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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山:减少司法裁判文书公开并非应对舆情良方 | 学者评论

马长山 上海法治报 2023-02-22


当今数字时代,日益呈现出“无数据不说话,无计算不决策”的发展趋势。司法裁判文书不仅是一个个案件的司法结论,更是司法大数据的重要源泉。截至2022年9月,中国裁判文书网累计公开裁判文书1.3亿余篇,访问量超过900亿次,展现了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社会价值。

  众所周知,司法裁判文书公开可以为当事人、律师、法官提供丰富的的类案样本,促进类案类判、同案同判,保证法制统一和司法统一;能够为学术研究提供丰富的、真实的案例素材,进而从司法大数据中发现司法难题、总结司法创新、提炼司法精华和法治命题,推进高质量的法治中国建设;还能够为基层治理提供社会纠纷数据和司法解决样本,为政府决策、难题应对和风险控制提供智库支持,从而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司法裁判文书公开能够“倒逼”法官做出高质量的判决,抑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腐败,也能防止某些领导干预司法;公开众多典型案例,同时还是行之有效的常态化、社会化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  当然,司法裁判文书公开也隐含着一定的问题和风险,基于爬虫技术的无限制暴力访问对正常用户访问性能的严重影响、涉案的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引发舆情关注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和风险,不应简单以撤下所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或大幅减少司法裁判文书公开的方式消极应对,而是应该优化公开策略,积极主动加以解决。  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数千万案件反映着社会矛盾纠纷的样态、特征和走势,也是经济社会活动和全社会法治运行状态的晴雨表。司法裁判文书公开本质上是一种法治透明,在这种透明的基础上可以构建面向社会治理的司法指数体系,更好地发现、甄别和解决社会问题,更有力地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体系,从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果不能充分落实公开要求,不能保持法治透明,一些重大矛盾和社会问题就会被遮掩,进而无法做出科学决策和有效应对,甚至导致社会治理风险累积。
  司法裁判虽然由人民法院作出,但司法裁判文书公开意在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所有司法裁判文书都是经过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执法司法程序之后形成的裁决,是包含着一系列法律体制与机制要素的司法汇聚,因此,参与司法过程的所有机关都应是司法裁判文书公开的相关方,负有各自的法定责任与义务。那些引起舆情关注的司法裁判文书,也并不意味着都是人民法院的问题,需要按照司法过程的总体观予以观察与应对,从而促进司法机制的优化运行,最大限度地在每一个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  应当说,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重大创新,综合效益丰厚,也为公众了解司法过程和社会运行提供了一个重要窗口。因此,应更好地维护并促进司法裁判文书公开的平台建设与机制完善。对公众而言,要理性对待一些案件的司法裁判,避免在舆情中过度解读、添附猜想和恶意挖掘;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则应正确对待舆情,充分认识舆情是社会情绪的正常宣泄,积极诚恳地回应舆情有利于化解矛盾,不能一有舆情就想“扑灭”或者“出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还应审慎合理地协调政策与司法的关系,坚守司法底线,做到政策的归政策,司法的归司法。

  进入数字时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的治理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数字化的规制方式成为重要选项,它比传统治理方式更为敏捷有效。司法裁判文书公开至今,已经运用了大量的数字技术保护涉案当事人信息,控制对裁判文书网的恶意访问以及对批量裁判文书的恶意使用,有效防范了公开的各种风险。毫无疑问,这种数字技术运用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司法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和机制的更顺畅运行,而不是为了缩减公开的数量、方式和内容。总之,司法裁判文书公开的演进方向,是要让数字技术成为司法裁判文书公开迈向更广范围、更高质量的推进器。

作者 | 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导,《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3年1月6日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见习编辑: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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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 | 张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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