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千问】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84期)
本系列由龙马汇智结合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而成,主要针对IPO过程当中重点难点问题,供大家学习交流。
本期主题
申报材料制作
期数
第84期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的规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材料完备性要求
拟上市企业应按该准则附录制作申报文件。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2)报送文件的格式要求
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209x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或"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字样。申请文件的尾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的联系方式。申请文件中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申请文件中的页面应与目录中标示的页码相符。
(3)报送文件数量的要求
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创业板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格式或.Rtf格式文件)。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4)报送文件有效性的要求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5)报送文件签字要求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6)报送文件的更换和补充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IPO千问】--------------
(点击即可查看,每周更新)
▌发行申报材料的制作 ▼
▌红筹回归 ▼
▌外商投资与国内上市 ▼
▌分拆上市 ▼
▌股权激励难题 ▼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7点:范围、规模、时间点、稳定性、价格等》
▌上市流程问题 ▼
▌上市费用问题 ▼
▌独立性问题 ▼
▌优先股详解 ▼
▌预先披露规则▼
▌募集资金使用审核关注要点 ▼
《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不相适应》
▌公司治理及规范 ▼
▌财务与税收 ▼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上市过程主体资格的问题 ▼
《集体企业改制上市时的5大事项,“挂靠”集体企业的“摘帽”流程》
▌出资问题 ▼
▌股权问题 ▼
▌企业改制上市的主体资格要求 ▼
用专业折服企业
上市咨询丨投资丨融资丨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