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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论投票》丨神话 ?!

戈登·塔洛克 罗伯特议事规则 2020-11-14


论投票:—个公共选择的分析》 

ON VOTING : A Public Choice Approach


[美]戈登·塔洛克 (Gordon Tullock) 著

李政军 杨蕾 译

孙宽平 审校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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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时)多数人给少数人带来了极其高昂的代价一个运行良好的民主体制将限制这类代价

——戈登·塔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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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神话

 

P10

在一部试图科学探讨诸如投票这样重要问题的著作中,一开始就用一章的篇幅来讲什么神话,似乎显得有点不伦不类。当然,我既然这样做了,自然也就有我这样做的理由。我经常看到有一些人,他们在公开讨论中似乎对某些神话深信不疑。特别是当人们深入地了解某些事实时,他们就会以一种神秘的口气来谈论这些事实。有关我们投票制度的神话就具有这种柏拉图似的性质(Platonic essences),而现实世界只是柏拉图似的偶然事件(Platonic accidents)。

 

我乐于谈一点我的教学经历。在我给某些研究生、本科生、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讲授公共选择课程时,我常常在第一堂课就问那些没有接触过公共选择理论的学生,他是否认为多数票规则(majority voting)是政府决策的最好方法。尽管有人认为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之类的东西比投票更重要,但绝大多数人会同意我所提的问题。

 

在取得大家大致同意以后,我会问:“那么,你们都反对陪审团按一致同意(unanimous votes)的方式作出判决吗?”这个问题立刻会让学生们陷入困境。①学生们有时也会说,当面临长期徒刑的威胁时,一致同意很明显是一种理想的择方式。此时,我一般会告诉大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一次没有采取一致同意的一般性民主投票使我在条件比监狱都要恶劣的环境中生活了好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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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读者或许也会陷入这种困境。

 

 

P11

现实中确实也存在有这种情况,即宣判无罪跟宣判有罪一样需要一致同意,同样的投票方法既用于民事案件也用于刑事案件。①近年来,我一直坚持认为,克林顿总统并没有得到多数民众的支持。我有时候得到的答复是他得到了多数选举团成员(elector)的选票。不错,他确实得到了多数选举团成员的支持。但是,多数选举团成员是在低于多数票情况下选出来的。其实,在这方面克林顿并非是惟一的例子,林肯(Lincoln)和威尔逊(Wilson)也是由少数选民(voter)选出来的。有趣的是,在一对一的竞选中,道格拉斯(Douglas)几可以肯定会击败林肯,塔夫脱(Taft)或罗斯福(roosevelt)也有可能击败威尔逊。学生们虽然会被我的这些有趣观点搞得不知所措,但他们仍不放弃自己的看法,即只有多数票规则才是正确的,陪审团应采取一致同意的投票规则。我甚至怀疑他们都把我们的选举制度定义成为多数票规则,因此,我们无论如何都要坚持这一投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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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民事案件中,有的州采用低于一致同意的投票判决方式。

 

我一直认为,在美国参议院中,是否只要有少数人反对通过一项议案需要有60%的多数票。事实上,在两院制立法机构(the two- house legislaure)中,两个议院按照不同方式进行投票,意味着在每个议院只获得简单多数票(a sample majority),它实际上近似于在一院制立法机构(one-house legislature)中得到55%~60%的选票。如果总统拥有否决权,他无异于成为立法机构之外的第三院。只有得到两个议院三分之二的选票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权。

 

尽管美国某些州的法律规定,宪法修正案只要在全民公决中超过简单多数就行了,如我所在的亚利桑那( Arizona)州就是一例。但在现实生活中修改宪法所得到的选票数远远没有过超过简单多数,这种情况在国外也能看到。英国多年来就存在三个政党,因此,无论那个政党的人担任首相,他都只代表40%~45%的选民,而其他选票为另外两个政党所获。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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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1996年5月3日的全英国地方官员选举中,工党只获得了44%的选票。但在《纽约时报》( New York Tims)5月4日第三版的配图报道中,图片上的工党领袖正在欢庆他们所获得的“胜利”显然,《纽约时报》的记者也认为,工党将完全控制下届议会。


P12

在英国,可能出现这样一种令人感兴趣的情况,如表现最差的自由民主党(the Liberal Democratic Party)可能在一对一竞选中击败其他两个政党。人们可想而知,在自由民主党与工党(Labor)的对决竞选中,大多数保守党(Conservative)的选民将投自由民主党的票;而在自由民主党与保守党的对决竞选中,大多数工党的选民也将投自由民主党的票。对许多实际上将选票投给另外两个党的人来说,自由民主党似乎是最佳选择。他们知道自由民主党将会获胜,所以把选票投给其他两党无异于把选票扔在水里。

 

在印度独立后相当一长段时间里,国大党(the Congress party)通常只获得全国选民40%~45%的选票,并通过这种方式选出了大约80%的议员。在这种情况下,国大党是一个中间党派,大多数选票被处于国大党左右两边的一系列小党派所瓜分。直到甘地夫人(Mrs.Gandhi)的短期独裁统治结束以后,非国大党派才可能联合并击败国大党。

 

俄罗斯1995年的立法选举给人以稀奇古怪的印象。俄罗斯照搬了德国宪法,一半下院议员由各个选区按央格鲁一撒克逊方式(the Anglo-Saxon manner)选举产生,而另一半按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选举产生。这样一来,立法机构中的各个政党都获得了足够的选票,以至于使它们的代表席位与它们在全国选举中所获得的选票比例相等。另外,还有一个规定,即每个政党必须获得全国选票的5%才能拥有议会席位。

 

俄罗斯存在有非常多的政党派别,它们中的绝大多数都不可能获得全国选票的5%。结果,制定5%规则并占据议会席位的那些政党只代表了51%的选民。这是一种罕见的多数票规则。议会的另一半成员由各个选区选举产生,而许多获胜者都是无党派独立人士。

 

不仅仅是没有思考过这些问题的人才会出现这种困惑。前公共选择协会会长、著名的公共选择理论专家、我上课所用教科书①的作者——丹尼斯·C.缪勒(Dennis C. Muller)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在《公共选择》的第52-55页中,缪勒讨论了“最优多数”(optimal majority),并解释布坎南和塔洛克赞同在多数选举中采取超过简单多数的投票规则,②他甚至还照搬了我们的图形。但他随后在“E节”中称“简单多数为最优多数”。尽管我要批评他的观点,但我不打算全文重复他的观点,这里我只引述他的,几句话:“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说明为什么K/N=N/2对绝大多数委员会的决策来讲是最优多数,然而事实就是这样。”然后,他借助另一个图形来说明低于多数票规则不但代价昂贵而且也很难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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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Muller, Dennis C.Public Choice II,Cambrdge,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中文版,《公共选择理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译者注)。 

②Buchanan,James and Gordon Tullock. The Calculus of Consent: Logical Foundations of ConstitutionalDemocracy. Ann 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62。1980年被翻译成西班牙文和日文。即出俄文和中文版(中文版,《同意的计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2000。—译者注)。

 

P13

为了对此作出解释,我将介绍一些《同意的计算》一书中有关低于多数票规则的内容。②就总体而言,我们赞同超过简单多数票规则,至于原因,我将留在后面解释。但我们也认为,对不重要的事情,低于多数票规则可以节约时间,所以也合情合理。当然,这只针对那些不重要的决策。我们从来没有建议43%的选票就可以选出总统,低于多数票规则只适用于那些我们不看重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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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52~5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令人遗憾的是,这一看似不重要的观点几乎成为所有批判我们论证总线索的标准通道。批评者们指出,如果一项议案得到的选票低于多数,那么,另一项议案得到的选票就必然高于多数,因此会出现无数次投票。看来,他们没有意识到,这种情况并未发生在林肯、威尔逊和克林顿身上。

 

那些明明注意到在诸如美国总统选举或英国议会选举中未必出现多数票当选结果的人,却认为低于多数票规则会导致无穷的重复投票,这实在令人费解。我还将在本书的后面用更长的篇幅来讨论这种情况。即便你认为用这种稀奇古怪的推理方法可以排除低于多数票规则,但它跟我们主张重要决策最好还是采用超过多数票规则(more than a majority)这种看法毫不相干。

 

最初,我对缪勒犯这样的错误感到意外但他在第二版中还是犯了同样的错误。看来,他可能遭到了传统政治学家的强烈批评,所以,他有必要放松自己的论证。但是,我有必要指出,除了“然而事实就是如此”这句话以外,他说的其他内容都没有错,只有那句话是错误的。在最近出版的新著中,①他似乎又回到加强多数票规则(the reinforced majority)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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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Muler,Dernnis C. Constitution Democracy,New York/Oxford: Oxford University,1996.

 

P14

应当指出,在许多情况下,很多人并不喜欢简单多数票规则。权利法案的基本目的就是防止各种决策都采取简单多数票规则。一个极端的例子是,1933年你可能在这样一次投票中获得多数德国人的支持,那就是不要杀死犹太人,而是把他们的大部分财产剥夺以后,再把他们流放到国外。

 

在制定我们宪法的时候,就批准奴隶制这个问题,你可能获得了多数人的赞同。②后来,舆论又转过来反对奴隶制。在这两种情况下,多数人都给少数人带来了极其高昂的代价。在后面我们会看到,一个运行良好的民主体制将限制这类代价。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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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当时也不允许黑人投票,不过,即使黑人拥有投权,他们也不足以改变这一结果。

③令人好笑的,那位写下“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即上帝赋予了我们每一个人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的作者就是一位大规模的蓄奴者。当他在写这句千古名句时,也许他的房间里就站着他的一位家奴。

 

关于多数票规则的神话,我们就谈这些。一般人在谈论我们的投票制度时,他们实际上言过其实了。对此我并不感到奇怪,因为,我们许多时候被教成说一套做一套。在后面我们将会发现,那种认为民主将反映民意”的想法其实存在如下假设:首先这里要存在有这样的意愿;其次,投票制度要比它在实际运转中有效率。这是另一个神话,但在这里我不作讨论。

 

接下来的讨论与我们关于现实的神话无关,却与过去的神话有关,也与其他国家的神话有关。许多学生似乎认为,“民主”一词就是意味着除罪犯和精神病人以外的所有成年人都有投票权。对于大多数现代民主国家来说,这或多或少是一个事实。但只要查看一下历史资料,我们就会发现,本世纪以前的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各种投票规则,包括那些并非所有人都能参加的投票规则。我们的讨论还包括一些只有相当少的人能参加的投票,比如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的投票。这是本书被称为《论投票》而不是《论民主》的原因。

 

就个人而言,我对民主一词的运用远比一般人要广。我认为,不管在什么地方,只要一个决策是通过投票作出的,参加投票的人数高于一个最低标准,投票人没受到胁迫,那么,这个地方就实现了民主。但这不是民主的一般内涵,因此,我把本书看成是一本论述投票而不是民主的著作。那些只希望讨论每个人或多或少能投票情况的读者,可以顺着这条思路去进行思考但不能将其作更广泛的运用。

 

P15

有趣的是,尽管我们对投票与民主做了严格的区分,但我们通常并不讨论这种区分。比如说,为什么不让印度公民来投票影响美国对印度的援助项目?这个问题从来没有人讨论过。我想,有许多读者会认为这是个不值得问、或甚至是一个愚蠢的问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几年里,为什么大英帝国宁愿让它的大多数殖民地和附属国获得独立,也不让这些殖民地和附属国的人来投票选举英国下院(the House of Commons)议员而将其纳入英国?

 

在我看来,答案相当简单,它这样做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英国不想通过税收途径将大笔收入转移到印度或殖民和附属国。我认为,不让印度人参加美国的投票选举也是如此,这不能算是一种批评。如果还有人能对投票的地理限制提供其他别的解释,我愿意洗耳恭听。

 

我曾遭遇过的一件小事也说明了上述观点。记得一次在某所大学作演讲,有位老师急于想引起一位来访的保守党人的注意,他走上来问我说“你认为应该允许非法入境的外国人投票吗?”我回答说:“我看不出他们出生在地图上任意划出的一条如墨西哥边界线的这边或那边会使他们有什么不同”。他停了停,显得有点迷茫地说,“我想我们应让所有的墨西哥人来参与美国的投票。”不过,他停顿了一下又补充说:“我最好还是彻底思考一下这个问题。”然后就离开了。我想他很快就忘了我们之间的这次对话。

 

当然,我不是建议让那些比我们穷得多的国家的人来参加我们的投票,从而通过向我们课税来把征得的税金转移给他们。我只是指出这个问题尚未被讨论过,而我所知的惟一答案是选民们纯粹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我们不想因全世界的人来参与美国的投票而遭受过高的税收。

 

现在来讨论一国范围内谁该拥有投票权这个一般性问题,只是到了20世纪(少数几个西方国家要早一些),妇女才拥有了投票权。而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部分成年男子才能投票”是一种标准的“民主”原则。罪犯和精神病人通常被剥夺了选举权。

 

举一个大家都熟悉的例子。在雅典(Athens),外国人和奴隶不能参加投票。这里的“外国人”被定义为非雅典公民,哪怕他从祖辈起就来到了雅典。目前,瑞士劳动力中四分之一是外国人,但瑞士严格限制外国人取得该国国籍。

 

P16

从建立第一块殖民地起,美国事实上就只允许成年白人拥有投票权。各个州的情况虽不尽相同,但总有一些人没有投票权。在绝大多数殖民地,许多成年妇女没有投票权。自独立战争起,这种情况就一直持续,直到最近。

 

值得注意的是,拥有投票权的成年男子基本上是白人而不是黑人。有趣的是,尽管黑人是奴隶,但有时他们也被允许参加投票(即他们的主人把他们赶到投票站并对他们说:“给你们50张投某人的选票。”)我怀疑奴隶能从这一行为中得到什么安慰,不过,这种现象确实少见。

 

令人感兴趣的是,在美国内战刚结束的时候,几乎所有的黑人男子都获得了投票权,但许多与南部联邦(the Confederacy)关系紧密的白人却没有投票权。随后,这种限制逐渐转向南部的老顽固们。至少在黑人刚获得投票权的时候,包含有剥夺南部黑人投票权的吉姆克劳法(the Jim Crow legislation)①就获得了通过。当然,在内战结束时的南方,白人的数量远远超过了黑人,但黑人获得完整的投票权却是20世纪60年代的事。所以,直到1960年,美国事实上并不存在除去精神病人和罪犯以外的成人都有普选权。②

 

有趣的是,在吉姆·克劳法获得通过后,南部黑人被剥夺了投票权,而白人妇女却获得了投票权。因此,在这个时期,拥有投票权的选民人数可能因剥夺了南部黑人的投票权但增加了妇女的投票权而有所增加。

 

那些只想谈论民主国家并且坚持认为除非有的成人都拥有投票权才是民主国家的人,须得承认不仅雅典不是一个民主国家,而且,华盛顿(Washington)、杰斐逊(Jefferson)、麦迪逊(Madison)、林肯以及威尔逊、富兰克林、罗斯福都不是一个民主国家的总统。我怀疑他们会同意这种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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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一些州在制结束后通过的一项法律的诨名。这些法律使解放了的黑人处于被隔离的从属状态。20世纪中叶由于人民大众的抗议、最高法院的裁决以及联邦政策,这项法律才被废除(—译者注)。

②最高法院有时表现出某种迹象,要让精神病人和罪犯也拥有投票权。

 

P17

本书的一个看法是,投票过程的实际运作不同于投票结果,它在相当程度上并不受到可以参与投票人数的影响。

 

减少可以参与投票的人数将影响投票的结果。可以参与投票的人越曾多,每一张选票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就越小。因此,当选民的数量较小时,与选民的数量较多时相比,人们可能更重视他们的投票权。另一方面,在当今电视和报纸等影响下,像总统选举这样受到充分而广泛报道的选举,或许意味着选民比在一个相当小选区内投票更重视他们的选票。

 

在过去,许多运作良好的政府都拥有非常限制性的投票规则。例如,威尼斯曾拥有历史上延续时间最长而没有政变的政府,其次是伯尔尼;它们都是贵族统治的政府,通常不到四分之一的成年男人拥有投票权。对于辉革党统治时期的英国是否也算作这方面的一个例子,目前尚有争议。

 

我想,我们并不能从这些陈年老账中获得更多的启示,因为,它们只是许多采用这种投票方式的国家中很少的几个例子,并且,它们中的许多国家是失败的。在此,历史回顾虽令人感到愉快,但它要求的语言表达能力非我的能力所及。

 

现在让我们回到涉及谁该拥有投票权这个问题的几个例子上来。长期以来,公共选择文献中就有这样一个建议,即我们随机选出相当数量的成员来取代我们目前的立法机构。他们的任期为一到两年,并由他们来作出我们目前由立法机构来作出的决定。这个人数应该足够的大,以至他们具有相当程度的随机性。陪审团的成员明显太少。①雅典和希腊的其他“民主”城邦就曾经充分使用过这种决策方式。

 

我发现,几乎我的所有学生都认为这种决策方式不现实,但他们又提不出具体的反对意见,只是说:“这种想法不切实际”。我想本书的绝大多数读者也持有类似观点。我们还没有讨论立法机构实际上存在的各种问题,因此,我目前只能说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现实的立法机构。至于这种方法的优劣,我留给读者在阅读完本书后自己去总结。

 

另一种可以获得大致相同结果的决策方法是采取全民公决这种直接投票方式来决定各种政策。我注意到人们正在认识到瑞士不是一个代议制民主国家( a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因为它常采用直接投票方式。加利福尼亚也被认为属于这种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这里须得讨论他们对什么样议题进行投票。这个问题将在后面再作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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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值得注意的是,雅典刑事案件陪审团的人数是401人,与美国众议院的人数大致相同。

 

P18

拥有投票权的年龄是这里要涉及的另一个问题。F.A.哈耶克(Hayek)曾经提出,立法机构的成员应由年龄最长的选民来选举产生。另一种极端的情形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新几内亚,一个部落政府曾经建立了一个类似于美国式的小组织,在这个组织内,年龄超过10岁的人就拥有投票权。一个范围更大并且更现实的例子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日本,所有年龄超过25岁的男子才拥有投票权。

 

在美国历史上,男子曾经要求21岁而女子要求18岁才能拥有投票权。后来,最高法院的决定和宪法修正案一起将每个人取得选举权的年龄改为18岁。需要指出的是,当我们在讨论你将在什么年龄才可以参加投票时,并未表明降低投票的年龄限制就有利于年轻人。如果我们把参加投票的年龄从21岁降低到18岁,这只意味着人们的投票年龄从18岁而不是从21岁开始。然而,这意味着更多的人将参加投票,从而使每张选票的影响力相应下降。这个问题我们将在后面做适当深入的讨论。有时,人们提出这样的建议,即取消老年人的选举权。这个建议极大地影响了我们的“权利”,据我所知,还没有人敢严肃地提出这样的建议。

 

我有时听到这样的建议,即对参与投票的人规定一个最低智力标准。例如,我曾经遇到一个麻省理工学院(MIT)的学生,他的观点虽然不是说只有麻省理工学院毕业的人才能参加投票,但也与这种说法相差不远。

 

当我问他这样做的依据时,他回答说,只有他们才懂得更好地投票。因为,事实表明,聪明的学生可以更好地获得奖学金,而聪明的科学家可以获得更多的研究费用。实际上,这名学生没有清楚地认识到,他正在倡导他自己的利益。反对限制投票权的一个主要理由是人们担心投票人会剥削非投票人的利益而为自身利益服务。

 

当然,也有人存在有这样的想法,即人们通过某种考试后才能获得投票权。尽管缪勒曾经严肃地提出过这样的想法,①不过,据我所知,没有人特别赞成他的想法。如果你能够恰当地设计出这种考试,也许这是个不错的主意。但人们很容易想到设计考试的人会有欺诈行为。我过去是一个中国问题专家,一千多年来,中国就是通过非常难的考试来选拔它的高级公务员,并且,这种考试运转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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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Muller,Dennis C. onstitutional Democracy,New York/Oxford:Oxford University,1996.

 

P19

一个很少被涉及的问题是一个人该拥有多少张选票。在内维尔·舒来特(Nevil Shute)和富翁特先生(Mr.Hunt)所创作的小说中,世界因为不同的人拥有不同数量的选票这一事实而获救,当然,好人在这个世界中拥有的选票数量比其他人要多。据我所知,这个想法还只是在小说中被提出来。①

 

在现有的民主国家中,每张选票的影响力实际上并不相同。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对美国参议院来说,一位阿拉斯加议员对参议院的影响力要育远远大于一个加利福尼亚议员的影响力。

 

最高法院把州一级上下议会之间存在的类似区别判定为违反美国宪法,但同样的制度适用于联邦政府时,它却坚信这样做没有违反联邦宪法。因为,最高法院所依据的特定法律条文早在法院作决定时就已存在一百多年了,而在过去从未有这样的释宪,是最高法院不按照宪法条文而按进步思想来释宪的一个例子。

 

事实上,英国的上议员有一部分世袭,有一部分任命。类似做法也出现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但它们的上议院议员不是世袭的。需要指出的是,英国苏格兰选区的苏格兰人的选票比一般英国人的选票更有影响力。我对此作出的解释是,苏格兰人倾向于投工党的票。

 

一个通常采取加权选票( weighted voting)方式的领域是公司。在那里,你所拥有的股票数量决定了你投票权的大小。许多共管区域也具有类似性质。我曾居住在华盛顿特区的一座大型公寓,该公寓有不同规格和不同房租的套间。住户拥有的选票数量根据住户租用的套间类型而定。我现在在图森(Tucson)的公寓楼具有类似套间,却没有类似的加权投票安排,在那里只是按照住家户来进行投票。这样一来,我一个单身汉所拥有的选票与隔壁邻居一个两口子家庭是一样的。还有一家人虽然有一个成年儿子,他们一家三个人也只有一张选票。

 

现在来讨论投票选举的对象问题,人们是应该拥有多个地方政府还是拥有一个中央政府?② 哪些官员应该选举产生而不是任命?美国内战期间,南部联邦军队让士兵来选举产生上尉以下的军官。既然南部联军单个士兵的作战能力无疑要强于北方军队的士兵,所以,由士兵来选举军官也许还是一个不错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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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英国,某些大学研究生就拥有两张选票,公司里面的股东通常也拥有多张选票。 

②我在1994年出版的《新联邦主义者》(New Federalist,London: Frazer Institute)一书就致力于这个问题。最初在1992年以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出版。1994年被翻译成俄文和韩文,并出版了意大利文版。

  

P20

许多标准的军事理论都认为,不能通过选举来产生军官。罗马军队通常被视为历史上最优秀的军队之一。但是,你可知道这支军队是由罗马共和国通过选举产生的执政官来指挥?团级或上校级别的指挥官一般由罗马元老院选举家庭背景良好的年轻男子担任。既然从传统意义上讲罗马军队是历史上最优秀的军队之一,这些选举产生的军官肯定非常变善于指挥他们的军队。所以,完全可以通过选举产生军官。

 

还有其他一些规则因地而异、因时而异。例如,A.V.戴西(Dicey)就反对英国政府给继续拥有投票权的老人设立养老金计划。他建议,领取养老金或其他政府援助的老人不应该拥有投票权。今天,要回到这些旧有的制度,如剥夺几乎20%美国选民的投票权,可能是一个相当大的变化。至于这样做是否就会导致一个更好的政府,这个问题还另当别论。

 

在课堂教学上,我一直建议取消政府公务员和他们家庭成员的投票权。我的依据是,要么他们像其他人一样投票,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投票人数是如此之巨以至于不考虑这部分人的投票不会改变投票结果;否则,他们倾向于投票赞同提高公务员的权力、声誉和工资。如果是后一种情况,他们不参加投票,将使民主政府运转得更好。进一步说,他们可以作为自愿放弃投票权的人。

 

在美国,军人不投票,这在过去是事实,在相当程度上目前仍是事实。没有法律规定军人不能投票,但政府倾向于不让他们投票。这显得有些古怪,不过,如果允许军队投票,它们肯定能通过各种方式得到更多的拨款。

 

既然军队的士兵不是应征入伍的,希望获得附近驻军选票的国会议员在演说中就可能表达他对扩大军费预算的愿望。不知道是好事还是坏事,军方的高层还没有完全搞清楚这里面的奥妙。当军队的士兵绝大部分是通过征召而来的时候,允许他们投票或许是一个危险的举动。①

 

我这里没有讨论诸如人们是否看重他们的选票,或是否应该看重他们的选票,或是否应在获得充分信息后再投票等问题。我在这里主要讨论被称为神话的东西,其中之一就是认为我们的投票方法是惟一好的方法。这种信念显然是错误的。随后,我们将讨论世界各地在投票过程中采用的其他方法。本章的主题是那些被一般人信以为真的有关投票的信念,实际上并非如此。这些信念就是我所描述的神话。现在,我们转而讨论实际的情况,而不是你在高中公民学课上所学的那些不切实际的书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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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罗马共和国的军队就是征召而来的。



  “所有这些听起来都好像是在攻击民主制。它无疑表明民主不是以理想的方式在运作。问题是我们还有其他什么选择呢?

(这是本书“候选对象的选择人”最后一段第一句话。p53 )



内容简介


作为公共选择学派的开创者之一,戈登·塔洛克( Gordon Tullock)在这本新作中对决策的基础提供了一个正式的分析。投票程序不仅对西方的民主政府至关重要,它同时也被独裁政府、私人俱乐部、公司以及宗教组织采用。这部综合性的著作考察了多种投票方法和在不同情况下出现的不同投票结果。

 

戈登·塔洛克首先从一个简单的模型开始本书的分析。在这个模型中,投票人将根据自己的偏好进行投票;他们拥有充分信息,其偏好也有理由相信是稳定的;此外,投票人之间不存在投票交易。随后,放松这些假设以便使分析更接近于现实。本书重点讨论了阿罗的工作和人并不总是根据简单的偏好进行投票的观点。作者讨论了投票人“扔掉选票”的现象和投票人如果得到某种回报就有可能违背自己偏好进行投票的行为。在讨论了策略性投票行为、投票人相互进行投票交易和投票人缺乏信息等情况后,塔洛克考察了投票人的选择权以及投票人将根据他偏好的结果来排列选择权的思想。作者还考察了投票人偏好随时间改变而改变的可能性,分析了为什么有些问题被提交投票表决而另一些问题却没有被提交投票表决,以及为什么具有相同偏好的投票人在不同的投票制度下会产生不同的投票结果。

 

《论投票》一书拓展了公共选择学派现有的理论思考,为该学派提供了开创新范式和改变现有研究重心和范围的新平台。该书通过提出我们应该更加注意的领域来鼓励新的研究。本书对政治科学家以及对公共政策和政治经济学感兴趣的读者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目录

 

1导论 …(1

2神话 …(10

3一些简单但令人困惑的数学问题…(22

4候选对象的选择 43

5简单的投票交易 …(54

6互投赞成票时的直接投票…(64

7更加复杂的互投赞成票 …(80

8互投赞成票的效率 …(94

9代表们的指向 …(107

10投票,不同的方法和一般考虑 …(118

 

附录各种投票方法 …(127

致谢…(138

英汉人名对照表…(139


作者简介

 

戈登·塔洛克(Gordot Tullock),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现任乔治·梅森大学(George Mason University)法和经济学大学教授、詹姆斯·J.布坎南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杰出研究员。1922年出生于美国伊利诺斯州,1947年获得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2年获芝加哥大学法学荣誉博士学位。19491956年任职于美国外交部,曾先后在中国天津、香港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从事过外交服务工作,其间开始转向对经济学的研究。1957年在费城第一次与布坎南相遇,他关于官僚政治的经济学分析引起了布坎南的重视。1958年被邀请作为博士后人员加盟由布坎南和沃伦·纳特在弗吉尼亚大学创办的杰菲逊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1969年更名为公共选择研究中心):1962年,他和布坎南合著的《同意的计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为公共选择学派奠定了理论基础,并标志着公共选择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得以产生。从此,塔洛克的名字也与布坎南和公共选择联系在一起。1963年他和布坎南创立了“公共选择学会”,1965年出版了他的个人专著《官僚政治学》,开启了公共选择理论中的官僚经济学1967年发表了《关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1期)一文,奠定了他作为寻租理论创始人的地位。1969年他创立了《公共选择》杂志,并担任该杂志主编长达二十五年之久,使这本杂志成为目前全世界30种最重要的期刊之一。塔洛克曾经担任过公共选择学会第二任会长,东部经济学会会长,南部经济学会会长。1998年获得美国经济协会“杰出会员奖”(该奖只授予那些对经济理论和经济思想作出过杰出贡献的美国经济学家)。到1991年为止他的论文和论著被三十几个学科引证达3991次。被当“今活着的最著名的经济学术史专家马克·布劳格”(张维迎,1997年)列入《世界重要经济学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年)、《凯恩斯以后最有影响的100位经济学家》(西南财经大学,1989年)。塔洛克还是《新帕尔格需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公共选择”、“寻租”和“经济学在生物学中的运用”等辞条的撰写人,这在相当程度上也反映了他在这些领域的贡献。因为,该辞典的主编在“出版说明”中指出:“经过深入讨论和协商,编辑们筛选和确定了条目,并约请数百名学者撰稿,他们的学术专长堪称当今经济学各个分支和各种观点的代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1页)。除前面列举的代表著和论文以外,塔洛克还著有《关于政治数学》(1967年)、《私人欲望、公共途径理想政府范围的经济学分析》(1970年)、《收入再分配经济学》(1983年)、《新联邦拥护者》(1994年)、《非人类社会经济学》(1994)、《寻租》(1994年,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论投票》(1998年)等23部著作和几百篇论文,它们主要涉及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法和经济学、生物经济学等领域。


译者简介


李政军:男,1963年9月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分别于1988年、1997年在西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和硕士学位。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江汉论坛》、《江苏社会科学》和《财经科学》等杂志发表论文和译文三十余篇,其代表性译著《寻租》(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是我国第一本关于寻租理论的译著。李政军现任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5级博士生。


[ 本文摘录:杨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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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本期专题 :


  1. 【书摘】《论投票》丨神话 ?!— (本文)



一、西方基督教


基督教复兴


  1. 【书摘】莱尔 |《英国复兴领袖传》18世纪初英格兰的信仰和道德光景

  2. 【书摘】莱尔 |《英国复兴领袖传》代表人物

  3. 【书摘】莱尔 |《英国复兴领袖传》怀特菲尔德

  4. 【书摘】莱尔|《英国复兴领袖传》卫斯理

  5. 【书摘】马斯登 |《复兴神学家爱德华兹》反对一种“几乎无法察觉的有害”教义

  6. 【书摘】马斯登 |《复兴神学家爱德华兹》上帝的以及撒旦的巨大工作


人物


1.【人物】特蕾莎修女信条

2.【人物】丹宁勋爵:公正、自由、上帝(1)

3.规则与道德《返璞归真》[英]C.S路易斯著

4.【书摘】《活着,为了什么?》| 关于帕斯卡

5.【书摘】帕斯卡 |《思想录》- 赌上帝存在(1)

6.【书摘】“法律与道德(信仰)”《兄弟相爱撼山河》

7.【书摘】“王后审判案”《兄弟相爱撼山河》(2)

8.【人物】司徒雷登 |《在华五十年》-“因真理得自由以服务”—诞辰144周年纪念



二、中国基督教


1.【书摘】林语堂 | 《从异教徒到基督徒》孔子的堂奥-中西对比

2.【书摘】林语堂 | 《从异教徒到基督徒》-大光的威严

3.【书摘】史景迁 | 《太平天国》-中西差异之困顿

4.【书摘】史景迁 | 《太平天国》- 基督教异端


《民国时期非基督教运动重要文献汇编》


1.【书摘】唐晓峰 |《民国时期非基督教运动重要文献汇编》对于非基督教运动的几点宏观认识

2.【书摘】胡适 等  |《民国时期非基督教运动重要文献汇编》新文化中几位学者对于基督教的态度

3.【书摘】屠孝实 |《民国时期非基督教运动重要文献汇编》科学与宗教果然是不两立么?

4.【书摘】均默 |《民国时期非基督教运动重要文献汇编》批评朱执信著《耶稣是什么东西》之谬妄

5.【书摘】亦镜 |《民国时期非基督教运动重要文献汇编》与陈独秀先生说《基督教与基督教会》



三、查经


1.查经 | 新约-哥林多前书:爱是恒久忍耐
2.查经 |《旧约》-诗篇:不从恶人的计谋

3.查经 |《新约》马太福音:你们祷告

4.查经 |《新约》提摩太后书:欺哄人,也被人欺哄

5.查经 |《新约》以弗所书:你们不要与他们同伙

6.查经 |  诗篇:他垂听

7.查经 |《新约》以弗所书:要穿戴 神所赐的全副军装

8.查经 | 诡诈、欺哄、说谎、诚实

9.查经 |《新约》 论断  Judge

10.查经 | 《圣经》 不可拜偶像



四、中国文化


1.【书摘】《英轺私记》|“用夏变夷”的一次失败

2.【书摘】《英轺私记》| 见识

3.【书摘】《中国流氓史》| 流氓本色

4.【书摘】《中国流氓史》| 清代流氓社会

5.【书摘】《水浒与中国社会》梁山泊的社会基础

6.【书摘】史密斯 | 《中国人的德行》改善中国的问题

7.【书摘】史密斯 | 《中国人的德行》-思维混乱

8.【书摘】《故园风华:齐如山八十往事回忆录》-谈考试

9.【书摘】韦伯 |《儒教与道教》结论:儒教与清教

10.【书摘】韦伯 |《儒教与道教》正统与异端(道教)

11.【书摘】韦伯 |《儒教与道教》中国正统与异端伦理的传统主义性质

12.【书摘】《耍聪明的中国人》| 聪明就是不守规则

13.【书摘】《耍聪明的中国人》| 钻规则的空子

14.【书摘】《鱼翅与花椒》香奈儿与鸡爪

15.【书摘】《鱼翅与花椒》请客吃饭



五、西方文化


  1. 【书摘】福山 |《信任》— 社会德行

  2. 【书摘】福山 |《信任》一 盘散沙

  3. 【书摘】《知识分子与社会》| 知识与知识分子

  4. 【书摘】《知识分子与社会》| 知识与知识分子(续)

    5.【书摘】《雅典与耶路撒冷》| 论形而上真理的来源

    6.【书摘】《雅典与耶路撒冷》| 认识与意志自由



六、法治


外国法律


  1.【书摘】德沃金 |《认真对待权利》-导论

  2.【书摘】德沃金 |《认真对待权利》

  3.【书摘】边沁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功利原理

  4.【书摘】边沁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目录

  5.【书摘】 哈特 |《法律的概念》-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

  6.【书摘】 哈特 |《法律的概念》-法律效力和道德价值

  7.【书摘】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两种道德

  8.【书摘】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怨毒告密者的难题

  9.【书摘】庞德 |《法律与道德》-历史的视角

10.【书摘】庞德 |《法律与道德》-分析、哲学的视角

11.【书摘】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导言:法律必须被信仰

12.【书摘】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宗教中的法律


自然法


  1. 【书摘】罗斯巴德 | 《自由的伦理》 自然法与理性

  2. 【书摘】《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  导论

  3. 【书摘】《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 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

  4. 【书摘】《法学总论》序言;正义和法律;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

  5. 【书摘】《自然法论文集》 | 自然法的约束力

  6. 【书摘】《自然法:古典与现代》| “自然法”何以千年不衰

  7. 【书摘】《论一般法律》| 论自然法

  8. 【书摘】《自然法、自然法则、自然权利》| 前言、科学概念  

   9. 【书摘】《政治哲学史》| 路德、加尔文:律法、自然法、国家法


程序正义


  1. 【书摘】《看得见的正义》| 正义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

  2. 【书摘】《看得见的正义》| 正义先于真实

    (p152,引用了罗尔斯“分蛋糕”的示例)

  3. 【书摘】罗尔斯 |《正义论》怎么分蛋糕公平

  4. 【书摘】《正当法律程序简史》| 正当法律程序 — 程序与实体



七、政治、哲学


政治

1.【书摘】《政治哲学史》| 路德、加尔文—“国家、政府”

2.【书摘】《政治哲学史》| 路德、加尔文:权柄、顺从、宽容

3.【书摘】《飞跃5000年》美国立国之本 | 宗教的作用

4.【书摘】《飞跃5000年》美国立国之本 | 自然法的真谛

5.【书摘】《飞跃5000年》美国立国之本 | 品德高尚的公民

6.【书摘】《飞跃5000年》美国立国之本 | 品德高尚的领袖

7.【书摘】《乌合之众》| 导言:群体的时代

8.【书摘】《乌合之众》| 群体的一般特征

9.【书摘】《乌合之众》| 群体的冲动、易变和急躁


权利


1.【书摘】米尔恩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导论
2.【书摘】米尔恩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规则、原则

3.【书摘】米尔恩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法律与道德

4.【书摘】《为权利而斗争》

5.【书摘】《约翰 洛克:权利与宽容  》 | 本书的目的

6.【书摘】德沃金 |《认真对待权利》-导论

7.【书摘】德沃金 |《认真对待权利》

8.【书摘】《自然权利与历史》| 导论

9.【书摘】《自然权利与历史》| 施特劳斯


逻辑 思维


1.【书摘】《逻辑学导论》(1)—定义及其用途

2.【书摘】《逻辑学导论》(2)定义的结构—外延和内涵

3.【书摘】《逻辑学导论》(3)—属加种差定义

4.【书摘】《走出思维的误区:批判性思维指南》



八、罗规


1.【罗规】《罗伯特议事规则》| 通用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

2.【罗规专题2014-2019】 《罗伯特议事规则》


 规则


1.规则与道德《返璞归真》[英]C.S路易斯著

2.【书摘】《英国人的言行潜规则》

3.规则:遵守vs打破《美国陆军军官手册》(1)

4.找规则”茬“的合理方式-”罗规“方式

5.【书摘】米尔恩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规则、原则与行为

6.【书摘】米尔恩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法律与道德

7.【书摘】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导言:法律必须被信仰

8.【书摘】《耍聪明的中国人》| 聪明就是不守规则(补)

9.【书摘】《耍聪明的中国人》| 钻规则的空子(补)



九、商务

   
   1.【商务 | 信誉】食品健康(1)- 引

   2.【商务 | 信誉】食品安全(2)-   如何是好?



十、读书群


 1.《罗伯特议事规则》公众号【读书群】群规(试行1)

 2.《罗伯特议事规则》公众号【读书群】群规(试行2)

 3.《罗伯特议事规则》公众号【读书群】群规(试行3)

 4.《罗伯特议事规则》公众号【读书群】群规(试行4)

 5.《罗伯特议事规则》公众号【读书群】群规(试行5)

 6.《罗伯特议事规则》公众号【读书群】群规(试行6)

7.【罗规】Z 助邦-罗规-读书群(付费)


十一、付费阅读


1.【观点】“特色” 与 “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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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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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要从百姓中拣选有才能的人,就是敬畏 神、诚实无妄、恨不义之财的人,派他们作千夫长、百夫长、五十夫长、十夫长,管理百姓, (出埃及记 18:21 和合本)

But select capable men from all the people—men who fear God, trustworthy men who hate dishonest gain—and appoint them as officials over thousands, hundreds, fifties and tens. (Exodus 18:21 NIV)



IN CH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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