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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2022-03-20

编者按:


关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系列文章:

  1.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2.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3.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4.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5.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6.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今天这篇文章分析了ARM被美国公司NVIDIA收购,是否产生在美国出口管制法意义上的影响,非常有助于厘清国内许多报道和评论者的错误观点。


本文作者是Kevin J. Wolf,美国商务部前高级官员,过去7年担任负责出口管理的商务部助理部长。在担任助理国务卿期间,他是监督出口管制条例和技术与国家安全问题交叉的高级官员。他是特朗普总统出口管制改革倡议的核心战略家、谈判者和执行者,该倡议是全面改革美国政府出口管制制度的独特和前所未有的努力。他还担任商务部负责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合作的主要高级官员。


美国的出口管制、制裁和外国投资条例最近成为全球新闻的头条,特别是在涉及中国的问题上。这些法规固有的复杂性和新颖的适用性常常导致人们对其范围、管辖权和对各类交易的影响进行了善意但不正确或混乱的描述。尤其是,我看到多篇报道称,美国英伟达公司可能收购英国Arm有限公司(现为日本母公司软银所有),将导致美国的出口管制、制裁和外国投资法规以新的方式适用于Arm。也就是说,一些评论员和政客错误地认为,美国公司拥有Arm公司的所有权将意味着Arm公司需要得到美国政府的许可才能从事其一直以来所从事的国际贸易类型,特别是对中国的贸易。

这根本不是这些法规的运作方式。美国的军民两用出口管制是基于受《出口管理条例》(EAR)管制的物品(商品、软件或技术)的出口、再出口或转让,无论是美国或非美国方面。任何特定物品的出口管制状态不受该物品由哪家公司拥有或是否以某种方式附属于美国公司的影响。美国的制裁适用于与特定的指定人员和受制裁国家和地区的交易。除了涉及古巴或伊朗的交易外,非美国公司被美国公司拥有的身份本身并不会对该公司施加任何尚未适用的制裁相关限制。美国外国投资审查的重点是评估和减轻外国对美国企业的投资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的任何风险,而不是相反。

以下是对这些领域的各机构和管辖规则的简要说明。

两用出口管制——工业和安全局(BIS)

美国商业部工业和安全局通过EAR管理美国的两用出口管制制度。该局对受其管辖的物品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以及美国人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有关的某些活动进行管制。所有原产于美国的物项,无论它们在世界何处,都"受EAR管辖",这是EAR用来界定受其管辖的物项的用语。所有实际在美国境内的物品,无论其来源如何,也"受EAR管辖"。EAR适用于一些在美国以外的外国制造的物品,如果它们(i)含有超过"最低限度"数量的源自美国的敏感内容,(ii)是特定类型的美国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或(iii)由某些类型的设备生产,而这些设备是美国技术的"直接产品"。各种"最低限度 "和 "直接产品 "规则的确切范围要复杂得多,但就本文而言,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美国境外的外国制造物品是否受EAR管辖,与参与交易的出口人的国籍或其公司母公司是否在美国无关。

BIS用于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的另一个出口管制工具是实体清单。从本质上讲,EAR禁止未经许可向清单上的实体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受EAR管制"的商品、软件和技术。虽然这是一项最终用户管制(而不是基于物品清单的管制),但其管辖范围仍限于有关物品"受EAR管制"的情况。无论涉及的当事人是美国人、外国人,还是由美国公司拥有或控制,许可义务都适用。

例如,在英伟达收购Arm的交易中,Arm的商品、软件和技术不会因收购交易而改变,也不会因为收购交易而导致Arm的商品、软件和技术受到EAR的限制。收购前受EAR管制的Arm产品将继续受到管制,因为这些产品源自美国,或含有超过"最低限度"的受控美国原产成分。在交易前不受"EAR"限制的Arm产品,例如,它们是原产于美国境外的外国产品,不是某些类型的美国原产技术的"直接产品",将继续不受"EAR"限制。因此,Arm在收购交易后决定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其任何商品、软件或技术,将需要经过与收购交易前完全相同的合规性审查。如果Arm想在收购后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受EAR管辖"的物品,将适用与收购前相同的许可证要求,前提是所有其他事实都相同。


制裁条例——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

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执行美国的主要经济制裁,禁止美国人,以及在有限的情况下,禁止美国人拥有或控制的非美国人从事涉及某些受制裁国家、地区和个人的交易或交易。此外,美国国务院和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还实施某些二级制裁,针对从事某些违反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经济利益的违禁行为的非美国公司。

美国的初级制裁一般适用于"美国人"。在美国制裁法中,"美国人"指的是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外国人、根据美国法律组织的实体(包括其国外分支机构)或美国境内的任何人。唯一因美国人拥有或控制的外国人而对其实施限制的制裁方案是与古巴和伊朗有关的方案。因此,如果一家非美国公司没有参与涉及伊朗或古巴的交易,那么它被美国公司所拥有并不会增加其在美国制裁法下的风险或义务。

考虑到美国的制裁已经广泛适用于外国公司的交易,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的制裁已经在许多方面涉及到非美国公司,即使这些公司不是由美国人拥有或控制。例如,非美国公司,无论其所有者是谁,只要与被制裁的国家、地区或个人进行美元交易,就会受到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强制执行,因为这些交易通常是通过美国金融系统进行的。同样,无论谁拥有一家非美国公司,其美国人雇员、官员、董事、承包商、子公司和代理人都不得参与、批准、融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为其提供美国制裁所禁止的任何交易。非美国公司,无论其所有者是谁,如果购买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并具体打算将其再出口、转让或出售给受美国制裁的个人、国家或地区,也可能面临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制裁执行风险。因此,在没有美国人参与的情况下,英伟达公司的收购不会改变Arm在美国制裁下的风险或义务,但涉及古巴或伊朗的交易除外。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外国直接投资条例

美国政府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行使的监管权力与出口管制或制裁权力是分开的,其重点是筛选在美国的外国投资。CFIUS不审查美国公司的收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不参与监督属于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出口管制或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制裁权限的日常商业交易。相反,外国投资委员会是一个机构间机制,美国政府通过该机制正式监督和审查在美国的外国投资,以确定是否存在国家安全问题。外国投资委员会由美国财政部主持,有权对所涉及的交易进行审查,暂停交易,实施缓解措施,并在国家安全问题无法缓解时,建议总统阻止待决交易或下令剥离已完成的交易。当事人可自愿向外国投资委员会提出申请,以获得许可,解决外国投资委员会将干预的对未决或已完成的交易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提出申请是强制性的。

尽管CFIUS最近因其对ByteDance收购TikTok前身Musical.ly的高调审查,以及特朗普总统最近对北京石基信息科技收购StayNTouch的阻挠而备受关注,但重要的是要记住,CFIUS不会审查所有涉及美国实体的交易。相反,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交易的管辖权和审查是根据买方和目标公司的身份以及外国投资者因交易而获得的权利逐一确定的。

首先,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仅限于涉及"外国人"投资"美国企业"的交易。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条例将"美国企业"定义为"在美国从事州际商业活动的任何实体,不论其控制人的国籍如何"。

"外国人"是指外国公民、外国政府或外国实体(即根据外国法律组织的、主要营业地在美国以外的实体或主要在外国交易所交易的股权证券)。简单地说,CFIUS审查的是入境的外国投资,而不是美国人对非美国企业的出境投资。例如,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权审查一个外国实体对另一个外国实体的美国子公司的收购。但是,对于外国实体收购完全在美国境外经营的美国实体的外国子公司,或者美国实体收购外国实体或其美国子公司,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无权审查。

其次,即使交易涉及外国投资者和美国企业目标,CFIUS的管辖权也主要限于外国投资者的三类交易:(1)取得企业的控制权;(2)进行非控制性投资,赋予其对美国企业的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或敏感个人数据的特定权利("TID美国企业");或(3)从事涉及某些敏感地区财产的房地产交易。与投资者和目标的身份一样,是否存在控制权或外国投资者是否会获得相关的非控制权——甚至目标是否符合TID美国业务的条件——都是具体事实的调查,需要逐一考虑。

无论此类分析有多复杂,以NVIDIA/Arm为例,CFIUS对美国公司收购非美国公司的行为根本没有管辖权。即使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兴趣修改其法规,赋予其对该交易的管辖权,它也没有法定权限这样做。最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最近对条例的修改都没有改变这些结论。


总结起来:


美国的出口管制、制裁和外国投资条例(CFIUS)促进了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但方式非常不同。它们也相当复杂。因此,媒体报道、评论和博客经常混淆它们的范围和工作方式。在过去的一周里,当媒体讨论总部位于美国的英伟达公司最近宣布收购总部位于英国的Arm公司时,这些法规和法律的范围和影响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媒体的报道扩大了一系列特别不正确的评论和根本性的误解,即这些规则将如何影响英伟达或任何美国公司对外国公司的收购。为了帮助解决这些困惑,并将讨论重新设定在正确的法律基础上,我认为有必要列出每条规则的基本内容。


美国的两用出口管制法规适用于技术、商品和软件,无论参与交易的公司的国籍或公司关系如何。产品的性质是关键问题——而不是其所有者。因此,与媒体的建议相反,美国公司收购以前由外国公民拥有和控制的非美国公司,并不会因此使目标受到任何新的出口管制。无论对该非美国公司的产品曾经适用或不适用的控制措施,在收购后都将保持不变。


美国的制裁主要限制美国公司从事涉及特定指定人员——如恐怖分子、毒枭和侵犯人权者——或全面制裁国家和地区的交易。但与媒体最近的建议相反,非美国公司也在多个方面受到美国制裁的限制,例如,如果他们使用美国金融系统进行交易。Arm已经受到适用的美国制裁,这项收购交易不会改变这一点。除了涉及伊朗或古巴的交易外,美国公司收购以前由外国公民拥有和控制的非美国公司,其本身并不会使非美国目标公司受到任何新的美国制裁限制。


美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即CFIUS)管制适用于涉及外国投资进入美国的交易,最常见的是外国投资者获得对美国企业的控制权或非被动权利。与媒体最近的一些建议相反,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管辖权和审查并不管制美国公司收购美国公司后在美国境外经营的非美国企业的活动。(完)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4.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5.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6.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7.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1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1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1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2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2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8.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29.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线下沙龙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10.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11.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12.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3.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14.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15.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16.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7.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18.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20.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1.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2.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23.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2.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3.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4.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2.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3.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4.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5.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6.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自动驾驶系列文章:

  1.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2.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3.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4.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5.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跟踪系列文章:

  1.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3.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4.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5.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6.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7.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章: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一):美欧概览

  2.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二):CFIUS实施条例详解

  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4.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9.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10.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11.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12.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13.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14.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15.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1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17. 外媒编译 | 诡秘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如何成为贸易战的有力武器?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13.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1.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2.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3.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4.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5.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6.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7.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供应链安全:

  1.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2.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美国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1.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3.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4.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5.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6.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7. 美国隐私立法 | 加州《CCPA实施条例》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数据跨境流动,本公号曾发表的文章如下: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8.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9.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10.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13.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14.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15.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25.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2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28.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29.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30.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31.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32.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33.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34.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3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36.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系列文章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1.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3.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4.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7.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1.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16.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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