出的决定,如果把这种许可转移到其他的物品上,就破坏了原来许可的基础。(3)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登记取得的特定主体资格,也不得转让。(4)被许可人按照法定条件申请取得的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许可,不得转让。如公民向公安机关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如果获得批准,被许可人并不能将此项许可转让给他人,由他人实施集会、游行、示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十分必要。如果对行政许可转让不加严格限制,会给倒买倒卖许可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可乘之机,造成经济、社会秩序混乱。因此,《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第一条,就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显然,直销牌照符合上述分析“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登记取得的特定主体资格”,依法是不得转让的。如果一家公司通过身兼对方董事长的方式,就“不分你我”,左手右手随意切换,显然涉嫌违法。
对微商来说,拜移动互联时代所赐,也得益于监管只能跟着现实跑,微商近些年在如入无人之境下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其呈现的问题也尽人皆知。比如产品质量问题,比如夸大宣传问题。虽说“无夸大不微商”,但总夸海口也容易将嘴裂破。所以,一个行业要想健康发展,行之长远,也必须遵从一些最基本的规则。
事实上,微商近来的发展,已经在品尝草莽的苦果,向直销求个合法身份,就是图为付出的努力之一。
而对于直销企业来讲,正因为直销牌照的发放如此谨慎,更当珍惜这一“行政许可”,而不应为了眼前利益,不惜违法违规。
社会主义经济是法治经济,一切行为都应在法治框架下进行。如果置法律规范于不顾,随意突破,蒙眼狂奔,其最终的结果,不仅仅是撞线,很可能是撞墙。
文章来源:新浪潮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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