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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这五个问题必须了解

蔡飞 飞劳动法 2019-05-15

▲本号所有论文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蔡飞劳动法团队原创,蔡飞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点击蓝字,关注原创

|要点提示|

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而终止,是否需承担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而终止,是否需支付代通知金?

三、合同期满前,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有无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四、合同期满继续劳动而又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产生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五、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的,则劳动合同自动延续,是否可以避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法律责任?

|正文|

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而终止,是否需承担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我们要明确的是,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并不能产生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只有不应该终止或需延时终止的情形下,才存在需承担违法终止的法律责任,但显然并没有将未提前通知的情形视为违法终止。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情形,至于合同的续签,那是后合同的权利义务,两者不应混同。对于劳资双方而言,既然终止是法定的可明确预期事项,劳资双方均无法定义务提前通知对方期满后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当然,如果一方提前通知另一方,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与不通知完全不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而终止,是否需支付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关于代通知金的支付,作了明确的规定,仅如下情形下单位解除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才需支付:(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至于合同到期终止、协商一致解除等,并无法定的代通知金责任。


三、合同期满前,单位如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有无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此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各地立法中,可能有一些特别的规定,因此并不能一概而论。

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四、合同期满继续提供劳动而又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产生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的原劳动关系已依法终止,用人单位如继续用工的,则可理解为产生另一个期限的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继续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不过在最高院方面,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然,该解释是在2001年公布,当时尚无未签订劳动关系二倍工资的劳动法律权利义务。

一些地方法院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

2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北京的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了,北京的规定与想象中不同,未续签的第一个月,也要计算二倍工资的。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14.第二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三)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仲〔2009〕2号)

35.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


五、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的,则劳动合同自动延续,是否可以避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法律责任?

此于实践中并没有一致的答案,但有些地方明确确定是可以的。比如广州市对此就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只要约定,则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八条,明确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合同已续签,合同继续生效,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基于该规定,我们建议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以免管理疏忽而导致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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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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