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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出租车司机撞死暴走老人,竟然是这样赔偿的!

蔡飞 飞劳动法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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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据后续的报导可知,员工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基于大家都知道的原因,女司机被判刑基本上是必然的,当然也是承担了主要责任,这就引申出下面的问题:

一、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出租车司机是否属于履行职务?

三、由谁来赔偿? 



没错,虽然绝大部分的出租车司机都交了份子钱,自己跑自己的,但却与出租汽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如下:

一、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出租车驾驶员、森林巡视员等。 ”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司机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


本案中,女司机负主要责任,重大过错是明显的,那么这个赔偿由谁承担?

很多人说这种情形就不应该赔,下面的这种说法,都已经是客气的了。

气话另说,赔是当然要赔的,怎么赔呢?

保险公司应该会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但如果没买足够的保险或有些不赔,那么这个钱由谁来赔?

员工驾车载客,无疑属于职务行为,从对外责任而言,肯定是出租车公司对于保险未付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车公司赔偿以后,对内可以要求女司机承担吗?

一旦回到劳动法的问题,这个问题就复杂了。

一、首先,员工对于所造成的损失,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呢?

有人想当然,你员工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当然要赔偿,但法律依据却并没有这么简单。

从法律依据上来看,仅三种情形下,劳动者需承担赔偿责任: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劳动法》的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看起来好象单位很被动,员工除了三种情形外,即使存在重大的过错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还好,在相应的其他规定中,对此进行了明确:

(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一些地方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就明确,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员工造成单位损失时,是需要赔偿的。但是,员工需要全额赔偿吗?

如果你认为,员工存在这么大的过错,单位没有任何责任,员工肯定要全赔。这个想法是错误的!

在本案中,员工并非故意,所以肯定不能全赔,理由:

(一)从理论上看,在生产经营当中劳动者的报酬只是其工作中产生的小部分价值,大部分利润都归企业。权利义务对等,既然你单位获得了更大的权利,那么就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二)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失,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风险,经营风险,不应由员工承担;

(三)企业对于生产经营过程有管理的权利及义务,员工所造成的损失,也和单位的管理不足有关,单位理应承担。

所以本案中,保险不赔而单位赔的部分,出租车公司需先足额赔付,然后可向员工主张相应的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应是根据过错程度而确定员工只需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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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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