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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法官助理是劳务派遣工

蔡飞 飞劳动法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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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竟然有这样的事?

看一个网上的招聘信息:



二、这些法官助理从事哪些工作?

根据上述招聘计划可知,这些人“主要从事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能的工作,基本职责是在法官指导下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及法官交办的其他司法辅助工作”

笔者猜测,帮忙草拟判决书,应该是主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否则,没有必要门槛这么高,有多高?看后面就知道了。


三、薪酬如何?

有些吃瓜的群众觉得这个工资很高,高了吗?其实很低:

1、先说这个待遇,说得不清不楚的,什么叫“含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意思是说,这年薪的总数中,其中有一部分是包括了单位给你缴纳的五险一金吗?我就糊涂了,五险一金中的单位应缴纳部分,是单位的用工成本,怎么能扯到员工的工资中去?

2、我们来八一下:除去绩效年薪3万元,剩余15.3万元,计起来来平均每月应发为12750元(请注意,这是“应发”),但这个计算并不正确,因为应发工资中,五险一金中单位应负担部分,并不属于应发工资,因此,应发工资必然低于12750元;

3、我们假设按比较低的五险计算,一个月社保的费用再低怎么也得1500元(包括单位和员工应缴纳部分,单位要把工资做得足够低才行,你懂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就按最低的标准缴纳,也即应发工资的5%计算,最低起码也需扣除2000元以上。

4、综合上述2、3的成本,一个月的应发,在扣除了一共3500元的五险一金后,只剩下9000元左右,而这款,还要扣除个人所得税500多元,最后拿到手的,大概也就8500元左右(当然,年终还有税前的30000元)。所以,这个工资并不高,尤其还是在杭州。


四、工资不怎么样,那么要怎样的条件才能符合招聘的要求?

不看不知道,条件老高了,985或211或五所政法院校,且需为全日制的法律类、法学类硕士研究生。 


我就不明白了,这么好的条件,竟然去做派遣工。我们设计一下情境对话

老王:小李,你找到工作了吗?

小李:找到了。

老王:做什么工作的啊?

小李:在法院里做法官助理。

老王:哗,不错,好工作啊。你的单位是哪个法院?

小李:唔唔,其实我的用人单位是XX劳务派遣公司。

……


五、就问你一句,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招聘法官助理,这事合法吗?

法院做事,能违法吗?我们分析一下:

(一)是否符合用工比例?

1、用工比例上,好象已经远远超过了用工总量的10%了吧?

且慢,有些人就说了,一个法院应该不止120人吧,所以使用了12个劳务派遣工,并没有反比例的限制。看起来好象是这么一回事,但却错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二款的原文是这样的“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根据该第四条的规定,计算派遣工比例时,是不能将正式的法官及行政人员计算在内的,一个区的法院,除了法官、行政人员、法警等,不可能还另外有120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吧。

所以派遣用工的比例,已经超过了,是不是?

2、用工比例超过10%,就违法了吗?

事实上,好象也没有这么简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暂行规定明确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司法部门适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我就纠结了,是他们不受这个暂行规定的限制,爱怎么用派遣工就怎么用派遣工,还是他们根本就不得使用派遣工呢?

关于这第二条,大家细细解读一下,很有意思,其适用范围是比《劳动合同法》中单位的适用范围要小得多。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还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我就假设,法院认为他们不是企业,也不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所以不必管这10%的限制。

(二)是否违反了“三性”?

这个,也好复杂。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法官助理,肯定不是临时性及替代性,但他们是辅助性吗?

这个问题,我不妄语,大家心里有数。

(三)是辅助性的,就合法了吗?

这个,也不简单。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我们知道,因临时性、替代性均较易明确,而所谓的辅助性,则因不同行业、不同的用人单位均各有不同,因此,为了避免用工单位滥用该辅助性的名义使用派遣员工,所以特别作了这个规定。

如果认定法院使用劳务派遣用工,需适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即便你的比例符合了不超过10%的规定,且也是辅助性,但你法院还得证明这个辅助性岗位的确定已履行了民主程序。


滨江法院,你做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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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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