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作出重大判决(附判决书)
11月26日,香港终审法院在对三起涉及同性恋伴侣权益的上诉案件作出了判决,判定同性恋伴侣在这些案件中保持胜诉。
这些案件涉及香港的公共住房(包括公屋和居屋)的“配偶政策”以及遗产继承法规中排除同性恋伴侣的违宪问题。此前,高等法院原讼庭已裁定同性恋伴侣一方胜诉,但香港律政司和房委会均对此提出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的五位法官一致决定驳回香港政府的上诉请求,他们认为房委会的政策既不相称也不合理,并裁定同性恋伴侣申请公共住房不会侵犯异性伴侣的权利。同时,对于遗产继承权问题,终审法院裁定,在海外合法缔结的同性婚姻是公开且具有排他性的承诺,与异性婚姻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海外结婚的同性恋伴侣与异性伴侣应享有同等的亲密关系。
这三起案件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林文瀚、霍兆刚,以及非常任法官廖司徒敬共同审理。
公屋、居屋案
目前香港的法律制度并未有承认同性婚姻,在香港的资助性房屋计划中,家庭关系中的“配偶资格”只限定于异性配偶,负责的政府部门香港房屋委员会的这项政策被指构成性倾向上出现差别待伦的歧视,违反《基本法》第25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人权法案》第22条。
两宗案件涉及两对在海外结婚注册的同性伴侣,公屋案的司法复核申请人为尼克·恩分格(Nick Infinger),他与丈夫于2018年在加拿大结婚,后与其同性丈夫以二人家庭名义申请公屋,遭到房委会以他们的申请不符合公屋政策为由拒绝接纳。尼克·恩分格于2018年就该项房屋政策提出司法复核,高等法院原讼庭在2020年判他胜诉。
另一宗居屋案的司法复核申请人原本为吴翰林,他与其伴侣李亦豪于2017年在英国结婚,吴翰林一年后以其个人名义购置居屋单位,其后拟将伴侣加入爲该单位的认可住客,以及成为该单位的联权拥有人,但房委会以二人并非异性夫妇爲由,拒绝接纳申请。吴翰林于2019年提出司法复核,在其于2020年离世后,李亦豪取代其成为申请人,高等法院原讼庭于2021年判申请人胜诉。
房委会就两宗案件的判决提出上诉遭驳回后,早前再上诉至终审法院,最终再遭到终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尼克·恩分格及李亦豪的胜诉决定。
房委会辩称若允许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提出公屋及居屋申请,异性夫妇在政策下所单独享有的申请权利会被削弱。法庭驳回以上观点,称异性夫妇从来没有单独享有申请公屋及居屋的权利,其申请权利并非专有,而是与其他符合资格的家庭申请在同一队伍中轮候,故裁定不涉及损害异性夫妇所享有的权利。
另外,法庭亦拒绝接纳房委会称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和异性夫妇在公屋和居屋申请方面不具有可比性,因为后者具有生育能力,可以支持政府促进人口增长的目标。法庭称房委会的首要目标是满足弱势社群的住屋需求,本身政策在处理异性夫妇的有否生育上亦没有加以区别对待,同时亦接受不涉及生育的家庭关系的申请。法庭虽接纳家庭目的与房委会的政策有合理关连,但裁定相关的政策是不相称及不合理。
香港房委会诉尼克·恩分格公屋案/李亦豪居屋案判决书(超律志在文末附本判决书的下载方式):
遗产继承
另一宗挑战《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产及受养人)条例》中对同性配偶的差别待遇构成非法歧视的案件,由吴翰林于2019年提出司法复核,当时吴担心在若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离世,丈夫李亦豪无法继承其遗产 ,故入禀司法复核。在吴翰林离世后由李亦豪取代成为申请人。高等法院原讼庭2020年裁定他们胜诉,律政司随后上诉。
对于没有遗嘱的继承权问题,现行条例下,若配偶然后在世,遗产会由配偶继承。惟现行条例下的“有效婚姻”一词仅涵盖异性婚姻,不包括在海外缔结且有效的同性婚姻。律政司主张只有异性婚姻受到宪法保障,认为“有效婚姻”一词的定义在相关法例须保持一致性,以及只有异性夫妇才有责任于生前彼此供养。
法庭拒绝接纳律政司的论点,认为在海外缔结且有效的同性婚姻是法例规管下公开作出的承诺,具有公众性和排他性,与异性婚姻无异。
对于律政司提出政府和立法机关比起法庭更适合就两组人士作出可比性的评定,法庭裁定两者的可比性是法律问题,需由法院去作客观定夺,故拒绝接纳这一项论点。
香港律政司司长诉李亦豪遗产案判决书(超律志在文末附本判决书的下载方式):
推动同性伴侣权益的重要一步
终审法院的判决颁布后,其中一名司法复核申请人尼克·恩分格在终审法院外接受传媒访问,表示法庭判决对争取同性伴侣权利是重要一步,他指法庭的判决认同了同性伴侣也可以相爱、值得一起居住,他称住屋是基本权利,很难想像相爱的人想长时间在一起生活,但原来需要分开居住。对于其他同性伴侣的权利,他认为仍需要时间去看如何多走几步。
另一名司法复核申请人李亦豪亦在裁决之后发表了一封给其亡夫的公开信,信里提及吴翰林于2019年提出司法复核的原意是“为了保护我,好让我们可以堂堂正正地住在我们自己的家里,亦免到有天我失去至亲,还要流离失所。”往后的日子,尽管活在伤痛中,但李亦豪但没有放弃过丈夫追求平等的初衷,“一直继续努力经营我们的案件,努力捍卫我们由始至终都是一家人的事实。”信中指,走到今天,案件终于划上句号,“我感激法庭肯定你的苦,肯定你对同志平权的付出。”
香港婚姻平权协会亦就三宗案件的判决发表声明,指裁决清楚表明任何性倾向人士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及尊重。协会称,希望这些判决能让李亦豪感到一丝安慰,并让他的已故丈夫吴翰林得以安息。
声明中指,过去的历史引证差别待遇只会引来更多的歧视。“本会希望政府把握法庭这些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尽快将不同性倾向伴侣纳入现行婚姻制度中。唯有不论性别的婚姻制度才能完全终止对不同性倾向伴侣的歧视。让不同性倾向伴侣在法律的保障下,过有尊严的生活”。
政府尊重终审法院就《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481章)下同性配偶继承权的判决
终审法院今日(11月26日)就李亦豪(替代吴翰林(已殁))诉律政司司长一案(终审法院民事上诉2024年第4号)作出判决。该案是申请人李亦豪就《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481章)下,海外合法结婚同性配偶所享有的继承权提出的司法复核。终审法院驳回律政司司长的上诉,维持下级法院的裁决,即《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下部分条文将在海外合法结婚的同性伴侣排除在外的规定属非法歧视及违宪。
政府发言人表示:“政府尊重终审法院的裁决。政府会仔细研究判词,并征询律政司的意见,以决定适当的跟进行动。”
房委会尊重终审法院有关公屋及居屋政策中同性配偶权益的判决
终审法院今日(11月26日)就Nick Infinger及李亦豪(替代吴翰林(已殁))诉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两案(终审法院民事上诉2024年第2号及终审法院民事上诉2024年第3号)作出判决。该两案是申请人Infinger及李亦豪分别就房委会的公屋及居屋政策中,同性配偶所享有的权益提出的司法复核。终审法院驳回房委会的上诉,并裁定房委会就申请人与其同性配偶不合资格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请公屋,以及排除居屋业主的同性配偶以“家庭成员”中“配偶”的名义申请成为居屋单位的合资格住客及在免补价的情况下获业权转让的政策不合法及不合宪。
房委会发言人表示:“房委会尊重终审法院的判决。我们会认真研究法庭的判决,并会按情况征询法律意见,以作出跟进行动。”
如需下载上述香港房委会、律政司的判决书英文原文,请在公众号后台发送关键词“ 香港”获取英文原文。
本文综合BBC,香港终审法院、香港商报等,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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