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案,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其判决的结果也应当是相同或相似的。但实际上,在全国范围内,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和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三个阶段,不同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基于不同的法律理解适用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认为够罪、有的认为不够罪(不立案),有时甚至会出现完全相反的判决,也就是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案不同判”往往会引发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对法院判决公正性的质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7月出台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目的就是要统一法律适用,要承办法官进行类案检索,做到“同案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以下是本人搜集整理第一批各地公检法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涉及出租出借出售“两卡”、聊天账号、支付账号行为的比较典型的判例,供大家进行类案检索,欢迎所有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办理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收藏学习。
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不用流水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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