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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58—161号)

问津学术 2023-03-25

聚焦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工作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为主题印发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旨在发挥公开听证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助力检察履职的作用,指导、规范和引领检察机关办案实践,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包括四件案例,分别是申诉人陈某某合同诈骗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申诉人吴某某、杨某某不满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处理决定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申诉人董某某民间纠纷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申诉人董某娟自诉案件刑事申诉简易公开听证案。其中,从案件性质看,该批指导性案例包含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2件、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1件,不服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1件。


该批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指导性案例,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所要求的基本程序和工作方法进行编写,由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听证过程、指导意义以及相关规定六个部分组成。在检察机关组织听证部分,根据案件情况,下设听证前准备、公开听证、听证落实等二级标题,突出个案办理的流程和具体内容,以增强案例指导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总结推广各地在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过程中的优秀和成功经验做法,编发相关指导性案例,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果,充分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示范引领作用,让司法办案阳光化、透明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2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八次会议决定,现将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58—161号)作为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1日


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
(检例第158号)


【关键词】


刑事申诉  大检察官主持听证  刑民交叉  释法说理  矛盾化解  应听证尽听证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疑难复杂和争议较大的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做到厘清案情、释明法理、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重在释法说理,解开“心结”,引导当事人理解、认同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主办检察官主持听证,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可当场宣布处理决定并阐明理由。在听证员评议时,主办检察官可结合听证情况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沟通交流,做针对性更强、更为具体的矛盾化解和释法说理工作。听证员评议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检察机关要保障听证员独立和充分发表意见。


【基本案情】


申诉人陈某某,系王某某、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的被害人。


2010年至2013年,福建省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连续三年为福建省某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胶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泉州分行)贷款提供担保,塑胶公司均按期还贷。2014年4月10日,塑胶公司与泉州分行签订有效期一年、最高授信额度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协议》。铝业公司及王某某、吕某某(均为铝业公司股东)为塑胶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期为塑胶公司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在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届满前二日,即2015年4月8日,塑胶公司利用南安市政府转贷“过桥”资金归还上述2000万元贷款,并于当日续贷200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5年10月6日。


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陈某某得知铝业公司欲转让,遂多次到铝业公司实地考察。2015年5月12日,铝业公司股东王某某、吕某某与陈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铝业公司100%股权以1400万元转让给陈某某,并出具《保证书》,承诺铝业公司股权转让前对外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股权转让后若铝业公司被第三方追讨债务,保证人愿意承担一切保证责任,所有债务及造成铝业公司或陈某某的损失,均由保证人承担。铝业公司总经理陈某钊作为该保证书的担保人。另约定,陈某某支付铝业公司库存材料款14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直接由陈某某代偿铝业公司贷款。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陈某某先后向铝业公司账户转款1000万元,向吕某某转款1800万元。


2015年10月6日,塑胶公司2000万元贷款到期后未能如期归还贷款及利息。2016年1月7日,泉州分行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塑胶公司和担保人铝业公司及股东王某某、吕某某归还贷款本息。2016年12月12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决铝业公司和王某某、吕某某对塑胶公司2000万元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因铝业公司被诉,陈某某于2016年2月5日以王某某、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连城县公安局报案,连城县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同年5月2日,陈某某又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之诉,要求王某某、吕某某返还1400万元股权转让款。


2017年4月24日,连城县公安局以王某某、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因王某某、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已向连城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相关司法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故裁定予以驳回。陈某某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3日,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王某某、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7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鉴于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针对王某某、吕某某的刑事程序已经终结,遂指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陈某某诉王某某、吕某某等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2018年12月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吕某某等人未如实告知陈某某铝业公司的担保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书》,王某某、吕某某返还陈某某股权转让款1400万元,陈某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钊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陈某某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吕某某、陈某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陈某某不服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王某某、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申诉人陈某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立案复查。申诉人陈某某仍不服,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吕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为由,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前准备。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后,根据“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制度,于七日内回复申诉人陈某某受理情况,并经初步审查,认为本案系民营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纠纷引发,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交织,疑难复杂,属于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嫌经济犯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典型案件。为依法妥善处理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以大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研究制定工作预案,调阅全案卷宗,全面梳理刑事、民事各诉讼阶段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争议焦点,制作案发前后涉案贷款担保明细和资金交易去向图表,参考专家学者的理论观点和司法实务案例,深入分析涉案行为性质,厘清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提出依法解决路径。办案组检察官两次赴案发地,了解案发背景、涉案企业经营状况,当面听取申诉人陈某某的申诉理由和请求,核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吕某某及家族企业经营情况,通过当地工商联与涉案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亲属)联系,走访相关人民法院等。经研判认为此类案件在检察机关办理的以证据不足不予起诉涉嫌经济犯罪案件中较为典型,为全面查证案情,释法说理,维护申诉人、原案被不起诉人合法权益,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经征得申诉人、被不起诉人同意,办案组决定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此案。


公开听证。听证会于2020年10月22日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大检察官作为办案组主办检察官主持。申诉人陈某某,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病无法参加)及其代理律师张某某,四级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全国人大代表、法学专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人民监督员等五名听证员参加听证,被不起诉人亲属、当地民营企业家代表等现场旁听。


围绕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这一争议焦点,办案组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原案承办检察官阐述了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故意、行为目的等方面的区别,逐一展示证人证言、书证等在案证据,围绕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王某某存在故意转嫁担保责任等问题,详细说明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及审查维持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申诉人陈某某充分陈述了申诉理由和请求,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王某某在转让公司股权时隐瞒负有担保责任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检察机关追究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当主办检察官询问申诉人陈某某在受让铝业公司股份前是否做了尽职调查时,申诉人陈某某承认未做尽职调查,表示如果再有同样情形绝不会轻易签合同。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王某某则表示其在转让铝业公司股份前并不知道塑胶公司资金链断裂以及续贷等情况,造成现在的结果并非其本意。因为其未能执行民事判决,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生产、个人生活均受到很大影响,愿意与申诉人陈某某和解,尽早脱困。


听证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和原案承办检察官提问。有听证员提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铝业公司已经在为塑胶公司提供担保,而铝业公司最终因担保问题不能正常经营,且吕某某存在恶意取现转让资金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原案承办检察官回应,铝业公司自2010年至2013年连续四年先后八次为塑胶公司提供合计1亿元贷款的担保,塑胶公司均如期如数归还贷款,均未产生担保之债。铝业公司股权转让磋商、协议签订过程持续一年之久,陈某某实地考察和当面洽谈后,委托其妻子公司的法律顾问起草《股权转让协议书》《保证书》,由王某某、吕某某签字后生效。现无证据证实王某某、吕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时即明知塑胶公司资金链断裂,必将产生担保之债,恶意将债务转嫁给陈某某。在担保之债产生后,陈某某无法向银行贷款,经营困难时,吕某某还给予协助,积极帮助其渡过难关。从双方股权转让过程看,不存在明显不正常交易情形,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吕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预谋。针对股权转让款去向问题,原案承办检察官再次展示了证人证言,其中吕某某到案后有过数次供述,其供述与证人黄某春、黄某电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即吕某某取得14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交由黄某春,用以偿还其先前购买铝业公司股权时向黄某电的借款。原案承办检察官通过详细客观的证据,再现了案发前后细节,充分回应了听证员的疑问。


听证员提问后,主办检察官宣布休会,由听证员对本案进行讨论评议。一名听证员认为,王某某、吕某某未如实告知陈某某铝业公司的担保事实,隐瞒真实情况,获取股权转让款予以转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多数听证员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存在短缺,是一件疑罪案件,检察机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是适当的。建议检察机关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依法均衡保护,为涉案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及时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同时,期待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王某某积极履行法院民事裁判,实现和解。


听证员评议期间,主办检察官结合听证情况,分别与申诉人和被不起诉人及代理律师、亲属交谈,进一步有针对性地释法说理,充分阐释了妥处本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使双方当事人回归正常生产生活的重要性,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矛盾调处和化解工作。指出被不起诉人及其亲属应当真诚、全力执行法院判决,早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解脱,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同时,向申诉人进一步解释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希望申诉人吸取教训,今后在签订合同前做好尽职调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申诉人和被不起诉人及代理律师、亲属均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作出的处理决定。


主办检察官宣布复会后,听证员代表发表了多数听证员的意见。结合听证意见,办案组讨论认为,王某某、吕某某确有隐瞒铝业公司负有担保责任的欺诈行为,但从签订、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整个过程及客观行为分析判断,现有证据既不足以证实王某某、吕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具有非法占有14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主观故意,也不足以证实王某某、吕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实施了故意隐匿财产的行为,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吕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吕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与申诉人陈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具有非法占有1400万元转让款的故意。经查,铝业公司转让磋商、协议签订过程持续一年之久,陈某某自愿实地考察和当面洽谈,并委托其妻公司法律顾问起草《股权转让协议书》《保证书》,最终由王某某、吕某某签字后生效。从双方合同协商、订立的过程看,不存在明显不正常交易情形,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吕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预谋。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受让方在订立合同和收购过程中应当对目标企业做尽职调查,但本案申诉人陈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未做尽职调查。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吕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存在转嫁铝业公司担保责任的故意。申诉人陈某某称,王某某、吕某某在明知自身无财产可供偿债的情况下,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以保证书形式承诺铝业公司股权转让前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并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故意隐瞒并转嫁担保责任。在案证据及公开听证情况表明,王某某、吕某某确有隐瞒铝业公司负有担保责任的欺诈行为,但这一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合同诈骗犯罪。本案中,从塑胶公司在泉州分行2010年至2013年贷款情况看,铝业公司连续三年先后八次为塑胶公司提供合计1亿元贷款的担保,塑胶公司均如期如数归还贷款,均未产生担保之债。认定王某某、吕某某二人是否存在故意转嫁铝业公司担保责任的故意,应当首先判断王某某、吕某某是否明知塑胶公司资金链断裂,必将产生担保之债,以及塑胶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某、吕某某明知塑胶公司在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届满前二日续贷及还贷不能情况,故不能形成认定王某某、吕某某故意转嫁担保责任的证据链。


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吕某某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实施了故意隐匿财产的行为。经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即开始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陈某某积极履行支付义务,王某某、吕某某委托陈某钊协助陈某某办理资产清算、过户等手续;在陈某某无法贷款时,吕某某、陈某钊还给予协助。关于申诉人提出的支付履约现金去向问题,吕某某到案后有过数次供述,后期供述与证人黄某春、黄某电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即吕某某取出现金交由黄某春,用以偿还其先行购买铝业公司时向黄某电的借款。由此不能得出吕某某故意隐匿转让款的结论。


四、铝业公司转让申诉人陈某某前的实际控制人存疑。申诉人称,铝业公司以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发铝业)为背景,铝业公司与闽发铝业存在关联。在案证据显示,铝业公司系家族企业,自2001年成立后至2011年期间共有三次股权变更,均系在亲属间流转,无现金交易记录;塑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华等人证言证实,在铝业公司为塑胶公司提供担保、铝业公司股权转让谈判和协议签订等重大事项中,黄某电均不同程度地参与甚至起决策作用,且黄某电是铝业公司在泉州分行业务的指定联系人。作为商事合同,转让方在履约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有证据指向并归责一定实力的合同标的实际所有人,往往不必然导致受让方财产灭失,故难以认定王某某、吕某某具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


五、从法律后果看,担保责任一方提供担保并不必然导致担保人财产损失。本案中,铝业公司为塑胶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在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时该担保只是一种“或然债务”,并不必然发生担保债务。虽然之后塑胶公司被法院判决返还银行欠款,铝业公司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从发生担保之债时企业经营情况看,塑胶公司在正常经营,铝业公司并不必然要实际履行担保债务,或履行该担保债务后无法向主债务人追偿,即铝业公司为塑胶公司提供担保并不必然导致铝业公司受让人陈某某财产损失。


主办检察官当场宣布了审查结论,申诉人陈某某表示无不同意见,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及代理律师张某某明确表示,将尽快以实际行动与申诉人就民事判决的执行达成和解。


后续工作。听证会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组指导福建省检察机关继续做好案件后续工作。福建省三级检察院积极落实听证会对本案的处理决定,督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吕某某尽快履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为申诉人挽回经济损失。2020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吕某某以1200万元收回涉案企业铝业公司。2021年3月10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指导意义】


(一)办理疑难复杂和争议较大的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应听证尽听证”,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检察听证既是深化案件审查、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方式,又是做好释法说理、矛盾化解工作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受理、首办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刑民交叉案件,应当以听证方式审查,依法准确定性处理。对于拟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矛盾冲突尖锐,或者属有影响性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听取当事人、听证员及其他参加人的意见。对于诉求强烈、矛盾突出的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也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当面听取申诉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充分释法说理,达到消除疑虑、增进理解、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的目的。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直接主持重大疑难复杂刑事申诉案件的检察听证。检察长、副检察长主持听证,要在全面阅卷、掌握案情和申诉争议焦点的基础上,结合听证过程,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特别是在听证员进行评议的暂时休会期间,要不失时机地结合听证情况,分别与当事人进一步沟通交流,从人民检察院拟作出决定考虑,做更为具体的矛盾化解和释法说理工作,为当事人理解、接受将要作出的处理决定奠定基础。


(三)要充分尊重听证员的独立评议地位,听证员评议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听证员受邀参加听证,其职责主要是听取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及其他参加人就案件争议焦点等问题作出陈述和说明,独立进行评议,并发表评议意见。要保障所有听证员独立和充分发表意见。评议完毕,可以推举一名听证员代表全体听证员发表意见。听证员之间有意见分歧的,听证员代表阐述完多数听证员共同意见后,也要对少数听证员的不同意见予以适当表述。听证员的意见应当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层报检察长作出决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现为2018年10月26日修正后的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零四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四百一十七条(现为2019年12月30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9月22日施行)第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9月14日施行)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吴某某、杨某某

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

(检例第159号)


【关键词】


刑事申诉  刑事责任年龄  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监督  司法救助  反向审视


【要旨】


对于因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处理决定,但未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引起刑事申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必要时组织检察听证,弥补原案办理中的缺陷,促进案结事了。要认真做好检察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出现申诉人不信任、不配合等抵触情形的,要做好情绪疏导工作,必要时争取当地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共同解开“心结”,确保听证顺利举行。办案过程中发现申诉人因案致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给予救助帮扶。对于反向审视发现的原案办理中履职不到位或者不规范司法等问题,应当促使相关检察机关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基本案情】


申诉人吴某某、杨某某,系吴某坚抢劫案被害人吴某辉的近亲属。


2008年1月28日12时许,原审被告人吴某坚携带匕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大将客运中心乘坐被害人吴某辉的二轮摩托车,谎称去平南县官成镇横岭村。当摩托车行驶至平金公路转入横岭村的村级道路时,吴某坚用匕首连续捅刺吴某辉数刀。随后,吴某坚搜吴某辉的身体,抢走吴某辉的诺基亚牌手机1部、现金2元,并抢走吴某辉的二轮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吴某辉系颈动脉离断大出血死亡。2008年10月17日,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坚涉嫌抢劫罪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8月20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吴某坚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吴某坚以其犯罪时不满14周岁为由提出上诉。2010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12月28日,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31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2012年1月19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由吴某某、杨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赔偿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经济损失141075元。吴某某、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某某、杨某某仍不服,以原审被告人吴某坚案发时已年满14周岁,构成抢劫罪为由,提出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审查结案。申诉人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前准备。经初步审查,本案是否为未成年人作案,存在罪与非罪的重大争议。案件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诉人充分释法说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长期“挂案”,原审被告人未赔礼道歉、未充分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申诉人生活非常困难,未能及时获得司法救助,导致申诉人长年信访申诉,不接受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由大检察官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认真审查申诉材料,调阅了原案全部卷宗,核实相关证据,听取原案承办人意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即原审被告人吴某坚作案时是否年满14周岁进行重点调查核实。鉴于本案疑难复杂,办案组决定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此案。


听证会前,办案组检察官两赴案发地,当面听取申诉人意见,实地了解申诉人家庭情况,耐心引导申诉人依法理性维权。在听证会前一天,申诉人突然提出不参加听证会,办案组及时协调当地检察机关和政府部门共同对申诉人开展心理疏导,确保听证会如期召开。针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坚案发后未被教育惩戒,未认错悔过等情形,办案组要求当地检察机关找到已经成家立业的吴某坚,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吴某坚表示认错悔过,将尽自己所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公开听证。2021年6月18日,吴某某、杨某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办案组主办检察官主持听证会。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充分阐述申诉理由,原案一审公诉人就审查起诉情况、二审承办检察官就建议法院发回重审情况、二审主审法官就法院决定发回重审情况、重审案件公诉人就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的检察官就申诉案件审查情况等详尽阐述和举证、示证,认真回应申诉人的诉求,并围绕争议焦点逐一释法说理。


听证会上,办案组检察官就吴某坚作案时是否年满14周岁,存在两组证据的情况向申诉人充分予以展示。一组认定吴某坚出生于1993年6月24日(农历端午节),作案时已年满14周岁的证据,有吴某坚的供述、嫌疑人信息登记表、在校学生名册、学籍卡、相关证人证言和公安部骨龄鉴定意见等。吴某坚供述系听其母亲讲出生于农历1993年5月5日,但该供述与其母亲的证言相矛盾;嫌疑人信息登记表所载吴某坚出生时间,为犯罪嫌疑人自述时间;在校学生名册、学籍卡所记载吴某坚的出生时间亦为其本人自行填报;一些证人证言表示,不知道吴某坚的具体出生日期;公安部骨龄鉴定意见证实吴某坚年龄为17±1岁,即使采信该骨龄鉴定意见认定吴某坚作案时16周岁,也与其他证据证实吴某坚作案时不满15周岁有较大差距。另一组证实吴某坚出生于1994年6月13日(农历端午节),作案时未满14周岁的证据,有证人柯某某(接生吴某坚的人)、王某、吴某成等人证言以及《未落实常住人口登记表》、水文资料等。其中,柯某某证言证实吴某坚是其唯一接生的孩子,因此印象深刻。之所以记得吴某坚出生于1994年,是因为当年是其嫁到江口镇以来洪水最大的一年,家里的房子都被洪水冲塌了。贵港市防汛办《贵港市浔江、郁江历次洪水记录》证实,1994年7月该市贵港站经历建国后第一大洪水,该书证与柯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与吴某坚之母同年怀孕,且在吴某坚出生三四个月后其子于1994年10月出生;证人吴某成证言证实,之所以记得其子与吴某坚同岁(1994年出生)是因为“我们同祠堂,得男丁的要在清明节的时候抓阉鸡拜祖,所以记得很清楚”;《未落实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2007年12月人口普查时吴某坚登记出生日期为1994年。


五名听证员在充分听取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经认真评议,形成听证意见,一致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吴某坚作案时已满14周岁,骨龄鉴定意见也未能准确确定案发时吴某坚的真实年龄,而吴某坚在作案时的真实年龄是其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因此不能简单依骨龄鉴定意见认定,而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故认定原审被告人吴某坚作案时已满14周岁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鉴于被害人吴某辉死亡后,其妻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诉人吴某某、杨某某以及被害人吴某辉的儿子吴某林祖孙三人目前仅靠每月870元左右的低保和养老金维持生活,无其他经济收入,加上申诉人吴某某、杨某某体弱多病,吴某林目前就读初中,尚未成年,祖孙三人的生活极为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建议检察机关给予其国家司法救助。


办案组在全面审查案件的基础上,参考听证意见,在听证会上向申诉人说明,由于原审被告人吴某坚未在医院出生,没有出生证明,出生时其父母未向户籍管理部门申报户口,吴某坚的出生年龄无法通过出生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推定吴某坚犯罪时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故原办案机关综合全案证据所做处理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办案组还当场播放了当地检察机关录制的吴某坚认错悔过和主动表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视频。申诉人表示服从检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承诺息诉罢访。


后续工作。2021年8月9日,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撤销案件的检察建议书。8月10日,平南县公安局决定撤销此案。当地检察机关还依职权启动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执行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督促原审被告人吴某坚支付赔偿款。后吴某坚将3万元赔偿款汇至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并承诺今后每月履行3300元剩余赔偿款。为解决申诉人实际困难,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检察院联合给予申诉人国家司法救助金,会同当地党委政法委、教委、妇联等部门,给予吴某林相应的民政救助,并开展心理辅导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区范围就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长期“挂案”,检察机关既没有依法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没有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未对法院发回重审以及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具体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必要的释法说理,并给予帮扶救助;未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坚进行帮教,并移送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管束措施;未对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执行情况跟进监督,导致赔偿款一直未执行到位,案未结、事未了等办案中的问题,开展专题反向审视,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该案办理情况,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压实首办责任,建立常态化重复信访治理机制。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检察听证,应当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决定举行检察听证的刑事申诉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听证前要全面阅卷,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及焦点问题,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矛盾激化、诉求强烈的申诉案件,应当做好申诉人情绪引导和安抚工作,使其理解和自愿参加听证。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发现申诉人因案致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给予救助帮扶。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申诉人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经调查核实其经济收入、生活状况后,认为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申请救助的方式,及时按程序提供救助。要联合社会各方力量,多渠道、更大力度解决申诉人的实际困难,给予申诉人更多的人文关怀、帮扶救济,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的办理中不仅感受到公平正义,还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通过反向审视,对原案办理中的问题和瑕疵进行针对性整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具有检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独特优势。要通过全面审查案件和公开听证,反向审视检察环节存在的履职不到位或者司法不规范等问题和瑕疵,促使相关检察机关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要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司法责任,促进规范司法行为、严格依法办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增强司法公信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8日施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现为2021年3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施行)第四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11月18日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现为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9月14日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


董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

(检例第160号)


【关键词】


刑事申诉  检察听证  引导和解  检察建议  能动履职  综合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等引发的复杂、疑难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举行检察听证,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误会和积怨,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对于刑事申诉案件反映出的社会治理不完善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职,推动主管部门予以完善。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检察听证,就有效化解矛盾、妥善处理案件等提出意见建议,促进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申诉人董某某,江西省供销储运公司退休职工,系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南昌铁路局南昌供电段退休职工。


2017年7月6日晚18时40分许,董某某和徐某某在南昌铁路文化宫门口台阶处因跳广场舞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拉扯。多名广场舞队成员上前劝阻,场面一度混乱,董某某、徐某某等人在拉扯过程中摔下台阶。后经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右锁骨肩峰端粉碎性骨折,右侧第2至第6根肋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标准。2017年9月19日,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1月17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认为徐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二人相互拉扯,摔下台阶导致董某某轻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系徐某某将董某某推下台阶或者击打董某某导致董某某轻伤,认定徐某某故意伤害董某某的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9年7月23日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申诉人董某某不服,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提出申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徐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南昌铁路运输分院经审查认为董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19年12月12日审查结案。申诉人董某某仍不服,于2020年4月24日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听证情况】


听证前准备。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组成了以副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调取了该案全部案卷材料,多次听取申诉人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详细了解申诉人诉求,对董某某伤情鉴定进行文证审查,询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发地调查,核实相关证人证言。经调查了解,董某某申诉的主要原因是其受到伤害后没有得到徐某某的道歉和赔偿,徐某某虽然表示愿意赔偿,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双方的矛盾一直没有化解。


公开听证。申诉人董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均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并同意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2020年6月12日,办案组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由主办检察官主持听证会。


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律师共五名听证员参加。听证会上,在主持人的引导下,申诉人董某某及其代理律师充分表达了申诉请求和理由,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也表达了意见。三级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分别就案件办理经过、事实认定和证据情况以及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向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了阐述和说明:一是认定徐某某实施伤害行为的证据存在疑问。董某某对于伤害过程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在案多个证人证言内容相互矛盾,客观证据无法调取,徐某某是否实施了伤害行为存有疑问。二是认定徐某某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存在疑问。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双方互有拉扯,徐某某未使用工具,没有确凿的证据显示徐某某有踢、打、推等伤害行为,证实徐某某主观上具有伤害董某某故意的证据不足。三是认定徐某某与他人共同犯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本案系突发性事件,没有证据显示徐某某与他人存在事先预谋、意思联络及共同行为。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徐某某故意伤害董某某的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五名听证员分别就有关问题向承办检察官、申诉人、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提问。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事发突然,徐某某是否殴打董某某,证人证言与董某某的陈述并不一致,徐某某坚决否认殴打董某某,侦查机关未提取到监控视频,依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徐某某具有伤害董某某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检察机关对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正确,希望双方当事人推己及人、互让互敬,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申诉人董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均表示接受听证员意见。


本案办理过程中,办案组调查了解到,本案的起因系广场舞队活动场地纠纷引发。同时在该广场活动的广场舞队有铁路队、社区队。因场地、音乐声量等问题,两队纠纷不断,多次发生争斗事件,严重影响当地治安。为此,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曾向南站街道办制发检察建议书,针对其在规范管理、宣传引导和调解疏导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后又积极协助南站街道办落实检察建议,指派检察官支持配合南站街道办的调解工作。本着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能动办案,诉源治理,举行听证会时,办案组还邀请了南站街道办、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治安支队、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政法办公室及退休管理科等部门的负责人,一并参加听证。听证会上,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介绍了检察建议的制发和督促落实情况,南站街道办、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治安支队、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政法办公室及退休管理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就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说明了情况。


后续工作。听证会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继续做双方当事人和广场舞队场地纠纷调解工作,跟进落实检察建议。2020年6月28日,承办检察官向申诉人董某某送达了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认为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徐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董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董某某和徐某某签署《和解协议》,徐某某向董某某支付15000元补偿款,董某某不再就其人身损害问题申请追究徐某某的刑事责任,息诉罢访。2020年8月4日,两支广场舞队决定自主划分活动场地,邀请检察机关、南站街道办、南昌铁路文化宫等负责同志到场见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再次对两支广场舞队代表进行法制教育,劝说她们和气共处、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做好自我管理,自觉接受南昌铁路文化宫、社区、街道办等单位的管理。目前,两支广场舞队均在各自的场地划分区域开展活动,广场呈现安定平和景象。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之间积怨较深、难解的“小案”,应当通过检察听证消除误会积怨,引导双方和解。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许多是典型的“小案”,但当事人申诉比例很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些案件简单“依法”办理,走完诉讼程序,刑事和解、多元化解、释法说理等工作没有做到位,致矛盾激化,甚至存在诱发严重刑事案件的可能。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举行检察听证,向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处理意见阐述清楚,引导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为当事人接受不起诉决定奠定基础。对于因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不到位导致反复申诉的“小案”,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通过检察听证搭建沟通化解的平台,让申诉人有理能讲、有怨能诉、有惑得释,在摆事实、讲证据、释法理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双方达成谅解,从而化解矛盾纠纷。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办案依法能动履职,积极促进社会治理。不少久诉不息的刑事申诉案件背后,都存在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要自觉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于法律监督定位,依法能动履职,对申诉案件反映出的社会治理不完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解决。对于与案件处理有重要关系的问题,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听证会,就案件处理和完善治理,就地化解矛盾、防范同类案事件发生等发表意见建议,协助案件的妥善处理。听证会后,要督促落实检察建议,积极促进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施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9月22日施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9月14日施行)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董某娟刑事申诉简易公开听证案

(检例第161号)


【关键词】


刑事申诉  自诉案件  简易公开听证  现场释惑  心理疏导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申诉人走访申诉的案件,可以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申诉案件办理场所举行简易公开听证,由检察官和听证员现场解答申诉人关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问。心理咨询师可以作为听证员或者辅助人员,参与检察听证,有针对性地给予申诉人专业化的心理疏导,纾解其心结,增强释法说理效果,促进矛盾化解、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申诉人董某娟,系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的自诉人。


2014年9月16日,董某娟因家庭矛盾与刘某甲(董某娟之嫂)、刘某乙(刘某甲之妹)发生口角和推搡。途经案发地并与刘某甲相熟的王某某见状,用拳数次击打董某娟鼻部,导致董某娟先后住院治疗21天,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41.08元。经鉴定,董某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董某娟以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015年12月31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无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董某娟15841.08元。董某娟不服,认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系共同犯罪,不应当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也应当追究刘某甲、刘某乙的刑事责任,提出上诉。2016年4月28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董某娟仍不服,先后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两级检察院经审查,均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申诉理由不成立,予以结案。申诉人仍不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走访申诉。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前准备。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信访接待检察官受理案件后,初步审查并与申诉人沟通交流后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两级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正确。本案系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矛盾纠纷案件,案情简单,申诉人之所以不服原审裁判及检察机关处理结论持续申诉的原因是,原案办理时未充分和清晰播放现场监控录像,没有就关键视频影像逐一进行说明质证,也未对申诉人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两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本案时,亦未对申诉人充分释法说理。因此,申诉人不信任司法机关的处理结论,不断信访申诉。


为回应申诉人的疑问,解开其“心结”,检察官在征得董某娟本人同意后,决定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举行简易公开听证。为依法有据向申诉人释法说理,检察官委托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到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查阅相关案例,为公开听证做好准备。由于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需要时间,检察官与申诉人约定了简易公开听证的时间。


公开听证。2021年6月9日,董某娟刑事申诉案简易公开听证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召开,由当天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值班的律师、心理咨询师和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中邀请的一名刑事律师,共三人担任听证员。为纾解申诉人的对立情绪和消极心态,听证会前,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心理咨询师与申诉人进行了沟通交流,给予心理疏导。


听证会上,检察官播放了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就申诉人申诉的关键环节逐帧播放,向申诉人详细分析讲解案发时的情况。监控录像证实,董某娟与刘某甲、刘某乙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撕扯、踢踹,但并未伤及董某娟鼻子部位;随后,王某某来到案发现场,用拳击打董某娟,致董某娟鼻子受伤。检察官指出,刘某甲、刘某乙与董某娟之间因家庭矛盾引发争执,进而发生撕扯、踢踹等行为,双方在冲突过程中没有使用凶器,能够保持一定的克制,均不具备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王某某路过案发现场后,用拳击打董某娟头面部,其击打力度、击打部位和损害后果已经达到了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没有证据证实王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事先、事中有通谋。检察官还结合原审裁判文书中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申诉人董某娟的陈述以及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逐一回应申诉人的疑问。


听证员围绕案发起因、共同犯罪认定、诉讼程序适用等焦点问题发表了专业、客观的意见,一致认为,原审裁判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并对申诉人进行了劝慰。


听证会让申诉人多年的疑惑得以明晰,打开了心结,主动表示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息诉罢访。


后续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决定,委托申诉人所在地检察机关上门向董某娟送达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并再次向其释法说理。同时,结合其家庭困难等因素,由申诉人所在地检察机关给予其适当的司法救助。董某娟主动签订了息诉息访协议,一起申诉6年的案件圆满化解。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对于申诉人走访申诉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举行简易公开听证。简易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创新。承办检察官经审查申诉材料、相关法律文书等,认为司法机关对原案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只是未对申诉人充分释法说理的,可以采取即时或者预约的方式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申诉案件办理场所举行简易公开听证,由听证员和检察官向申诉人充分释法说理,消除申诉人对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疑惑。简易公开听证是对普通听证程序的简化,一般不需要制定听证方案、发布听证会公告等,通常也无需邀请被申诉人、原案承办人员等参加听证会。出席简易公开听证的主要是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检察官、申诉人和听证员。听证员可由当天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值班的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组成,一般为3人。听证过程中,听证员可以休会评议,也可以直接发表意见。


(二)对于因原案办理时释法说理不充分,矛盾没有得到有效化解而导致长年申诉、对立情绪和消极心态比较强烈的申诉人,可以邀请心理咨询师介入,做好申诉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心理咨询师作为听证员参加检察听证,或者作为辅助人员参与听证过程,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可以有效平复申诉人的心态,增强释法说理效果,促进矛盾化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9月14日施行)第二条、第四条

作者:闫晶晶 谷芳卿

编辑:孙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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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
两部门发文: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
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陕西省律师条例发布,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地博士生买房最高补贴30万元,硕士补贴3万元
司法部部长:十八大以来,102.9万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有律师60.5万名!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教育部印发这一领域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试行)!
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最新通知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单位犯罪起诉数量从逐年递增到明显下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成效初显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全面推行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网上立案的通告

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嘉奖拟表彰对象公示
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实施啦!最高检发布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合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就明显不合理低价行为约谈部分律师事务所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全文)
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发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54—157号)

最高检发布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典型案例广东省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
“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重磅来袭

司法部发布监狱工作指导案例

人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通信行程卡”查询时间范围有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79-185号)
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两高一部一局”发布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五周年工作情况
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四)

关于做好全国高校学生离校返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全文

最高法印发《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全文

最高法印发《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反垄断法完成修改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报告(2019-2022)》(附全文)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

律师申请面试考核管理系统即将上线

最高检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
最高法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工作的通知》
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人社部、教育部发文做好202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

最高检、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高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严格规范做好就业统计工作
国家安全部公布部门规章《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附全文)

定了!这些人可获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最高法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守护农村生态环境篇

最高法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1)》

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篇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篇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服务乡村产业振兴篇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含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含全文中英文版)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第二期优秀专家名单及典型咨询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典型案例

“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首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联合“两高”等共14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国办重磅通知:明年起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

郑州人大表决通过!这些场所必须戴口罩扫码,违者将被罚

最高检会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

重磅!长沙房屋用作租赁,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

《河南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15件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2〕57号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

律师出具律师函等法律文书收费标准有吗?

参加法考需要学位证吗?

涉78种经济犯罪案件!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两部门部署“双高计划”中期绩效评价工作

统一回答:被行政拘留不会留下案底!!!

据悉,截至当前,2022年累计发布如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重要意见通知等!

而2021年则为:2021年前11个月发布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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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北京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来了

最高检印发《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附答记者问)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协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推动出版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地名不能随便起、随便换、随便用!国务院修订发布《地名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文件

最高检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发布《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共360名

台湾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发布一季度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6—149号)

高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典型案例

高校教师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案例

高校教师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案例

高校教师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

这个国家标准明确了!10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教育部等《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5起案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附法释〔2022〕12号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检将建立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上下联通的“服务律师直通车”平台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三部门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司法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自2022年起,不再统一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评审!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参考案例,法释〔2022〕1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法释〔2022〕9号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公布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最高法亮出成绩单!感受数据里的公平正义

数读!最高检工作报告透露了这些重要内容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附答问)

2022年检察工作怎么干?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1—14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与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最高检印发《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最高法、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进展新成效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的通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上线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裁审衔接意见 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中央政法委等6部委联合印发《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1)

最高法发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最高法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5号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普法办印发《202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附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的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三部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31—135号)

瞿振元:稳中求进,锐意创新,深入推动“双一流”高质量建设

明确了!海南这项补贴,每月最高1万元!
嘉兴市正式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含权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附全文)法释〔2022〕3号

常规剧集正片不少于41分钟!广电总局发文

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全文来了
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最高法: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规范行政涉企合作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案的答复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江苏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的公示
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重庆高院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最高法:关于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司法部答复:依旧享受法考放宽政策!

最高法: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立案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救助的建议

关于提高法院判决可执行性的建议

关于探索开展气候变化领域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质纠纷解决资源,大力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11家单位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重磅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涉及法考、涉外法治人才等

3部门发文:严查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行为!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教育强省!河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公布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发文,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

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划定“红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无锡市发布律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持续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

2022年最新!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及部省合建高校新闻发言人名单、工作机构电话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如何推动普通高中高质量发展?教育部:重点看这18项关键指标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及各学科重要论述摘编拟入选名单的公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教育部等3部门: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发布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设立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甘肃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2021年12月21日)

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附全文)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两高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财政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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