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广东省刑事案件基本证据指引(试行)

问津学术 2023-03-25

来源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刑事案件基本证据指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规范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工作,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运用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四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定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新证据的,可以及时补充证据,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变更、补充或者追加起诉。


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新证据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重新起诉或者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第五条  刑事案件的讯问、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现场、侦查实验过程,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提取、扣押过程,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前款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及时存储归档,并制作数据备份附卷。


归档和附卷的录音录像资料存储介质标签或者封套上应当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案件名称及内容标注和编号,讯问录音录像的存储介质还应当标明被讯问人、讯问时间。


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存储的,也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标明相应内容,以方便查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录音录像,但应当在相关笔录上注明原因,并有侦查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确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见证人在场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1. 因案情紧急等原因来不及准备录音录像设备,或者在执法过程中设备损坏,确实无法录音录像。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不宜录音录像。


3. 调取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具并确认效力的文书、证明文件、数据资料等证据材料,无需录音录像。


4. 调取银行、通信、物流、网络平台等企业、行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数据资料等证据材料,不便录音录像。


5. 其他确实无法、无需或者不宜录音录像的特殊情形。


第六条  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现场、侦查实验过程或者提取、扣押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时,应当邀请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确因客观原因无符合条件见证人或者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原因不宜见证人在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见证人身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其中立性和公正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1.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 行使本案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或者聘用的人员。侦查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应当一并移送见证人职业、身份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证据的,或者出现新的情形、新的抗辩意见,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提交材料。


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和补充证据。


补充侦查超出原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或者其职权规定范围的,可以请求其上级机关协调落实。


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证据的,或者经补查补证后仍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按照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及时作出裁判。


第二章 八类证据要求


第九条  物证、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证据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并附有该物证、书证提取时间、地点、方式、包装保管方式、保管地点等情况的说明。


2. 经勘验、检查、搜查而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附有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和现场提取、扣押物品细目照片及相关物品清单,笔录上注明物品提取、扣押的时间、地点及其名称、特征、数量等,相关笔录、清单有侦查人员、见证人、物品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名。


由于客观原因没有物品见证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即时注明原因。


3. 物证原物或者书证原件经过辨认或者鉴定程序确定为原物或者原件。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没有被改变、调换、损毁或者涂改等情形。


4. 物证、书证提取、扣押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提取、扣押笔录中即时注明原因。


5.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附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和侦查人员制作的说明材料,写明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其名称、特征、数量、质量,以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机关等内容并盖章。


写明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方式可能暴露不宜公开的技术侦查具体措施、危及有关人员人身安全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并简要概括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副本、复印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不能提供原物、原件的原因符合法律规定,并附不能提供原物、原件的理由和原物、原件存放情况的说明。


2. 物证复制品、书证复印件由二人以上制作,并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3.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能够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书证的副本、复印件能够反映原件的内容和特征,且经过与原物、原件核对无误、鉴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


第十一条  物证、书证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本指引规定,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需要举证方通过下列方式进一步补正:


1. 提供提取扣押物证、书证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2. 提供有关侦查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说明材料,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3. 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物证、书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且无法补正。书证副本、复印件不能真实反映原件内容,且无法补正,或者书证有涂改或者涂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2. 因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缺失或者不规范,导致物证、书证来源不明,且无法补正。


3. 因办案单位保管处置不当,导致物证原物或者书证原件灭失且无法恢复,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该物证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副本、复印件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询问人员身份和询问程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2. 询问证人、被害人前,询问人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并告知被询问人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3.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得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4. 询问明知是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的,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宜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案发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询问聋、哑人,应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担任翻译。询问盲人应当采必要措施保障陈述的客观真实性。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应当提供翻译人员。以上情况应在笔录中注明,并有上述相关在场人员签名。


5. 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并交由被询问人阅读后签名或盖章。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当场宣读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十四条  询问笔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举证方补正、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申请通知被询问人出庭作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相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1. 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和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


2. 询问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影响证言客观性、完整性。


3. 询问笔录没有记录是否已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4.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或者被害人。


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庭及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询问笔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 采取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定罪量刑的,该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 询问证人、被害人没有个别进行,或者笔录没有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该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有异议。


2.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或者被害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该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有异议。


3.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作的陈述,或者处于明显醉酒、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人所作的陈述。


第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讯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讯问人员和讯问程序应当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讯问一律在看守所进行。确因案情紧急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必须在当时当地立即进行审讯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2. 讯问明知是未成年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含间歇性精神病人未发病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案发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讯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担任翻译。讯问盲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供述的客观真实性。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以上情况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有上述在场人签名。


3. 讯问笔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读后签字确认。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讯问人员也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4. 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告知被讯问人。录音录像应当从被讯问人进入讯问场所时开始,到被讯问人核对笔录并签字、按捺手印后结束。笔录中记载的讯问起止时间应当与音像资料一致。录音录像时间应当是客观准确的北京时间。


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三款无法录音录像情形的,应当在笔录中即时注明原因。在看守所讯问,因设备故障无法录音录像的,应当待设备修复或者更换其他设备可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后才能讯问。


第十七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情形的,需要举证方采取如下补正措施:


1. 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及其他在场人等情况存在矛盾,讯问笔录中讯问人没有签名,或者首次讯问笔录中没有记录是否已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内容,讯问人及相关办案单位应当对该讯问笔录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2. 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的,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若不能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有不完整、存在删改、剪辑迹象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驻所检察官在侦查终结前就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等情形讯问被讯问人的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相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3. 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主要内容不一致,或者起止时间有较大误差的,应当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4. 讯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讯问人讯问不同被讯问人或者同一记录人记录不同被讯问人的,应当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或者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精神强制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3. 采用本条第1、2项所列非法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非法方法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


但公安机关因在工作中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原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笔录提出异议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 讯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讯问人讯问不同被讯问人或者同一记录人记录不同被讯问人的,不能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完整、存在删改、剪辑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2. 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出入,影响定罪量刑。


3. 讯问笔录没有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确认。讯问笔录中写明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确认但拒绝签名,并有同步录音录像可以佐证的除外。


4. 讯问聋、哑人,未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未提供翻译人员。


第十九条  鉴定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应当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人无需要回避的情形,鉴定事项不得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与技术条件。鉴定意见应当附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2.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一致,且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并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


3. 鉴定意见形式要件完备,应当载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方法、检材和样本描述、鉴定(分析论证)过程、鉴定结论、鉴定人、鉴定形成日期等相关内容,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且有鉴定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多个鉴定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4. 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对涉嫌假冒具有特别生产技术、特殊配方及材料的涉案物品,没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可以由相关行业协会或者被假冒企业的技术部门对涉案物品进行真伪甄别认定,出具书面的认定意见,并由相关技术人员签名,加盖技术部门或者单位、企业公章。


第二十条  鉴定意见不符合第十九条要求的,应当由鉴定机构作出说明。办案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或者委托重新鉴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鉴足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了鉴定机构业务范围。

2.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违反回避规定。

3. 有证据证明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

5.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 鉴定意见缺少签名、盖章,且无法补正或者进行合理解释。

7.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

8.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影响鉴定公正、客观性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勘验、检查、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勘验、检查、搜查应当依法进行。执行勘验、检查、搜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搜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女性医师进行。


2. 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应当详细记录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位置、特征和相关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并注明提起勘验、检查、搜查的事由、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


文字记录应当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相符。勘验、检查、搜查笔录有参加勘验、检查、搜查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3. 在勘验、检查、搜查现场提取物证或者提取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痕迹、生物样本及其他检测样本,必须在勘验、检查、搜查笔录中有详细的提取位置、提取方法记录,并有细目照片和提取清单。


4. 对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检查、搜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搜查工作记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搜查工作记录。补充进行勘验、检查、搜查的,应当说明补充勘验、检查、搜查的原因。


5.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个别进行,且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除尸体、场所等特定对象外,辨认对象应当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辨认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指示或暗示。辨认笔录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并应选取被辨认人的近期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但确实难以找到合适同类物的特殊物品,或者开展辨认前,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数量不受限制。


6.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载明侦查实验的事由、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相当,没有明显差异,且不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


7. 勘验、检查、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本指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确买无法或者不宜录音录像的,应当在笔录中即时注明原因。


8. 勘验、检查无法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有见证人在场。搜查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其他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应当有上述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找到符合条件的在场人员见证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宜有见证人在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勘验、检查、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不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举证方应当采取如下措施进行补正:


1. 提供勘验、检查、搜查、辨认、侦查实验过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 公安机关进行补正或者提供合理解释的说明材料。

3. 由侦查人员到庭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勘验、检查、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实施勘验、检查、搜查,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


2. 实施勘验、检查、搜查的人员与笔录上的签名不符或者没有签名,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


3. 勘验、检查、搜查没有见证人在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要求,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


4. 勘验、检查、搜查缺乏现场图、现场照片,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


5. 辨认具有以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同一辨认人对同一案件的多名被辨认人进行两组以上辨认时,重复使用了陪衬人或者陪衬照片;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常感知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作的辨认。


6.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发时条件存在明显差异,侦查实验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


第二十五条  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当提取原始存储介质,并附有提取过程和资料内容的概要说明,包括持有人身份、录制方法,提取人身份、提取时间、地点、方法及提取人、持有人签名等。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没有持有人在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2. 确实无法提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由二人以上参与复制,并附有包括无法提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复制地点、复制时间及复制过程的笔录,并由制作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在上述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没有持有人在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3. 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提取的,应当附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和清单,并有侦查人员、持有人签名。没有持有人在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4. 无伪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或者迹象。


5. 提取视听资料的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本指引第五条第三款所列无法、无需或者不宜录音录像情形的,应当在笔录中即时注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当提供原始存储介质,附有提取并封存的时间、地点、过程的说明,并有持有人、提取人、封存人的签名。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提取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复制电子数据,或者采取打印、拍照、截屏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相关原因、复制过程等情况说明,有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


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没有持有人在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2. 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提取的,应当附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和清单,并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持有人在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3. 远程调取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电子证据的相关信息,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并附有注明案由、调取人员、调取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以及调取的理由和依据等相关情况说明。


4. 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教据的,需要特别注明,并由参与数据恢复、破解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5. 提供复制电子数据的,应当有二人以上参与复制,并附有包括无法调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电子数据的来源、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处、复制地点、复制时间及复制过程的文字说明和复制过程录像,并有制作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没有持有人在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6. 无伪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7. 提取电子数据的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本指引第五条第三款所列无法、无需或者不宜录音录像情形的,应当在笔录中即时注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下列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情形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正:


1. 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提取、复制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搜查笔录没有记录或者与记录有矛盾,或者提取、复制笔录上没有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或者侦查人员、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提供提取、复制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提取人、复制人出庭说明情况。


2.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显示的时间与北京时间有误差的,应当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3. 电子数据不能直接反映案件情况的,应由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或者相关专业人员作出进一步具体说明。


4. 对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到定罪量刑,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 来源或者提取、复制过程不明。


2. 存在伪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或者迹象。


3. 提取、复制等收集程序或者方式不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不能保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完整性。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取,经人民检察院审查核实,收集程序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材料,在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后,司法机关应当重新收集,或再依法调查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视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并附有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被害方意见或者证明被害方意见的书面材料,以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


被害人死亡或者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确实无法联系,或者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询问笔录上巳经表明态度的,可以不附听取被害方意见或者证明被害方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侦查卷宗应当附有破案经过说明,详细写明下列情况:


1. 案发情况。包括报案人、报案时间、报案地点、报案方式及报案的具体内容,或者线索的其他来源。


2. 破案经过。包括立案时间、案由,侦查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依据和侦查措施及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情况。


3.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第一次供述以及根据其供述、指认提取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情况,特别是隐蔽性强、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难以获取的被害人尸体、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生物痕迹等证据情况。


异地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应当由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办案人员及办案单位出具。


对于不宜公开的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破案说明中可以不写明具体侦查措施及经过,但应当说明是采取特殊侦查措施破获的。


破案经过说明应当加盖侦查机关的印章,并由经办相关事项的办案人员和出具该说明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随案移送作为证据使用。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有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收集过程的说明材料附卷。


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应当随案移送作为证据使用:


1. 对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有关键作用的。

2. 对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性质有关键作用的。

3. 对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轻重,尤其是对死刑适用有关键作用的。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技术侦查证据的,在不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泄露侦查秘密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三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制作:


1. 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音频视频材料,将音频视频制作成光盘等储存介质,将语音内容原样转换为文字材料,并附制作说明,写明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措施及技术侦查措施批准单位、批准决定书文号等,由制作人签名,加盖采取该技侦措施的侦查部门印章。


对音频视频材料中涉及的绰号、暗语、俗语、方言等,公安机关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案件特点及行业潜规则等说明其含义。


2. 音频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还应当同时收集证明语音主体身份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否认音频语音系其所说,而该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的,由公安机关委托,对犯罪嫌疑人的声音与音频语音的同一性进行声纹鉴定。鉴定意见书和音频资料一并附卷。


3. 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使用纸质打印件保存、移送的,应当加盖负责技术侦查部门的印章;制作成光盘等存储介质保存、移送的,应当制作说明材料,注明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及制作过程等,由制作人签名,加盖负贵技术侦查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  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办案人员、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明密级,单独装订成卷。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当事人身份证据,应当由公安机关通过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指纹、DNA等生物信息比对核实。经比对、调查仍不能确认当事人身份的,应当通过当事人自述的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进一步核查,防止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


具体操作应当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导意见》进行。


身份证件(或复印件)及比对、调查的所有相关材料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如实提供姓名、住址或身份不明的,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但不停止对其身份的侦查取证和相应的补查补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身份资料还应当附上前科证明、释放证明以及相应生效的裁判文书等。


死亡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存疑的,身份证明材料还应当包括其与近亲属的DNA鉴定意见及家属、相关知情人的辨认、指认材料。当事人有影响定罪量刑的职业、残疾等特殊身份信息的,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可能存在精神异常、醉酒、吸毒或因服用精神类药物、麻醉品等情形,或者提出相关抗辩或指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照规定予以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  提取、扣押的实物(原物)证据,原则上应当随案移送。确实不宜移送的,应当制作实物证据清单附卷移送,原物由提取、扣押机关妥善保管,不得调换、损毁或者擅自使用处理。根据诉忪需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调取相应证据原物。


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通过拍照、录像、检验、鉴定等方法固定证据,再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封存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并制作相应文字说明材料随实物证据照片、录像、相关检验报告及清单附卷移送。


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毒品,在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裁定(含死刑复核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方可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与犯罪活动有关的财物应当作为证据查封或扣押,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清单应当随案移送,并附有说明其权属、来源、价值、在案件中的作用以及是否犯罪所得等材料。


根据诉讼需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调取相应财物。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随案移送的财物应当按照违法所得、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本人财物等类别明确区分,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对物证或者其他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诉讼终结后,由物证和财物保管单位根据判决予以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办案联络人名单,载明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或者联络人姓名、单位、联络电话等内容,加盖办案单位(部门)印章,随案移送。


接收单位应当在接收案件后,将本单位办案人员或者联络人的姓名、单位、联络电话等情况及时反馈移送单位。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诉讼联络人名单,载明本诉讼阶段的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等人员的诉忪身份、姓名、性别、职业身份、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内容,随案移送。


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把其近亲属列入诉讼联络人名单。


第四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指联络人名单资料由案件办理终结单位单独存卷移送,仅供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办案人员联系工作时查询,不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END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高考大省,发布最新公办高校学费标准!
我国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93件)
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全文,2大重大改革!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新时代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2022—2025)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活动情况的通报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七批)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活动情况的通报教育部答复加强线上教育教学建设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部发布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云南高院发布一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准限额的通知》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决定(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主席令第一二〇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全文(主席令第一一九号)
2021年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数据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公告!
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考察本科生基本学术规范和基本学术素养!不是选拔性、水平性评价!教育部批准华中科技大学简称为华中大、华科大
教育部八连发,助力中小学、乡村教师提质!
教育部:双减,我们是认真的!25家学科类上市公司不再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关于双减政策落地,教育部连续给出3个答复!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两高一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答记者问
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 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58—161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22年第2号预警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共453家!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设立首批“大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刚批准撤销这些硕博学位授权点,不要再报啦!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

取消“法考”对学历的限制?司法部最新答复!

最新版高校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发布!核酸检测结果全国互认!

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办法,全国首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续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委员的决定

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教育部:将建设一批新产业学院

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中央网信办:集中整治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网络黑公关方面问题
教育部关于人民教育出版社小学数学教材插图问题的调查处理通报
2022年8月22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北京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来啦!

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614号建议的答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全文
教育部答复关于推深做实法治进校园活动能动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的建议
官方答复在民办高校建立法制副校长制度的建议
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场景创新以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拟规范盲盒经营活动,公开征求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
北京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916号提案的答复意见:税务相关
鼓励生三孩!《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印发
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推进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的指导意见》
六部门联合印发《农村公路扩投资稳就业更好服务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全文

中央政法委通报7起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及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典型案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全文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印发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学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目录大全!
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新闻办发表《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白皮书
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教育部等五部门下发《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
重庆律协:律师证据目录制作指引
2022年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公告
官方答复行政复议法修订进展
国内学位信息查询与认证服务调整!由“学位网”调整到“学信网”
教育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
两部门发文: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
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陕西省律师条例发布,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地博士生买房最高补贴30万元,硕士补贴3万元
司法部部长:十八大以来,102.9万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有律师60.5万名!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教育部印发这一领域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试行)!
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最新通知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单位犯罪起诉数量从逐年递增到明显下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成效初显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全面推行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网上立案的通告

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嘉奖拟表彰对象公示
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实施啦!最高检发布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合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就明显不合理低价行为约谈部分律师事务所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全文)
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发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54—157号)

最高检发布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典型案例广东省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
“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重磅来袭

司法部发布监狱工作指导案例

人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通信行程卡”查询时间范围有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79-185号)
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两高一部一局”发布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五周年工作情况
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四)

关于做好全国高校学生离校返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全文

最高法印发《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全文

最高法印发《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反垄断法完成修改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报告(2019-2022)》(附全文)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

律师申请面试考核管理系统即将上线

最高检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
最高法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工作的通知》
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人社部、教育部发文做好202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

最高检、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高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严格规范做好就业统计工作
国家安全部公布部门规章《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附全文)

定了!这些人可获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最高法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守护农村生态环境篇

最高法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1)》

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篇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篇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服务乡村产业振兴篇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含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含全文中英文版)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第二期优秀专家名单及典型咨询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典型案例

“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首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联合“两高”等共14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国办重磅通知:明年起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

郑州人大表决通过!这些场所必须戴口罩扫码,违者将被罚

最高检会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

重磅!长沙房屋用作租赁,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

《河南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15件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2〕57号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

律师出具律师函等法律文书收费标准有吗?

参加法考需要学位证吗?

涉78种经济犯罪案件!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两部门部署“双高计划”中期绩效评价工作

统一回答:被行政拘留不会留下案底!!!

据悉,截至当前,2022年累计发布如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重要意见通知等!

而2021年则为:2021年前11个月发布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

点击标题即可跳转查看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北京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来了

最高检印发《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附答记者问)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协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推动出版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地名不能随便起、随便换、随便用!国务院修订发布《地名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文件

最高检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发布《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共360名

台湾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发布一季度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6—149号)

高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典型案例

高校教师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案例

高校教师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案例

高校教师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

这个国家标准明确了!10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教育部等《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5起案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附法释〔2022〕12号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检将建立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上下联通的“服务律师直通车”平台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三部门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司法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自2022年起,不再统一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评审!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参考案例,法释〔2022〕1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法释〔2022〕9号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公布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最高法亮出成绩单!感受数据里的公平正义

数读!最高检工作报告透露了这些重要内容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附答问)

2022年检察工作怎么干?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1—14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与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最高检印发《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最高法、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进展新成效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的通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上线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裁审衔接意见 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中央政法委等6部委联合印发《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1)

最高法发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最高法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5号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普法办印发《202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附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的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三部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31—135号)

瞿振元:稳中求进,锐意创新,深入推动“双一流”高质量建设

明确了!海南这项补贴,每月最高1万元!
嘉兴市正式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含权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附全文)法释〔2022〕3号

常规剧集正片不少于41分钟!广电总局发文

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全文来了
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最高法: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规范行政涉企合作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案的答复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江苏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的公示
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重庆高院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最高法:关于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司法部答复:依旧享受法考放宽政策!

最高法: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立案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救助的建议

关于提高法院判决可执行性的建议

关于探索开展气候变化领域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质纠纷解决资源,大力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11家单位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重磅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涉及法考、涉外法治人才等

3部门发文:严查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行为!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教育强省!河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公布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发文,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

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划定“红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无锡市发布律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持续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

2022年最新!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及部省合建高校新闻发言人名单、工作机构电话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如何推动普通高中高质量发展?教育部:重点看这18项关键指标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及各学科重要论述摘编拟入选名单的公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教育部等3部门: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发布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设立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甘肃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2021年12月21日)

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附全文)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两高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财政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