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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纠纷的重点击破:先行判决适用之道 | 办案手记

管乐柳 天同诉讼圈 2024-07-01

建设工程案件因涉及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的确定,法院常常需要通过第三方鉴定来厘定相关争议,鉴定时间往往比较漫长。此外,建工纠纷本身上诉率、申请再审率、发改提指率相对较高[1],审理期限较长。因此,如何在长时间的诉讼程序中,达成客户的主要诉求、降低损失是诉讼策略设计的重中之重。先行判决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新思路。


一、基本案情


笔者所在团队办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代理发包人A,诉请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B进行索赔。2016年,A与B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应于2018年完工。案涉工程开工后,工期严重延误,2017年下半年B即停止施工。A及监理部门多次发函要求B整改,均未有成效。2019年8月,A向B发函解除《施工合同》,明确因B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期延误,现A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合同于B签收之日解除,B应限期内完成退场,配合A办理案涉工程现场交接等手续。B于2019年8月2日签收,并于2019年8月7日回函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解除原因系因A违约未按进度付款,要求A限期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结算。截至2020年A向法院提起诉讼,B仍未退场。


在该案中,A的主要诉求在于尽快解除《施工合同》,重新发包,推进案涉工程恢复施工。但双方对违约责任认定争议较大,且B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如果等到法院作出判决,案涉项目进展严重拖延,损失巨大。因此,本案办理中,笔者通过双方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阐述,促成法院最终先行判决合同解除。结合本案办理经验,笔者对先行判决制度规范及司法实践规则进行梳理,简要归纳先行判决的主要适用情形及实务要点,与各位分享探讨。

 

二、先行判决制度规范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即对先行判决做出规定,第121条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该规定在历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均被完整保留,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为先行判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释义,部分判决是指对案件一部分争议所作出的判决。在原告向法院提起多个诉讼请求时,法院对于各项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难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对全部诉讼请求进行判决。此时,为了加速整个诉讼过程的进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案件的部分事实和权利义务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且这部分诉讼请求又需要尽快判决,当这部分事实确已查清时,法院可以就这部分事实,先行判决[2]。先行判决突破了一般情形下法院在整个案件事实查明后才予以判决的审理模式,有利于在复杂案件处理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急需利益[3]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先行判决适用的可能,现行法律未对先行判决具体适用及操作作出规定,遑论建工领域先行判决规则。2021年8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对先行判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做专题阐述,认为若事实已经查明、工程价款明确,可以适用先行判决。2021年8月河南高院发布《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2005年北京高院发布《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上述指引及意见对先行判决的应用,意在保护实际施工人及下游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其他紧急利益需求并未考虑。


实际上,建工领域支持先行判决的案例并不常见,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先行判决,而非必须当事人申请,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下文对最高法院在建工领域纠纷先行判决案件做简要梳理,一窥先行判决适用的主要情形及裁判思路。

 

三、先行判决裁判规则


建工领域先行判决类型主要包括确认合同解除、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撤出现场以及支付无争议工程价款。


(一)确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原因及日期已查明,有利于完成场地交接,可先行判决合同解除


在(2021)最高法民申5098号案中,上海一中院一审认为,鉴于系争施工合同已经解除,且后续审理所需的司法鉴定工作已经完成现场勘验,承包人继续占有施工场地已无必要,且系争工程项目已经停工达一年之久,只有尽快完成场地交接,才能启动后续施工,防止已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防止双方的损失继续扩大。因此,先行判决合同解除。上海高院二审维持该判决。最高法院再审认为,案涉施工合同解除的原因及日期已经查明,原审法院在本案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基础上作出先行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二)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施工方具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义务,且该手续涉及广大购房户利益,在满足办理条件时,即使竣工验收时间仍存争议,可先行判决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 (2015)民一终字第269号


安徽高院一审认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竣工备案手续尚未办理,需要承包人配合才能完成。承包人所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问题,法院将在尚未处理部分予以审理认定,承包人以此为由拒绝配合完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且案涉工程项目的房屋已交付购房户两年多时间,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将导致购房户长期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侵害众多购房户的利益,先行判决,符合本案实际。最高法院二审认为,讼争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法定条件已经具备。承包人以双方对开工日期和竣工验收日期有争议为由,不予配合备案,而发包人已经明确表示不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作为双方工期索赔依据,一审判决也表述将在本诉案件审理中对上述争议进行认定,先行判决并无不当。


2. (2016)最高法民申2574号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先行判决承包人配合办理涉案工程竣工备案手续符合合同约定及本案实际情况。承包人具有配合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合同义务,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涉案工程价款争议较大,短期内无法解决,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办理已严重影响为房屋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不仅可能造成损失继续扩大,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发包人同意在被保全财产基础上提供其他担保,以保障承包人预期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先行判决承包人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无不当。

 

(三)撤出施工现场:在案涉工程款仍需鉴定时,为保障工程建设,可先行判决施工方撤出施工现场


(2015)民一终字第118号案件中,河南高院一审认为,案涉承包协议无效,且承包人未与业主建立合法有效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已无滞留在案涉工程施工现场的法律依据,发包方申请承包人撤场的主张于法有据。鉴于案涉工程款正在对鉴定进行质证,尚有较长审理时间,为不影响本案工程建设,对当事人部分诉讼请求先行判决。最高法院二审维持。

 

(四)支付无争议工程价款:在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前,可先行判决支付双方确认、无争议工程款


1. (2020)最高法民申7004号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对约定钢梯工程款无异议,对于钢梯工程款应当支付给实际施工人亦无异议。因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起诉至一审法院。原审判决根据查明事实,先行判决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欠付钢梯工程款,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钢梯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在原审法院裁量范围之内。


2. (2019)最高法民终275号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对于无争议已付工程款数额和无争议应付工程款数额已经查明,在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关未作出鉴定意见之前,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数额事实清楚。因此,一审法院在本案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基础上作出先行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四、实务要点


(一)以事实查明为前提,必要时可作部分让步


先行判决适用前提是部分事实已经查明,但在实践中,由于各方对部分事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会导致法院无法确认该部分事实。若一方迫切需要先行判决解决问题,可就非必要事实认定、提供支付工程价款增信等作出一定让步。


如笔者在办理上述案件中,各方虽都同意合同解除,但A认为合同解除系因B违约,合同解除时间应在B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而B认为合同解除系因A违约,合同解除时间应在A收到B所做回函之日。各方对合同解除原因、时间产生分歧。鉴于A的主要诉求为解除合同,因此,庭审中A作出让步,认可B提出的合同解除时间,但未认可B所述合同解除事由。最终法院以双方合意达成的合同解除时间作出先行判决。例如在(2015)民一终字第269号案中,发包人为尽快获得承包人配合办理竣工验收的先行判决,明确表示不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作为双方工期索赔依据,在(2016)最高法民申2574号案中,发包人提供增信担保工程价款支付以促进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也体现了同种思路。

 

(二)向法院释明先行判决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加强法官心证


法院对先行判决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而且法院是以查清全部事实后作出判决为原则,先行判决为例外,若非必要,先行判决适用仍非常谨慎。故,向法院释明先行判决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就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如笔者办理的案件涉及地方重点工程项目,更与地方产业政策及规划相结合,案涉工程的推进事关政府项目及地方经济,长期工期延误亦已造成巨额损失,先行判决至关重要,基于此我们向法院提交先行判决的专项申请。又如(2016)最高法民申2574号中认定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事关广大购房者利益、(2015)民一终字第118号中撤出施工现场事关工程项目推进,均可表明先行判决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三)先行判决对部分事实的认定,不得影响法院对剩余事实的审理和查明


先行判决虽是对部分已确认事实作出的判决,但仍属于整体判决的一部分,先行判决需作为可以独立的部分,不得影响法院对剩余事实的审理和查明。因此,先行判决的适用需注意是否属于多项诉请中的单个诉请、申请事项是否可拆分。


如笔者办理案件中请求就合同解除先行判决,该事项不影响后续对工程量、工程价款的鉴定,不会对其他部分的继续审理产生影响,可作为单独事项进行先行判决。又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5098号案中,法院在先行判决合同解除的说理中强调,施工合同解除不会影响案件后续审理。若,建设工程未完工,双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均存在较大争议,对于发包方申请先行判决移交现场的诉讼请求,法院可能会考虑移交后发包方重新组织施工,可能导致工程量无法确定,影响后续案件审理,进而不支持先行判决。


注释: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27日发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

[2]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92页

[3]沈德咏主编:《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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