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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指引

问津学术 2023-03-25

来源 | 青岛中院
01.工程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时存在哪些常见问题?如何应对?
1. 存在的常见问题有:一是既选择仲裁又选择法院受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二是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未约定仲裁机构,导致仲裁条款被确定无效。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中必须明确含有选定的某一仲裁委员会,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约定了仲裁地点而未约定仲裁机构,则仲裁条款最终被确认无效。三是同时选择两家仲裁机构,当事人就仲裁机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导致仲裁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四是与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因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导致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仲裁协议如得不到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上级公司的确认,仲裁条款无效。2. 应对措施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是:一是内容完备,必须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二是无法定的无效情形。法定的无效情形主要有: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实务中,工程承发包双方对仲裁条款可约定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具体、明确存在的单家仲裁机构)仲裁。

02.

施工合同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施工合同案件如何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亦应当具备以上条件。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第一个条件,对此,应作如下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必须应是与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 与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间接受本案影响的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2. 关于其他组织。《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条对“其他组织”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可见,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分支机构等,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3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可见,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及内部职能部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符合该法第119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03.

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后,是否对全部施工合同纠纷都予以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但并非所有案件人民法院都予以登记立案。


根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不予登记立案: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04.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的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有哪些?


实务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的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主要有以下十二种:1.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 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9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其他法院不予受理,约定无效除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4. 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进行处理。5. 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6.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1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7. 重复起诉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8.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3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9.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10条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0.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33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11.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对方的救济方式是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就同一纠纷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 作为经济案件受理的民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05.

内部承包施工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据此,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对内部承包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隶属性与平等性进行比较判断。若隶属性大于平等性,则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畴;反之,若平等性大于隶属性,则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畴。

06.

审判实务中,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同一工程价款数额分割成两次起诉(前诉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后再产生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同一工程价款数额分割成两次起诉,前诉作出生效判决后,再以工程款实际数额超出第一次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第二次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第二次的起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再申字第68号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承包人先以某报告为依据,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在诉讼过程中,新的鉴定报告所确认的工程造价高于原先依据报告所确认的工程造价,因此承包人增加诉讼请求,后又以不能缴纳诉讼费为由,撤回了增加的诉讼请求。该案生效判决作出后,承包人再次对涉案工程款剩余部分另案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前诉系对涉案工程款全案作出的终审判决,在该判决作出后,承包人再次对涉案工程款另案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对该起诉应裁定予以驳回。该问题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同一工程价款数额分割成两次起诉,既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通过分割减少诉讼标的额来规避法院级别管辖的嫌疑,对此行为应予以负面评价。

07.

审判实务中,承包人追讨工程款案判决生效后,再就工程款利息单独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不同于上一个问题中提到的承包人对同一工程款的分割起诉,工程款与利息是不同性质的物,承包人在追索工程款的诉讼中只要未明确表示放弃另案追索工程款利息的权利,该诉中法院亦未对利息进行实体上的处理,承包人再单独就利息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即对工程款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工程款本金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但是,实践中,不建议承包人对工程款本金和工程款利息分开诉讼,这样不但徒增当事人诉累,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0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时应注意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类型有工程款纠纷、工期纠纷、工程质量纠纷等,合同履行中对时效有严格要求,当事人对工程款、工期、质量等产生纠纷,如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当事人应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当事人虽然可以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会丧失胜诉权。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的案件跨越时间长久,很容易超过诉讼时效3年的规定,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成为当事人诉争的焦点,也成为是否胜诉关键。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是胜诉的前提。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据此:一是起诉要求撤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之内起诉主张。二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注意在除斥期间内起诉主张。我国《民法典》第564条规定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第2款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为除斥期间。三是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在工程价款应付之日起18个月内起诉。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诉求时,最好同时提起承包方在发包方应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免延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申请诉讼保全?


为保证判决得到顺利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注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并缴纳保全费用、提供担保。所谓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所谓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包括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屋等实物资产及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至于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虽然并未强制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只是规定法院可以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实务中,出于安全考虑及一旦造成损失的追责压力,各地人民法院通常会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两类案件的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一是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二是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及数额如何确定?


担保方式主要为保证金(现金或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等。另外,符合规定的担保公司等可以出具公司诉讼保全保函,当事人还可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至于数额,根据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为依法保障债权,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旨在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进行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30%。《民事诉讼法》对担保数额未作规定,但实践中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这一担保要求过高,导致保全适用比例过低,而此次担保数额的调整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将使保全更能充分地发挥作用。

11.

财产保全申请书如何书写?


根据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申请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基本情况。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某的……(写明保全财产的名称、性质、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年×月×日。
事实和理由:写明诉前/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提供(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性质、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作为担保。
此致某某人民法院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但不知被申请人具体财产状况的,应如何救济?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13.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不可以上诉,救济途径是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14.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审查处理。《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5.

财产被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能否处分被保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财产被保全影响生产经营的,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据此,因财产被保全影响生产经营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或申请允许对被保全的厂房、机器设备继续使用,以保障自己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17.

在银行存款被保全的情况下,被保全人是否还有权要求查封不动产而解冻账户?


众所周知,“现金为王”,银行存款(或现金)是最好的被保全物,将来最容易得到执行,在此情况下,被保全人是否还有权要求查封不动产而解冻账户?企业资金账户对其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非常重要,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已经保全冻结账户,企业要求解冻账户查封不动产的,可予以支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105号生效执行裁定书认为,诉讼保全不同于执行程序,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其目的是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执行程序是在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已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应以便捷、高效的方式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二者在目的上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诉讼保全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尚处于待定状态,应尽量采取对当事人经营影响较小的方式。本案中,被保全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其资金账户对其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非常重要,一旦资金链断裂不仅将导致开发商无法经营,相关的小业主、材料商的相关利益也会受到极大影响,因此,执行法院应非常谨慎地对现金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有房产可供保全,且提出可用保函来解冻一部分账户时,法院应予充分考虑,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小的方式。

18.

依照承包人的申请保全其施工的案涉争议建筑物,发包人请求以等额银行存款为担保要求解除该保全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必然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由此可见,当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但在涉及本案争议标的的保全时,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人民法院才能准许。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申请保全其施工的案涉争议建筑物,可能不仅仅是财产保全,还可能涉及证据保全。譬如,对未完工工程的保全,可能涉及对已完工部分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虽然银行存款(或现金)是最好的被保全物(将来最容易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仅仅因此而解除对未完工工程的保全,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施工人继续施工而改变鉴定物的现状,会给以后启动的司法鉴定造成困难。

19.

被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当事人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据此,被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20.

财产保全的期限及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有哪些救济措施?


《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保全期限进行了明确界定,可用“存款1年、动产2年、不动产3年”的简单口诀记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同时,对续行期限作出了界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续行财产保全的期限和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后果作出了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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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云南高院发布一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准限额的通知》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决定(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主席令第一二〇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全文(主席令第一一九号)
2021年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数据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公告!
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考察本科生基本学术规范和基本学术素养!不是选拔性、水平性评价!教育部批准华中科技大学简称为华中大、华科大
教育部八连发,助力中小学、乡村教师提质!
教育部:双减,我们是认真的!25家学科类上市公司不再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关于双减政策落地,教育部连续给出3个答复!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两高一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答记者问
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 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58—161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22年第2号预警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共453家!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设立首批“大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刚批准撤销这些硕博学位授权点,不要再报啦!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

取消“法考”对学历的限制?司法部最新答复!

最新版高校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发布!核酸检测结果全国互认!

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办法,全国首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续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委员的决定

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教育部:将建设一批新产业学院

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中央网信办:集中整治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网络黑公关方面问题
教育部关于人民教育出版社小学数学教材插图问题的调查处理通报
2022年8月22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北京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来啦!

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614号建议的答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全文
教育部答复关于推深做实法治进校园活动能动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的建议
官方答复在民办高校建立法制副校长制度的建议
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场景创新以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拟规范盲盒经营活动,公开征求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
北京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916号提案的答复意见:税务相关
鼓励生三孩!《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印发
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推进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的指导意见》
六部门联合印发《农村公路扩投资稳就业更好服务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全文

中央政法委通报7起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及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典型案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全文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印发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学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目录大全!
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新闻办发表《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白皮书
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教育部等五部门下发《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
重庆律协:律师证据目录制作指引
2022年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公告
官方答复行政复议法修订进展
国内学位信息查询与认证服务调整!由“学位网”调整到“学信网”
教育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
两部门发文: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
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陕西省律师条例发布,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地博士生买房最高补贴30万元,硕士补贴3万元
司法部部长:十八大以来,102.9万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有律师60.5万名!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教育部印发这一领域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试行)!
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最新通知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单位犯罪起诉数量从逐年递增到明显下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成效初显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全面推行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网上立案的通告

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嘉奖拟表彰对象公示
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实施啦!最高检发布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合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就明显不合理低价行为约谈部分律师事务所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全文)
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发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54—157号)

最高检发布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典型案例广东省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
“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重磅来袭

司法部发布监狱工作指导案例

人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通信行程卡”查询时间范围有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79-185号)
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两高一部一局”发布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五周年工作情况
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四)

关于做好全国高校学生离校返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全文

最高法印发《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全文

最高法印发《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反垄断法完成修改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报告(2019-2022)》(附全文)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

律师申请面试考核管理系统即将上线

最高检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
最高法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工作的通知》
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人社部、教育部发文做好202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

最高检、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高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严格规范做好就业统计工作
国家安全部公布部门规章《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附全文)

定了!这些人可获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最高法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守护农村生态环境篇

最高法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1)》

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篇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篇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服务乡村产业振兴篇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含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含全文中英文版)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第二期优秀专家名单及典型咨询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典型案例

“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首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联合“两高”等共14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国办重磅通知:明年起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

郑州人大表决通过!这些场所必须戴口罩扫码,违者将被罚

最高检会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

重磅!长沙房屋用作租赁,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

《河南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15件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2〕57号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

律师出具律师函等法律文书收费标准有吗?

参加法考需要学位证吗?

涉78种经济犯罪案件!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两部门部署“双高计划”中期绩效评价工作

统一回答:被行政拘留不会留下案底!!!

据悉,截至当前,2022年累计发布如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重要意见通知等!

而2021年则为:2021年前11个月发布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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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北京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来了

最高检印发《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附答记者问)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协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推动出版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地名不能随便起、随便换、随便用!国务院修订发布《地名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文件

最高检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发布《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共360名

台湾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发布一季度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6—149号)

高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典型案例

高校教师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案例

高校教师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案例

高校教师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

这个国家标准明确了!10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教育部等《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5起案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附法释〔2022〕12号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检将建立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上下联通的“服务律师直通车”平台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三部门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司法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自2022年起,不再统一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评审!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参考案例,法释〔2022〕1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法释〔2022〕9号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公布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最高法亮出成绩单!感受数据里的公平正义

数读!最高检工作报告透露了这些重要内容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附答问)

2022年检察工作怎么干?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1—14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与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最高检印发《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最高法、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进展新成效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的通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上线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裁审衔接意见 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中央政法委等6部委联合印发《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1)

最高法发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最高法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5号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普法办印发《202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附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的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三部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31—135号)

瞿振元:稳中求进,锐意创新,深入推动“双一流”高质量建设

明确了!海南这项补贴,每月最高1万元!
嘉兴市正式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含权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附全文)法释〔2022〕3号

常规剧集正片不少于41分钟!广电总局发文

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全文来了
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最高法: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规范行政涉企合作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案的答复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江苏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的公示
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重庆高院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最高法:关于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司法部答复:依旧享受法考放宽政策!

最高法: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立案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救助的建议

关于提高法院判决可执行性的建议

关于探索开展气候变化领域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质纠纷解决资源,大力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11家单位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重磅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涉及法考、涉外法治人才等

3部门发文:严查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行为!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教育强省!河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公布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发文,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

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划定“红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无锡市发布律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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