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编者按: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本公号中关于TIKTOK所经历的CFIUS审查的相关文章,见:
近日,据媒体报道,TikTok已将一份方案提交给美国政府。按照该方案,美国甲骨文公司将成为TikTok的“可信技术提供商”,但该协议仍需美国政府批准。【相关报道见:相信这一方案可以解决美国政府的安全顾虑】本篇文章对所谓的“可信技术供应商”(‘trusted technology provider’),做出初步分析,供大家参考。
媒体透露出的信息
首先,TikTok和美国甲骨文公司的合作,按照美国财政部长姆努钦的说法,“甲骨文作为数据合规伙伴,并不涉及之前特朗普提到的要求TikTok出售,也不涉及TikTok的核心技术转让”。但“微软认为任何不涉及转让TikTok算法的交易都会无法满足美国政府的要求,一些安全专家也持这种看法。”【见道琼斯的相关报道:甲骨文何以成为TikTok信赖的技术合作伙伴?】
其次,还是根据道琼斯的上述报道,“一些知情人士还称,甲骨文将可以查看算法的源代码及其工作原理”。
因此,可以基本得出这么一个可能性:甲骨文通过给TikTok在美国运营的部分提供专属的云计算和存储服务,替代美国政府监管TikTok的数据处理行为。
据CNBC最新的报道,美国总统特朗普将会批准该模式。
公号君觉得,这是所谓的“可信技术供应商”(‘trusted technology provider’)最可能的含义。那这样的模式,或者变种模式,有先例吗?在本篇文章中,公号君将首先分析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此部分内容摘自公号君正在撰写的学术论文)。明天的文章再分析所谓苹果和云上贵州的模式。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源自于微软和FBI关于邮件内容调取的争端,本公号曾有详细论述。总的来说,微软旗帜鲜明地主张数据存储地(data location)所在国对数据具有管辖权,本文称之为“数据存储地标准”。FBI则坚持“数据控制者[1](data controller)标准”,即微软作为数据控制者(其能在美国总部访问存储于爱尔兰的电邮内容),其总部设在美国,微软有能力在美国向FBI提供数据,因此美国自然对微软控制的数据具有管辖权,无论微软将数据存储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
坚持微软的“数据存储地标准”,尊重了数据存储地国家的主权,但会导致本文第二部分所指出的执法困境,特别是英国副国家安全顾问Paddy McGuinness所举的例子。本地的犯罪分子如果能够通过变换使用外国的通信产品或服务而给侦查带来巨大的障碍,抑或互联网公司从商业角度对数据中心的选址决定能够很大程度上决定侦查的难易程度,显然对国家执法来说有失公允。
如果坚持FBI的“数据控制者标准”,执法机关试图通过作用于国内,以“撬动”存储于国外的数据,这样做是满足了执法需求,但在许多国家看来是赤裸裸的侵犯主权,而且会给跨国公司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成本。身处于法律冲突的拉扯之中,跨国公司只能是莫衷一是,没有那个选择是好的。
而且,处于FBI和微软一案焦点中心的《存储通信法案》(SCA)除了没有明确上述两个标准中哪个适用外,更有关于“防”境外调取数据的规定。SCA第2702节明确规定,电子通信服务和面向公众提供远程计算服务的个人或组织,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knowingly)向任何个人或组织透露(divulge)的该服务所承载(carried or maintained)通信的内容。[2]在2703节中,SCA明确允许政府部门通过搜查令等法律流程强迫服务提供者披露内容数据[3],但却将“政府部门”(government entity)定义为“美国政府的某一部门或机构,或者州政府或更低政治层级的政府”。[4]因此,SCA事实上限定了美国的数据控制者只能向美国政府部门披露信息,当外国政府通过其国内法律程序要求美国的数据控制者向其提交内容数据时,美国数据控制者如果响应即属于非法。[5]
在从境外“取”的方面,SCA的标准尚不明确;在“防”境外拿的方面,SCA又有严格的对象限定。面对这样的形势,许多业务遍布全球的美国互联网巨头,只能根据自己的商业模式,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
微软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客户知晓自己数据的存储地点”。(As a customer of Microsoft business services, youknow where your data is stored.)[6]目前,微软将自己遍布全球的数据中心划分为13个地理板块(Geos)。[7]无论是Azure云服务,或是office365服务,微软都允许客户选择数据存储的地理板块;[8]为了灾备或传输速度,微软可能在同一个地理板块内部不同的数据中心[9]间转移、拷贝数据,但绝不会将数据存储于其他地理板块。[10]可见,对微软来说,数据存储地点至关重要,是商业上吸引客户的卖点。因此,对于SCA,微软希望的局面是一方面其在美国境内的两个地理板块中的数据中心,会对美国当局发出的执法调取数据命令做出响应,同时也会拒绝外国政府对其发出的调取命令,另一方面,SCA法律效力不会触及其他11个地理板块,否则非美国客户能够控制数据存储地点的意义将大打折扣。
为了最大程度降低SCA法案不确定性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微软在坚持与FBI将诉讼进行到底的同时,还进一步开始了模式创新:2015年12月,微软和德国电信(Deutsche Telekom)子公司 T-Systems International GmbH合作,在德国“通过数据托管方模型提供服务”。在这个模式中,客户数据只会保留在德国,由T-Systems作为德国数据托管方(data trustee)进行管控。
此项合作最精妙之处在于,按照德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德国数据托管方的批准和监督,即使是微软也无权访问客户数据或数据中心”[11],甚至微软要进行必要的软件升级,都必需先获得T-Systems的授权。通过这样的安排,微软主动放弃了数据控制者的角色。将来即使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定SCA应采取“数据控制者标准”,微软也可声称,一方面T-systems作为成立于德国的数据控制者,美国政府无权直接下达数据调取命令,另一方面在没有T-systems的授权时,微软更是无法响应美国政府的跨境调取数据的命令。[12]
此图为公号君去年在柏林参加IGF时,顺访微软在柏林的中心所拍的照片。
因此,在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中,微软将自己局限于技术提供方的角色,主动放弃所有对数据的直接控制权利,来实现阻断美国政府调取数据的长臂。通过德国电信的加入,来保障用户对数据的控制。
虽然不是和TikTok和美国甲骨文公司的合作完全一致,但有异曲同工之妙。公号君就此打住,不提供更多的分析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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