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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秋红:“案多人少”的困局该如何破解 | 学者评论

熊秋红 上海法治报 2022-12-23

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诉诸法院,导致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而立案登记制改革客观上也加剧了案件数量的上升。另一方面,近年来法官人数增幅较为缓慢,难以应对案件数量的急剧上升,而法官员额制改革,进一步压缩了法官数量,加重了法院的办案压力。

  “案多人少”必然会影响法官办案质效。待处理的案件过多,导致办案周期延长;法律对案件审限的要求,迫使法官花费在每个案件上的时间和精力减少,因而难以对案件进行精细化审理;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身心疲惫,必然会影响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沟通交流,引发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不满情绪。  破解“案多人少”困局,还需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上寻找对策。具体而言,可采取以下举措:  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鼓励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法院可以通过提供面向各类诉讼需求的相似案例推送、诉讼风险分析、诉讼结果预判、诉前调解建议等服务,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分流、多元化解。  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刑罚轻重、认罪与否、当事人意愿等情况,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力度,完善小额速裁、刑事速裁、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多层次的诉讼程序体系,实行“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类案专审”。繁简分流应当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等案件处理的全流程,裁判文书的写作也应遵循繁简有度的原则。
  完善审判团队建设。实行法官员额制之后,法院组建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明确各自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但在审判团队建设中,普遍存在司法辅助人员短缺的问题,对此需要着力加以解决。此外,切实改进入额后的院庭长办案,也是破解“案多人少”困局的重要一环。  对审判辅助事务进行集中管理。全面推广一些地方法院对审判辅助事务进行集中管理的做法,由专门的审判辅助人员集中负责送达、排期开庭、保全、委托鉴定评估、文书上网、装订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将法官从繁琐的事务堆中解脱出来。未来还可考虑引入社会化购买服务,将诉讼服务、法庭速录、文书送达、档案整理、失信名单录入、财产联查等审判辅助事务纳入其中。  加强智慧法院建设。近年来智慧法院建设获得快速发展,表现在庭审录音录像改革、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司法大数据开发应用、法官办案智能化服务等方面。未来还需要建立公、检、法三机关网上互通互联机制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司法数据资源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社会经济和空间地理信息库等国家基础数据资源的对接利用,加强科技法庭建设,推进语音识别技术广泛应用,完善办案智能辅助系统。  改革诉讼费制度。诉讼费用的高低对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激励作用,对涉及民生的案件维持较低的诉讼费缴纳标准,法院应当健全诉讼费用减、免、缓的审批流转过程,减少法官处理此类申请的时间精力,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对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的作用;同时对标的额较大的商事案件可考虑适度提高诉讼费缴纳标准,以引导其寻找其他低成本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并通过提高此类案件的诉讼费,加大这项制度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  此外,为了解决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不清、案件自上而下过滤分层功能不足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启动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应深入推进。这项改革主要包括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改革再审程序、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等内容。上述改革有望推动纠纷自下而上的有效过滤和精准提级,既“放下去”,又“提上来”,进而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作者 | 熊秋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导,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2年12月9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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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张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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