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千问】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经历了哪些演变?(90期)
本系列由龙马汇智结合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而成,主要针对IPO过程当中重点难点问题,供大家学习交流
本期主题
发行审核流程
期数
第90期
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演变,总体来看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过程。这一过程经历了额度管理、指标管理、通道制和保存制四个阶段,其中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属于核准制。从2014年开始,中国证监会正在积极探索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向注册制度过渡。
(1)额度管理阶段(1993一1995年)。这一阶段的主要做法是,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先确定融资总额度,然后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要进一步分配总制度,再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来确定和选择可以发行股票的企业。(主要是国企)
(2)拍标管理阶段(1996-2000年)。这一阶段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做法,由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然后向省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在上述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
(3)通道制阶段(2001年3月一2004年12月)。2001年3月实行了核准制下的通道制,也就是向综合类券商下达可以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只要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就可获得2-9个通道,具体通道数主要以2000年该主承销商所承销的项目数为基准,新的综合类券商将有两个通道数。主承销商的通道数是其可以在同一时点推荐申报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同时也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
2004年2月保荐制度实施后,通道制并未立即废止,每家券商仍需按通道报送企业,直至2004年12月31日彻底废止了通道制。因此,2004年2月至2004年12月为通道制与保荐制并存时期。
(4)保荐制阶段(2004年2月至今)。保荐制下,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保荐制的核心内容是进一步强化和细化了保荐机构的责任,尤其是以保荐代表人为代表的证券从业人员的个人责任。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深化发行审核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注册制改革的方向:“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椎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言行与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发行人、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自行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我国正在逐步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股票发行条件、上市标准和审核方式。证券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发行和上市活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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